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訴願行政訴訟流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訴願行政訴訟流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訴願行政訴訟流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訴願行政訴訟流程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0萬的網紅報導者 The Repor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報導後續追蹤【痛痛女孩增加中!兩年內至少19位女孩施打HPV疫苗後疑似出現嚴重不良反應;立委質疑疫苗施打前資訊揭露不足、呼籲正視個案處境】 《報導者》於前年(2018年)5月推出《跨國追蹤:HPV疫苗政策下的黑布》專題報導,獨家披露台灣首宗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訴訟案。當年14歲的女孩Be...

  • 訴願行政訴訟流程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14 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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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導後續追蹤【痛痛女孩增加中!兩年內至少19位女孩施打HPV疫苗後疑似出現嚴重不良反應;立委質疑疫苗施打前資訊揭露不足、呼籲正視個案處境】
     
    《報導者》於前年(2018年)5月推出《跨國追蹤:HPV疫苗政策下的黑布》專題報導,獨家披露台灣首宗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訴訟案。當年14歲的女孩Bella在接種能有效預防子宮頸癌的HPV疫苗後,疑似出現疫苗不良反應,即不明的關節疼痛,後診斷為「幼兒型多發性關節炎」。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雖給予3萬元醫療費用補助,但最後判定與疫苗無關,Bella的父親於2017年提出行政訴訟,去年(2019年)高等行政法院判Bella勝訴,衛福部卻召開記者會提出上訴,全案目前仍在審議中。

    而今(14日)立法委員林淑芬協同台灣女人連線、Bella父親及另一位痛痛女孩Amber的父親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應正視接種HPV疫苗後產生的不良反應個案,建立更完善的不良反應回報與監測系統,並進行國內HPV疫苗的本土研究。

    在《報導者》獨家披露Bella訴訟案之後,台灣女人連線(後稱台女連)常務理事黃淑英表示,至今共接獲19位少女在接種HPV疫苗後疑似出現不良反應,其中15人被診斷為自體免疫疾病,且有8人都與Bella的症狀相似。除了Bella的案例,國內第二起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則在今年9月以「症狀與疫苗無關」,被判敗訴。
     
    ■痛痛女孩Amber父親:因為看到報導,我才知道,女兒身體疼痛可能與疫苗有關
     
    其中一名受害者Amber的父親今天在記者會上指出,Amber原本是一位喜愛運動、拿過不少田徑獎項的女孩,卻在去年9月在學校施打HPV疫苗第二劑後,出現頭痛發燒、關節腫脹的症狀。Amber在診所就醫時,醫師也難以找出病因,後來甚至沒有檢查就說「與疫苗無關」。

    「當時我真的手足無措,不知道該怎麼辦了!」Amber父親向《報導者》記者表示,後來輾轉看到當初的報導與台女連為Bella舉辦的記者會,找到了台女連與Bella父親,進而發現Amber與Bella的症狀幾乎相同,他後來帶Amber到風濕免疫科就醫,才確認自己的女兒身體疼痛,可能與疫苗有關。

    Amber父親表示,相信政府是出於良好立意推動疫苗政策,但是如今有愈來愈多痛痛女孩,衛福部應該正視這些少數,重新檢討施打流程、增加仿單上對不良反應風險的宣導,也應該提供更多醫療支援管道,「不希望像我一樣,浪費很多時間,找不到正確的治療方向。」
     
    ■國內第一起訴訟初審勝訴、衛福部上訴中,第二起敗訴
     
    但即便痛痛女孩人數增加,政府目前仍不認為不良反應與疫苗有關聯。今年9月,國內第二起痛痛女孩Sharon的訴訟案,在歷時3個月後,被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Sharon在2017年11月在學校接種HPV疫苗第二劑,5日後出現身體多處疼痛、發炎、關節腫脹等症狀,經診斷也是幼年型多發性關節炎。Sharon父母提出訴願,VICP認為,疫苗活化時間需要7到60日,Sharon在施打後5天發病,因此與疫苗無關,不予救濟;Sharon父母再提行政訴訟,被高等行政法院以「原告之訴駁回」。

