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貨車過磅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貨車過磅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貨車過磅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貨車過磅規定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重新串接國道地磅,具體解決過磅回堵爭議」 疫情期間,川流不息的物流貨車,不分晝夜南來北往,運送各種原物料、食物、貨物,支撐著我們的日常生活。 趁著假日早上,來跟大家介紹一個大型車輛的議題:地磅系統。 先跟大家談一個我們近期解決的陳情案件。 上個月,我得知國道里港地磅站6月1日啟用「...

  • 貨車過磅規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3 13:50:37
    有 926 人按讚

    「重新串接國道地磅,具體解決過磅回堵爭議」
     
    疫情期間,川流不息的物流貨車,不分晝夜南來北往,運送各種原物料、食物、貨物,支撐著我們的日常生活。
     
    趁著假日早上,來跟大家介紹一個大型車輛的議題:地磅系統。
     
    先跟大家談一個我們近期解決的陳情案件。
     
    上個月,我得知國道里港地磅站6月1日啟用「防逃磅系統」,未依指示過磅之大型車輛,將被錄影取締,連同未載重車輛(空車)也包含在內;然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只有「裝載貨物」之汽車才需依指示過磅。
     
    經過同仁詢問,轄管里港地磅站的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主張,新規定是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快管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公路管理機關可發布命令,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裝載貨物通行。至此,需要解答的問題是,地磅是否為高速公路車道之一部分?
     
    交通部路政司與法規委員會後來做出函釋,認定道交條例與高快管規則的規範有所不同。
     
    其一,地磅並不是車道的一部分;其二,高快管規則並未授權公路管理機關指揮車輛過磅,因此過磅與否與高快管規則第19條無關。其三,道交條例只有規範載重車輛應過磅,空車不過磅本身沒有罰則。高公局日前回函,#確定函請南區分局撤銷該公告,#空車行經里港地磅站未過磅,將不予開罰。
     
    也就是說,只要直觀可判別不可能超載(只有空籠、空棧板等),#就不應該針對未過磅車輛開罰。
     
    接下來的這個問題,則是長年困擾大車駕駛的「重複過磅」。大車駕駛朋友都認同,載重車輛應依法過磅,這OK。但是,#如果車輛沒有離開國道,#需要一直進出地磅站嗎?#重複過磅又會衍生甚麼樣的問題?
     
    去年10月30日,一輛大貨車在國道3號田寮地磅站外追撞前方砂石車;一個月後的12月4日,5輛大型車在國道1號斗南地磅站外連環追撞。事故原因還在查證中,但兩個案件有個共通點:前方大型車輛正在等待過磅,因車輛數多、地磅站只有單一通道,所以回堵到主線車道上。
     
    要求大型車輛過磅,是為了避免貨物超載導致路面壽命減少,以及車輛發生事故時來不及閃避。貨車司機如果在路途中沒有再次上下國道,那麼車輛載重扣除油耗重,應該不會有差異才是。國道現有44個地磅站,當大型車輛不斷進出地磅站、地磅站又無法有效增加容量時,#回堵將不可避免,而地磅操作人員(磅工),也不見得能快速指揮回堵車輛先行離開,前往下一地磅站過磅。
     
    如果地磅跟地磅之間能夠連線,是否能有效減少重複過磅的問題?
     
    實際上,國道曾於2000-2007年間,在17個地磅站設置「側線篩選式動態地磅系統」,當車輛行經該動態地磅系統,確認並未超載後,即可不必匯入靜態地磅,返回主線。
     
    然而,因為系統逐漸老舊、ETC系統啟用,國道沿線各地磅站也一併配合重置,將動態地磅系統全數更換為固定地磅系統。如果在國道重新設置動態地磅,會不會有測量誤差的問題?參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紀錄,國道地磅每3個月校正檢定一次,應不會有失準的問題。
     
    高公局近年來陸續有新的地磅設置計畫。目前,國道1號岡山北向地磅站設有「主線篩選式動態地磅系統」,經辨識明顯未超載之車輛,無須進入地磅站即可直接通過。而國道3號大甲及後龍北向地磅站則有「整合型地磅系統」試辦計畫:載重大貨車離開大甲地磅站,透過eTag偵測,再進入下游後龍地磅站後,系統會核對上游資料,判斷無違規超載情形後,會在資訊可變標誌CMS顯示車牌號碼,車輛即可直接返回主線車道。
     
    下會期又是預算會期了,我們將請交通部研議,重新串接各地磅站系統,透過連動方式來避免載重車輛重複過磅,減少回堵與事故發生的可能,讓辛苦的司機朋友,可以減少一點塞車時間,降低事故風險。
     
    從行人到駕駛人,從二輪小車到多輪大車,我們都會盡力協助大家,有一條安全通暢的道路!

