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起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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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起訴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843的網紅陳清龍(Jacky Che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

  •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起訴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6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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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 公所調解:
    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起訴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8-14 18: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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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與權利失效

    作者:蔡嘉政律師/曾煥旭律師

    勞工與雇主間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屬於繼續履行之契約關係,應注重其安定性及明確性。其契約關係之存在與否,涉及勞工之勞務提供、勞工工作年資之計算、企業內部人力組織安排、工作調度,甚者,將使勞工無法取得賴以為生之工資進而影響其生活,對於勞雇雙方之權益影響甚鉅。因此,為避免勞雇雙方之契約關係長久處於懸而未決之狀態,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勞工有法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發生者,雇主或員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倘若逾30日之除斥期間始終止勞動契約,則不生合法終止之效力。然而,我國勞基法及相關法令並未針對勞工於發生遭解僱之勞資爭議時,應提出爭議、申訴或起訴之期間有所規定。對此,我國早期即有實務見解認為勞工如認雇主之解僱為無效時,應即時提出訴訟救濟,否則事隔多時人事全非,突然再行主張,解僱當時之證據多已滅失不復存在,雇主要舉證證明解僱為合法顯有困難,且雇主亦不可能任留空缺,長期虛位以待勞工提起訴訟,是勞工如未立即提出爭執或起訴者,自易使雇主認為勞工無意行使其權利,倘勞工於相隔多時後突然起訴主張雙方間之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其行為顯然有違誠信原則。

    此外,參酌德國勞動契約終止保護法之規定,雖與我國勞工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制度不盡相同,惟其就勞工對解僱合法性之爭訟明確定有一定期間之限制。因此,我國最高法院近年來判決即明確表示參酌上開立法例之意旨,認為於勞動法律關係中,針對勞工主張權利部分亦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甚者,亦有法院判決參照民法第129條及第130條關於請求權時效中斷之規定,認為勞工於請求確僱傭關係存在之時限至遲應於解僱之爭議事由發生後,於不逾6個月內為爭執意思之提出,倘如勞工有向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者,亦應於提出爭執或調解不成立之6個月內起訴,方得認為其無故意延宕其權利之行使。換言之,法院除審酌勞工有無聲請員工離職證明書或領取資遣費及相關津貼明細等相關客觀事實外,藉由發生類似時效中斷之效力,規制勞工應於一定合理期間內提起確認訴訟以利勞動契約之安定性,對於法院在判斷勞工有無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提供一明確之參考基準。故實務上就勞工權利失效理論之演進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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