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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調解不成立訴訟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三年前,就憂心的, 結果,醫糾法爭議,黨政協商後,果然還是已經亂了套! 「 重要的是,程序結構,定義要件,不能模糊! 」 2012 by Dr. A Nan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分析 重要的是程序結構,定義要件不能模糊! 台灣全民『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本...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已經進入最後階段,條例草案為香港第三方資助仲裁的改革和監管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第三方資助安排一般是指第三方出資者將會支付受資助的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的法律費用,以獲取從法律程序中得到的經濟利益作為回報。 是次政府最新的修訂,訂明只有代表任何一方行事的律...
調解不成立訴訟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18:58:49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與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
調解不成立訴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台灣當醫生很容易被告嗎? 媒體報導,在台灣當醫生,相較於其他職業,犯罪率特別高。而根據衛福部統計,2020 年就發生了 346 件醫療爭議相關的訴訟,其中刑事訴訟有 203 件。 —— 🏥醫療糾紛 許多發生醫療糾紛的病患或病患家屬常常對醫療人員提起訴訟,在刑事責任的部分,...
調解不成立訴訟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想跟大家分享關於受僱時「勞保」投保的問題,有些人可能會覺得不就系統點一點,哪來的困難😆但其中有蠻多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不管你是勞方還是資方(人資),以下的內容都很值得花點時間看看唷~ 一、投保日期➡️到職就要加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必須在勞工到職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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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訴訟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05-18 10:26:17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已經進入最後階段,條例草案為香港第三方資助仲裁的改革和監管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第三方資助安排一般是指第三方出資者將會支付受資助的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的法律費用,以獲取從法律程序中得到的經濟利益作為回報。
是次政府最新的修訂,訂明只有代表任何一方行事的律師不得為相關的仲裁或調解提供第三者資助,我歡迎政府接受我們早前在會議上提出的建議。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暫時未有具體時間表,政府會先成立兩個相關機構和訂立《第三方資助仲裁實務守則》,條例草案將交由立法會大會審議。
調解不成立訴訟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三年前,就憂心的,
結果,醫糾法爭議,黨政協商後,果然還是已經亂了套!
「 重要的是,程序結構,定義要件,不能模糊! 」
2012 by Dr. A Nan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分析
重要的是程序結構,定義要件不能模糊!
台灣全民『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本應由『政府稅收』救濟或『私人保險』分擔風險,法案有提議卻要特定族群負擔80%『醫療補償』基金?
(70%? 30% % ? 連1% 都不公不義。)
是否變成『變相對醫界與醫療人員徵稅』?
『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醫療行為並無『過失』,醫界,診所,基層醫療人員卻要大幅增加負擔,恐怕會爆發出走潮吧?
法案提議,反而成為『加速台灣醫療崩壞』法案提案?
《台灣醫療糾紛處理法》,已經研究討論了十幾年,如果,夾帶『醫療補償』基金引起如此混亂解讀與爭議,不如就分開立法吧!
按本法草案第三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領得補償者返還或代位追償之︰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屬於前條各款不予補償之情事者。
二、經司法裁判確認醫療事故之發生重大可歸責醫事人員者。
詳言之,草案於第30條排除可歸責之『醫療過失』之行為,仍然有『追究責任』(blame!)與『代位求償』之設計。因此,醫療風險補償基金,是為補償『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而非醫療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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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結構分析
No blame?No fault compensation?併發症(comlications)
1. No blame,不究責,台灣只有存在:病人安全制度(Patient Safety)。
2. No fault compensation:『不論』醫事人員『有無過失』,由政府設置補償制度,先行審議補償。
3. 本法根本不是No blame,而係【無(論)過失補償制度】(no fault compensation),限縮嚴重死傷條件,始得提出申請!
4. 然,又於第30條排除可歸責之『醫療過失』之行為,仍然有『追究責任』(blame!)與『代位求償』之設計 。
5. 法條定義只有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沒有定義『併發症』!
然而,程序上都是一樣:
過失:調解/補償-> 訴訟(刑訴、民訴)
非過失:調解/補償-> 訴訟(刑訴、民訴)
併發症:調解/補償-> 訴訟(刑訴、民訴)
6. 『過失』在法律上也嚴格定義,何謂醫療常規?注意義務? 法學上學說紛陳,可以寫不少碩士論文,姑且不予細論。
7. 併發症(comlications):
審議委員會還是會判斷,不可避免的風險 ,還是 可避免的過失,然而,程序上都是一樣!
8. 過失:
1.調解->不成立->訴訟(刑訴、民訴)
2.醫療事故補償->訴訟(刑訴、民訴)
非過失(不可避免的風險):
1.調解->不成立->訴訟(刑訴、民訴)
2.醫療事故補償->訴訟(刑訴、民訴)
併發症: 不可避免的風險 / 可避免的過失
1.調解->不成立->訴訟(刑訴、民訴)
2.醫療事故補償->訴訟(刑訴、民訴)
9. 本法的結構:
1.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爭議調解
2.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補償
3.損害要件:死亡、重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醫療事故類型、項目及金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審議程序:醫療事故補償審議委員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改革訴訟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共創信賴和平雙贏的醫病關係!
