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法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法條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法條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JimmyWr ( jimmywr)看板Examination標題[問題] 一題無權處分(無權...



(一)
甲竊取父親一只手錶,出售給不知情的丙。一個月後,甲的父親去世,
甲繼承父親所有財產。此時,甲主張手錶買賣契約無效,要求丙返還該
手錶,則丙則主張其是合法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試問,誰的主張有理?



這題我的問題主要就是在於,要如何去討論說甲主張,
因為繼承父親遺產,所以先前的買賣契約無效,是無理由。

我覺得丙是絕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的,
但又要以什麼法律依據反駁甲的不合理?

謝謝!


我的答案如下:

(一) 丙可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

1.按無處分權人就其標的物之處分,須經權利人承認後發生效力。(民法第118條
第1項參照)。在本題中,甲竊取父親一只手錶,其手錶的所有權屬於父親,甲出
售給不知情的丙,屬於無權處分,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在父親未承認之前效
力未定。

2.手錶之所有權係屬父親,而甲占有該手錶,丙因善意信賴甲佔有該錶的公示外
觀,而以為甲為有處分權人。故須對丙之善意信賴保護,以為護交易安全。故依
照民法第801條、第948條第1項,丙可主張善意取得該錶之所有權。



第一個部份應該沒有問題,比較有問題的是第二個部份:我擬了兩種方式來作答,
第一種是從負擔行為不已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第二種是,有一位書書記官朋友,跟我說這題應該可以調判例出來作答:


版本一:
(二)買賣契約有效,甲無法請求返還該手錶:
1.依題意,甲在繼承父親所有財產後,對乙主張一個月前的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於法律上沒有理由。由於甲一個月前和乙所簽訂的買賣契約,係屬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不直接使標的物的所有權直接發生變化,故不以所有權人有處分權
 為必要,買賣契約在雙方就標的物和約定價金互為同意後,始生效力。(民法第
345條第2項參照)

版本二
(二)買賣契約有效,甲無法請求返還該手錶:
1.無處分權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因繼承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行為仍有效。
 (29年台上字第1405號參照。)甲在父親去世,繼承財產之後,其手錶交易的債權
 行為和物權行為皆有效,(債權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甲對丙無法主
 張買賣契約無效而要求返還該錶。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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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mmyWr (115.43.24.188), 07/07/2014 07:51:37
fge16:我覺得是版本二 07/07 08:30
fge16:118二項 07/07 08:49
sky3553:甲的抗辯必須同時從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方面討論,所以債權 07/07 09:42
sky3553:行為部分寫版本一的內容,物權行為寫版本二的內容 07/07 09:42
ulycess:這題主要在考949, 原占有人可以在2年內請求善意占有人返回 07/07 11:04
ulycess:所有物,而這個形成權是否可以被偷竊人甲繼承。你這樣寫 07/07 11:04
ulycess:不能說錯,但是沒有寫到老師要考的爭點 07/07 11:04
JimmyWr:謝謝各位.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會合併在一起討論 07/07 11:24
JimmyWr:也謝謝樓上的前輩,這題949是該討論,但剛我問過法院服務台 07/07 11:25
JimmyWr:好像是只要父親才能主張949,其他人不行 07/07 11:27
ulycess:通說是不能繼承拉,不過考試的話因為大家的結論都會一樣, 07/07 11:31
ulycess:所有理由寫到很漂亮才重要 07/07 11:31
JimmyWr:也就是偷竊者非原佔有人,該形成權不能繼承 07/07 11:31
JimmyWr:還是很謝謝各位阿,等等來修改答案 07/07 11:32
ulycess:話說回來考試題目跑去問法院服務台........... 07/07 11:37
a5998421:這題要類推適用民法118第二項 07/07 11:47
JimmyWr:我之前聽考試的朋友講說,法院和法服社都可以問 07/07 11:49
fge16:我也覺得要寫118第二項 07/07 12:08
JamieWu:類推118第二項+1 07/07 13:00
fge16:對啊!這題就是在考118二項啊!949繼承人能否主張也是一個點 07/07 13:26
fge16:。債權行為反正都是有效。物權行為一開始無權,後來繼承依 07/07 13:26
fge16:照118二項,其處分行為自始有效。還有原po的版本二29年判例 07/07 13:26
fge16:其實就是在說118二項啊。 07/07 13:26
fge16:就個人愚見,若丙為善意無重大過失,丙依照801 948取得所有 07/07 13:42
fge16:權。若丙係善意但有重大過失,則適用118二項,丙也取得所有 07/07 13:42
fge16:權。所以不論甲怎麼抗辯都無理由(949繼承人主張這一點再提 07/07 13:42
fge16:一下更完美) 07/07 13:42
concertante:801跟948是動產的善意取得,759-1第二項才是不動產的 07/07 14:42
concertante:善意取得,另外本題應該是118第2項無誤,至於29台上 07/07 14:43
concertante:1405號我找不到這個判例喔,只看到31上2898號 07/07 14:44
concertante:本題先講118第2項,再提759-1第2項會比較完整 07/07 14:44
fge16:這一題目不是手錶嗎?759-1?? 07/07 15:16
ulycess:這題肯定不是在考118II,因為丙已經善意取得該物,自始原 07/07 15:28
ulycess:史取得手錶所有權,因此無論丙是否引用118II,也只是疊床 07/07 15:29
ulycess:架屋,無論如何丙已經取得所有權 07/07 15:30
ulycess:再者,善意取得其實已經排除118II的適用,例如假設手錶有 07/07 15:31
ulycess:個擔保物權,因為丙善意取得,該擔保物權即消滅,與118II 07/07 15:32
ulycess:但書有相違背,基於保護交易安全118II但書不適用 07/07 15:33
ulycess:至於討論丙有沒有重大過失而不知....覺得時間太多就寫吧XD 07/07 15:33
ulycess:總而言之,118II只會用在丙是惡意取得的情形,不會用在本 07/07 15:39
ulycess:題丙不知的情形 07/07 15:39
SCDAN: 甲竊取父親一只手錶,出售給不知情的丙====>用誰的名義??? 07/07 16:44
smallgigi:u的想法滿有創意的 只是我覺得949的考點會落在討論權利 07/07 16:56
smallgigi:瑕疵擔保的考點 若是自始主觀不能 修正成負無過失責任 07/07 16:57
smallgigi:的考點 只是這裡出賣人自始惡意 沒這種考點的寫法. 07/07 16:57
smallgigi:但也要看看原PO的題目是哪種等級的 啥類科的考試 有時候 07/07 17:00
smallgigi:考點要看類科考試 不能一概而論. 07/07 17:00
smallgigi:S 題目應該就只有這樣 而判斷成是無權處分應該沒啥疑義 07/07 17:03
smallgigi:沒想到出現大小S 07/07 17:04
ulycess:這題考949的原因很簡單,因為翻遍民法法條皆無法阻止甲行 07/07 23:05
ulycess:使949, 要不在法官造法的範圍內凹成甲不能行使949,又不 07/07 23:06
ulycess:用大絕招的善良秩序,是很困難的 07/07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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