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庭第一手觀察!國民法官能幫助恐龍滅絕嗎
國民法官制度即將在 2023 年上路,司法院也很積極的舉行「模擬法庭」活動,讓一般人(也就是未來的模擬法官們)能熟悉並了解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實際上怎麼運作?有了國民法官以後,就能消滅所謂「恐龍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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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資深...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庭第一手觀察!國民法官能幫助恐龍滅絕嗎
國民法官制度即將在 2023 年上路,司法院也很積極的舉行「模擬法庭」活動,讓一般人(也就是未來的模擬法官們)能熟悉並了解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實際上怎麼運作?有了國民法官以後,就能消滅所謂「恐龍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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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資深編輯蔡孟翰律師日前參加了彰化地方法院模擬法庭活動,在當中擔任辯護律師,可以讓現在關在家的大家好好預習。
參與審判能作什麼?
「國民法官」由六位國民與三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案件,且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同在終局評議時表決。
除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外,有兩種犯罪類型,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適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1⃣️ 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2⃣️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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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國民法官的過程中,除了基本的條件之外,有一個比較有趣的程序是,檢方與辯方會設計詢問國民法官的問題,
設計問題的主要目的在於,探測備選國民法官在本案判斷上是否可能有極度偏頗、無法維持公平審判的情況。
這次模擬法庭的案件,是家庭當中居於弱勢的丈夫長期隱忍強勢的妻子指揮,在某次口角中,憤而勒斃妻子。
因此,檢方設計給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為:「你是否認為刑事審判,最重要的目的視察罰犯罪者,還被害人公道,實現公平正義?」、辯方的問題則為:「您是否認為在家庭紛爭中,女性通常是弱勢的一方?」
在備選國民法官填寫完畢調查表後,由審檢辯三方共同檢視回收的調查表,檢辯雙方附具理由,向審判長聲請應拒卻備選國民法官。另外,檢辯雙方可再不附理由各拒卻三名備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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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刑事制度,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把完整的起訴書,還有支持被告有犯罪的相關證據資料同時送交給法院法官,讓法官可以快速了解案情。
不過國民法官制度下,檢察官起訴時不能一併送交卷宗及證物,所有證物都需要經過在法庭上調查後才能夠得提出,因此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審理前只能看到起訴書,都無法先行看過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內容。
檢辯雙方也須在開庭時主動提示證據或卷證內容,目的正是為了避免國民法官事先看過檢察官的卷證後,就對被告產生偏見和預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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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模擬法庭,審判長在檢辯雙方詰問每位證人及被告問題之後,都會先休庭,在評議室與國民法官說明剛剛檢察官和律師問證人過程中的重點,並詢問國民法官是否有問題想補訊問證人,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審判長提問。
而在辯論程序,因檢辯雙方須要說服的對象除了職業法官外,更須要說服沒有法律背景的素人國民法官,因此模擬法庭中,檢察官和律師還特定製作了投影片,向國民法官說明各自的主張、進行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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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決?
審理結束後,審判長會引領國民法官們,針對本案的各個爭點進行評議。
評議過程,先由國民法官逐一表達自己的判斷及理由,職業法官也會適度的解釋各條文的構成要件及適用方法,之後再由三位職業法官個別表示自己的立場及理由。
表決階段,罪責部分需要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意見在內的2/3多數決決定,換句話說,同意票要超過 6 票,且同時有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的同意。
如果六位國民法官全部判殺人,但三位職業法官判過失致死,仍無法認定為「殺人罪」。
至於量刑部分,必須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的 1/2 多數決決定(除死刑的科刑判決要採 2/3)。
也就是說,同意票要超過5票,且同時有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的同意,意見歧異無過半意見時,將「最不利」算入「次不利」的提案,至過半數為止(例如兩位判八年、四位判七年、三位判六年,八年算最不利,兩票加入次不利的七年四票,七年共得六票,多過六年三票,因此判七年)。
因此,若評議過程沒有通過法定門檻,就必須一直討論,直到部分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改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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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參與後的幾點感想
參與模擬法庭後,筆者發現:檢察官和律師在個案上的角色不同以往,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和精力來整理證據,並做好言詞辯論程序中的意見表達。
有人認為,國民法官制度將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因此也可能同時提高民眾負擔的律師費。但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是重刑案,未來律師承接此類案件的管道多數還是經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分配。
其次,由於活動第一天,許多國民法官表示無法理解法庭上每個程序進行的意義,職業法官在過程中,也就必須一再扮演法律解說者的角色,向國民法官說明基礎的法學概念。
甚至,在最後評議階段,許多國民法官也會在職業法官表態心證後,變更自己原本的立場。因此職業法官角色的扮演若過多輔助,恐怕又形成對國民法官立場的引導,在拿捏上也不容易。
可預見的,未來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將增加審、檢、辯三方在個案上的責任,至於效果是否能夠更提升國民對司法判決的認同,還有待觀察。但藉由國民參與審判的過程,讓人民實際了解司法是如何實務的操作,增加法律專業人士和素人之間的對話機會,未必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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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國民法官 #模擬法庭
言詞辯論未到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說穿了,只怕 #陳柏惟 想打的就是政治召喚牌,期能召喚出 #深綠、#獨派 出來保駕護航;卻是機關算盡,就沒算到會碰到一個軟中帶硬的邱國正,終致操作過頭演變成陳柏惟個人的「政治悲劇」,更不禁讓人想起電影「賭神」中的這句精典台詞:年輕人就是年輕人,太衝動了!>
面臨罷免壓力的 #台灣基進 立委陳柏惟用台語質詢國防部長邱國正引發紛爭,或許眼見罷免聲浪更為大增,未久即以「喜事變悲劇」發文致歉,表示沒有理由跟動機製造衝突;但仔細檢視,又怎不讓人質疑這是陳柏惟精心策畫的一場政治反撲?
