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球⚾️職棒迷心中永遠的痛】
4 年前的今天,林智勝成為中華職棒第一個拿到 30 轟 30 盜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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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刷與議長的假球帝國
隨著 Lamigo 出售給樂天,這段 2003 年開始的棒球經營傳奇暫時畫上了句點。球團最初以 La New 熊的名稱落腳澄清湖,到變成 Lamigo 桃猿隊的...
【假球⚾️職棒迷心中永遠的痛】
4 年前的今天,林智勝成為中華職棒第一個拿到 30 轟 30 盜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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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刷與議長的假球帝國
隨著 Lamigo 出售給樂天,這段 2003 年開始的棒球經營傳奇暫時畫上了句點。球團最初以 La New 熊的名稱落腳澄清湖,到變成 Lamigo 桃猿隊的「全猿主場」。 其中讓人印象最深科的球員除了旅美第一人的鋒哥陳金鋒以外,最令人深刻的莫過於大師兄林智勝了,當年與石志偉組成的「聖石連線」還是許多老球迷心中的二游第一把交椅。
這個世代的球迷、球員所共同經歷過的歷史便是中華職棒的職棒簽賭案。在黑鷹事件後的幾年,歷經兩聯盟、兩聯盟合併,本來以為風波已過——沒想到 2008 年連環爆發的簽賭案,使得中華職棒再次蒙上陰影。
綽號「雨刷」的黑道人物蔡政宜,與曾任台南縣議長的吳健保為了可以在賭博中穩操勝算,透過暴力脅迫以及利誘的方式,先後要求鯨隊、熊隊、象隊的球員在球賽中配合打放水球。並且,在確定運作特定場次後,讓自己的小弟到各個地下簽賭網站下注。
當年新聞甚囂塵上時,幾乎所有球星都在假球名單之列,這其中也包括了林智勝的名字,然而事件落幕,清白者獲得清白。
然而法院的清白不等於重返舞台,當年有「城島峰民」的鐵捕陳峰民雖然獲得無罪判決,但是仍無濟於延續其職業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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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賭不是賭,而是詐欺
而預先準備好打假球再進行賭博,到底算是詐欺還是賭博罪?
法律對於賭博的定義是,以偶然的輸贏,決定誰可以贏得賭資;但是詐賭卻是方式讓對方「以為」還有偶然性,當結果發生後而乖乖給錢,就會變成詐欺而不是賭博。
所以不管是打假球的、要求別人打假球的,就這個部分所涉及的犯罪條為是「詐欺」而不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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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歷史才會邁步向前
在一段卓君澤 @lindsey_chocho 與周思齊 @basegardenfarmer 的Podcast訪談中,周思齊提到,在中華職棒三十周年特展中,關於中華職棒假球事件、關於曾經的米迪亞事件,都在特展中被抹煞了。
曾經的假球案就像是中華職棒大聯盟永遠不能接開的瘡疤一般,然而在短短三十年間,就歷經了黑鷹、黑熊、黑鯨、黑米、黑象事件,這樣的黑歷史,的確是球團、球員、球迷心中的痛。
然而對於這段歷史,如果我們遺忘或埋藏,而非正視,那麼不只傷口永遠無法結痂,也無法避免下次受傷。
賭博罪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買xx,抽大獎,合法嗎?】
這種行銷手法,最近似乎又更甚囂塵上,例如今年初很紅的「998」福袋。
抽獎賣東西不是不行,但如果你也想仿照別人的商業模式,可能要注意「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贈品、贈獎有額度上限
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因此,原則上任何商家不能透過贈品、贈獎來鼓舞消費,讓消費者買入一堆不需要的東西只為了附贈的贈品、獎品。
然而這也有例外。
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作為事業贈獎來行銷的遊戲規則。依照這個辦法,贈品的價值不能超過所賣商品價值的二分之一,除非你是:
1⃣同類商品的促銷(例如買一送一)
2⃣不同商品的套餐優惠(例如買A送B)
如果是要用「抽獎」的方式,則不是看商品價值,而是每一年抽出的獎品總價值不能超過1億5千萬。(如果是上年度銷售金額在7億5千萬以上的大企業則更高)。
但要注意的是,抽獎的最大獎金額都不能超過「500萬」。
🎸舉例來說:
你是經營日韓服飾的業者,想要舉辦「買上衣 #送 下著」的活動,這時候就要注意,你贈送的「下著」價值有沒有超過上衣的一半。
假如顧客購買的上衣價值普遍只有1000元,你贈送的下著就不能超過500元,否則就違反公平交易法,會被政府開罰。
不過,如果你想要舉辦的是「買上衣 #抽 汽車」的話,只要你最大獎價值沒有超過500萬、整年度沒有超過1億5千萬,你要抽怎麼抽都隨便你。
🎸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發現,其實一般業者只需要注意「贈品」以及「最大獎」的金額限制,畢竟除了大企業,應該沒有人能夠每年準備超過1億5千萬的獎品來進行抽獎行銷。因此,如果你也想要模仿988福袋的行銷方式,也不是不行。
只不過,你可能也要自己拿捏一下商品價值或行銷手法,畢竟抽獎與賭博其實是一體兩面,而我國實務對於賭博罪的定義也很模糊(簡單來說,構不構成賭博罪本身就像個賭博),因此最好還是要緊扣本業行銷,不要捨本逐末。
去看一看人家的網站,會發現這真的很好賺…用總獎金600萬來算好了,1萬人參加至少還賺400萬,到底是怎樣賣牛排可以賣成這樣?
