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鈞話重點】疫苗問答全集Part2!施打後會變萬磁王?哺乳中可施打嗎?出現過敏反應怎麼辦?21個最常見「新冠疫苗」施打Q&A一次解惑!
⚠️Q8:接受疫苗會變「萬磁王」?「新冠手臂」是什麼意思?對健康有何影響嗎?
台大醫院皮膚部朱家瑜教授回應,其實人體皮膚本來就可以吸附一些湯匙或金屬物品,相關新...
【凱鈞話重點】疫苗問答全集Part2!施打後會變萬磁王?哺乳中可施打嗎?出現過敏反應怎麼辦?21個最常見「新冠疫苗」施打Q&A一次解惑!
⚠️Q8:接受疫苗會變「萬磁王」?「新冠手臂」是什麼意思?對健康有何影響嗎?
台大醫院皮膚部朱家瑜教授回應,其實人體皮膚本來就可以吸附一些湯匙或金屬物品,相關新聞從2008年到2016年在世界各國都有報導,也有許多科學家做了一些研究,證實這些並非人體有磁力,而是皮膚上的皮脂或分泌物造成的吸附現象,因為只要在皮膚上塗抹滑石粉後,這樣的吸附現象就會消失。最近二個月,類似的新聞與影片在世界各國被廣為傳播,因此近幾週,世界各國的科學家都出來闢謠,包括美國疾病管制局 (CDC),以及諸多歐美科研機構都發聲明駁斥相關謠言,也請民眾不要以訛傳訛
所謂的「新冠手臂(COVID arm)」正式名稱是「延遲性大型局部反應」,根據2021年7月份美國皮膚科醫學會期刊的報告,大多數是在施打莫德納疫苗的人中出現,占全體通報數的94%,其中大部分的人 (66%) 是在第一劑後產生此反應,約有30%通報者是在第二劑後產生;至於在通報打輝瑞/BNT疫苗出現皮膚疹的人之中,則分別有15%與18%在第一劑與第二劑後出現此反應
不過,大家也不需要太擔心,因為在莫德納的臨床試驗中,在全部受試者中只有0.8%的人出現「延遲性大型局部反應」。而且這種反應在施打第二劑時,發生的比率更低。此外,我們在台灣施打AZ疫苗的族群中,也看到好幾例新冠手臂的案例。此反應的特徵是大約在施打新冠肺炎疫苗後大約7-8天發生,在打過疫苗的手臂上會腫一大包,又腫又熱又痛,可能會有點癢,很像大家平常熟知的蜂窩性組織炎
目前推測「新冠手臂」有可能是對疫苗中的賦形劑――聚乙二醇 (polyethylene glycol) 過敏所造成,一般大約3-4天之後就會逐漸消退,最長甚至可達25天。一般建議可以局部冰敷紅腫部位來改善症狀;如果真的很腫痛,也可以使用口服抗組織胺加外用的類固醇藥膏,有時可以加止痛藥來治療。而且,這樣的人還是可以打第二劑新冠肺炎疫苗,而且通常第二次再施打同一種疫苗時,雖然會更快出現紅腫,但反而症狀會比較輕微也比較快消退,甚至有約一半的人沒有出現新冠手臂反應
⚠️Q9:接種疫苗前,服用普拿疼Acetaminophen或NSAID藥物,以預防副作用,可行嗎?
很多人擔心接種疫苗後會出現身體不適、發燒等反應,施打前會想先服用退燒藥,對此,美國疾病管制中心(CDC)曾公布,建議民眾在接種疫苗後若有發燒再服用退燒藥,台灣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表示,退燒藥會減弱身體免疫反應,使得疫苗效果降低,也不建議預防性用藥。根據臨床試驗數據,接種疫苗後發燒的比率介於8至16%,大多會在48小時內緩解。建議您可以多喝水,多休息,若持續發燒或有其他不適,可就醫並告知醫師相關症狀、發生時間與疫苗接種時間,以作為診斷參考
⚠️Q10:疫苗誘發血栓機率有多高?出現血栓症狀會有什麼症狀及危險性?
由於國外於接種 AstraZeneca COVID-19疫苗後出現罕見的血栓合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大多發生在接種後的 28天內,若接種後出現以下任一症狀,請立即就醫並說明疫苗接種史:1.嚴重持續性頭痛、視力改變或癲癇2.嚴重且持續腹痛超過24小時以上3.嚴重胸痛或呼吸困難4.下肢腫脹或疼痛5.皮膚出現自發性出血點、瘀青、紫斑等。依據各國疫苗上市後安全性監測,曾有報告極少數年輕族群在接種mRNA疫苗後發生心肌炎等的不良反應事件,大多發生在接種後數天內。建議接種mRNA疫苗後,應注意如出現胸痛、喘或心悸等症狀,請立即就醫並說明疫苗接種史
⚠️Q11:接種疫苗後,生活有何注意事項?
