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械使用條例公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警械使用條例公布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警械使用條例公布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警械使用條例公布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萬的網紅柯建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游錫堃18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 立院最遲26日開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溫貴香報導 立法院長游錫堃辦公室近日發出朝野協商通知,訂18日召集朝野協商第10屆第3會期開議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受訪表示,23日或26日是可能的開議日,各黨團再來討論。 農曆春節將於今天結束,公家機關17日將恢復正...

  • 警械使用條例公布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16 20: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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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錫堃18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 立院最遲26日開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溫貴香報導
    立法院長游錫堃辦公室近日發出朝野協商通知,訂18日召集朝野協商第10屆第3會期開議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受訪表示,23日或26日是可能的開議日,各黨團再來討論。

    農曆春節將於今天結束,公家機關17日將恢復正常上班,而立法院法定會期已於1日展開,這個會期是法案會期,朝野黨團對於欲推動的優先法案,各有想法。

    柯建銘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談到開議時程表示,「2月的最後一週一定會開議」,可能的開議日期為2 月23日或26日,而3月初立法院各委員會也要選出召委,因此委員會正式開始可能要到3月8日。

    至於優先議案部分,柯建銘說,今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案趕不及在日前的立法院臨時會處理,因此國營事業預算案列為新會期優先處理的議案。

    至於優先法案部分,柯建銘表示,除了上會期留下的優先法案,例如文獎條例、私校退場等,這會期必須處理,按照程序來;組改部分,上會期行政院有與黨團內部溝通,但大家有不同意見,因此要調整及凝聚共識。

    柯建銘也說,每個委員會都有一些法案存在,像是財政委員會有保險法、貨物稅條例等,還有行政院要送來跟黨團溝通的部分,例如警械使用條例、刑法、揭弊者保護法等,或是還在溝通的部分等,也會徵詢黨團成員意見後彙整。

    不過,柯建銘認為,法案沒有誰優先、誰不優先,不要被框架框死,而是該處理的法案就要處理、該審的就審,執政黨該負的責任就應該負,要有執政黨的負責與政策走向,然後配合法案,這才是正辦,而各委員會有哪些重要法案要先推,「我們會有秩序的安排」。

    至於在野黨團針對優先法案看法,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費鴻泰受訪表示,政策會還有黨團辦公室正在整理,包括司法改革、內政議題、抑制房價飆漲議題,都會做一些整理,而在立法院開議前一天,依慣例,會在立法實務研討會上對外公布。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針對司法改革部分,制定不法關說罪、不法餽贈罪非常有必要,而且從石木欽案可以看出,如何能夠不被本來很狹隘的法定職權說綁住,這非常重要;此外,如何讓囤房稅條例通過,這對進一步平抑房價也是非常重要的法案;時力黨團過年後將召開記者會,完整說明優先法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邱臣遠表示,民眾黨長期關注居住正義、財政紀律、數位經濟發展及後疫情時代的因應等面向,例如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讓地方平權、財政自主,以及囤房稅、住宅法修法等;相關細節,黨團年後會開會討論並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編輯:蘇龍麒)1100216

    #游錫堃
    —————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2160098.aspx

  • 警械使用條例公布 在 波波研究室 Popo Lab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11 20: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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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殺警悲劇不再發生?行政院通過警械修正條例】


    #嘉義殺警案 的判決結果在5月初出來,整ㄍ台灣都因為判決結果吵得不可開交,近期李姓警官的父親離世,又讓這個議題備受關注。其實,除了關心判決結果,有許多人認為 #應該要從根本性的警察執勤強度改起。判決結果公布後的幾天,行政院總算通過ㄌ一個討論已久的法案——「#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等待立法院審理。


    🏃 警械修正條例看不懂?研究員快快告訴偶


    🔴 沒有修正前ㄉ法條有什麼爭議?


    警察在上課時教官都會這麼說:
    「在生命身體裝備遭受到威脅,以及要使用強制力逮捕嫌犯時,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用警械。」


    看似正常ㄉ一句話,卻可以有超多爭議浮現。像是這個 #合法合理該怎麼判斷?每個人覺得受到威脅的底線也不一樣,這又要怎麼界定呢?這些爭議每當有相關事件時都會被提起,成為修法ㄉ原因之一。


    內政部長徐國勇也表示:「警械使用條例已經很久沒有修了,因為沒有修所以就會有一些不太合乎警察執勤的狀況。」所以內政部才會擬定草案送到行政院,那主要有哪些修正內容呢?


