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計程車客運業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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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計程車客運業定義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賴峰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受理運輸及倉儲業者提交施打疫苗名冊 全縣符合第7類「運輸及倉儲業者」可向縣府提交接種名冊,遊覽車、載客小船可洽旅遊處,倉儲業者可洽建設處提交,由縣府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再報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核准後,衛生局將依核可名冊通知接種。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運輸及倉儲業者」定義,為從事以各種...

  • 計程車客運業定義 在 賴峰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5 18: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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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運輸及倉儲業者提交施打疫苗名冊

    全縣符合第7類「運輸及倉儲業者」可向縣府提交接種名冊,遊覽車、載客小船可洽旅遊處,倉儲業者可洽建設處提交,由縣府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再報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核准後,衛生局將依核可名冊通知接種。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運輸及倉儲業者」定義,為從事以各種運輸工具提供定期或不定期之客、貨運輸及其運輸輔助、倉庫經營、郵政及快遞等行業。附駕駛之運輸設備租賃亦歸入本類。

    目前旅遊處已執行各鄉市交通船、市區客運及計程車人員造冊,衛生局已陸續安排接種期程,請民眾接獲院所通知,攜帶健保卡、身分證前往接種。

    縣府受理「運輸及倉儲業者」名冊資訊如下:

    運輸業:旅遊處交通陸務科,電話:06-9262535

    倉儲業:建設處工商發展科王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339

  • 計程車客運業定義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31 16: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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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計程車客運業定義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23 17: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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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疫情重點【新增1例為磐石艦軍人;陳時中:官兵若為接觸者,無法定義務接受疫調;腳底長水泡可能為新症狀;兩岸直航、來台轉機兩大禁令皆延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3日)宣布新增1例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個案,是一名20多歲的磐石艦軍人。他於4月19日陸續出現喉嚨癢痛、咳嗽等症狀,21日採檢後確診,目前磐石艦上已有29人確診。

    至於磐石艦官兵的血清採檢結果,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部長陳時中表示,3個實驗室(台大、中研院、昆陽實驗室)還有2個實驗室資料未搜集完全;指揮中心同時也有進行PCR採檢、向確診官兵了解相關症狀的發病時間與病程等調查。3種疫調結果都完成,會需要一些時間,也需要整個疫調團隊來研判結果。

    目前針對磐石艦案的採檢也較其他案件更積極。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說,現已提醒地方衛生局,磐石艦確診個案的親密接觸者,在隔離5天後,須由衛生局安排,透過救護車或民眾自行開車,送醫採檢。

    此外,昨(22日)晚間,武漢類包機中1名小朋友發燒就醫,現正採檢中。全台目前共427例確診,包含6例死亡,253例解隔離,其餘隔離治療中。

    針對原先4月29日到期的禁令「限縮兩岸航空客運直航航線」,以及4月30日到期的禁令「全面禁止旅客來台轉機」,陳時中表示都會繼續延長執行,觀察疫情變化再決定何時解禁。
     
    ■今日確診個案過潛伏期才發病,張上淳:集中檢疫有必要性
     
    今天確診的磐石艦官兵,4月19日才出現症狀。指揮中心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張上淳表示,先前確診的個案,從發病到採檢都已經過一段時間,才可能出現一採陰、二採陽的現象,而今日的確診個案並不相同,此案之前沒有症狀,可能是在潛伏期,因此一採為陰性,如今過了潛伏期,才出現症狀,因此二採確診陽性。這也說明雖然已經全面採檢過一次,仍需要集中檢疫隔離,觀察後續是否有人出現症狀。

    陳時中表示,這種情況與境外移入個案類似,確診個案從機場入境時,並非全部都在機場就發病、被攔截,大多數的確診個案還是在居家檢疫期間,才出現症狀而採檢確診。
     
    ■擴大篩檢醫護全陰性,陳時中:本土相對安全,磐石艦案屬獨立案件
     
    至今台灣已有11天沒有本土個案,陳時中表示,這代表本土相對安全,不過國際情況嚴峻,加上還有磐石艦染疫案,現在仍處在嚴密的監測期。但也不需要過度衍生,認為台灣不安全,畢竟磐石艦是從外面進來,不是在台灣本土爆發,只是來源還需要研判。目前指揮中心將磐石艦案視為獨立事件來分析,做相關的疫調、隔離與採檢。

    有媒體詢問社區是否藏有未被發現的無症狀個案?陳時中表示,當然可能會有,但絕對不會很多,因為無症狀個案一定會搭配一定比例的有症狀個案,現在還沒有看到這種情形,因此「隱藏個案不敢說沒有,但應該很少。」

    張上淳表示,台灣也很早就擴大對醫護人員採檢。從國外例子發現,COVID-19造成不少醫院群聚案,因此台灣很清楚知道醫護人員需要被保護,除了提供裝備外,自2月27日起,醫護人員有肺炎症狀,一律納入通報採檢;3月下旬,再擴大到有發燒、呼吸道症狀一律停工且採檢。

