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跟同學討論志願
有個很深的感受,是台灣學生一屆比一屆懼怕未來
一屆比一屆害怕未來會餓死
選公費、警大、警專、穩定科系的人一年比一年多
好好念書從為了要實現夢想,變成如何能讓自己活下去
問題從這個系有沒有我想要的資源?
我想要做ooo適合念這個系嗎?
逐漸轉變為
念這個系能考什麼...
這幾年跟同學討論志願
有個很深的感受,是台灣學生一屆比一屆懼怕未來
一屆比一屆害怕未來會餓死
選公費、警大、警專、穩定科系的人一年比一年多
好好念書從為了要實現夢想,變成如何能讓自己活下去
問題從這個系有沒有我想要的資源?
我想要做ooo適合念這個系嗎?
逐漸轉變為
念這個系能考什麼公務員?
念這個系有沒有鐵飯碗?
先說,我不覺得價值抉擇有必然好壞
但當這樣想的人高達一定比例,甚至成了主流的時候
就是很令人悲傷的一件事了
不是說想當警察或想當公務員錯,這也可以是很棒的夢想
可如果想當的原因只是因為害怕未來,只是因為想圖安穩
只是因為父母說讀這個不會餓死,只是因為分數能到
真的很難想見當年輕人都這樣想
這樣的一個國家,究竟未來還能有什麼活力,有什麼創新與突破
可以說,媒體真真實實的綁架了一整個世代的夢
翻開報紙,打開那些大人的評論,鮮少對年輕人有半句好話
草莓族、沒未來、沒抗壓性、不服從、活該22k充斥在我們的生活
然而這些人真的有資格說嘴嗎?
比較一下現代與二三十年前的台灣,那是完全不同的環境
台北市一坪房子只要二十萬,一百塊過好一天還很奢侈
好大學畢業生起薪四五萬沒問題,念研究所還有國家補助
去翻開民國90年以前的英文聯考題,簡單到可以讓你以為這是基測考卷
以前隨便留學歸國大學是搶著要,現在拿到哈佛史丹佛博士學位也不一定找的到教職
記得曾看過一位網友的比喻:這就像五子棋與圍棋
老一輩的看到都是黑白子,就以為這還是五子棋的遊戲,道理是一樣的
卻不曉得難度早就悄悄提升為圍棋,是完全不同次元的競爭
穩定的職業未來只會迅速減少
醫師五大皆空,老師考不上教職,律師與會計師都面臨過剩
不管你唸商管、念理工、念電資、念醫學、念任何傳統意義上穩定的系
實際上都無法再給你任何保證了
新的職業不斷出來,舊的不斷被淘汰,所有既定道路都終將被時代所淹沒
如果你還打算乖乖照長輩那套五子棋的玩法下圍棋,毀掉自己是遲早的事
更重要的是:同學,你才十七、八歲阿
可以不要把自己人生當成七、八十歲,已經要退休,只想求安逸那樣來活好嗎
浪費幾年去重考、去出國、去準備轉學、去體驗人生、去看看世界
這些根本沒什麼,人生從來不差你這幾年的消耗
但這幾年卻可能帶給你翻轉一輩子的價值,到底有什麼好猶豫的?
暗戀單戀失戀又如何了? 誰的青春沒有碰過一兩個渣男渣女
本來就是遇到了,才知道何謂渣,爛人長得是什麼樣
也才知道對的人需要珍惜,抓住了就不要放手阿
最怕你連愛情都不敢嘗試,等長大了隨便抓一個人結婚,死得更慘
不然你以為台灣的超高離婚率是怎麼來的
動盪不穩定點又會怎樣了? 台灣或許慘,但餓不死你啦
勒緊褲帶省一點,只有國高中學歷都能養活自己
已經很多勞力工作都在缺人了
都打算一路拚到大學以上了,還只求穩定,不覺得才是真正可悲嗎
未來真正可怕的,是你明明一步都沒踏出去過,從來沒出門看看世界
你就以為這世界殘酷到會吞了你,嚇得終其一生躲在房間棉被裡
親愛的同學,請你問問自己,如果你走了這一條路
十年後,二十年後會是怎麼樣的光景?
你想要成為那樣的人嗎?
這就是小時候你一直引頸期盼的未來嗎?
