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檢查交通工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檢查交通工具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檢查交通工具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檢查交通工具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聞: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檢查交通工具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3 16:53:21
    有 2,027 人按讚

    新聞: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師表示原來「神情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
    中壢警分局今天上午表示,女老師經過的地方新興路屬於治安要點區,警員巡邏經過的時候會提高警覺,當天警員攔下女老師說他是「管區」沒看過她,請她報身分證字號核,女老師反問理由,後來又說她不是現行犯「你(警員)真的很蠢」辱罵員警,因此以妨害公務依法送辦。

    嗯神情緊張真的是盤查理由喔!
    很多毒品案件都是這樣破的喔!

    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
    像我這種到警察局都先找報紙的,
    走在路上,警察連看都不會看一眼,
    當然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對,
    也可能盤查到一般老百姓,
    但只要警察盤查過程沒有濫權,
    這樣的不方便,
    也是全民要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成本,
    順利的話頂多一兩分鐘,
    如果你要跟警察談必要性,
    那就是會花比較多時間,
    如果你爆粗口的話,那警察就有理由逮捕你,
    你失去的時間就不是一兩分鐘,
    而是好幾個小時。

    當然律師應該是站在弱者這邊,
    不過現在人民意識高漲的時代,
    誰是弱者還真的不好說呢!
    就算人民是弱勢,
    我也是建議你用一個比較低成本的方法
    去面對這樣的事情,
    我不會叫你把事情搞大,
    再來找律師,那是沒必要的!

    以下是我之前針對類似案件寫的文章,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變成無警察國家,有比較好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臉書發文,
    指稱他只是去超商買個東西,
    路上碰到5、6個警察把他叫住要檢查證件,
    李永得質問:「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台北市警方強調當時警員見李只穿拖鞋,
    看見警察又快步離去,直覺可能有問題才會上前盤查。

    我覺得,
    現在台灣的情況,根本與警察國家八竿子打不著,
    以其說是警察國家,還不如說是無警察國家,
    警察根本就是穿著制服的政府服務員而已,
    (遇到麻煩,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
    警察找自己,即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覺得警察在找我麻煩~)
    那個制服遇到順民很威風,
    遇到刁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根據法律規定,
    警察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時,
    是可以把你攔下,詢問身分資料,
    要求提出身分證,
    如果有明顯事實懷疑你有攜帶凶器的話,
    是可以檢查身體的,
    如果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資料,
    警察可以將之帶回警察局查證,
    可以控制你行動3個小時~

    不過大法官也對盤查臨檢
    做了若干限制(釋字第535號),
    第一個,臨檢進行前
    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第二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民眾拒絕提供身分也算),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第三個,
    除了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另外民眾如果對於警察盤查臨檢有意見,
    可以當場表示異議,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停止盤查,
    如果警察還是認為應該盤查,
    還是可以進行,
    但是要給民眾寫異議單,
    讓民眾有事後救濟的機會

    其實遇到盤查,
    我的建議是,就給他身分證,
    警察輸入手上的電腦,
    確認沒有前科,就會讓你走了,
    前後不用兩分鐘,
    如果不舒服,
    請警察將你的異議寫在文件上交付給你,
    上面要記載相關事實,
    某警察(編號000)在何年何月何日基於什麼考慮盤查你某某,
    你不同意,但是還是接受盤查,並保留異議權利這樣,
    當然你也可以下定決心不看電影了,
    跟警察耗在警察局三個小時,
    不過也要想想,
    在你這個良民在車站跟幾個警察對峙的時候,
    真正的宵小扒手是不是從旁邊經過了呢?

    也許會有網友說,
    阿k你不是律師,
    怎麼會有這樣威權時代思考模式?

    我說:
    第一個,
    所謂的反抗威權,
    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
    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刁難小警察,跟警察嗆聲,動輒訴諸媒體,
    不用被關,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是反抗甚麼威權?
    我說你還是別往臉上貼金了吧!