    自3月30日到4月15日,指揮中心針對醫護人員擴大採檢監測1,852人,結果全數陰性。台灣能與國外狀況不同,張上淳說,是因為一開始就有提供醫護人員足夠裝備,加上努力監測,沒有漏掉確診個案,因此沒有發生傳染給其他醫護的狀況。
     
    ■腳底長水泡為COVID-19新症狀?張上淳:有些確診個案有類似病徵
     
    近期有許多國外研究提到,腳底水泡可能是COVID-19的症狀。對此,張上淳表示,確實有看到相關報告,而國內的確診病人因為都在負壓隔離病房內,病人自己若沒有主動描述腳底有水泡、皮膚紅,醫師不見得會觀察到。不過,根據各醫院主治醫師回報,有發現部分病人出現類似情況;日前已解除隔離的個案,也曾有一段時間出現水泡。

    另外,也有文獻提到,確診個案有肝損傷情形。張上淳說,在目前個案中,幾乎都維持正常,僅少部分肝指數有輕微上升,「我親自詢問的個案幾乎很快就恢復,並沒有造成肝損傷問題。」至於眼睛分泌物是否也有病毒?張上淳表示,新加坡眼科曾對眼睛分泌物培養病毒,發現並沒有,國外目前對此仍沒有定論,而台灣臨床沒有發現確診個案有結膜炎等眼睛症狀。

    此外,台灣感染症醫學會秘書長、台大醫院感染科主治醫師謝思民表示,目前篩檢的標準方式,就是台灣所用的RT-PCR病毒核酸檢測。媒體詢問國外採用的唾液篩檢方式是否可行?張上淳說,台灣在2003年SARS期間就用過類似方法,還曾發表報告認為是一可行方案。這次台大醫院在初期照顧確診個案時,也曾用過唾液篩檢法,讓確診者口含10到15cc的生理食鹽水漱口,再吐到無菌罐子內,可以得到陽性結果。

    張上淳說,之所以會有唾液篩檢法,是因為怕進行PCR篩檢時,病人會因為篩檢中的不適反胃,增加篩檢醫師的風險。不過目前此方法的敏感度還需要驗證。
     
    ■官兵在帛琉被感染?新光醫院:帛琉過去1個月無肺炎個案
     
    4月18 日磐石艦官兵染疫爆發後,第一時間陳時中表示,此案為境外移入,認為帛琉可能有黑數。但帛琉自4月15日起陸續檢驗32位醫護人員、48位我駐帛琉大使館人員,均呈現陰性。帛琉政府更在4月20日宣布,未來3週內將針對飯店、機場港口、醫護等高風險人員約500位逐一篩檢。新光醫院行政副院長洪子仁表示,目前仍需更多證據才能判定官兵是否真的在帛琉染疫。

    3月7日,一名美籍醫療人員在帛琉出現咳嗽等疑似症狀。洪子仁表示,當時帛琉並沒有篩檢能力,該案當時由新光醫院協助採檢教學,並將檢體送到台灣疾病管制署檢驗,後呈陰性。隨後,帛琉於4月1日建置可檢驗COVID-19的P2實驗室,並由台灣外交部、新光醫院協助採購RT-PCR檢驗機器、生物操作箱等設備,於4月15日全數建置完畢。

    雖然在15日以前,帛琉確實沒有檢驗能力,但根據新光醫院了解,帛琉自3月7日起,當地唯一一家醫院,並沒有任何一個案例經X光檢驗後發現肺炎,目前擴大篩檢結果也都呈陰性。洪子仁說,帛琉人口少,僅2萬人、但遍佈200多個島嶼,當地甚至連紅綠燈都沒有,社交距離非常足夠,氣溫也幾乎都在30度以上。究竟磐石艦官兵是否在此染疫,還需要更多的疫調資料才能肯定。
     
    ■移工不得入住集中檢疫所,陳宗彥:雇主符合一人一室檢疫規定,仍可申請來台
     
    日前勞動部宣布,移工入境需要集中檢疫14天,但指揮中心突然宣布,集中檢疫所自4月21日至5月5日暫停收治移工,是否會影響移工入境,以及後續的照護需求?

    指揮中心副指揮官、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目前的規定有二,第一,移工入境須在集中檢疫所隔離2週;第二,業者須提出一人一室的居家檢疫空間,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審視符合規範,就可申請移工入境。他表示,自4月上旬就已沒有移工申請入境的案件,4月21日宣佈集中檢疫所停止收治一事,是因應磐石艦案調撥集中檢疫所空間,因此先暫停收治移工。不過,仲介或雇主依然可以提出一人一室空間來申請。

    陳時中則說明,由於已在台灣的移工可以申請延長時間,不會說移工「只有出去、沒有進來」,應不會有照護需求無法緩解的問題。近期因為磐石艦案、2班武漢類包機,都需要集中檢疫所,因此才把空間預留下來。
     
    ■高市擬對拒絕疫調官兵開罰,陳時中澄清:可幫忙協調,但接觸者無法定義務接受調查
     
    針對高雄市政府表示,有24名敦睦艦隊官兵拒絕疫調,市長韓國瑜表示,若今日下午5點不配合,將依法開罰。對此,陳時中表示,在2月9日就已發公文給各地方單位,將疫調對象訂為「確診案例」及「極可能病例」,而這24名官兵,有些可能是接觸者,並不符合這兩項,因此無法定義務接受調查。