青春只有一次,你不能為你父母活,更不是你師長的附屬品
十七、八歲是即將成人的最終階段了
請學會如何為自己的人生負責,為自己而活
放下那些恐嚇你的話語,開始傾聽自己內心的聲音
也只有當你學會如何為自己活
讀書、社團、呼吸、前進、奮鬥都是單單為了自己時
才能找到對你而言人生,抑或是幸福的意義究竟是什麼
也才有可能為你付出的每一分努力,真實的感到快樂與成就感
若努力半死只為穩定,只為活著到定時離世
為此不惜放棄自我,接受別人的概念灌輸
你跟被豢養,每天強灌食養來宰的豬,又到底還有什麼不同呢?
青春,就是要有當鎂的志氣,別人若敢潑你冷水
就瞬間燃燒到三千度,華麗的爆炸給你看
還活著,就不要把自己當成一隻待宰的豬阿。
_______
樂擎文
#學著自己去接受資訊並判讀吧
#何必老是活在上一輩灌給你的想法底下
#自己去闖出來的一條路才能叫人生不是嗎
@Luke7459,預定新書,國文+作文+備審面試搶分班報名中,詳可見前文與ig自介連結。
警專資格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南市長黃偉哲證實,目前在台南造冊施打警專生共有197人,名單由警政署提供;高雄也有同樣狀況,共有254人施打疫苗。
有基層員警表示,要看實習是否已經編列實習單位。
警專資格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性別落差 內政部回復:地方包圍中央】
還記得我踢爆警專招生男女比例天差地遠嗎?「刑事、交通、偵查....不能有女孩子嗎?相差16倍!」
PO文傳送門:
https://td3.pse.is/3e4uf6
結果我繼續追,現在內政部有善意的回應了,原來是地方可以包圍中央的喔(全文我放在留言一樓,這裡是摘要):
1.
本署歷年於警員分發派補作業時,均事先函發各警察機關依勤、業務需要,統計男、女警需求人數,並作為規劃警力招考人數之參考。
#原來是沒有需求所以沒有女警 那各地方提需求不就沒事了
2.
據法務部統計男女犯罪起訴比率,顯示目前警察及各治安機關所面對之犯罪人,男性遠高於女性,因此目前警專各科招收新生男性皆較女性多。
#那貪污的警察也是男性多 #違法警察也是男性多 怎麼辦?
3.
有關您建議提案解除限制警專招生男女名額,本部相當重視,惟為免影響警政工作及治安維護,均已配合各用人機關需求及相關配套措施,循序漸進適時調整。
#台北冷芝士 收到政府的答案了,很好,會慢慢解禁並調整。但這樣的話我聽過很多了,我不會再被騙了。
--
一開始我以為這個是中央的議題,應該要立法委員才可以解決,今天有解了,原來這個解法是在地方。只要各地方警察局,各地方市議會對於警察局要求,提出「需求」即可。提出正確的性別員額,如果中央的「警政署」還不改!那就是打假球。
惡意仔:「幹阿我們台灣就是男生犯人比較多啊!」
我回答:「笑死,那貪污的警察也是男生比較多ㄟ,中山分局這邊摸奶吃酒包庇業者的警察不都是男生嗎?那你說該怎麼辦?而且我們今天是在講進學校的資格而已喔。犯人男生多,那司法體系從法官、鑑識人員、律師不也是應該要男生才可以作?再來,犯罪人性別跟執法者性別的關聯性請問在哪裡?」
性別仔:「那別的國家咧?又怎樣」
我回答:「美國西點軍校在二十年前的女生比例只有分之十,在2018年才進步到了百分之二十,其中女生比例更達到空軍學院佔22%、海軍學院佔25%,都不是請客吃飯的,都是爭取來的。時至今日,所有單位跟分發職缺都對女性開放,所以任何進入學業機構也將不會對女性有所限制。(Today, all occupations and units are open to women, so there should be no limitations placed on the number of women at the academies.)」 https://td3.pse.is/3dhujj 然後今天用我國警校簡章去算,113/1120=10.8%,我國女生入學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十,是20年前美國軍校的程度喔。https://td3.pse.is/3d7r5r
盜圖仔:「幹!下水道清潔隊、礦工怎麼就沒有你去爭取?」
我回答:「台北市在民國97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當年清潔隊的甄試委員會就決議取消性別保障規定。那今天為什麼內政部警政署還可以?」 https://td3.pse.is/3euarb
#認同請分享
幫我分享給你縣市的市議員,請全中華民國各地方市議會的市議員,共同對於警察局要求,提出增加女性執法員警「需求」即可。才能達到公平的性別「入學」的機會,那成功提案之後,如果中央的「警政署」還不改!明明答應會逐步改進的警專,那就是打假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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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資料:
專科警員班第40期正期學生組招生簡章 https://td3.pse.is/3d7r5r
西點軍校的女性比例 https://td3.pse.is/3dhujj
台北市清潔隊解除性別限制 https://td3.pse.is/3euarb
警專資格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婆心一再重申;
事實上,也有不少警職人員提到很多「長官不支持受理」但個人辦出好案的經驗。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好事,但有人卻無法,連照規矩來都做不到?