  • 貨車過磅規定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7-10 12:13:59
    有 990 人按讚

    管媽進立法院快滿15年了,已經歷文教、交通、經濟、內政與司法各委員會了,但還沒有機會到國防外交委員會去試一下身手。這次因為先進武器的軍購,意外引起有些朋友公開或私下的指教。所以管媽就趁這次機會,來聊一聊國防與軍備一下吧。

    M1A2T的軍購已經可以說確定了。新聞還在說M1A2超長、超寬、超重,這是不正確的。其寬度只比我國現役的M60A3寬一點而已,身高甚至還比M60A3矮了一些。所以並沒有超寬與超高。

    但M1A2的重量確實是超重,自2017年7月份起,台灣道路貨櫃限重的相關規定注意事項 。在行經設有「載重車一律過磅」標誌之地磅站前,應依規定過磅,一般小櫃35噸限制、大櫃42噸限制(包含車頭/板架/箱重/貨重)。超重時必須申請「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通行證」,其小櫃(限一櫃)或大櫃,在每車總重(包含車頭/板架/箱重/貨重)42噸內是被允許的。 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過四‧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兼供曳引之大貨車總聯結重量限制1.前單軸後單軸大貨車:三十四公噸。 2.前單軸後雙軸大貨車:四十六公噸。 3.前雙軸後單軸大貨車:四十公噸。 4.前雙軸後雙軸大貨車:五十二公噸。

    M1A2T進到我國後,確實是「法令上超重」,管媽認為承平時期,國防部與軍隊同樣要遵守法令。所以這部分管媽會責成交通部與國防部,重新檢討,如何適度放寬可以承受規格與重量的路段,讓M1A2T專案通行;管媽也會研究這部分是否屬國防機密,如果是則依國防機密的相關規定辦理。

    管媽說「法令上超重」,並不是說我們的公路橋樑都無法承受M1A2T的實質重量,其實我國很多公路橋樑都可輕鬆承受。這部分管媽就暫時將之列為國防機密。管媽要跟大家說,M1A2T要演習、要移防是絕對沒有問題的,大家放心。

  • 貨車過磅規定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7-09 14:41:20
    有 49 人按讚


    台電的經營管理的確需要多加把勁!298次未驗收 台電員工圖利石灰廠1188萬 輕判判刑2年10月!!! (07/09/2017 蘋果日報、中國時報)

    (蘋果日報 孫友廉/新北報導)台電林口發電廠料帳管理員陳偉鎮負責採購標案驗收,卻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間,298次未到場實際驗收安榮礦石化工公司運送石灰石粉到廠,涉嫌包庇安榮交貨量短少逾8公噸,陳男還協助竄改、浮報交貨數量,避免安榮遭受逾期罰款,新北地院認定陳男共圖利安榮1188萬餘元,今判他2年10月徒刑。

    判決指出,台電林口發電廠為減少二氧化硫排放來維護環保,自2012年7月起進行3批石灰石粉(碳酸鈣)採購,各2萬公噸,共計5710萬餘元,但合約規定交貨應在上班時間,也須由電廠人員會同過磅、隨機抽樣,否則應不予驗收計價。

    但負責的台電林口發電廠驗收人員陳偉鎮(59歲,卻298次未到場會同過磅、驗收,讓安榮礦石化工未在合約規定上班時間卸貨進入倉庫,事後補簽名,損害台電林口電廠權利,圖利安榮公司1187萬餘元。

    另安榮2014年3月初,應交貨1080公噸,卻短少8公噸多,陳男卻協助塗改重量,虛增10公噸,讓安榮過關,避免逾期罰款1萬餘元,因此遭新北地檢署依圖利罪起訴。

    新北地院開庭時陳男認罪,但否認收錢,法院也基於陳男已屬《政府採購法》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行為已嚴重損害台電利益,但基於無前科,偵查中已自白犯罪須減刑,判處陳男2年10月;仍可上訴。

    圖利石灰廠上千萬 台電員工判刑2年10月

    (中國時報吳堂靖 報導)台電林口發電廠地磅管理員陳偉鎮利用職務之便,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間,298次未到場驗收安榮礦石公司運送石灰石粉到廠,交貨量短少逾8公噸,並協助竄改、浮報交貨數量,讓安榮免受逾期罰款,新北地院認定陳男圖利廠商獲利1188萬餘元,判處2年10月徒刑。

    判決指出,依規定交貨應於上班時間,並由電廠人員會同過磅、隨機抽樣,陳偉鎮卻放水安榮,298次未到場驗收,讓安榮短少進貨量,損害台電林口電廠權利,圖利安榮公司1188萬餘元。

    另依契約規定,安榮公司若逾期交貨須罰款,2014年3月初安榮交貨數量未達最低標準1080公噸,陳男竟協助竄改過磅單重量,虛增10公噸,再蓋印校正,讓安榮免遭罰1萬餘元。

    庭訊時陳男坦承圖利廠商,但否認收錢,稱送貨車來的時間不定,因貪圖方便,無實際在場處理過磅,事後才補簽名。

    新北法院審酌陳男已屬《政府採購法》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行為已損害台電利益,但基於無前科,且已自白犯罪,判處陳男2年10月。

    文章內容資料原始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707/1156218/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70700520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