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買方延遲交屋賠償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買方延遲交屋賠償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mousee (深呼吸一口氣)看板home-sale標題[請益] 延遲交屋時間Mon Mar ...
各位前輩大家好,我想要請益關於延遲交屋的問題。
我們在今年1月4日很開心簽了買賣契約買了一間四樓的舊公寓,
契約約定屋主要在3月4日前交屋(賣方要負責修繕漏水)。
後來仲介在2月22日不停打來說要談延後交屋的事情,
但我希望仲介用文字才能有紀錄,
所以要他打在LINE上說明:
一、漏水修繕工程的過程跟進度?
二、延後交屋的原因?
三、希望延後交屋的日期?
(在此之前我們已經將頭期款全部都匯入履保專戶,仲介服務費也全數匯入。)
仲介隔天說,漏水原因還在檢測中,
因為我們購買的房子樓上的(五樓)希望自己來修繕,
因為過年期間天氣不好所以確認3月4日沒有辦法交屋,
希望屋子漏水部分修繕完以後,再完成後續撥款交屋,
所以要延到3月31日才有時間完成修繕跟檢測。
我們跟仲介說,因為我們現在也是在租房子,變成要多負擔一個月的房租,
且依照買賣契約約定,如果延遲交屋每日要給付1/1000的利息,
然後問仲介有沒有方法能協助我們填補這部分要額外多付出租金的部分。
仲介回說:『你也是希望修好漏水才交屋,不然依照四樓屋主的立場也是可以如期3月4日
交屋。』
我問仲介,為什麼既然原屋主可以3月4日交屋,卻又要延到3月31日?
這中間差了27天,我要多付一個月的租金。
如果原本打來說因為要修漏水,所以要延期到3月31日交屋,
怎麼又突然說可以3月4日交屋,這樣我們會擔心修繕的品質。
仲介回:仲介沒有提到漏水部分,一下可以3月4日修復,一下又變成要3月31日修復。
(我這是看到鬼了嗎?還好我都有將對話紀錄截圖,好險沒有答應他一直想只用電話聯繫溝
通)
然後再次表達希望3月31日交屋,因為要等我們買方確認屋況無誤後再行撥款,
一定會影響到原定3月4日交屋的時間。
2月24日時
仲介傳了一份協議書要我們無條件同意延後交屋到3月底。
2月26日時
我回說這份協議書權益不對等,不同意簽,因為連延後交屋的理由都講述不清楚,
一下可以如期交屋,一下又變成要延後到三月底,如果是因為漏水沒有修好漏水,
那也沒有向我們說明漏水原因,希望仲介提供一些修繕漏水的照片,也不願意提供。
仲介回說,漏水原因是因為抓漏師父認為是五樓漏水,需要敲掉牆才能確認實際的原因,
但因為牽扯到要從五樓修,所以屋主到現在都還沒辦法修好,所以要協議延後交屋。
然後是因為我要求他要用文字說明,那他因為表達能力不好,所以造成了誤會。
3月1日
仲介傳訊息來說,3月4日抓漏師父要去修漏水,然後問我們協議書簽署的狀況,我把我擬
好的協議書回傳給仲介。
3月4日
仲介把我們擬的協議書又做了修改再回傳過來。
我當場就表示希望漏水部分應該要有他的保固期間,也要寫進協議書裡面,
不然我們同意延期交屋,又自行吸收多繳一個月的租金,
還放棄契約裡1/1000違約金的請求,對我們卻都沒有保障。
3月5日
仲介傳訊息說,屋主已經要負責修繕了,且抓漏師父也負有保固責任。
我立刻回問他,如果之後還是有漏水,我是要找你?還是要找抓漏師父?還是要找原屋主
?如果依照他們擬定的協議書裡的免責條款,我誰都不能找,這樣對我不公平,我等於要
無條件同意延後交屋,放棄契約裡保障我的權利。
3月6日
因為已經超過3月4日交屋期限,我看仲介已讀也未回,到板上查了延誤交屋的文章後,
我在3月6日趕緊傳訊息給仲介說,現在已經超過原定交屋日期了,
我們將要依照契約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交屋日起算之違約金利息。
仲介回應說,關於延後交屋的協議書,因為大家對內容都有想法,
然後因為我要求只能用文字的方式修改、討論,所以訊息往來都會有延遲1、2天的情形。
我其實蠻生氣的,仲介先前就告知不可能在3月4日如期交屋,
而且3月4日當天才能正式修繕,在此之前都是在跟五樓溝通,
怎麼現在變成說,因為是我要求用文字往來回應,
所以每次訊息都會因此延遲一兩天回應。
延後交屋不是因為我要求用文字的關係吧?
延後交屋是既定的事實,關我什麼事?
我只是想要留存證據,避免像之前每次都用電話講,
然後根本不清楚狀況就答應。
我其實本來也覺得屋主人不錯,要好好修繕漏水。
但要我無條件吸收損害,然後不得再對屋主或仲介公司、仲介為任何請求,
既然因為修漏水要延後交屋,我當然會擔心漏水很嚴重,或五樓很難搞,
我只想要求個漏水的保固而已,卻好像很難。
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73.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46628934.A.B13.html
一開始的合約增補契約是:
乙方應於撥款前修復完畢並負擔修繕所需費用,並經甲方確認後三日內,續行辦理撥款及
交屋手續。
支付尾款的約定是:
尾款應於金融機構貸款核撥時支付,乙方應同時辦理交屋,交屋日期訂於民國111年3月4
日以前,同時付清尾款。
※ 編輯: amousee (117.56.73.121 臺灣), 03/07/2022 13:27:26
我目前是因為交屋日期往後延,變得要跟現在的房東多租一個月。
現在先付的款項是頭期款的部分,已經都匯入履保專戶裡面。
我的仲介感覺就是要我吃下來,無條件的往後延,
我內心其實希望至少你漏水的地方要有保固,
然後我多問保固這方面的東西,他就說修漏師父會有保固,
可是交屋以後又漏水的話,我是要直接找修漏師父嗎?
找屋主?還是找仲介?
我只看到他要我簽的協議書部分,要我放棄所有的請求權。
我覺得很不平等所以不願意簽。
然後仲介變成說是因為我要求要用LINE傳文字,所以每個訊息都要一兩天才能回應,
見鬼了,遲延的原因是因為漏水沒有修好,跟我要求用文字傳訊息有啥關係?
老實說我真的後悔先付仲介服務費。
對的,我也覺得修好最重要。
所以我是希望他能提供保固,但看到他們定的協議書裡面,
定了個免責條款,看了覺得幹嘛這麼受委屈?
延遲交屋的原因又不是因為我,還要我簽個有陷阱的協議書。
※ 編輯: amousee (117.56.73.121 臺灣), 03/07/2022 17: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