賭博罪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手遊抽虛寶,算不算賭博?】
如果你有在玩手遊,大概也會知道「課長」、「課金」這個專有名詞。不知道多少人砸了上千上萬在手遊上,只為了抽到金卡、SSR等稀有虛擬寶物。
這種賭運的抽獎,難道不算賭博嗎?
🎸怎樣算賭博罪?
依照刑法第266條,只要是「在公眾場合賭博財物」,就構成賭博罪。
因此,實務上判斷賭博罪的時候,有三個重點:
是不是「公眾場合」、是不是「賭博」、是不是賭「財物」,這三點都影響賭博罪會不會成立。
1⃣「公眾場合」
時代進步,過去是大家相揪去賭場,現在大家上網賭博。有些法院對於公眾場合的定義也在進步,已經不要求「親自到場」,即便是透過網路,只要具有公眾可以流通的特性(容易加入),就是公眾場合,因此「網路平台、通訊軟體」都是一種公眾場所,用網路簽賭也是在公眾場合賭博
(參考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2⃣「財物」
法院認為,不管是現金或是物品,只要有經濟價值的都算。
(參考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有些法院會用電子遊樂場業第14條規定去判斷經濟價值的高低,如果是在1、2千元以下的物品,就會認為是「供人一時娛樂」,不算賭博的財物。
3⃣「賭博」
法院通常認為,只要具有「射倖性」,也就是以「偶然機率」去決定「財物得喪」,基本上就是一種賭博。當然,這個也有程度之分,有些比賽競技性、射倖性可能都有,這個就個案認定
(參考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724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
🎸手遊抽虛寶,算不算賭博罪?
手遊抽虛寶,是不是在公眾場合?
這一點可能有待爭論,雖然上面說到有些法院認為網路上也算公眾,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不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只能說…有可能。
手遊抽虛寶,是不是在賭財物?
確實,虛擬寶物終究不是生活中的現金或不動產,但看看各種寶物交易網,現代人不只願意為了虛擬寶物花錢,花的錢可多了。只要虛擬寶物是可以在帳戶、玩家之間進行交易的,從現實面來看,虛擬寶物就有經濟價值。(當然,這可能也要看遊戲,冷門遊戲或許就沒有經濟價值)
手遊抽虛寶,是不是在賭博?
我認為真正的爭議可能會在這裡:抽虛寶到底是不是法律的「賭博」行為?
根據法律的定義,賭博大概就是「純機率」與「財物變更」的組合名詞。手遊抽獎,確實是一種「純機率」(難不成跑得快抽得比較好?),但有沒有影響財物得喪?當你抽獎的時候,花了60塊(或是鑽石、寶石都好),你的60塊飛定了,不會有機率讓你獲得更多的錢;但相反的,你一定能獲得一個虛擬寶物。
(而這個虛擬寶物的價值「大概」就是你花的60塊)
當然,你可以說寶物有好有壞、價值不一,但「一定拿的到」或許會影響射倖性的判斷、進而影響構不構成賭博罪。
🎸手遊抽獎真正讓人詬病的或許是:為什麼要在遊戲上花那麼多錢?但這其實只是一種價值觀的問題,每個人願意付錢的東西本來就不一樣。
賭博罪存在的目的應該是維護社會風氣,避免形成人們不願腳踏實地的環境。
手遊抽獎確實有一種「賭」的感覺,但在遊戲中獲得超強寶物就會讓人養成不用努力的心態嗎?以我自己抽手遊抽這麼久的經驗來說,「機會永遠不屬於我」,我只會更想努力過生活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