台灣《醫療糾紛處理補償法草案》芻議──
摘要重點,趨勢:
成立【醫院內專業醫療溝通調解員制度】
組織成立【台灣醫療溝通調解員研究協會】
1. 合理的病歷取得時間 (醫院內)
2. 【醫院內專業醫療調解員制度】(醫院內)
3. 【醫療爭議關懷協調小組】(醫院內)
4. 【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各縣市衛生局)
5. 【醫療糾紛專案調查小組】、(各縣市衛生局)
6. 【醫療爭議分析與法律諮商團體】(中立第三團體)
7.【組織成立台灣醫療調解員協會】(中立第三團體)
8.【醫策會支持推廣台灣醫療調解員之教育與訓練】(醫策會)
調解不成立訴訟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New ! << 這個國家恨醫師嗎?應該全民互助的醫療事故補償,卻要醫界出七成 ? >>
(文/陳豐偉)
其實,2012 年11月 A Nan Tsai在東京 早就大聲疾呼:
醫療人員沒過失 政客卻要他們負擔70%『醫療補償』基金?
小心!! 台灣醫糾補償法 變成 『加速台灣醫療崩壞』法案?
到底有多少人了解:
台灣全民『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
本應由『政府稅收』救濟或『私人保險』分擔風險,
法案卻要沒有過失的醫療人員負擔70%『醫療補償』基金?
是否變成『變相對醫界與醫療人員徵稅』?
醫界,診所,基層醫療人員卻要大幅增加負擔,恐怕會爆發出走潮吧?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分析
重要的是程序結構,定義要件不能模糊!
台灣全民『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本應由『政府稅收』救濟或『私人保險』分擔風險,法案有提議卻要特定族群負擔80%『醫療補償』基金?(70%? 30% % ? 連1% 都不公不義。)
是否變成『變相對醫界與醫療人員徵稅』?
『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醫療行為並無『過失』,醫界,診所,基層醫療人員卻要大幅增加負擔,恐怕會爆發出走潮吧?
法案提議反而成為『加速台灣醫療崩壞』法案提案?
如果,『醫療補償』基金引起如此混亂解讀與爭議,不如就分開立法吧,《台灣醫療糾紛處理法》,再拖?又要過五年了?
按本法草案第三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領得補償者返還或代位追償之︰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屬於前條各款不予補償之情事者。
二、經司法裁判確認醫療事故之發生重大可歸責醫事人員者。
詳言之,草案於第30條排除可歸責之『醫療過失』之行為,仍然有『追究責任』(blame!)與『代位求償』之設計。因此,醫療風險補償基金,是為補償『不可避免的醫療風險』,而非醫療過失!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分析
No blame?No fault compensation?併發症(comlications)
1. No blame,不究責,台灣只有存在:病人安全制度(Patient Safety)。
2. No fault compensation:『不論』醫事人員『有無過失』,由政府設置補償制度,先行審議補償。
3. 本法根本不是No blame,而係【無(論)過失補償制度】(no fault compensation),限縮嚴重死傷條件,始得提出申請!
4. 然,又於第30條排除可歸責之『醫療過失』之行為,仍然有『追究責任』(blame!)與『代位求償』之設計 。
5. 法條定義只有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沒有定義『併發症』!然而,程序上都是一樣:
過失:調解/補償-> 訴訟(刑訴、民訴)
非過失:調解/補償-> 訴訟(刑訴、民訴)
併發症:調解/補償-> 訴訟(刑訴、民訴)
6. 『過失』在法律上也嚴格定義,何謂醫療常規?注意義務? 法學上學說紛陳,可以寫不少碩士論文,姑且不予細論。
7. 併發症(comlications):審議委員會還是會判斷,不可避免的風險 / 可避免的過失,然而,程序上都是一樣!
8. 過失:
1.調解->不成立->訴訟(刑訴、民訴)
2.醫療事故補償->訴訟(刑訴、民訴)
非過失(不可避免的風險):
1.調解->不成立->訴訟(刑訴、民訴)
2.醫療事故補償->訴訟(刑訴、民訴)
併發症: 不可避免的風險 / 可避免的過失
1.調解->不成立->訴訟(刑訴、民訴)
2.醫療事故補償->訴訟(刑訴、民訴)
9. 本法的結構:
1.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爭議調解
2.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補償
3.損害要件:死亡、重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醫療事故類型、項目及金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審議程序:醫療事故補償審議委員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改革訴訟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共創信賴和平雙贏的醫病關係!
台灣《醫療糾紛處理補償法草案》芻議──
摘要重點:
支持成立【醫院內專業醫療溝通調解員制度】
支持組織成立【台灣醫療溝通調解員研究協會】
1. 合理的縮短病歷取得時間 (醫院內)
2. 【醫院內專業醫療調解員制度】(醫院內)
3. 【醫療爭議關懷協調小組】(醫院內)
4. 【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各縣市衛生局)
5. 【醫療糾紛專案調查小組】、(各縣市衛生局)
6. 【醫療爭議分析與法律諮商團體】(中立第三團體)
7.【組織成立台灣醫療調解員協會】(中立第三團體)
8.【醫策會支持推廣台灣醫療調解員之教育與訓練】(醫策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