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警執法7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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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警執法7產品中有8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速立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 #禁止未經同意散布 #接住更多被害人 數位時代造成「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散布」的問題愈來愈嚴重。被害人生活、隱私、心理都受到持續傷害,甚至崩潰、意圖輕生。 #司法院 已經注意到這類犯罪問題,因此邀集法院、檢察署、律師團體、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焦點團體會議討論;之後發布了「...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有家事移工團體在臉書發文,指出一名看護移工昨天下午4點多,從新北三重住處下樓丟垃圾,在路邊與朋友講電話,突然遭員警吼罵,要求拿出居留證,更把她上銬帶回。事後發現誤會後,一句道歉也沒有,還直接丟包路邊,分局長今天親上火線表達歉意,澄清沒有丟包,但員警執法確實有疏失,已經祭出嚴懲。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

警執法7 在 啡聞 1 c.c.|法式觀點筆記:文化 X 時事 X 歷史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12-16 13:14:29

「只有人權被重視時,和平才會存在。」— 第十四世達賴喇嘛 —————————— 2020 年最後一篇 #一杯咖啡看時事 上線!希望能趕快擺脫這個紛紛擾擾的一年,讓 2021 年一切回歸正常的軌道! 別忘記標記你同樣關心生活及社會大小事的朋友,重要的事情值得我們按讚鼓勵、收藏持續追蹤! ——————...

警執法7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7-02 21:53:20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 警執法7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3 21:00:45
    有 657 人按讚

    #速立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
    #禁止未經同意散布
    #接住更多被害人

    數位時代造成「性私密影像未經同意散布」的問題愈來愈嚴重。被害人生活、隱私、心理都受到持續傷害,甚至崩潰、意圖輕生。

    #司法院 已經注意到這類犯罪問題,因此邀集法院、檢察署、律師團體、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焦點團體會議討論;之後發布了「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散布性私密影像罪量刑審酌時 #允宜注意之事項」,可從兩個面向分析:

    ❶ #從重量刑
    我最關注的點是 #未經被害人同意:包括「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利用通訊、交友社群軟體或網路散布性私密影像」、「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將其性私密影像作為商業使用,並散布者(例如:架設影音平台、上傳至色情網站)」等類型。

    ❷ #從輕量刑
    特別是將「行為人主動下架、刪除所散布之性私密影像或檔案等,有致力於防止損害繼續擴大之行為」列為從輕量刑,希望藉此鼓勵行為人主動下架。

    #現行法律散落各處
    #須有專法整合
    #才能真正保護被害人

    我肯定司法院能正視性私密影像防制的趨勢,對於「未經同意」朝向從重量刑處理。

    但「期望」行為人主動下架,甚至祭出從輕量刑的「獎勵」這點,可以看出來 #現行法律 對「行為人不下架」的無可奈何。

    已經有非常多被害人和民間團體不斷說明,性私密影像在網路上被散布,最讓人害怕的就是「無法看到散布的盡頭在哪裡」。現在就算懲罰了行為人,也無法停止影像繼續被散布。

    網路社群裡各種性私密影像,下面跟隨著數以千則「卡位」、「求上車」、「跪求老司機帶上車」等留言,影像不斷被轉貼傳遞。對於被害人來說,是永不止盡的傷害。

    司法院再怎麼努力,都還只是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建議法官怎麼「量刑」;對於被害人最在乎的影像下架,甚至只能用「從輕量刑」做為交換。

    這代表現行法律的不足。

    因此我去年就提出了《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用專法來重整處理;立法院也已經有其他委員非常多版本。

    正如同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針對健身教練偷拍前女友並威脅散布事件的呼籲( https://bit.ly/2W3VWWvhttps://bit.ly/3ucpJcf ),性私密影像防制的專法應該要盡速通過。

    如此才能增加強制的即時下架機制,提供被害人完整的保護與協助;同時,檢警執法時也才能有充足的法源依據,讓被害人不再求助無門或受到二度傷害。

    我在立法院會繼續推動《未經同意散布成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也請大家跟我一起關注,讓專法能夠盡快通過。

    #這次我們一起下車

    ---------
    多瞭解「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防制」,請看 👉

    台灣不能有N號房 我的性私密我自主
    http://bit.ly/3afsf9m

    這次我們一起下車 防治數位性別暴力
    http://bit.ly/3da69GZ

    性私密影像被散布不是被害人的錯 運動選手參賽權益要保障
    http://bit.ly/2N6a8Kf

    性愛影像攜手才能私藏 知情同意才是彼此保護
    http://bit.ly/2N1SB60

    三八婦女節:三大優先法案保障女性權益
    https://bit.ly/2W3CkBS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警執法7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14:52:57
    有 3,012 人按讚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 警執法7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7 17:38:38
    有 12 人按讚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17日電)臉書貼文指外籍看護工遭員警盤查喝斥上銬,甚至帶回上腳鐐偵訊,得知合法移工後又載到路旁涉「丟包」引網友不滿;三重分局對此連夜調查,認定此員警執法涉違失依法送辦。

    臉書這篇「警察先生,你很缺業績嗎?」貼文說明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女性移工,只是下午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貼文者質疑稱,誰倒垃圾會帶身分證?

    但移工就被警察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超商的椅子上,然後用警車帶回派出所並上腳鐐伺候,當警察發現她是合法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

  • 警執法7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8-17 20:52:29

    有家事移工團體在臉書發文,指出一名看護移工昨天下午4點多,從新北三重住處下樓丟垃圾,在路邊與朋友講電話,突然遭員警吼罵,要求拿出居留證,更把她上銬帶回。事後發現誤會後,一句道歉也沒有,還直接丟包路邊,分局長今天親上火線表達歉意,澄清沒有丟包,但員警執法確實有疏失,已經祭出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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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執法7 在 老天鵝娛樂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8-28 21:00:12

    老鵝特搜#423 黃捷/劉建忻/非裔槍擊案/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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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裔男子遭警連開7槍 美再爆警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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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執法7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7-22 2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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