[為何現今新大樓公設比越來越高?]
很多人都在抱怨為何以前房子都不用這麼高的公設比,現在動不動就30、40%的公設比,但你知道究竟是建商在炒作房屋市場,還是你自己不懂房市脈絡,讓我們繼續看起來!
「公設比」
一棟大樓內
所有住戶共同使用的區域
包括
大廳、電梯、梯間、...
[為何現今新大樓公設比越來越高?]
很多人都在抱怨為何以前房子都不用這麼高的公設比,現在動不動就30、40%的公設比,但你知道究竟是建商在炒作房屋市場,還是你自己不懂房市脈絡,讓我們繼續看起來!
「公設比」
一棟大樓內
所有住戶共同使用的區域
包括
大廳、電梯、梯間、走道、廊道
管理室、停車場車道、健身房、游泳池
親子教室、視聽教室、會客室......
林林總總只要所有住戶有權利
使用的空間
都稱為公共設施
「以前老舊公寓都沒有這麼多公設比,這些建商真的很夭壽!」
先別這麼生氣
以前的老舊公寓只有梯間屬於公共空間
但通常在「權狀」中會被併入「主建物」中
如果你家剛好是這種老舊公寓
攤開你家權狀
再實際丈量你家的使用面積
會發現比權狀登記的面積少了一些
讓你有種「零公設」的錯覺
後來開始出現華廈
權狀面積仍只有記載「主建物」
但開始區分「室內使用面積」和「公設面積」
現在因為寸土寸金
人口密度這麼高的時代
建商又要賺錢
只能不斷往高樓層蓋
直到2003年蘆洲大囍市大火後
內政部不斷修法
規定
「八樓以上建案,強制要有雙安全梯並加大逃生梯寬度和深度」
「梯廳淨寬不得小於兩公尺」
「十六樓以上建案,要新闢救災中心」
等等等等
一大堆法規
讓原本只有10~20初頭的公設比
現在看到30%就該偷笑
低於28%真的非常非常非常少
(建商應該也不願意🤣)
因此
當越來越多法規制定後
必要公設相對增加
目前我認為
最理想的公設比
落在28~32%
如果超過34%應很愛
就去吧~有錢人想就是不一樣😆
#有錢這些公設什麼的都不重要
#哥就是下樓就要有豪華游泳池健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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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道寬度法規 在 陳瑞憲 Ray Ch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京站時尚廣場(三)
每個商場的量體不同,客層也相異。
例如我曾設計過的「衣蝶百貨S館」是屬於年輕人的小型百貨,特意以小店的隨性感來做市場區隔,營造一種尋寶似的潮酷氛圍。
而京站則是全客層的大型量體,不僅有專櫃品牌、影院跟餐飲,又位於交通樞紐,因此需要足夠的包容性來容納大量且步伐快速的客群,同時維持一定的空間質感。
為兼顧消防法規與設計美感,一方面拓寬了主要走道的寬度,提升舒適度也符合消防安全需求,一方面使用了3M開發的類木頭新媒材,不易燃的特性讓我能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木質元素來營造空間美學。
Qsquare 京站時尚廣場
+Weibo http://bit.ly/RayChen-Weibo
+Instagram http://bit.ly/RayChen-IG
走道寬度法規 在 瑞典。。潔米在瑞典。Jamie bor i Sverig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打造夢想家園之路 之12:無障礙空間?
去年11月底敲定跟建設公司的合約之後,除了一方面要在動土之前把建地上的樹木砍掉之外,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得趕緊將房子設計圖確認下來好讓建設公司去送件申請建照.一開始我覺得那有什麼難的應該很快就搞定了,因為基本上我們構想中的房屋外貌跟格局大致上都訂了,結果還是沒有我想像中的簡單.
首先外面可以看的到的部分都要確認,像是屋頂跟外牆的顏色,窗戶跟門的位置跟大小樣式,甚至圍牆的樣式;內部的話則是隔間要確認,雖然並不是說送件後不能再更改,而是一旦送件出去又做更動的話,那整個核件的時間又會被往後順延.先前地主跟我們說現在國家有規定地方政府要在三個月內核發執照,在以前可是要等上好幾年.但這三個月的核件期是從政府確認文件全部齊全且正確後開始算,所以一旦中途做變動,可能就要從變動日起再重算.所以建設公司希望我們把大項目都確定下來不要再變動.
Fredrik是contractor,請假等於當天沒薪水,那可虧大了.還好建設公司業務Lars人太好了,願意週五加班陪我們討論設計圖,但畢竟六點以後也不能討論太晚,而且一周只有討論一次(我們也不好意思請他常加班),所以能討論的時間其實真的很有限.雖然我說內部格局大致已定,但仍是有需要調整的地方,像是有的空間牆面的長度需調整才符合我們現有的傢俱;另外就是瑞典新建築法規裡的無障礙空間條款才是真正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按新規定廚房、其中一間衛浴跟至少一間臥室,都要有一個直徑一米三的迴轉空間;我說我們還沒老到要坐輪椅的程度,等到有需要的那一天再來改不行嗎?不行就是不行,如果達不到這個要求建照也是批不下來的.我們當然得因此做些妥協跟應變,建築師也提供了相當的建議。但也因為這個一米三的無障礙空間規定,我的廚房中島就從一個大中島變成一個小中島了(寬度長度都犧牲挪給走道了)...