    第二個,
    律師未必要是刺蝟,
    難道學了一點法律就可以到處噹人家嗎?
    或甚麼事情都要對方拿出法條嗎?不需要吧!
    (葉問會隨便找路人打十個嗎?)
    重點是律師提供給民眾的,應該是甚麼東西?
    是叫民眾變成刺蝟到處惹事嗎?
    你惹事,律師就有錢賺,是這樣子嗎?

    第三個,
    警察職權是維護治安,這個是他的工作,
    除非這個警察行動是有針對性的
    (比如早就鎖定你,那警察應該是弄拘捕令,
    而不是用盤查臨檢逃避檢察官法院的監督),
    不然在一般情況下,配合警察盤查,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難道什麼都反抗到底才算知道法治嗎?不是吧!
    美國最有人權了,
    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
    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
    我再來改口,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

    結語: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
    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
    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在執行過程中,
    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
    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
    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
    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
    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同法第7條第1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同條第2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同法第29條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檢查交通工具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6 10:35:28
    有 6 人按讚

    業障,我的眼睛業障重🙈​

    ━​

    怕大家不看原文內容先言簡意賅地說:​
    ✘配合警方臨檢不是像圖片這樣✘​

    ⭕️要有理由⭕️​

    ➀ 下車(熄火下車)​
    →被臨檢人有異常行為而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

    ➁ 檢查置物箱後車廂(檢查交通工具)​
    →有事實足認被臨檢人有犯罪之虞​

    ➂ 拍身搜身檢查私人物品(檢查身體及所攜之物)​
    →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會傷害生命身體的東西​

    ━​

    我沒違法但我想守護我的隱私是OK的喔!​
    但如果不是沒有原因想看就看,我們人民就好好配合吧~​
    #警察 #臨檢 #互相配合 #互相尊重​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連結在此,自己看喔(貼上來字太多)​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ttps://lin.ee/EjL45sq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檢查交通工具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06 05:11:01
    有 528 人按讚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7) 「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
    ——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

    為什麼要分析這則判決?
    這則判決中最重要的爭議事實是警方執行盤查臨檢卻變成「車輛搜索」、全車駕駛與乘客「通通帶回驗尿」的合法性爭議。
    這則新北地院判決最重要的是法律見解為,法官明白地提出 #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臨檢與搜索之區別 的判準。

    而本案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警方緊急搜索的核備經法院裁定撤銷、警方又沒有取得真摯同意(所有被搜索人均拒絕簽署同意搜索書)的情況下,在車上翻箱倒櫃、把人全部帶回警局驗尿……法院認為這一連串的行為是從違法搜索、違法逮捕到違法驗尿的程序一步錯、步步錯,而且錯得嚴重,因此賦予最嚴重的法律效果-- #證據排除。
    所有證據都被排除了,因此為無罪判決。

    一模一樣的法律問題與案例,我在新北警2018年上半年度警職法講座講義第23頁以下,不但重新溫習警職法第8條條文,也有做完整的「檢查車輛」釋義與案例解析。(【警職法講義索取與使用說明】:https://bit.ly/3kxNju1
    關於這系列「毒品盤查臨檢案件」違法強制處分「證據排除」的問題,在之前鳴人堂專欄已經有一系列的文章討論(請見本貼文文末所附的文章連結),不過類似的事情,還是一再發生。可見這已經不是「學校有沒有教」的問題了。
    值得警職人員好好研究與思考執法為何不遵守法律的問題。
    所以本粉專選出這則判決,提供給時常在我們版上流連忘返(不管是找繁忙生活中的樂趣或是被上級派來「查水表」)的警職讀者參考——
    願意看、願意學、願意反思與檢討法律規定的意義的人,才能在下次的執法時朝向合法方向精進;
    至於那些不願意看、不願意學、不願意檢討,只會怨天尤人罵法條、罵法院,自以為好正義好棒棒,只要不挺警察就說別人「仇警」的人,我們就等著看他們下次踐踏法治國後的法律效果會是什麼。

    此外,本案其實還隱藏了一個問題:本案警方的搜索事後其實有報新北地院核備「急搜」,但是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 #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偵查程序合法性控制的關鍵角色,不知道在起訴前是否有注意到這個程序問題?

