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詐欺刑事無罪民事賠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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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詐欺刑事無罪民事賠償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烏烏醫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傳來一則關於我的一樁醫療糾紛新聞。先謝謝大家的關心,我很好,心情完全不受影響。其實就像我鼓勵媽媽把流產、產後憂鬱等看似負面的事件書寫下來一樣,我也一直認為醫師紀錄醫療糾紛的過程,除了可以紓解情緒,還能幫助到其他受困於官司的同業們。既然有記者報導了,我想乾脆就來分享一下,不吐不快。 ...

  • 詐欺刑事無罪民事賠償 在 烏烏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0 07: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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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傳來一則關於我的一樁醫療糾紛新聞。先謝謝大家的關心,我很好,心情完全不受影響。其實就像我鼓勵媽媽把流產、產後憂鬱等看似負面的事件書寫下來一樣,我也一直認為醫師紀錄醫療糾紛的過程,除了可以紓解情緒,還能幫助到其他受困於官司的同業們。既然有記者報導了,我想乾脆就來分享一下,不吐不快。

    回想這個案例,在事前我就預感這一刀不好開,因為媽媽腹部脂肪較厚,所以分娩新生兒的過程中勢必會比較困難,開始剖腹時我便如臨大敵。動用更多人力協助,手術刀劃下去時,才發現不僅是脂肪,腹腔內也有輕微的沾黏,要把寶寶抱出來,著實得花上不小力氣。

    記得結束後,我的手術服被汗水濕透,右手也因過度用力痛了整天。所幸寶寶出來的時間沒有因此被耽擱,胎頭一露出子宮就放聲大哭,算是有驚無險。產婦在手術台上也頻表示「對不起,我很難開吧!感謝大家。」而當天嬰兒室就告知對方,新生兒在生產過程中傷到手而骨折,我深感遺憾但也明白我已盡力,因為這真的就是生產難以避免的併發症,該注意的我也都有做到,就算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也無法做得更好。

    沒想到事隔幾個月,所有的感謝和新生命的喜悅卻化為一封存證信函,指控我過失傷人,要求賠償。說不憤怒是騙人的,我覺得我好像辛苦救人的消防員,在大火中把人從倒塌的傢具中拉出,卻因救援過程不慎將民眾手拉傷而得吃上官司,讓我無奈地在內心怒吼「這還有天理嗎?」

    等沈澱了幾天,心情漸漸平復,我開始不斷告訴自己遇到了就勇敢面對,畢竟人民有訴訟的權利,更何況再怎樣想,情理法上我都站得住腳,沒有任何疏失。

    **有關醫師成了犯人的那些碎碎念

    只是直到踏入法庭那一刻,雖從小看過不少司法戲劇,聽過不少「前輩」分享被問話的經驗,心中的緊張感還是很強。尤其法警不假辭色把你身分證收走那一刻,被告的感覺更加濃厚,再加上聽到檢察官大聲斥責上一場的詐欺犯,我忽然有種「我是誰?我在哪裡?我到底做了什麼?」的荒謬感。與其說對那位產婦生氣,倒不如說我對整個制度感到不滿,為何我要和殺人、性侵、強盜犯一樣,被國家機器起訴,醫療糾紛有沒有除罪化的可能性?

    雖然知道疾言厲色、口氣很差是檢察官偵查的手法,我應該早有準備不會害怕,但對完身份,輪到我說明案情時,我還是可以清楚聽到自己加快的心跳聲,看到自己微微顫抖的雙手。

    小心翼翼地講完手術經過後,我補了一句「哎!當初媽媽也很感謝,誰知道.....」「最後一句是廢話,每個告醫師的病人當初都很感謝你,這句話你要記住」檢察官不耐地這樣打斷我。雖然有點殘忍,但這句話我卻至今牢記在心中。

