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子女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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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子女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根據新聞報導,台灣人平均一年會花上15萬元購買保單,而在這15萬元的額度裡,我想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父母幫子女購買的保單吧?父母親的愛真的好偉大🥰~~ 但是大家有想過嗎?為什麼父母可以幫子女買保單,而不用子女親自購買呢?而子女可以反過來幫父母買保單嗎?或是兄弟姊妹之間互相幫對方買保單呢?☹ 雖然「...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子女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22 16:47:07

根據新聞報導,台灣人平均一年會花上15萬元購買保單,而在這15萬元的額度裡,我想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父母幫子女購買的保單吧?父母親的愛真的好偉大🥰~~ 但是大家有想過嗎?為什麼父母可以幫子女買保單,而不用子女親自購買呢?而子女可以反過來幫父母買保單嗎?或是兄弟姊妹之間互相幫對方買保單呢?☹ 雖然「...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子女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02 1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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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台灣人平均一年會花上15萬元購買保單,而在這15萬元的額度裡,我想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父母幫子女購買的保單吧?父母親的愛真的好偉大🥰~~

    但是大家有想過嗎?為什麼父母可以幫子女買保單,而不用子女親自購買呢?而子女可以反過來幫父母買保單嗎?或是兄弟姊妹之間互相幫對方買保單呢?☹

    雖然「買保單」只有簡簡單單的三個字,但是在法律上的概念可是有點複雜。也就是有「要保人」(EX.父母)因為對於某些人(EX.子女)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所以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關係,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遭受事故,而造成自己有所損失之時,這時候才能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為他人購買保單。

    那麼要具有哪些關係,才能夠名正言順地幫對方買保單呢?😅

    依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是基於親屬關係,只能夠以「家屬」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

    這裡所指的家屬,並不是只要有親戚關係,三叔公五嬸婆都可以幫你買保單喔!法律上的家屬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所以媳婦與公婆同住的話,可以以對方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但是如果已出嫁的女兒未與父母同住的話,那麼即使是直系血親,也沒有辦法幫對方買保單了。😇

    看到這邊,比較腹黑一點的人可能會聯想到一些社會案件,像是婆家虐待媳婦,卻還以媳婦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夫妻之間幫對方購買鉅額保險後痛下殺手等案例。🙃

    沒錯!這樣的事件以前曾經發生過,未來也有可能繼續發生,所以在保險法第105條也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所以無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什麼關係,一律需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名,以避免發生這類社會悲劇事件。🙃

    至於最近很紅的防疫保單,不知道大家都買到了嗎?有沒有發現就算買到了,有些情況保險公司還是不理賠的喔!想知道到底是什麼情況拿不到理賠,記得今晚八點準時收看瑩真律師的頻道囉!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子女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24 12: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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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是捲起袖子修法的時刻了

    按現行制度,外配本地生子,其父母有一人為本國人即有中華民國籍。事實上,弱勢外配家庭根本沒有移動能力。只有經濟優勢者才有移動的資本並且在兩岸間作為機會主義者,比較利益、雙邊尋租,成為既要北京戶籍又要台灣健保的「小明」。

    若以國籍作為納保的基準,或許可以排除具兩岸尋租能力的外配與外配之子(不具中華民國者)。但值得注意的是,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千里送藥」事件,血友病童之母與血友病童,根據陸委會的說法,其實都已歸化中華民國籍。如此一來,單純以國籍作為甄別的基準,並沒有辦法在健保制度中有效排除優勢尋租者。

    小英總統曾經說過:「只要我當總統,沒有一個人必須為自己的認同道歉」。我們是崇尚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所以不會也不該對已經取得中華民國籍的新住民持續進行思想審查。但從「中國小明」到「千里送藥」,台灣人最不滿的,並不是外國人使用健保,而是享受權利卻不盡義務、選擇利益卻不願承擔責任。

    無論是久居中國持北京戶口,卻穿梭兩岸返台享用健保;或選擇去中國工作與短期探親,卻在意外時指責台灣方面未盡撤僑或送藥的努力,這都是典型的享受權利卻不盡義務、選擇利益卻不願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若是計算人口基數,無論是北京戶口的小明或是台灣戶口的血友病童,相較於長期居留中國的台商或旅居海外的僑民,都還算是少數。

    反倒是台商與僑民雖然有中華民國籍,但因為資產都不在台灣,不僅只繳納最低收入級距的保費,更享有滯留海外時停保、返國時只須付三個月健保費即可復保的優惠。按照現行制度來說,這兩個族群才是真正權利義務與利益責任不對等的大戶。

    所以我們認為,是否以國籍作為健保被保險人資格之唯一標準,固然值得討論;但目前看來,守護健保制度、拱衛國民健康最快的方法,就是停止出國停保、回國復保的現行規定,並且重新計算長期滯留海外者(台商、華橋)之保費,或甚至創立新的健保是用類別,乃至再討論是否將非本國籍者換用新的保險制度,才是現階段最重要、也最對症下藥的立法方向。

    上個屆期,朝野黨團都曾針對這個大方向進行修法提案,但因為屆期不連續的關係,因此終止了修法。現在,應該是我們捲起袖子盡快完成修法的時刻了。

    新聞連結🔗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02-24/371340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子女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14 17: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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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修正,彌補喪子/女的缺憾-一讀通過】

    我與陳歐珀、邱泰源、 蘇震清、蔣絜安等委員共提的保險法修正案今天順利在院會一讀通過。

    經過復興空難、台南0206大地震抑或是近期的普悠瑪事件,我們都可以看到許多未滿15歲的小孩去世後,因為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的關係,僅能收到加計利息後退還保險費,可能連處理後事的費用都不夠,對於弱勢家庭來說,更是二次傷害,也顯現修法的必要。

    但因重大意外與天災界定有困難,也無法完全排除道德風險,過去雖有討論但未能修法。因此在兼顧道德風險以及較為合理的補償下,針對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我們提案新增喪葬費用給付,並授權主管機關參考平均喪葬費用訂定上限,而死亡給付之約定維持無效。

    近期越來越多專家呼應我的修法倡議,接下來我也會持續推動法案修正,希望能填補這個漏洞,彌補一些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