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資遣費何時發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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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何時發放 在 呂林小鳳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4-08-15 0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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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議會定期大會勞動局工作報告:
     今年四月勞動局工作報告時,我們幾位同仁希望勞動局可以爭取職災死亡補助金可以調高的三十萬元,如今這點勞動局已經辦到,我們都看到局長的努力。不過,局長不能以此自滿,廣大基層勞工的辛苦,還需要勞動局給予大力的關懷與協助。
     舉例來說,桃園縣目前有一萬多家工廠,但礙於法規,只有中央的北區勞檢所(簡稱北檢所)可以進行勞動檢查,縣府的勞動局不行,也無裁罰權,只能針對環境安全衛生輔導業者。這種情況很容易讓勞工的安全出現漏洞,尤其北檢所雖有近七成人力投入桃園縣的勞動檢查,但人力還是不足,加上桃園縣近年來重大建設與建案工地多,工安意外也頻傳。因此吳志揚縣長在去年11月表示,將研擬訂勞工安全衛生自治條例,並納入罰則,預計今年上路。
     請問局長:這個勞工安全衛生自治條例所規範的重點包括哪些?
     再問局長:這個自治條例現在進行到什麼程度?法制室審過了嗎?預計何時要送議會審查?
     再問局長:在勞動局還不能直接對工廠進行勞工安全衛生的檢查時,如何保障勞工的工作環境安全呢?
     請問局長:日前高雄氣爆案之後,吳縣長有指示工商局、工務局、勞動局等機關,針對境內運作超過25年以上
          的老舊廠房,進行全面稽查,若有安全疑慮者務必要求限期改,若有不配合者,將依法開罰。局長知
          道嗎?勞動局進行哪些安全檢查?
     追問局長:可是勞動局既無檢查權,亦無裁罰權,就算陪同工務局、工商局一起稽查,又能發揮什麼功效?
     再問局長:能不能說明這幾天去稽查運作超過25年以上的老舊廠房的成果?

     事實上,勞工的安全很需要保障,勞工的權益很需要捍衛,本席希望勞動局可以在這方面多加強。像今年7月30日是勞基法三十周年紀念日,但是華隆自救會卻在當天請願希望修法將勞工退休金、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範圍,拿回屬於自己的血汗錢。因為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執行分配華隆大園廠的所得,在24.3億的拍賣所得中,多數因為債權比率順序被銀行、財團取得,結果華隆員工每人只被分配到了平均0.0029%的債權,約190萬,而自救會成員有336人,平均一人只能拿到2200多元,實在很悲慘。請問局長,桃園縣勞動局對這種被惡性倒閉、關廠歇業而失業的勞工,或是拿不到退休金的勞工,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對他們有補助金嗎?
     請問局長: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對勞工的福利比其它縣市的勞工權益基金好嗎?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勞工金額 P.K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勞工金額
    項  目
    桃園縣發放給勞工之金額
    新北市發放給勞工之金額
    勞工涉訟權益補助
    裁判費補助:
    依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律師費補助:
    個別申請者,工會幹部各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一般勞工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四萬五千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九萬元。
    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
    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一般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
    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費:
    於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

    律師費補助:
    個別身分申請者,各審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五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共同申請者,各審補助最高十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訴訟期間每人按月最高以法定基本工資額補助生活費,每爭議案件補助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工會幹部因執行職務而涉訟者,補助期間最長為一年。
    職業災害慰問金

    說明:
    桃園縣職業災害慰問金原本只有十萬元,今年四月多位議員在議事堂要求提高到三十萬元,才在六月份調高金額。現在工作場所死亡之補助變新北市最低。
    本縣籍(發生時已入籍四個月以上)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或住院3日以上,於職災發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縣之外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
    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縣之外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職業災害殘廢達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殘廢等級規定,殘廢等級一至五級發給慰問金三萬五千元,殘廢等級六至十級發給慰問金二萬五千元,殘廢等級十一至十五級發給慰問金一萬五千元。
    職業災害住院三日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三千元、住院四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五千元。
    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境內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含外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或住院7日以上,於職災發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整。

    針對高風險家庭個案之失業勞工,採公法救助關係辦理,依失業勞工特性及公部門用人單位需求進行短期就業媒合,以3個月為原則,經評估可延長至6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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