好不容易終於弄到可以送件的程度,就差我們兩個的簽名了,結果Lars才提醒說我們要請一位驗屋技師(在蓋房子整個過程中到完工幫屋主監督施工品質的人),不然還是不能送件,我心想Lars您怎麼不早說阿...早點講我們也比較有充分的時間去找人啊!Fredrik趕緊問Lars有沒有一些名單可以推薦不然也沒有頭緒該找誰,還好Lars馬上傳來一份名單,Fredrik就照著名單一個一個去聯繫,三天後談定人選,也終於把件趕在我回台灣過年之前送出去了(對!搞了兩個月才定稿!😑).隔週收到地方政府來信,說是收到我們的申請,會在十周內處理完畢,我們心想,十周?那不到三個月啊,那還不錯呀!
走道寬度法規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隔16年,一個字都沒動過的『民宿管理辦法』終於修法了 . .
醞釀了這麼久,到底修了哪些東西呢?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
就讓大叔我這個假內行,來個 "不負責點評" 吧!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
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 所以修法後民宿依然是 "家庭副業",而非 "正式的產業"
民宿的所有權依舊必須是 "自然人" (就是個人),不能用公司法人去持有
第三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
定:
一、非都市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
(四)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
區域。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
→ 原則上民宿的設立還是以『非都市土地』為主,不過修法後把都市內可以申請設立民宿的地區表列出來 ..
但老實說,有部分看不太懂在寫什麼 . .
例如都已經是古蹟、歷史建物了,所以還需要整個區域有管理維護計畫才能設立民宿嗎?那這個『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又是什麼?誰來制定?好像沒講清楚 . . (或是故意不講清楚?)
第四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
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
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
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
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 .
. . .
→ 一般民宿規模限制,由五間房/150平方米,提高到八間房/240平方米,特色民宿的面積限制也增加了一倍
不過除了擴大規模外,他好像有個但書:
『客房數六間(含)以上之民宿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事宜,仍應依內政部所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所以如果是沒有使照的老房子,基本上還是很可能會卡關吧!
另外,如果是 "家庭副業",一個家庭裡有8間空房,總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 ^^"
第五條
民宿建築物設施,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會商當地
建築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 .
. . .
→ 民宿在建管上的要求,觀光局絕的各地方政府應該由當地的建管機關來制定 . . 所以之後的民宿申請,不在只是地方觀光主管機關的事了,而是得把建管納進來
如果地方政府還沒有制定相關規定,那這次像樓梯寬度、走廊寬度、耐燃級數 . . 等規範,都直接在民宿管理規則中加進去了!
第六條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依地方制
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 .
. . .
→ 同樣的,民宿的申請要把地方的消防主管機關拉進來
如果地方政府還沒有制定相關的規範,民宿管理辦法中有公版的規範可以先用,包含消防與指示設備的設計、防焰布料的使用等
若用更白話就是:
『建管、消防這些你們地方政府自己去訂定、自己去管理
如果你們沒訂,那我觀光局這邊修訂的,你們地方政府將就拿去用吧!』
第八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其經營
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或中央相關管
理機關委託經營,且同一人之經營客房總數十五間以下者,不在此限
。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但以集合住宅社區內整棟建築物申請,且申請人
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保留民宿登記廢止
權之附款,核准其申請。
四、客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會同當
地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不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當地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原住民族傳統建築特色者。
(二)因周邊地形高低差造成之地下樓層且有對外窗者。
五、不得與其他民宿或營業之住宿場所,共同使用直通樓梯、走道及出入
口。
→ 民宿的申請,在集合住宅、地下室 的使用都有條件的放寬了些
然後限制了不得與其他住宿場所共用樓梯、走道、出入口,藉此避開一棟建築物裡面請很多民宿牌照的可能
不過,在 "農地農用" 這個議題上,似乎把問題丟回去給農委會了
第十二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
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
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
受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符合前項規定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時,得免附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文件。
→ 利用文資法的排他條款,讓古蹟、歷史建物、聚落 . . 等房屋,在申請民宿經營時可以繞過防火、消防 .. 等限制的可能
第十條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觀光旅館業
或旅館業相同之名稱。
→ 怕民宿取跟旅館差不多的名字,去吃旅館的豆腐吧~ ^^"
(例如『Choya 梅酒』跟『秋雅果醋』?)
這些是此次修法,變動比較大的部分 (個人觀感)
研讀後的感想 . . 感覺觀光局一直試著要把一些他們管不太動、不太知道如何管理的部分丟出去 (例如建管、消防,權責就丟給了地方政府 & 地方建管、消防主管機關)
但每個地區的地方政府編制、權責區分、都不相同,這樣的發展,未來會不會造成民宿在各地的發展差異越來越大呢?
另一方面,民宿一直說是 "家庭副業",修法後實務上似乎更不像家庭副業了?
總結來說,有不少讓人疑惑的、之後還得看到底如何運作的部分,而關於產業發展、甚至總量管制、民宿如何發展,幾乎還是沒有著墨 . .
可以感覺到這個版本是多方腳色的角力下,妥協再妥協的折衷四不像吧!
但不論如何,至少開始動了 . .
至於對台灣觀光的發展? 我個人覺得吉凶參半囉!
完整條文: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10120001200-1061114
(官方的網頁一直還沒更新,目前看到最完整的是這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