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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害債權舉證責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 第317期(2021,10)
政府機關與各項公務之運作,端賴文官體制與公務員之良善治理。但公務員與其僱傭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一般之私法人與其受僱人間之一般契約關係,而有一定之身分、資格、任用、晉升、退休、撫卹與各項職務執行評估之特殊規範。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相關公務員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均由特殊之法律規範,且其救濟亦有特別管道,甚至僅有內部救濟管道。然而近來由於此等特別關係之再檢視,相關「特別」之處越來越少,而公務員關於其權利救濟亦有真正外部化之司法救濟。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錦堂教授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員訴權、許育典教授以該號解釋後之公務員程序保障等議題,提供嶄新的分析與省思。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忠五教授對最高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之告知義務、王皇玉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沈冠伶教授就民事法院數位轉型與現代化等議題,均有精彩的闡述與論證。郭大維教授與劉明生副教授,則分別就今年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公害事件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提供了即時性之論述。而中國大陸學者部分,本期則有方堃教授就環境法與稅法之互動、魏求月講師就涉外網路人格權紛爭之管轄決定,進行新穎的法學思考。同樣關於新興熱門涉外議題,吳光平副教授就跨國同性別結婚之準據法問題,分析了既有涉外民法的適用困境與修法建議。
關於實務見解之闡述,李素華教授就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許恒達教授針對詐欺罪之新近判決動向,均有第一手的評論。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公務員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
🎯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
──德國法之比較/黃錦堂
🎯法治國下的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與程序基本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程序保障/許育典
【法學論述】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引發的問題/陳忠五
🔸論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王皇玉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
──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論2021年1月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郭大維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劉明生
🔸環境保護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法理思考
──以優化環境法與稅法的功能配置為切入點/方堃
🔸涉外網路人格權糾紛中「損害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分野與修正
──兼評2019年《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決議之第5條/魏求月
【專題講座】
✒臺大民商法判決研究會系列之一
再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李素華
✒國際私法新趨勢系列之二
論跨國同性別二人之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現在與未來/吳光平
【實務選評】
◾刑法裁判精選
──詐欺罪之近期判決動向/許恒達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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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害債權舉證責任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一分鐘】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作者:賴冠霖
我國公司法在2013年1月增訂第154條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修法理由提到,此項增訂係參考英美法中“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而來,目的在於避免股東利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而濫用法人制度使公司債權人權益受有損害,因此立法者希望透過否定公司法人格來突破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使股東在特定情況下亦須對公司債權人負責,進而保障公司債權人之權益。
相對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美國實務上另有所謂“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而此原則又以發動者為公司股東或公司外部第三人而分別區分為“內部反向”與“外部反向”。內部反向”與“外部反向”最大之區別在於,前者係公司內部股東在外部第三人反對下主張揭開公司面紗,而使其得對第三人主張權利或將公司資產置於自身之下以便保護;後者則是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內部股東反對下主張揭開公司面紗,而使其得以對股東之債權來向公司請求清償。
而一樣均係以公司外部第三人所發動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外部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不同之處在於,主張外部反向時,外部第三人係希望藉此來促使公司資產置於其對股東之債權請求權之下,以滿足其債權;而傳統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則是外部第三人希望藉由將公司股東置於其對公司債權所得請求之對象之一,以滿足其對公司之債權。舉例而言:今A債權人對B公司有一債權,但B公司並無足夠資產來滿足A債權人之債權,惟B公司有一子公司C係有充足資金之公司,此時,A債權人即得藉由主張“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來向C公司請求清償A公司對B公司所有之債權。反之,若在上例中將B公司改為C公司的子公司,則A公司所需主張的即為傳統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不論是“傳統的”或“反向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均係對股東有限責任及公司獨立法人格制度之否定,因此不論在美國實務發展上或我國學者討論上,都認為此種例外原則之適用應格外謹慎,美國最高法院曾指出,原告須舉證證明被告係透過控制公司的方式來規避個人義務、遂行詐欺或犯罪、從事非法或顯失公平正義的行為,並且在考量對其他無辜股東或合夥人之權益以及債權人是否已無其他救濟方法之情況下,方得使用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