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責任義務區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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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義務區別 在 企業精英 Elites Insider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6

設定目標是實現目標的第一步。是你邁向成功的第一點。是讓你充實過每一天,付之實踐。沒有制定目標這一步,就沒有實現目標、實現願望的其他步驟。你曾經碰到過一些對自己生活很悲觀的人嗎?他們沒有制定目標,他們只是渾渾噩噩的過他們的生活,一天又一天。你可以看到他們在1年、3年、5年後,他們的生活大多一樣,沒有多...

責任義務區別 在 HKIG留學生語錄丨語滴系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1 0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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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義務區別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5 19: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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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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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

  • 責任義務區別 在 Elites insider 企業精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7 17:00:47
    有 156 人按讚

    設定目標是實現目標的第一步。是你邁向成功的第一點。是讓你充實過每一天,付之實踐。沒有制定目標這一步,就沒有實現目標、實現願望的其他步驟。你曾經碰到過一些對自己生活很悲觀的人嗎?他們沒有制定目標,他們只是渾渾噩噩的過他們的生活,一天又一天。你可以看到他們在1年、3年、5年後,他們的生活大多一樣,沒有多大的變化,除了一丁點別人行動和願望的結果的變化,而不是他們自己的。

    制定目標很重要的6大原因

    1.讓你的願望更加明確、清晰

    如果你沒有生活目標,你正在漫無目標的消耗你的時光,最終一無所成。你可以想像你正在做很多事情,但是那些並不是你想要的。你僅僅是忙碌的實現每個人對你的期望。

    設定目標,會讓你清楚的知道你最終想要的是什麼。設定目標會讓你心中的願望更加具體明確清晰。它能確保你正在合理的規劃你的時間、精力和努力去做那些和你相關的事情。它會讓你活得更有意義。

    2.驅使你前進

    你的目標代表著你內心的願望;讓你生活有動力的願景。你設定目標的重點是標誌著你能擁有更多的動力源泉。它會讓你的活力處於頂峰。你自己的目標一直充當著提醒你保持動力的角色。它們是促使你前進和當你面對困難繼續前進的燃料。

    3.使你高度集中

    目標會讓你只關註一個焦點。而你的目的給你一個廣泛的、定向的焦點去生活,目標讓你高度集中在那些你真正需要花時間和精力的事情上。想像你的時間、精力和花費的功夫作為投入,而結果做為輸出。目標作為你的行動指南,這個行動指南指引著那些有效地投入轉變成你想要的結果。

    如果你沒有目標,你每天都是虛幻的度過。你的精力會隨機的分佈在一些特定、你所從事的古怪的事情上。有些事情在你的大部分生活中是沒起什麼作用的,但是你不留意,因為你總是習以為常。你不做那些大量的對我們不是很重要的事情是很重要的。你也許會致力於這些對我們沒什麼用的事情上,因為你不能想到另一個更好的方式去花費你的時間。你有發現你自己過度的網上衝浪和聊天嗎?忙碌的做跑腿的事情?打遊戲?花費大量的時間在工作上?悠閒地度過餘下的時間?你做那些事情的目的是什麼?最終的結果是怎樣的?這是你生活中最優先處理的事情嗎?

    4.使你更加有使命感

    目標使你擁有使命感。並不是一直談論你想擁有什麼,而沒有制定計劃著手做,光是紙上談兵,制定了目標後,你現在就有義務去實現他們了。制定具體的目標讓你清楚的知道當你制定第一個目標後,是否你一直在為實現目標而努力。

    使命感對你自己來說就是義務,不是其他人的。義務就是當你選擇綠色食品色拉附上一塊炸雞肉時欣然接受的事。它是你花費工作時間在你的報告上,而不是在隨意的瀏覽網頁。當你一直對你的目標始終肩負著責任時,實際上,你是在為實現你的願望而努力奮鬥(上面的第一點中有說明)。

    5.盡可能的做到最好

    目標會讓你發掘你擁有的最大的潛能。沒有目標,你會讓你自己變成平庸,習慣性的一系列動作會讓你每一天都覺得很安全和舒適。然而舒適的生活切是成長的剋星。它會成為你成長的絆腳石。也會讓你不能夠成為你本來可以成為優秀的你。它會阻止你進一步的發掘你內在的潛能。

    通過制定目標,你就會為實現目標而奮力去奮鬥。目標會讓你想去探險新的地方,新的領域,新的生活環境。目標會讓你超越自己,而重新到達一個新的高度。例如,制定一個限時跑一定距離的計劃,它會讓你意識到你要跑得更快。制定一個減肥的計劃,會讓你意識到你的運動是可以減肥的。制定一個職業生涯規劃,能確保你不會制定一些和你最終目標無關的計劃。

    6.活得越來越好

    目標確保我們享受生活的精華,有2大理由。

    第一,為了成為一個更加優秀的人,和以前的你相比較,你現在發現知識和能力能夠讓你對同一件事情會有更多的體會、感受。想想現在你的世界觀和10年前的相比有什麼不同。你發現你現在的生活和你過去的相比,是不是更加的明確、深度和透視。過去每天發生的事情,有哪些對現在已高度昇華的你來說是有意義的?

    第二,時間的消逝,是否是我們所想要的。有明確的措施和截止日期相伴隨的目標能確保我們正在使產出最大化。如果你已經發現你生活的目的,你的目標將會確保你發揮最大的功效。

    想像你正在開著車。當你確定你的目的地時,你就明確了你行車的方向。然而,如果沒有明確的目的地和時間,那就不會有一個標準的尺度去衡量你的進度。所以將車速開到驚人的140千米每小時和10千米每小時是沒什麼區別的,因為你沒有設定目標。目標使你的生活受益最大化。

    開始制定目標

    問問你自己,我未來1年,3年,5,10年的目標分別是什麼?

    如果你現在花費點時間去制定你未來的目標,我可以保證你將會生活得更好。如果你花費幾分鐘的時間去確定你心中的願望是什麼,從現在開始和你不設定目標相比,一年後你將會取得很大的進步。

    #elitesi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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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義務區別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4 09: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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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