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補開發票期限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補開發票期限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syfish (開CRV2帶MoMo到處去玩)看板tax標題[問題] 補開發票的日期填寫?時間...
10月10日A公司(銷方)與B公司(進方)交易,
未於出貨時開立發票,結果到11月10日申報期限前,
B公司來向A公司要發票,這時候也很奇妙的,
A公司沒有9-10月的發票(也不知道是沒買發票還是跑哪去了....),
就拿了11-12月的發票,日期填寫10月10日開給B公司,
B公司就申報在9-10月,A公司則未申報,
卻沒有被國稅局通知異常
問題是:A公司用11-12月要補開10月10日交易的發票,
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日期部分,是要寫開立日11月10日?
還是實際交易日10月10日?
個人是認為應該要寫11月10日,備註欄再註明「補開10月10日交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