    陳時中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一旦有確診、疑似個案,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有義務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並且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疑似傳染病個案也並非任何人都可以定義,而是需符合法定傳染病、擴大篩檢通報,或有接觸史、旅遊史等,經由醫師評估,再通報後成立。

    陳時中也說,已跟高雄市政府通過電話,指揮中心表示可以幫忙與檢疫所協調,與官兵溝通,「但並不代表這些人(官兵)是在法定義務要接受調查,這要分清楚。」

    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表示,根據了解,有些在集中檢疫所的官兵接到電話,無法確認對方是疫調人員,因此不敢回答問題。海軍已經向官兵宣導,也與高市府協調,國防部發言人史順文指出,原先拒絕疫調的24名官兵,今天只剩下6名未完成疫調,目前艦指部已積極聯繫,問題應不大。

    【20:30 更新】
     
    ■國防部證實帛琉政要曾登艦;15日官兵全體離艦前已有官兵先行下船
     
    國防部在傍晚召開記者會表示,為避免外界部分訊息與實際狀況有落差,今天開始將每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最新狀況。

    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表示,敦睦艦隊於3月5日在左營軍港啟航,12日抵達帛琉,待到15日。他也證實,3月15日當天因舉行聯合升旗典禮,帛琉政要、我國外館、僑胞都有登上靠泊的康定艦。

    4月9日,敦睦艦隊抵達左營軍港;4月14日上午7點半,聯檢人員登艦檢查,8點半完成。張哲平說,14日當天確實有官兵因有外膳假而先行離艦。他表示,人員休假都有相關計畫,休假、外膳人員全部按表操課,只要聯合檢查作業完畢,人員就可以依計畫實施外膳和休假,「不需要向誰請示,也不需要由誰下令。」

    張哲平說,未來調查小組會聚焦了解:為什麼做完檢查,還是有一些具有風險的人員,造成疫情擴散。他也重申強調,國防部並沒有說謊、隱匿,也不是在「擠牙膏」,而是資訊不足,又急於將調查的現況提供出來,才引起外界誤會。
     
    ■國防部指支隊長陳道輝並無回報發燒
     
    昨(22日)立法院國防委員會中,敦睦艦隊支隊長陳道輝人在集中檢疫所,但以通話方式表達自己絕無隱匿疫情,並說明磐石艦上5人發燒,經醫官判斷4人為一般感冒,症狀輕微,因此僅回報1人有發燒症狀。

    對此,張哲平今表示,國防部清查敦睦艦隊航行期間,每日需回傳給艦指部的安全回報表發現,並沒有填寫人員發燒的紀錄。張哲平說,他不認為這是隱匿,可能是個人認知判斷有差異,今天早上也與陳道輝電話確認,陳表示應是記錯,因其回報的並不是發燒,而是扁桃腺發炎。

    張哲平也澄清,昨日在立法院,海軍司令部參謀長敖以智與海軍副司令梅家樹並非突然搶走手機,阻止陳道輝通話,「昨天他(陳道輝)情緒有些波動,怕會造成更惡劣的景象,其實不是拿走手機,現場他們有跟召委報告,召委同意後才拿走的。」

    國防部發言人史順文表示,「支隊長(陳道輝)的表現大家有目共睹,任務執行上認真、執著、對官兵非常照顧,這個案子將他調離現況是要把真相釐清,各位不需要太擔心。而證據到哪裡,就處理到哪裡,這是必要程序。」

    史順文也表示,敦睦艦隊啟航過程中,官兵有發燒狀況都須經過醫官判斷,發燒也有很多種狀況,如果超過正常體溫就返航,這個行程很難完成,因此官兵若發燒也會做綜合判斷。但到底為什麼判斷後沒有落實回報,仍在目前專案小組後續的調查範圍,「我們也很誠懇的檢討缺失,」他表示。
     
    ■一中商圈商家抗議,國防部:思考不夠周延,表達歉意
     
    4月18日軍方緊急召回敦睦艦隊官兵,前往集中檢疫所隔離,但集合地點卻選在熱鬧的台中一中校門口,也證實有確診官兵前往一中商圈,引來商家抗議並揚言提告。

    對此,國防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徐衍璞解釋,官兵遍及全台,國防部必須在最短時間將全體人員送達檢疫所,當時有很大的時間壓力,加上官兵不能使用計程車、捷運、公車等大眾交通工具抵達集合地,因此地點必須夠開闊且容易抵達,便於人員迅速集合。當時國防部設置19個集合點、動員36輛大巴士,駕駛等相關人員都做好各項防疫措施,才將全體官兵送往集中檢疫所,「時間壓力下可能不夠周延,也代表海軍表達歉意。」

    國防部法律司司長沈世偉則表示,訴訟是人民的權益,若有人提告,會依法辦理,而因為這次事件造成商家驚恐,他表示很遺憾,後續會再了解商家是否有相關請求。(文/陳潔;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攝影/余志偉、吳逸驊)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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