    而2016年第一起訴訟案,Bella父母提出訴訟後,高等行政法院於2019年4月判Bella勝訴,強調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是一種社會補償,「政府應負更多的舉證責任」;如果反過來要求民眾負擔過重的舉證責任,其實反而不利於人民自願接種疫苗。但黃淑英表示,VICP卻在之後召開記者會,批評法官無視醫學專業,衛福部隨後上訴,如今已過了一年多,全案仍在審議中。
    (#延伸閱讀,台灣首宗HPV疫苗訴訟完整報導:http://bit.ly/2v9YTnD)

    Bella父親表示,Bella一案在VICP小組中,被認定「與疫苗無關」,甚至指出「是Bella原本就有病」。訴訟一審勝訴,卻又「被(衛福部)上訴」,至今都還沒有結果,「衛福部甚至請了3位律師來跟我們打官司,他們真的不應該花大錢來跟老百姓對抗,應該要把經費花在疫苗不良反應後續的追蹤與協助才對。」

    兩起訴訟案症狀相同,Bella案纏訟多年、勝訴又上訴;Sharon案只花了3個月就被駁回。專長公共衛生法律及倫理的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系副教授林欣柔表示,目前國際上的大規模流行病學研究認為,幼兒型多發性關節炎與HPV疫苗接種沒有因果關係,罹患這類關節炎的人口,並沒有因為接種疫苗而有增加的趨勢。

    林欣柔進一步表示,Bella訴訟案在一審時,衛福部提出國際流行病學的研究,而Bella方則提出在美國有相同症狀,但美國的VICP予以救濟的案例。在兩方證據相抵觸之下,法院在一審時要求行政機關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兩者無相關;法院認為,在查無其他發病原因下,時序上「無法完全排除」與疫苗接種的關聯性,遂判Bella在一審時勝訴。

    而在Sharon案,林欣柔說,因為在一開始的病理機轉上,研究證實疫苗活化需要至今7天,「發病時間就打斷了因果關係的證明,是讓訴訟快速被駁回的可能原因之一。」
     
    ■國健署:本土研究明年中有結果;黃淑英質疑:政府判定疫苗與不良反應無關,研究如何呈現真實?
     
    Bella父親強調,施打HPV疫苗對多數人都有幫助,但疫苗本身就有十萬分之一機率的不良反應,政府應該做好事前的告知風險義務,以及事後相關的監測。

    立委林淑芬說,召開記者會並非挑戰HPV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接種受害的救濟也不是你對我錯的概念;接種疫苗是為了公共利益,政府花錢鼓勵民眾都去打,而且施打人數也超過了10萬人,政府當然應該善盡責任,正視不良反應個案。

    對此,今日出席記者會的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表示,國健署自2018年開始對國中女生公費施打HPV疫苗後,至今已有15萬人施打,接種率達86%,不良反應通報個案約210人,其中包含暈針、頭痛等症狀。此數字不包含在公費實施前,每年就有約10萬人以上少女,經地方政府補助施打。吳昭軍說,少女在施打前,都會收到學校提供的「給家長的一封信」,內容有衛教與資訊揭露。

    但林淑芬在現場直接掃描衛教資訊單張上的QRcode,卻發現內容裡的副作用說明僅為簡單描述,並非疫苗仿單完整版。

    黃淑英等人質疑,衛福部參考的HPV疫苗資料都來自藥廠、國外研究,不應直接適用、類推到台灣民眾。吳昭軍則回應,今年國健署已經委託單位進行HPV疫苗的本土研究,明年中會有結果;在現場媒體詢問委託單位為何時,吳昭軍表示,委託的公司是「智醫海量數據公司」,主要是進行大數據研究,並非學術研究單位。

    痛痛女孩人數增加中,黃淑英強調,「像這19個痛痛女孩,去訴願、訴訟的都被駁回,認為不良反應與疫苗無關,判定上就不算在不良反應裡,要怎麼累積數據、呈現真相呢?」

    黃淑英表示,政府若將不良反應個案都排除,做出來的本土研究完全沒有意義;目前HPV疫苗是國健署公費提供給國中女生施打,在施打前,也應該讓家長充分了解接種的風險,政府更應主動提供家長清楚、明確的不良反應通報管道,讓個案可以快速得到治療。(文 / 陳潔 )

