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資通安全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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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資通安全法施行細則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正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合理懷疑共產黨內部有人在「衝康」習近平,這部《香港國安法》,表面加強了中共中央對香港的控制,實際上結果是讓習近平變成世界的笑柄、中國千古第一糗。 國安法38條把全世界都納入管轄範圍已經很可笑了,今天最新的施行細則將竟然將全世界的組織或個人都列入裁罰範圍,而且具體刑期罰則都出來了,簡直是人類史上最...

資通安全法施行細則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7-08 19:45:41

【@businessfocus.io】FB、Twitter、Google齊撐言論自由 暫停處理港府索取用戶數據要求 . 《港區國安法》6月30日晚上生效,昨日(7月6日)新增的細則中,包含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意味香港政府可要求社交平台刪除用戶帳號或發布的內容,這也意味著香港政府可...

  • 資通安全法施行細則 在 李正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06 22: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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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合理懷疑共產黨內部有人在「衝康」習近平,這部《香港國安法》,表面加強了中共中央對香港的控制,實際上結果是讓習近平變成世界的笑柄、中國千古第一糗。

    國安法38條把全世界都納入管轄範圍已經很可笑了,今天最新的施行細則將竟然將全世界的組織或個人都列入裁罰範圍,而且具體刑期罰則都出來了,簡直是人類史上最荒唐、可笑的一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第五項規定: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約38萬元台幣)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約38萬元台幣)及監禁兩年。

    舉例而言,根據這條施行細則,香港警務處有權發書面通知給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規定蔡英文要在期限內將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的相關在台活動資料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

    若蔡英文不提供資料,則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上述案例將蔡英文換成川普、梅克爾、安倍晉三亦同,只要有人不遵守,通通罰款加上監禁。

    請問,這部法律有可行性嗎?立一部沒有可行性的法律除了讓大家笑,還能幹嘛?

    我已經可以預言,這部《香港國安法》會在人類歷史上成為一個大笑話,習近平一輩子心心念念的歷史留名透過這部《香港國安法》已經達成,只是留的是笑名。

    五百年、一千年後,全世界的法學家、歷史學家、政治學家,沒人會忘記中國曾經出了一個把阿Q精神發揮到極致的皇帝叫習近平,曾經立了一部法律妄想把全世界都納入管轄。

    我相信加強對香港的箝制是習近平的意志,但這部《香港國安法》修訂成今天如此荒唐可笑,共產黨內部一定有人在「衝康」習近平、讓他成為千古第一糗,只是習近平自今尚不自知。

  • 資通安全法施行細則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20 1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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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搞專制 挺港剩專案
    戴世瑛/律師(台北市)

    陸委會終於公布「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內容洋洋灑灑,但不解的是:說好的修訂《港澳條例施行細則》呢?

    平心而論,「行動專案」所援法律依據,不管是《港澳條例》第十八條或《港澳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規定內容都過於概括簡略。且從一九九七年制定迄今,未嘗修正。能不能應對台港關係新形勢,乃至於「行動專案」符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則」,均值商榷。

    何況,一旦通過《難民法》草案,則無論是庇護許可要件、審查程序,或撤銷廢止許可事由等,相形之下,港人的法規位階,將反較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低。內外輕重,明顯失衡。故宏觀來看,台灣對於港人援助,原就缺乏周延明晰的法治保障。

    另按前述施行細則,援助係集中行政院「專案處理」,而非「通案認定」。此模式固有審查從嚴、因事制宜、避免浪費資源等優點。然在沒有透明公開配套規範下,是否將因欠缺外部監督,加上行政恣意專斷,「專案處理」淪為「黑箱作業」,影響援助待遇的公平性,令人憂心。

    尤可議的,是當局既不修條例,又不動施行細則,更悄然將庇護行動降格,把原來的人道「救援」,變為「援助關懷」。此舉意圖繞過立院審查,雖簡單易行,或可降低台港間政治衝突;卻也規避法律爭點,反留下諸多疑問。例如:前述條例第十八條所謂「政治因素」,其定義與適用資格標準為何?是否僅以被依「港版國安法」追訴者為限?對在港曾參加暴力抗爭,涉嫌犯罪者,是否同樣給予援助?倘個案申請援助遭拒,或對相關處置不服,法律救濟程序何在?

    無健全法治基礎,挺港「行動專案」是否流於「口惠」?

  • 資通安全法施行細則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7 1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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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檢合格 消防設備卻全關
    錢櫃大火...消防法規應綁緊

    盧守謙/吳鳳科大消防系助理教授、台灣省設備師協會榮譽理事(台中市)

    北市林森北路錢櫃大火,消防人員救出民眾送醫。記者蕭雅娟/攝影

    北市錢櫃KTV大火致多人死傷悲劇,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單位複查皆是合格,到底問題出在哪裡?何種規定需要再次檢討?

    消防硬體方面,首先,警報設備(連動緊急廣播)及自動灑水設備檢查合格,但施工時疑似關閉。第二,排煙設備也是無法發揮應有作用,致濃煙竄延整棟大樓?再者,從影片中內部煙流,看出大樓最後一道防線之水平及垂直防火門(常閉式),也未關閉情況,致使上層人員無法自行從安全梯進行有效逃生行為。

    於消防軟體上,業者防火管理之自衛消防編組,顯然未發揮應有之關鍵功能,滅火班初期滅火失效,通報班對內通報活動功能不彰,避難引導班也未見有效安全指引逃生。顯見消防法規定各類場所每半年一次例行性消防演練,再度呈現形式上問題?

    從火災學角度觀察本次大火特色:首先是大樓密閉構造易充滿濃煙,救災時需要業者提供初期活動資訊,否則火點狀況確認困難。

    其次,內部區劃空間窄化,消防作業侷限,受困人員須逐一細部搜索,造成長時間消防活動,而消防射水也易無效射水與水損問題。

    再者,大樓通風控制燃燒型態,火勢成長一直受制於開口氧氣,於火災層以上成為大量不穩定不完全燃燒生成物環境空間。人員行動能力全部受限,於開口處產生吸風效應,形成向外擴散之煙霧,部分又從開口捲吸,當成長火勢不甚猛烈時,這種現象更為顯著,致室內空間能見度降至小於危險視距;且充斥相當有害氣體。

    最後,大樓各層管道分布,呈現火煙往上層管道流動;又水平方向上有導管與配管布置,火勢有二次延燒及低溫煙霧層流瀰漫情況。

    事件主因,疑似施工之行政怠惰。施工作業有嚴謹法令規定,管理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且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在最小必要限度。且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停止使用時,應採臨時裝設方式,使其發揮作用。且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之工程,應盡量在營業時間以外進行等等。

    本案有幾點值得省思。首先是人命安全法規應綁緊。民眾對安全之認知,與法規上可達成之效果是有差距的。在承平時期,業者及民代常會要求政府將相關法規鬆綁,倘加上建築空間、人文環境改變及施工危險行為產生,各項防線即難以把守人民安全。施工作業行政怠惰加上低度防火管理,可能是本案傷亡原因之一。從近幾年國內年度火災死亡數增加,是否應檢討幾年前所鬆綁防火管理法規?在大量不特定多數人使用場所,應有相對應且嚴謹之消防軟硬體規定。

    公共安全一直是政治問題,而且是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問題。公共安全預算應隨著業務量擴增而增加,政府對民眾生命之重視,應持續強化公共安全之硬體與軟體,並發揮應有功能。除非台灣政治及業者防火生態有某種程度之改變,否則公共安全悲劇仍會於不同地點以不同名稱再次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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