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要點法律位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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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要點法律位階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范雲 FAN, Yu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過去立法院一直依據「準則」來行使同意權,不過若擁有一個完善、更嚴謹的法律基礎,將有助於我國對外的簽定重大的協定。癥結點包括條約與協定之間的差異與認定,法律與協定之間的位階是不同的,必須有更明確的界定,以避免人民權利受損。另外,兩岸的部分,因對岸對我的政治與軍事敵意始終存在,因而兩岸之間的各種協議,...

要點法律位階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11-02 12:40:55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

  • 要點法律位階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26 1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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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從會議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這些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但目前司法院已經提供給促轉會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所以我當時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且後續要公開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在11月前移轉相關檔案。(9月30日質詢促轉會看這裡 👉 https://reurl.cc/GrgoQZ

    #司法院仍抗拒公開相關檔案

    但我發現,今天司法院來立法院列席備詢,提交給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在開放應用時應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9號大法官解釋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今天我當場詢問司法院,是否有看過促轉會的報告?「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有大法官持「總裁手令」遊說同仁,這些難道有遵循 #審判獨立原則 嗎?如果根本就並不獨立,為何又口口聲聲說要遮蔽姓名 #保護審判獨立原則評議秘密法益 呢?

    司法院來列席的葉副秘書長,一開始不敢明講,不好意思批評過去的大法官前輩們,只說時空背景不同,後來脫口而出 #不好說,我追問之下才承認 #以現在標準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不論移轉或應用都不得遮蔽姓名

    目前司法院提供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稍早在 愛信任-劉世芳 的質詢下,司法院已經承諾 #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時不會遮掩大法官的姓名。

    我進一步問,若是如此,為何司法院還要檔案局在 #未來開放時注意衡平評議秘密法益?司法院是不是仍在抗拒公開大法官姓名?

    2019年7月公布 #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 #隱瞞違失、 #掩飾不名譽行為 或 #拒絕或延遲應公開內容 而規避解密。司法院也沒有該條例第8條明列的限制應用法定理由。而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 #絕對機密 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

    司法院過去一直主張評議秘密的基礎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都只是行政規則,對比法律位階且新訂的 #政治檔案條例,司法院若堅持讓相關檔案遮掩保密,有違 #法律優位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即使是受評議秘密原則保護的大法官會議,也是過程中絕對保密,而不是事後也絕對、永久保密。

    我特別整理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
    紀錄憲法委員會行止的檔案,在屆滿文化遺產法典規第21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近年因應2016年的歐盟指令修法,2019年起施行新法,第35-b條明訂,檔案30年以上應移轉、60年以上包含評議過程應公開,其《處務規程》第37條則規定,10年以上即可移轉包含評議過程的檔案給檔案局。

    🇰🇷韓國《憲法法院法》:
    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雖然憲法法院院長在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時可以敘明理由拒絕申請,但也非絕對不可公開。

    #不只公開而且要擴大徵集公開

    目前已經被促轉會公諸於世的九號解釋,涉及的是建立萬年國會限縮人民選舉權、放寬國民大會開會法定人數、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

    但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還涉及《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人權議題,甚至所有的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本質上都涉及人權、憲政的保障,應該要公開受到社會檢視。
    所以我今天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不只這九號解釋,還要 #限期擴大徵集其他大法官解釋檔案,必要時也應該去調用檔案檢視,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也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擴大檢視的書面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要點法律位階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30 1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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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長移送署長
    法無疑義 官箴安在?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內政部長徐國勇(右)以警政署長陳家欽(左)涉及偽造文書罪,將他函送台北地檢署法辦,創下國內警政最高首長遭調查紀錄,更引爆政壇震撼彈。本報資料照片

    日前政壇大地震,內政部長徐國勇透過政風單位,以偽造文書罪將警政署長陳家欽移送北檢,然北檢認為卷證未足,將案件退回;或僅言政治爭議,然就法言法,有商榷餘地。

    或問:內政部政風單位,何須堅持檢舉,有無適法性?依照《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10550號》,若政府單位發現不法,或數個機關對於「是否不法」認定歧義,然該管機關又無犯罪偵查權限,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與二四二條第一項前段:「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提出告發,檢察機關收到告發,即應開始調查。

