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贈與契約 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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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贈與契約產品中有5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男女朋友分手後可以要回送的禮物嗎?法律如何認定?談戀愛時濃情蜜意,一旦面臨分手不愉快,有一方想把愛的禮物要回去可以嗎?分手後,東西要得回來嗎?要注意什麼嗎?👉一次說清楚給你聽🤩🤩 民法第406條贈與契約‘民法979條之1,民法406條408條412條416條417條 👉#高雄市議員陳美雅#早稻田...

贈與契約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2-02 23:06:55

#孝子乖孫在得到財產後就不照顧爸媽了怎辦?😳其實爸媽可以開大絕👉🏻 #附條件贈與  #寫這個對長輩們有點實用🤭🤭  最近有媒體報導某個外國網友就在社群網站上分享他因為爸媽說考上承諾送某項特定禮物,努力達成了目標成績,結果最後的得到的卻不是當初爸媽承諾送的禮物,而非常傷心,好可憐😂😂😂   ...

贈與契約 在 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20:31:21

#到底小花可以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我們認為要構成詐欺罪有四個要件 1. 不法所有的意圖 2. 施用詐術 3. 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 4. 因為此錯...

贈與契約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51:28

1⃣️ 大法官公布釋字第 784 號解釋,未來高中以下學校學生受到學校不利處分(例如記過),也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據了解,相關人士家長團體還在按產生器,思考高中生可以告學校是「爸爸媽媽不見了」、「要我怎麼教小孩」還是「中華民國滅亡了」。 - 2⃣️ 香港政府表示,陳同佳出獄之際表達來台投...

  • 贈與契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1 10:38:12
    有 66 人按讚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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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贈與契約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9 17:23:48
    有 50 人按讚

    <禾你說法—談最高法院最新關於債害債權要件的解釋>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如果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他人(無償或有償),有害債權人的債權的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不過,若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是對於特定物(例如針對特定不動產),而非一般金錢債權,此時是否還有上面撤銷相關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歷來是有不同見解。面對這樣的爭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表示此問題將交由大法庭裁判(如下),後續的發展如何,將嚴重影響實務上諸多債務糾紛的攻防策略,非常值得關注。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節錄)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89年5月5日民法第244條第3項修正施行後,甲基於借名契約終止後對乙之特定物返還(下稱特定物債權)請求權,於未轉換為金錢損害賠償債權(下稱金錢債權)請求權前,倘乙陷於無資力,甲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系爭應有部分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

    三、本院先前裁判法律見解
    ㈠甲說:肯定說
    理由:修正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係基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即撤銷權之規定,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此觀修法意旨固明。然於債務人違反特定物債權之履行,而得轉換為金錢債權時,倘債務人之資力已不足賠償損害,或其所為之無償行為,將引致不足賠償損害而有害及債權者,仍屬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此時該特定物債權之債權人,自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
    ㈡乙說:否定說
    理由:修法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為「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易言之,撤銷權之規定,係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爰於第3 項增訂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之規定」。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債權,倘未轉換為金錢債權,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103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

    四、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

  • 贈與契約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06:16:55
    有 67 人按讚

    【 #贈與 可否反悔?可否要求不孝子 #返還贈與物 ?】

    🏠 小陳家中有三個兒子,因為大兒子吸毒坐牢很早就被小陳趕出家門,小陳在生前把畢生積蓄買的 #房屋 二棟分別贈與給二兒子與小兒子,並約定由其兩人 #扶養 小陳。殊料,小兒子在受贈房屋後,卻反悔不扶養小陳,全丟給二兒子負責,甚至對小陳出言謾罵、侮辱,小陳心灰意冷想要拿回房屋,法律上是否可行?

    📄 請點此觀看完整文章
    👉🏻 http://www.glorylaw.com.tw/Spcolumncontent.aspx?SID=910

    #民法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契約撤銷 #贈與移轉權利
    #行使撤銷權 #撤銷贈與
    #不孝條款
    #真誠專業愛
    #平安得財富
    #財富得平安
    #王耀緯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

  • 贈與契約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3:38:17

    男女朋友分手後可以要回送的禮物嗎?法律如何認定?談戀愛時濃情蜜意,一旦面臨分手不愉快,有一方想把愛的禮物要回去可以嗎?分手後,東西要得回來嗎?要注意什麼嗎?👉一次說清楚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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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贈與契約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7-01 19:09:35

    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民法基本觀念,看完影片立即聽懂,用實際案例解說😊民法條文所說純獲法律上利益是什麼意思?送房子給16歲的孫子效力如何呢?民法純獲法律上利益?什麼叫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法律 限制行為能力人 贈與 民法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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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贈與契約 在 新聞挖挖哇!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4-19 11:00:00

    老了怕被子女棄養怎麼辦?
    難道養兒防老真的是一場空嗎?律師教你保障晚年生活,贈與契約這樣寫!
    #新聞挖挖哇#養兒防老#棄養


    【20190411 老人與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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