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用途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用途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dmoll (Bruckner 9)看板PttLifeLaw標題[其他] 關於法院調解之後的一些...
事實經過:
兩造已於法院調解,之後已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問題:
1. 調解時法院是否有錄音,能否聲請交付錄音光碟?
2. 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十日內起訴,視為從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那麼如果要起訴,是否要另外寫一份新的起訴狀?
之前調解時繳交的被告戶籍謄本、現場照片、文件等,都要重新再繳一次嗎?
3. 十日內起訴的話,會是同一個承審法官嗎?(調解時法官說法對我方有利)
本來想說這些證明文件如果能沿用調解時的就很方便,如果都要從頭來一次,
那好像就不用急著十日內去起訴了:p 這樣會損失什麼權益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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