因為不願意學習、只想混日子到退休的人,提供再多資料也沒有用,他們就是不想學習,連「依法」都做不到,只會每天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這群只想混吃等死的擺爛之人,根本看不到別人的專業,開口閉口就是說別人「不懂實務」,但也不見他們多會辦案(可能也沒辦過幾件大案、連屍體都沒看過);他們只會天天喊苦,但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到民間企業去求職競爭。
不信去問問民間企業,有誰願意支付與公務員相同的薪水,聘用只會怨天尤人卻不會自我思考又沒有才調的員工?
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執法者不願意照規矩來,自己都不守法守規則了,那有什麼資格取締不守法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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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https://bit.ly/32lYKhJ
‼「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
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還是分不清楚?
受理是什麼?就是接受民眾報案,進行分類。例如民眾報案刑事案件,就進入刑事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就進入交通裁處程序調查。
民眾叫警察爬上屋頂救狗?對「狗」聲請保護令?叫警察衝去隔壁鄰居家裡「抓人」?議員跑來關說要求違法?拿出專業,自己判斷這是不是主管的合法業務,警察機關到底有沒有這種業務?不要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拍馬屁拍得很爽,還拍照貼在「OO警好讚」,自甘墮落。
受理後,分別依照刑事、行政調查程序「依法」處理,進入「調查程序」。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民眾報案,但提告的犯嫌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條麻煩翻一下。
警察是濫訴人的僕人嗎?刑事訴訟法有說只能調查對犯嫌人/被告不利證據嗎?
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實務上很多派出所或偵查隊員警只知道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人不知道在想什麼,振振有詞的說被告抗辯的有利證據「不是警察的工作」。然後一邊猛查不存在的「不利證據」,猛抱怨告訴人濫訴.......
還有更扯的,民代提告的案件,第一線員警覺得根本不是現行犯,但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竟然說「受理就要逮捕」(哈囉,這位大哥,你讀的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是同一部嗎?#還是你不小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拿來用了? #兩岸還沒統一好嗎)。
請問 #這是在幹嘛?警大、警專刑事訴訟法有這樣教嗎?
拜託拿出專業,讀一下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好不好?
‼請正確判斷案件類型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 #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 #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
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以〈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
‼有些濫訴人可能涉及誣告,要怎麼辦才能將之定罪繩之以法?
發現疑似誣告,拜託冷靜,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事情!誣告罪成罪困難,不是你自以為正義移送誣告,就能起訴定罪的!
你們知道為何實務上警方移送誣告,大多不起訴嗎?(不是民眾亂告誣告,而是連警方移送,都大量不起訴喔...)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 #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 #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看到問題了嗎?
然後一堆員警會鬼打牆:刑事訴訟法沒說一定要對告訴人錄音阿。
是阿,我知道你想偷懶時就會賣弄法條了。
誰跟你在講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我是在跟你講舉證方法!阿 #你怎麼舉證他陳述不實內容?你確定你做的筆錄內容都不會打錯?如果你確定,為什麼職務報告都寫「受理時距今已久遠,#職不復記憶」(記憶力不好還不錄音?)。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嫌人警詢時應錄音錄影,是為了讓自白合法(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
雖然看似沒有直接要求對告訴人錄音錄影,但是錄音錄影以證明告訴人第一時間警詢的內容,為什麼不行?為什麼死都不願意錄音,是怕什麼?錄音很累?
〔按:本講義是於2019年撰寫,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 日修正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警詢時依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對「證人」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但據了解,目前偵查實務上仍有不少警察機關對「告訴人」的警詢筆錄沒有錄音錄影。〕
特別是你覺得他在濫告、覺得被他告的人很可憐、覺得他告的內容顯然是不實誣告,#那還不錄音保全?????
在想什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