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資遣費新舊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資遣費新舊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資遣費新舊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資遣費新舊制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Phew!好險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資遣、退休等勞資爭議非常常見 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 因公司業務緊縮、關廠、歇業或虧損等原因被資遣 常疑惑「該領的是退休金還是資遣費?」 根據法規規定 就算被資遣,雇主仍需支付退休金 而非以資遣費計算 且計算標準應以勞工選擇新、舊制的不同而有差異 快來了解自己的權益 別傻傻被不良雇主騙了! 看更多新...

  • 資遣費新舊制 在 Phew!好險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7 08:10:59
    有 24 人按讚

    資遣、退休等勞資爭議非常常見
    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
    因公司業務緊縮、關廠、歇業或虧損等原因被資遣
    常疑惑「該領的是退休金還是資遣費?」

    根據法規規定
    就算被資遣,雇主仍需支付退休金
    而非以資遣費計算
    且計算標準應以勞工選擇新、舊制的不同而有差異
    快來了解自己的權益
    別傻傻被不良雇主騙了!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3zGCGwc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2XTM9DC

    #退休金 #勞保 #勞退 #退休 #勞工 #資遣

  • 資遣費新舊制 在 Yahoo奇摩股市理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12 21:01:14
    有 43 人按讚

    如果你現在有一筆閒置資金,到底該先拿去還房貸,還是拿去投資錢滾錢呢🤔

    #理財 #投資 #房貸 #資產配置

  • 資遣費新舊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9-21 15:34:25
    有 187 人按讚


    <企業併購下,宏達電員工權利何去何從?>

    宏達電今天宣布與Google(谷歌)簽署合作協議,Google以11億美元(約折合新台幣330億元)買下參與打造Pixel的團隊及手機專利授權,將有2000名工程師轉職。

    本來是日薄西山的宏達電員工,名片拿出去有點沒面子,
    突然變成google員工,感覺是絕地逢生啊!
    不過虛榮歸虛榮,錢才是最實際的,
    企業併購過程中,宏達電員工的權利要怎麼保障呢?

    其實勞動基準法跟企業併購法對這個部分有規定:

    1.拒絕被留用(不想為google工作)或新公司不留用的員工,
    公司要資遣,給予資遣費

    2.願意被留用的員工,
    (1)舊有的年資,新公司(google)要承認,
    (2)宏達電之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
    要移轉到新公司(google)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這個部分,宏達電跟google談併購時,
    一定會處理到這一塊的,
    重點是確保
    留下來的舊員工的勞動條件(薪資福利等),年資跟退休準備金等權益
    不會因為併購而受影響~

    當然宏達電跟google可能用另外一個方式,
    就是宏達電直接資遣全部員工,給予資遣費,結清年資,
    google再來考慮要用那些員工,
    那就是重新談勞動條件,薪資福利重新談,
    員工在google的年資,就是從零開始囉!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企業併購法第15條第2項: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
    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
    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
    應按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勞工之比例,
    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同法第16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
    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
    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同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
    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