    以下為判決的事實與法律見解分析:

    本案事實分析:
    1. 被告搭乘親友所駕駛之車輛一行5人於某日凌晨兩點多行經板橋某路口,因為駕駛「違規吸食香菸」被警方盤查。
    2. 員警稱車內有「散發毒品味道」,警方查證車內5人身分發現他們都有毒品前科,警方以此為由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簡單檢查」車輛,並讓車上5人全體下車。
    3. 不料,「簡單檢查」變成車輛搜索,員警不但進入車內「檢查」,還動手打開駕駛座置物箱搜索(!),發現裡面有毒品注射針筒,於是把車上全部的人都逮捕了(!)。
    接著繼續進行全車大搜索,連車輛地毯也被打開,發現地毯下有夾鏈袋(毒品殘渣袋)。
    4. 車上5人被帶回警局,他們拒絕簽同意搜索書,也拒絕驗尿。
    警方沒有報請檢察官開鑑定許可書,主張刑事訴訟法205-2條對該5人強制採尿。

    法院見解:
    一、以上事實3的過程,為違法搜索:
    (一)本案無搜索票
    (二)警職法的「檢查」職權行使範圍: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⒈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⒉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第2 項「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在於 #警察僅得以目視之方式檢查交通工具,並 #不得為物理上之翻搜,例如僅得以目視車內有無犯罪之物品、自小客車車牌是否有偽造、變造等節,蓋依本條項之文義解釋,均未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取證行為即搜索行為,而僅限於「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否則,如認檢查車輛亦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物理上翻搜」行為,無異以不需法官保留之檢查行為取代應經法官保留之搜索行為,對於人權之保障即有所戕害。
    又按「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 #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 #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7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本案員警 #打開副駕駛座置物箱的行為已經超越盤查臨檢的範圍。

    (三)本案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且新北地院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搜
    本案警方未事先取得搜索票,且當時情狀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規定啟動逕行搜索(緊急搜索)之要件,業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

    *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本案的偵查檢察官,有沒有注意到這個 #警方核備的搜索已經新北地院裁定撤銷?
    如果該核備案經法院撤銷,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那麼對於本案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又是如何自圓其說?又或者該偵查檢察官根本沒注意到這個程序細節?

    最嚴重的問題是: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偵查主體的責任在於偵查中的合法性控制以及起訴門檻的篩漏。
    本案的檢察官決定起訴,是不是採取對於這個「法院撤銷警方核備」的裁定不同的法律意見?如果是的話,又是如何自圓其說的?
    這部分,新北地檢恐怕要給大家一個說明才是。

    (四)本案被搜索人並未同意搜索。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為違法搜索。

    二、違法搜索後的逮捕也是違法的,因此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之2 之規定強制採尿的基礎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之規定,本應以被告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為前提。
    本案逮捕程序不合法,因此本案強制採尿過程也是違法的。

    三、證據排除
    (一)「係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嗣在場被執行搜索人亦均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本院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後,認如未禁止使用警方因此取得之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偵辦是類犯罪時能嚴守規定,勿便宜行事,確實遵守正當法定程序,是認本案警方違法執行搜索所取得扣案之針筒1支、安非他命2 包及衍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警方對於被告所為之採尿,係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然其所為之採尿程序既已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且本案被告自始即明確拒絕同意採尿,有其拒簽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7頁),情節難謂輕微,而被告本案被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對他人或社會、國家法益尚無直接、具體之危害,且被告施用毒品後,於數日內尚能自尿液或毛髮中檢出毒品成分,並無保全證據之急迫性,警方仍可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通知被告到場採尿,或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基上各情,本院認如未禁止使用此等證據,將益加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實有必要導正警方執法之觀念,以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準此,本案警方違背法定程序對被告進行採尿,所取得之尿液及衍生之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11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均無證據能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37yszxm

    --------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鳴人堂 專欄 )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