    **開庭當成人生歷練 走過了似乎也就不那麼怕

    在調解委員會上,對方也曾提出賠償金尋求和解。坦白說在過去,醫師面對醫療糾紛時確實常有花錢消災的心態,一來免去出庭的麻煩,二來避免上報曝光。再加上律師也提醒我,這類案件通常會延宕多時,賠償是不合理的權宜之計,我承認有那麼一瞬間我也覺得認賠作收給錢了事算了,不要管什麼公平正義了。但認真一想,若我鄉愿地這樣做,豈不就是助長這種濫訴的風氣,成了共犯結構的一份子。「沒關係,拖就拖,養案子當養孩子。我們就和他耗」下定決心後,我和律師這樣說。

    後來事情也比我想得順利許多,開庭一回生二回熟,第二次的偵查庭,面對同一位檢察官,我似乎就不那麼害怕。不再。幫我出庭當證人的兩位學長也安慰我說,「沒被告過,產科學不算畢業啦!」當我為耽擱到他們工作而道歉時,他們還異口同聲表示:「也不是第一次上法院,當證人還好。」

    回想事件發生到最後刑事不起訴、民事無罪,轉眼竟過了兩年。雖然漫長但因有著老闆的支持和律師的協助,讓我的生活完全不受影響,反倒意外地增加人生經驗值,心理素質在過程中也提升不少。

    只不過這次新聞的曝光讓我蠻意外,很狐疑這有任何報導的價值?但也讓我再次應證在新聞標題中,醫師就是男醫師,女醫師很特殊,就得強調是「女」醫?趕快截圖保留下來,當作日後演講的素材。
    先生也在一旁開玩笑:「你真的長得不夠美,所以沒叫你美女醫師,而且也沒放照片,妳該建議記者放書的封面幫你宣傳啊!」好啦!雖然你是我最大的心理支柱,但你講話真的讓人白眼翻不完。

    最後我想和各位同行分享的是,雖然很不希望用到,但醫療糾紛險還是一定要保。另外和每個人該有家庭醫師一樣,平時最好要有自己的法律顧問,才不會在被告時慌了手腳。如果自己沒有疏失,大可不用怕「丟臉」就賠錢了事,我們又沒做錯事,據理力爭又有何不可呢!

  • 詐欺刑事無罪民事賠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13 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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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運作實務
    【作 者】楊智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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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其起訴期間、請求對象、賠償範圍皆有特殊限制,不同於傳統民事訴訟,不僅一般民眾在利用上產生困惑,實務操作的法官也常陷入「該如何處理」的窘境,本書先從基礎規定說明附民訴訟的程序特殊性,再從附民訴訟的起訴審查、審理過程到判決結果,歸納整理目前實務見解,分別從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角度,說明附民訴訟的開始與結束,俾供實務運作的參考與檢討。

    ✔系統性整理,加入新近實務見解,供實務運作的參考。

    ✔從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角度,說明附民訴訟的開始與裁判。

    ✔介紹附民訴訟的審理流程與周邊制度的利用差異。

    【章節簡介】
    🔺壹、緒 論
     一、立法原則
     二、程序適用依據順位
     三、法院審理附民訴訟的流程初略
     四、被害人使用附民訴訟的利益與不利益
     五、因犯罪而受損害的定義

    🔺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
     一、起訴程式
     二、起訴時期的限制與補正

    🔺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一、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事項特殊性
     二、未經明定而為實務所認亦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
     三、閱覽卷宗的限制
     四、特殊的缺席判決
     五、認定事實的附帶性
     六、同時判決的原則與例外
     七、不同時期起訴的附民程序差異
     八、特殊的程序連動影響
     九、當事人死亡的特殊處理
     十、不得在附民訴訟請求回復的損害
     十一、不需以附民訴訟回復的損害
     十二、刑事繫屬地方專業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

    🔺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與移送
     一、附民起訴不合法或有無理由
     二、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或駁回裁定之移送
     三、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附民審判而移送
     四、法院僅應就附民訴訟為審判時之裁定移送
     五、智慧財產法院的移送限制與特殊情況
     六、附民訴訟的移送與審級利益考量

    🔺伍、保全程序的利用
     一、應包括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應負釋明之責任相同
     三、附民訴訟作為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適格
     四、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的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轉換
     五、保全程序之抗告