    #延伸閱讀
    【「政府應負更多舉證責任!」首宗HPV疫苗訴訟,「痛痛女孩」勝訴】http://bit.ly/2v9YTnD
    【全球「痛痛女孩」的吶喊,10年來為何被消音?】http://bit.ly/2KKLIA1
    【跨國追蹤專題:HPV疫苗政策下的黑布】https://www.twreporter.org/topics/hpv-vaccine

    #HPV #疫苗 #不良反應 #衛福部 #痛痛女孩 #報導者

  • 訴願行政訴訟流程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1-14 18: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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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考生超強企劃篇──學測公民搞不懂這些 不要進考場!PART 2

    #歡迎分享做功德
    #有隱藏版跨科試題喔

    *考前不到3天,周老師今年特地邀請內湖高中公民大家庭合力撰寫,包含姜淑慎老師、沈倩伃老師、劉炳勛老師和新秀郭益恩實習老師,感謝眾老師一起發想「微翻轉」學測公民素材,服用時 #建議翻查課本或自己整理好幾個月的複習筆記!

    ▋ 時事四:被記過、補考成績被打折的學生,都有權可以告上法院囉!大法官784號解釋讓學生救濟權更進一步!

    這次釋憲改變了「大專院校以下學生」的救濟管道,對於高中生的大家可說是息息相關!過去基於學校與高中生的特別權力關係,認為高中生僅有被退學或開除學籍,因而損及「受教權」,學生身份被剝奪時,才可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如果學校只是基於「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例如記過、記警告時,大法官認為校內申訴途徑的救濟就夠了,並無提起行政爭訟的必要。

    1.學生救濟權

    784號解釋則貫徹憲法「有權利,就可以救濟」的訴訟權保障,若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例如身體自主權、言論自由、財產權或人格發展權等,因學校處分而遭受侵害時,在不服校內申訴管道後,亦可繼續行使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救濟權,不再以退學處分為限。

    但也要提醒大家,為避免濫用司法資源,並不是所有處分都可以請求喔!行政法院還是會依個案判斷,並尊重學校的教育專業,如果干預很輕微,就很難說是構成基本權利的侵害!

    可以看看→中央社 (2019)。大法官釋憲鬆綁 各級學生權利受侵害可提行政訴訟。參考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0255003.aspx

    2. 行政救濟

    學校的處分是國家公權力措施的一種,不論公、私立學校都算,因此適用公法上的權利救濟哦!還記得訴願跟行政訴訟的流程嗎?要對哪個機關提出呢?而在訴願未果,判決又敗訴,窮盡救濟途徑後,你還可以怎麼辦?
    #關鍵字:大法官違憲審查制度、憲政主義

    3. 人權的保障與落實

    幾位大法官也強調總算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這裡兒童的定義是18歲以下哦)。《兒童權利公約》是哪個國際組織訂出的呢?你知道我國早已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有聽過哪些校規內容違反公約而侵害兒童權利呢?最後,別忘了回顧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普世人權的關係!

    ▋ 時事五:肚子餓了!不能出校門買午餐,沒關係打通電話請「外送平台」送到學校就好啦!

    美食外送平台,為消費者提供了品嚐美食又不用出門的麻煩。許多外送員也是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增加一些收入。自由市場運作起來,看來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

    1. 市場機制與外部效果

    但因外送平台的盛行,街道上出現了許多外送員,不時看到揹著小盒子的外送專車,道路比起平常擁塞、廢氣似乎也更嗆人。外送員因搶快而造成各種交通事故,已嚴重影響用路人的生命安全。這些外部性,都是由社會共同承擔的。

    2. 行政法、外部效果的政府對策

    2019年底,因數位年輕外送員之死,促使政府重視此一問題。其相關勞動權益也受到關注。然而,政府究竟要「直接管制」進行「行政管制」,還是下「行政指導」,引導業者遵守?