在台灣,真正弱勢民族者使用母語,或許不見得真能在政府部門間暢行無阻,但相信均會受到絕大多數人民的尊重與支持。例如之前的原住民王光祿等打獵釋憲案言詞辯論庭,王光祿當庭使用母語爭取權益、並由通譯當場口譯,又何曾受到絲毫浪費時間、人力物力質疑?
但陳柏惟質詢邱國正則不然。一方面陳柏惟並非不會說國語,再則其母親籍貫上海,自不免讓人質疑台語真是他唯一「母語」?立委質詢官員分秒必爭,卻寧捨最便捷的語言溝通工具,還對建議他使用彼此使用共同的工具的邱國正扣以「鴨霸」大帽,這那裡是陳柏惟所說的「只是卑微希望能使用台語進行質詢」?
更且就事論事,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因此立法院通過了國家語言發展法,其主管機關是文化部,就算與語言教學相關也是教育部的事。陳柏惟豈會不知?不在質詢兩部時堅持,卻明挑對職責攸關國家安全的國防部長「開母語砲」,這那裡是「喜事」?
也難怪立即有網民指出,如果真要堅持說台語,那就請陳柏維把美國航空母艦、黑蝙蝠中隊、雲豹八輪裝甲車等用台語「流利」的質詢國防部,更不要說是精確打擊、榴彈砲、精靈炸彈等軍事術語或武器名稱,不使用國語,又如何能達到快速溝通效果?
陳柏惟說,值此非常時期,他沒有理由也沒有動機製造衝突,更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確實,面臨被罷免危機,低調是一招,卻絕非唯一或最優的一招,難道韓國瑜被罷免高雄市長之前還不夠低調?相對於低調,操作成最廉價的 #意識形態 之戰,更是許多 #綠營 政治人物慣用套路。從「#中文、#北京話」與「#母語、#台語」的 #對立,再延伸至「#親中vs.#愛台」的 #政治操作,不過僅一步之遙!
言詞辯論未到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
言詞辯論未到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第108期 📌內線交易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連煜老師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所選任之專家學者,分析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包含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本文分析本號大法庭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對於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計算,有完整的分析論述。
✏關鍵詞:內線交易、不法所得之計算、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關聯所得法
✏摘要:
為解決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5月19日最終裁判認為,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希望能藉此齊一見解,解決長久之紛擾。作者為本案大法庭選任之專家學者,曾以書面及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法律意見。本文以下分析本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衷心企盼臺灣資本市場更加健全、更加公平。
✏試讀
🟧內線犯罪不法所得應如何計算
在司法實務上,過去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以「實際所得法」或「擬制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的判決,或者認為於法並無不合,或者指示高等法院應採「關聯所得法」或是「特殊獲利機會說」,不一而足。而在台開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3月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15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107年3月20日)直指:因為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最高法院近來多數見解已不採「關聯所得法」,認為應依個案事實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較符合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原則及操作可能性原則。綜上說明,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關於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應依個案事實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應依「實際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非於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則應依「擬制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
惟其後最高法院又再撤銷前述台開案臺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判決,本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所持理由是:「立法者係以明文揭示重大消息在公開18小時後,該重大消息已為證券市場之投資人所吸收而反映於股價,若於此時買賣股票,即無資訊不平等之問題,亦不致影響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基於上述立法旨趣,為解決前述關於『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替代價值換算問題,在實務操作上似可以『該重大消息公開前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與該重大消息公開18小時後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之差額』,推定為該重大消息對於該公司股票每股價格影響程度之具體表徵。質言之,依上述基準所計算之每股價差,即相當於上述重大消息所造成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每股之換算價額。
🗒全文請見:內線交易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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