    🔺陸、合會詐欺的附民訴訟損害賠償範圍
     一、合會成文化的舊慣變異
     二、合會詐欺案件的附民訴訟回復損害範圍
     三、探求損害計算程式
     四、小 結

    🔺柒、附民訴訟受刑法修正發還條款的影響
     一、適用發還條款的被害人
     二、主體異同與權利行使限制
     三、損害回復來源對象之異同
     四、損害回復範圍之異同
     五、適用程序之異同

    🔺捌、建議代結論
     一、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為由的判決駁回時期限制
     二、同時判決原則的修正
     三、調整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
     四、移送體系的建構完整
     五、對於刑事第二審法院審理或裁定移送附民事件的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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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刑事無罪民事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5-24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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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乍看新聞的話,一定會有人認為法官又亂判、歧視盲人,但真的是這樣嗎?
     
    📌新聞裡說:
     
    1. 法官不採納台大醫院鑑定意見,反而採納主治醫師意見,認為視力沒有低於0.01
    2. 司法對視障者存在刻板印象,認為其不能與一般人從事相同社會活動;視障好壞與生活機能好壞是兩件事,中途失明者可在生活上憑經驗反應。
    3. 司法審判有必要請專家團隊介入,包括神經科、視障專家、職能治療師一起鑑定
     
    這樣看起來,似乎被告含冤莫白,可是…
     
    🎸新聞裡沒說的是什麼?
     
    1. 主治醫師在99年開立了診斷證明書,確實認為被告視力低於0.01(也因此才獲得理賠)。直到100年做檢測時,因儀器檢查皆正常,但主訴與人為檢查項目表現差,才在診斷中判斷視力低於0.01的同時於診斷證明書中記錄「不排除裝病」
    2. 被告曾在醫師與保險專員面前表示雙眼難以對焦、無神;無法看清10公分距離之物;需使用輔助器具與他人幫忙等。然而,在99、100年間仍可從事各種運動、網球教學、飛盤跳接,於校園、街頭或餐廳走動時也沒有攜帶輔助器具,於人群中活動自如。
    3. 除了被告的眼科主治醫師,審判中也提出了彰化基督教醫院的視力診斷、台大心理系教授的視力診斷、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的詐盲測試、高雄榮總的視力診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診斷與振興醫院的視力診斷,其實有不少專業意見進入審判過程。
     
    看到這裡,你會不會覺得新聞裡說得有點太少了?
     
    整件事情會爆發,其實是因為被告對車禍肇事者提出高額的民事賠償,但肇事者發現被告的日常活動與視力健康者沒什麼兩樣,便長期蒐證被告自由活動、閃躲追逐或教學的影像,向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檢舉。被告一方面被錄下毫無障礙的生活痕跡,又在受檢舉後向眼科主治醫師要求開立視力轉好的診斷證明與申請進入盲人重建課程等等舉動,才使檢察官證實疑竇進而起訴。
     
    🎸這個案件說穿了是在審判「憑診斷認為有問題」但「憑經驗法則認為沒問題(看起來沒問題)」的一個案件。
     
    法官會不相信某些鑑定的結果,有一個原因在於某些視力診斷除了靠儀器,還需要受試者配合的測試,具有人為操縱的可能性居多,而從事實上來看案件中的某些鑑定過程確實也受到影響(例如,頻繁眨眼影響了測試結果),因此法官才會一一的審理並駁回被告的各種診斷證明書辯解,不能果斷地說這是「選擇性意見」或「刻板印象」。
     
    從法律上來看,法官也不受鑑定意見拘束。鑑定只是作為「一種」證據方法,並不是「唯一」的正解。假如鑑定證據是+50,但其他各種證據綜合顯示-100,法官也不能漠視其他意見而認為結果是正的。
     
    我國目前與保險金詐欺相關的刑事案件,公開資料裡有約莫500筆的判決資料,而其中有罪的比率將近7成,其中將近3成的刑度是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判刑雖不算重,但有罪比率並不低。
    由於詐欺罪不能再上訴到第三審,因此這個案子算是暫告一個段落了。能不能再改成無罪,就要看被告方能不能提出新事實、新證據來聲請再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