指揮中心提醒,為確保疫苗接種安全,建議先前曾因接種疫苗或任何注射治療後發生急性過敏反應的民眾,接種後請於接種處或附近留觀至少30分鐘,一般民眾則建議至少留觀15分鐘,並自我密切觀察15分鐘,以利即時處置該類急性過敏反應。另外接種後請持續觀察身體是否有不適症狀,如果不適症狀持續未改善請儘速就醫診治、釐清病因
⚠️12.接種疫苗後,多久可發揮效力?防護力可維持多久?
目前國際間緊急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包括AstraZeneca(AZ)、Pfizer-BioNTech、Moderna與Janssen等廠牌,在完整接種兩劑(或一劑)後,對預防PCR確診SARS-CoV-2(疫苗株或D614G株)之有症狀感染,其保護力約有六至九成。身體需要時間產生保護性抗體,一般約2週後開始產生保護力。完成COVID-19疫苗所有劑次接種,才能確保疫苗保護力持續較久。取得緊急使用授權之臨床試驗資料顯示,需接種兩劑之COVID-19疫苗,第二劑接種後7至14天開始產生保護力
⚠️Q13:接種疫苗後,要隔多久可以捐血?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家小組會議決議,AZ疫苗屬於腺病毒載體疫苗,接種後應暫緩捐血14天,以免影響捐血品質。台灣血液基金會公告,施打新冠肺炎疫苗者,若無不適症狀者,無需緩捐,限mRNA類及非複製性/非活化病毒載體類,例如:輝瑞Pfizer,莫德納Moderna,嬌生Johnson&Johnson,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等廠牌。如注射後有疑似感冒、發燒等症狀,請先暫緩捐血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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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一下嬰兒的小雞雞,強制性交?】
日前有位知名漫畫家在網路上PO出她和他的先生猜拳比賽輸的要含兒子的小雞雞的漫畫,並說小雞雞口感像粉腸,因而引發眾多網友撻伐,並認為該名漫畫家和她的先生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嬰兒的行為。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的第5項,跟本案相關的是其中第二款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漫畫家和先生以嘴巴與嬰兒的小雞雞相接合,符合前述的性交定義。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討論刑法上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該討論刑法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還是用乘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乘機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呢?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給出了答案(先不論該次決議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只要是和七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行為,一律論以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所以在漫畫家的這個事件中,因為對象是嬰兒,根據這個決議,我們就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討論。
🎸【修但幾類,所以會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這時候就要討論到刑法階層上的「故意」概念了。「故意」是很複雜的概念,但長話短說,跟本件相關的涉及兩種故意:一種故意是「構成要件階層」的故意,也就是對於現在發生了什麼事情都很清楚;另一種故意是「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是想要破壞刑法的規定、與刑法作對的「法敵對意識」。漫畫家和先生對於自己用嘴巴含嬰兒的小雞雞的客觀情事當然一定很清楚(就是他們自己猜拳輸的要含雞雞的啊),但是至於他們是否有想要破壞刑法秩序的法敵對意識,是有疑問的。
我們應該只能說這對爸媽有點無聊過頭才去含雞雞,他們其實並沒有想要性侵小嬰兒的意思;當然以我們一般人的通念,我們應該也不會覺得他們就是想要對小嬰兒性侵害(應該只會覺得你們吃飽太閒才做這種事(翻白眼)。因此,漫畫家和先生並不會有上述的「法敵對意識」,也就是說有構成要件故意、但是卻沒有罪責階層的故意,而欠缺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順帶一提,漫畫家和他的先生不是第一個這麼無聊的人,過往也有覺得好玩含嬰兒雞雞2秒的例子,檢察官當時便是以沒有強制性交犯意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聞連結: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630edi042/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10217/6XR5XJ5CVJBJRBQAAJ3B6WVAKA/
議決決議意思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假司法改革 #欺騙全國老百姓
精準點破問題,更點出台灣司法改革,利用 #國民法官 設計黑手制度,主要是掌控司法的裁判,適用最小範圍,有利官權掌控,真的很可怕。
李念祖表示,行政院與司法院固定提出的《司改半年報》也在去年底停止,以致許多尚待追蹤執行的會議決議無形消失。但該聯盟得到的回應則是,《司改半年報》的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沒有恢復的計畫。
簡單地問一句,司法改革已經結束了嗎?司法改革已經成功了嗎?
😈《國民法官法》只適用於刑事案件,與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無關。
😈僅於刑事訴訟施行的國民法官也只在重罪案件加以適用。
😈國民法官審過的事實,還是要由上訴審法院覆覈;但是上訴審中沒有國民法官,這樣的制度設計,意思是什麼呢?事實判斷最後還是要以專業法官的判斷為準嗎?
時論廣場》司法改革結束了嗎?成功了嗎?(李念祖)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10812005427-262104?chdtv
議決決議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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