    既然政風單位並非檢方,也無就陳員是否涉及犯罪,得以簽結或做出不起訴處分之權限,徐部長照前開規定與法務部函釋意旨,對陳署長的犯罪告發,於法有據。

    北檢或依「台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退回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一條之一:「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前開要點依據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而來,要點自不能違背前開法律。

    然政風單位無犯罪偵查起訴權限,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是以,北檢退回的單位若為政風處,乃逕將案件退回「非司法警察(官)」,恐與前開法律不符,亦不能用要點代替法律,反客為主,逕行退案。

    媒體報導指內政部告發太草率,連筆錄都沒有,退案乃當然之理?但依刑事訴訟法二四二條第一項後段,本得以言詞為之。尤以檢察官本即有主動偵查犯罪之職責,縱告訴人因不諳法律致舉證能力不足,甚或不知如何舉證,但檢察官基於追訴者之立場,仍須主動偵查犯罪,並有主動蒐集證據之職責,而無待於告訴人之舉證。

    依照實務見解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即便用言詞,沒有任何書狀,皆可為告訴與告發,舉證乃檢察官「主動蒐集」義務,今即便徐部長即便身為法理精湛的大律師,依法還是可以用言詞,提出對警政署長之告發,檢方焉能將內政部的移送,以沒有書面與證據不足為由退案?

    最末,歷史故事做結:《凌霄一士隨筆.外務部沿革》:「天下第一部」,前清原為外務部,其前身「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然庚子拳亂,列強認為前開衙門名稱不妥,位階太低下,故和議時,要求為上開更動,並列為首部,乃列強干預我國政,為華夏國恥遺跡;民國初年尚沿用,國民政府後內政部改首部,外交部則次之,張我國權,寓有深意!今區區陳署長爭議,原應「規過私室,揚善公堂」,卻大張旗鼓,煩勞大部長移送,更因此與其他政要上下交火。試想:法無疑義,官箴安在?能對得起「天下第一部」威名?知古鑑今,令人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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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4 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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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辦法草案

    作者:劉孟哲律師/林宜璇律師

    日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任何人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該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主管機關及投資人能了解公司股權大量變動之來由及其趨向。而相關的申報及公告辦法,長久以來是以金管會訂定之「證券交易法第43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下稱「申報要點」)來規範。

    然而實際上,往昔證券交易法中並未授權金管會訂定申報要點。因此,在法律位階上,該申報要點屬於「行政規則」,類似機關內部上對下依職權所為的規範,不屬於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此外,針對原申報要點中有關「共同取得」之文義可能範圍,增加證券交易法所未規範之申報義務乙節,亦曾遭大法官釋字586號指摘違憲。

    考量申報要點之內容為一般投資大眾在符合大量持股之條件時,必須遵守之申報及公告規定,為使申報要點之屬性提升至「法規命令」之位階,而得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立法院遂於108年4月17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明文授權金管會訂定申報取得股份及公告相關之應遵行事項辦法。而基於證券交易法之授權,金管會也在今年7月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相關申報規定原則上採用前申報要點之內容,不過就公告的方式而言,由原本刊登報紙公告改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以提升資訊公開之效果。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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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29 16:49:28

    ▶過去立法院一直依據「準則」來行使同意權,不過若擁有一個完善、更嚴謹的法律基礎,將有助於我國對外的簽定重大的協定。癥結點包括條約與協定之間的差異與認定,法律與協定之間的位階是不同的,必須有更明確的界定,以避免人民權利受損。另外,兩岸的部分,因對岸對我的政治與軍事敵意始終存在,因而兩岸之間的各種協議,應用更嚴格的標準來審議。目前內政委員會所主導的兩岸監督條例,是朝野的共識。
    ▶雖然國人對我國參加國際組織已有共識,條約締結法雖然風險不如兩岸高,但是還是需要受到監督。在各種談判中或是簽署前,是否有具體的一套與社會溝通之機制、資訊透明化之機制?
    外交部次長高振群回應:…
    經濟部:經濟部102年奉行政院核定的「經濟合作協定諮詢的溝通協議要點」,已明定談判中、談判前須向立法院進行簡報;除此之外也加強跟產業、學術界進行溝通、舉辦公聽會。
    ▶馬總統日前倡議南海和平協定,這與東海倡議有何不同? 有無國家回應?基本上,台灣一直都不被各國納入,我們是否有何具體的計劃來執行?
    外交部次長高振群回應:原則與精神一樣,都要堅守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