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視為銷售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視為銷售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jgpkhgadk (我當米蟲好多年)看板tax標題[問題] 關於營業稅「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問...
今天在看書時
發現這東東
以前沒仔細看都跳過去
今天看到打結了
關於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中的「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物」
我在書上看到一段
是財政部的函
不過我不大懂它意思
這段文字如下: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
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視為銷售
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以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
應依法處理。
第一段我可以理解
但為何第二段
它明明是「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這部分不是我方的「銷項稅額」嗎?
怎麼我看他的文字是那張視為銷售的發票
會變成「進項稅額」?
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不曉得是它太文謅謅還是我太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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