    🔴 警械修正條例三大重點


    1️⃣ #由政府負擔使用警械後的損害

    警察站在執法第一線,卻常因為執法讓自己吃上官司,這會讓警察士氣超低迷,對社會安全帶來不良影響。為了讓警察在值勤時沒有後顧之憂,草案最大重點就在於:未來警察如果違反了警械使用條例,將會 #回歸國賠機制處理,讓警察不用在辛苦執勤後還要面對心超累ㄉ法庭對決。


    而且,過去政府只會幫警員負擔「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修正草案改為只要有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 #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

    怎麼去評斷警察使用警械時的責任呢?內政部提出會從相關機關或專家選擇選拔,成立專屬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這個小組可以針對警察在值勤時最常被議論紛紛的部分,包括導致另一方死亡或重傷的警械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的行政責任進行調查,並提供意見,這個專業的調查小組 #也可以針對警察機關使用警械的教育訓練進行建議。


    3️⃣ #不限制警械種類

    放寬員警使用輔助工具作為警械,手邊拿的到的都可以當成武器,從雨傘、椅子到衣架都OK。不管是沒有攜帶、沒有辦法有效使用,或不適合使用已經定義的警械時,都可以使用其他物品,這個物品就視為警械


    🔴 不過,這樣會不會導致濫權啊?


    在修正條例出來後,#有部分民眾擔心警察的權力過大,反而會危害人民的安全,也無法獲得後續的賠償,但行政院表示草案修正後的方向,會兼顧到員警跟人民,請人民不用擔心。研究員之前遇見ㄉ警察們(很常進警局?)人都超nice,相信不會在修正條例通過就直接大變臉的啦!


    #波波調查局

    目前這個草案還沒確定,還躺在立法院等待立委們審議,所以上面所說ㄉ都還是未定的事情,同學們覺得這個草案通過後,#真ㄉ會對波麗士大人ㄉ執法人森帶來改變咪?

  • 警械使用條例公布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03 22: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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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陽花判決 政治上聰明 法律上荒謬

    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太陽花學運占領行政院後,警方驅離行動遭參與抗議者提告,台北地院認定台北市警局執法有違比例原則,判賠逾百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太陽花群眾攻占行政院,警方執行驅離,聚眾者主張遭到警察暴力驅離,身體受有多處傷害,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院判決市警局必須賠償太陽花群眾,引發眾議沸騰。不同黨派各自解讀,不必大驚小怪。但司法判決語焉不詳,庸懦怯弱,無法定分止爭,那才是台灣民主品質日益墮落的根本原因。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也有類似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因此,國家賠償責任必須要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國家承擔賠償義務固然是憲法第廿四條規定的誡命,但未必就是損害賠償責任的終局歸屬。因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換言之,如果公務員或員警「故意」造成侵權行為,國家對其具有求償權。如此才能檢肅官箴、嚴明紀律、權責分明、檢討改進。道理很簡單,因為對於「故意」違法的始作俑者,不應濫用國家資源替不肖公務員擦屁股。

    根據台北地院新聞稿的內容:「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其本質上即是國家賠償法所指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但法官卻完全沒有認定「哪些員警」執法過當,暴力驅離,豈不怪哉?

    法官理由則是:「原告關於所受傷勢是否為警察執行職務以強制力逾越比例原則所造成一節,縱無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之客觀錄影畫面可資認定,仍得由原告提出證人之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有過重傷勢、受傷部位係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險性等情事,舉證證明至使法院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已盡舉證責任。」但是證人所述為何可信?如何確定員警毆打?是否群眾推擠致傷?因為判決尚未公布,新聞稿內並無隻字片語。

    法官所謂:「本件訴訟以降低證明度之方式,為舉證責任之分配,應可符合兩造間之公平。」云云,其實根本就是忽略「前提要件」的遁詞。否則,國家既然必須賠償,不肖員警卻無從究責,這是哪門子道理?不先證明「具體特定」的員警違法,哪來的國家賠償責仼?當然,或許警察局對員警身分資料消極抵制,假設如此,那就該讓監察院去糾舉彈劾,而不應篡改國家賠償的法律要件,面面討好。這種法學論證,既能讓太陽花得到賠償,又迴避認定「哪些警察」暴力驅離,刀切豆腐兩面光,政治上聰明,法律上荒謬。

    政客們夸夸其詞的民主、主權,如果不是依循客觀的法律標準,那就只是「強凌弱,眾暴寡」的鬼扯。當今台灣,在藍綠白各方政治勢力擠壓之下,只有堅定的司法或許勉強能夠掙扎出狹窄的縫隙,讓公共政策能有一絲絲喘息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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