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資通安全管理法證照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資通安全管理法證照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資通安全管理法證照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Fish睬政治}孫博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呼籲縣府依法管理無人機施灑農藥狀況】 農田以無人機噴灑農藥省時又省力,也減少農民因接觸過多農藥所導致的健康風險,但博萮近來接連看到有人反應無人機噴藥所造成的問題(包含突如其來的噪音、噴到人、鄰田污染…等)。 呼籲宜蘭縣政府應及早提出明確的管理措施,包含施灑者應於噴藥前3天即主動對鄰近居民、...
資通安全管理法證照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呼籲縣府依法管理無人機施灑農藥狀況】
農田以無人機噴灑農藥省時又省力,也減少農民因接觸過多農藥所導致的健康風險,但博萮近來接連看到有人反應無人機噴藥所造成的問題(包含突如其來的噪音、噴到人、鄰田污染…等)。
呼籲宜蘭縣政府應及早提出明確的管理措施,包含施灑者應於噴藥前3天即主動對鄰近居民、聚落公布提醒,明確告知噴灑的時間、範圍、藥品名稱、防治項目、誤食誤觸時之處置方式等,施灑中如何對周遭警示(比方說於四周豎立警告旗幟等)、並應確實控制噴灑範圍、留意高度與風向,避免鄰田污染。
此外,目前以無人機灑藥已立法明文須領有執照才能施灑,以及應依法登錄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也應留意是否有依法辦理。
>>>根據〈遙控無人機專章〉規定,只有法人身分才能執行農藥噴灑、空拍、調查等行為,操作前必須向縣市政府申請,且操作者須領有專業操作證才能執行任務。其中無人機施灑農藥除了需要符合民航局的飛行安全規範之外,施灑農藥的行為也受防檢局規範,因此3月31日後,無人機代噴操作者必須擁有農藥代噴人員證照、通過專業空中施作訓練,以及領有民航局所發放的無人機操作證才能合法代噴。<<<
《遙控無人機專章3月底上路 僅百人取得合法代噴農藥資格》
https://www.agriharvest.tw/archives/35872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新增第6條無人載具定義,其6-1條也規定無人飛行載具施藥作業應由代噴農藥之業者為之,操作者要取得空中施作類別的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照,並且要求飛行高度不得超過植冠4公尺,業者在施藥後3日內要到指定的平台填報施藥紀錄、上傳飛行軌跡等,違反規定者,地方政府可依照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https://agriharvest.tw/archives/35872
早上五點開始噴
真的也蠻令人崩潰的囧rz
https://www.facebook.com/1182180106/posts/10222311994607053/?d=n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417448558342421/permalink/3021910554562862/
資通安全管理法證照 在 緯育TibaM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原來生活中資安與我們息息相關
一但接觸到資安議題,至少會有四個面向是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文章將透過以下四個角度來說明資安重要性:
📍法務類
📍應用面
📍管理面
📍趨勢面
#最新資安系列課程
💻立即強化個人資訊管理與保護
🔗 http://bit.ly/32omnVS
✨ 加入LINE官方好友
✨隨時掌握最實用的科技大補帖
✨ http://bit.ly/39woYzl
資通安全管理法證照 在 吳焜裕教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活動回顧】9/1食品安全高峰會之共識會。
回顧9/1的共識會,我們邀約在食品供應鏈中具有代表性的利害關係人,針對我國最關注的食安議題進行深度討論。我們期盼藉由對話、溝通,在多元意見中取得共識。
共識會一共有四個場次,以下逐一介紹各個主題:
(一)食品身分標準
本場次的共識為:食品身分標準制度,應以「補充食品安全管制」與「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益」為主要目的;而促進食品產業發展則做為其附帶功能。食品身分標準的訂定不可能納入所有食品,因此應僅就國人日常飲食習慣所及的範圍,決定身分標準訂定的優先順序與進行風險評估的對象。
食品身分標準除了可以根據現行CNS國家標準為起點進行修訂與檢討外,亦可由食品產業公協會先行提出業界標準,作為在民主體制下,進一步進行公眾討論之基礎。而經風險評估後的食品身分標準,應做為業者的安全港(而非做為強制性的查禁標準),用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並且在偏離標準時,連結後續的資訊揭露。
(二)食品添加物之風險管理與評估
本場次的共識為:未來食品添加物的管理,應朝獨立公開、資訊透明化的方向前進,以維護科學完整性。
我認為,添加物並非不得使用;但添加物的使用,應該要合於即使「每天吃、終生吃,也不影響健康」的標準。而針對複方添加物,則要檢討是否應該恢復到以前「查驗登記、發給證照」的管理方式。食安管理應以客觀的風險評估為基礎,並考量營養與成本效益因素。而這些資訊應充分揭露、公開,以增加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賴、消除對添加物使用的疑慮。
(三)食品業之安全管理與驗證
本場次的共識為: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辦法應該修正,且呼籲衛福部應於一個月內盡速檢討目前子法的執行問題。農委會和衛福部也應檢討目前的分級制度、進口農產品\食品;及小型食品業者的規範。並且應該建置一權責機關負責初級農產加工品的產銷問題,最後期待政府和業者一起共同務實地推動GHP的食品安全管理。
(四)政府組織再造
本場次的共識為:應規畫一個獨立的食品安全評估機構,以確保它可以客觀使用科學證據做風險評估。而真正的獨立,包含組織的獨立、財務的透明以及公開資訊的自主權。另外,在風險評估的範圍、項目界定及風險管理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都應該與消費者、食品業者及各種利害關係人進行充分的溝通。
為期三天的台灣食品安全高峰會,提供了許多國外管制和經營的經驗,可做為我國主管機關和食品業者的參考。然而食品安全的建立並非一蹴可及,即使透過修法也無法解決所有問題,畢竟法律只是規範的基礎,後端的妥善執行仍舊仰賴行政部門的努力。更重要的是,整個食品安全文化的建構,需要政府、食品業者、消費者的持續關心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