    3. 契約自由的限制

    你知道嗎?由於勞動部確認外送平台業者對食物外送員有指定工作時段、穿品牌制服、用品牌保溫箱等要求,依此認定食物外送員和外送平台具備組織從屬性,即雙方具有「僱傭」關係,一切均應依照勞基法之規定。是雇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不是你這三天需要搞懂的事,重點是:為什麼政府這麼雞婆,要透過立法來限制契約自由?為什麼勞動契約的資方不可享有完全的締約自由?

    可以看看→經濟日報 (2019)。外送平台僱傭關係 勞動部採個案認定。參考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38/4135687

    ⭕️ 隱藏版:跨科試題登場

    你知道108學測史地公大亂鬥的考題,讓考生寫得頭昏腦脹嗎?那就一定要來看跨科試題!

    【本題已出題於108-1 內湖高中高三期末考】

    #多選題

    某一政治事件的爆發蔓延全國,形成大規模傷亡。當時的民意機關籌組解決問題的處理委員會,不僅成為官民間的橋樑,也提出政治改革訴求。該委員會提出訴求包括:「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非武裝之集會結社絕對自由」、「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等,如果依據現代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的理念評論該事件,下列評論哪些較為適當?
    (A)該政府於當時並非實踐憲政主義的民主政體,因此未能回應民間訴求
    (B)所提出的訴求已涉及勞工團結權及團體爭議權,可促進社會權的保障
    (C)所提出的訴求主要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範內涵最為相關
    (D)若依我國現行憲法規範,當國家遭遇上述危難可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權
    (E)若依我國現行憲法規範,集會結社的權利已透過法律保障享絕對自由

    #歡迎在留言處作答喔,0115傍晚公布答案!

    #敬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教育用途請註明出處 #禁止未經授權之商業用途

  • 訴願行政訴訟流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05 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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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惇安智財快訊 第119期
    2019年2月27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臺灣]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推動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制度革新 <作者: 林玄原 /王惠玲>

    關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台灣雖持續跟進國際立法潮流,並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以提升司法機關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專業性及效率;但在行政救濟方面,較美國、日本等國家之三級三審多一個審級為四級四審。為提升影響行政救濟之效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目前規劃將專利、商標複審及爭議案件簡併為三級,並擬設立「專利商標複審及爭議審議組」進行審決;不服審決者,將以程序相對人為對造提起訴訟,希望藉由最具利害關係之兩造當事人訴訟,達到訴訟經濟之目的。

    有關簡化專利行政救濟層級,將分為不同層面進行,包括:

    (1) 在申請案方面,規劃成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以簡化現行初審及再審制度、導入(發明.設計)初審核駁案件「前置審查」制度、以及將複審案件由現行1名之審查委員增列為3名以上審查委員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查。

    (2) 核駁複審流程方面,規劃參考日、韓及中國大陸立法實務導入前置審查制度,並參考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查暨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日本審判部、韓國審判與訴願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IPTAB)及中國大陸專利複審委員會組織架構,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組。

    (3) 專利舉發案之規劃將成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以進行舉發案件之審理、由現行2名審查委員增列為3名以上審查委員以「合議制」方式進行審查、舉發案件原則上採「言詞審理」方式進行,但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書面審理、以合議審查及言詞審理之制度導入高於最低程序保障之一般規範並以實質相當訴願層級之保障內容,簡化救濟層級。

    (4) 行政救濟層級,規劃以兩造當事人架構,進行後端爭訟;並擬於專利法新增「舉發案件當事人對爭議決定不服者,應以申請人或相對人為被告,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撤銷訴訟。」及「前項撤銷訴訟,就有關適用法律及其他必要事項,法院可徵求專利專責機關的意見。」

    有關商標行政救濟程序,制定方向有二,包括:

    (1) 廢除現行異議制度,商標註冊違法性問題統一透過評定制度解決。

    (2) 保留異議制度,異議事由維持絕對與相對不得註冊事由,不服審議組(成立與否)之決定可直接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

    由於本次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制度革新屬於重大革新,故就推動專利、商 標爭議案件簡併行政救濟程序、推動兩造對審制度等部分,於2019年2月25日舉行公眾諮詢會議以蒐集各界意見,期能更完善本制度。

    參考資料: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95199&ctNode=7127&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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