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第244條立法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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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244條立法理由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9 17:23:48
    有 50 人按讚

    <禾你說法—談最高法院最新關於債害債權要件的解釋>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如果將自己的財產處分給他人(無償或有償),有害債權人的債權的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不過,若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是對於特定物(例如針對特定不動產),而非一般金錢債權,此時是否還有上面撤銷相關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歷來是有不同見解。面對這樣的爭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表示此問題將交由大法庭裁判(如下),後續的發展如何,將嚴重影響實務上諸多債務糾紛的攻防策略,非常值得關注。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裁定(節錄)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89年5月5日民法第244條第3項修正施行後,甲基於借名契約終止後對乙之特定物返還(下稱特定物債權)請求權,於未轉換為金錢損害賠償債權(下稱金錢債權)請求權前,倘乙陷於無資力,甲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系爭應有部分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

    三、本院先前裁判法律見解
    ㈠甲說:肯定說
    理由:修正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規定,係基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即撤銷權之規定,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此觀修法意旨固明。然於債務人違反特定物債權之履行,而得轉換為金錢債權時,倘債務人之資力已不足賠償損害,或其所為之無償行為,將引致不足賠償損害而有害及債權者,仍屬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此時該特定物債權之債權人,自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
    ㈡乙說:否定說
    理由:修法後民法第244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為「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易言之,撤銷權之規定,係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確保特定債權而設。爰於第3 項增訂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之規定」。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債權,倘未轉換為金錢債權,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103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

    四、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

  • 民法第244條立法理由 在 楊智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1-12 12:00:01
    有 244 人按讚


    行政院大打臉,歡迎大家分享參考囉 <3 11/24 兩好三壞記得去投票!

    行政院意見書

    第10案(婚姻定義案)
    行政院表示大法官第748號解釋,相同性別兩人得依民法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上開解釋雖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惟依其解釋意旨,婚姻應已不限於一男一女。
    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第11案(禁止同志教育案)

    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係採融入式教學,並非單獨一門學科,且「同志教育」係教育學生瞭解並尊重不同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內容包含尊重個人性別特質差異、肯定多元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清楚讓學生認知其個體差異並不會影響個人能力及與他人之互動關係,期能營造無偏見歧視之性別友善教育環境,以及預防校園性霸凌事件,落實對學生權益的保障。又查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若僅係對同志教育之部分教材、教學法有相關疑義,則已可由權責機構國家教育研究院依相關規定與機制進行討論與處理,倘欲於國民教育階段廢止「同志教育」,則將難以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亦將無助於提升學生之性平意識。

    且本案公民投票案理由書稱「同志教育極易將原本經過諮商輔導以後會進入兩性自然互動的學生,導引至同性結合的關係,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鉅」,除係出於對同志教育目的之誤解外,亦隱涵對同性性傾向者之歧視及刻板印象。對此,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即特別指出「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而欲消除對同性性傾向者之歧視及刻板印象,於國民教育階段,即落實包括同志教育內涵的性別平等教育,實為正途。

    第12案 專法案

    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

    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詳讀全文 https://hackmd.io/c/Hk7SAIH6Q/%2Fs%2FByTGtu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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