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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過失傷害會怎樣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官,他過失傷害!請順便叫他賠我車!】
在地小、人口多、車子也多的台灣,車禍是很多人每天上下班都會看到的景象、也是多數人都遇過的事情,車禍當中有時候可能會造成一方或雙方受傷,並對他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以及請求民事賠償,此時就有可能會遇到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簡稱刑附民)的問題。
🎸什麼是刑附民?
刑附民的相關條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簡單來說,就是在一個刑事案件進行的刑事程序當中,同時對被告及應該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就民事部分不用另外繳交裁判費。
🎸為什麼要有刑附民?
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直接利用刑事訴訟的訴訟資料,不用在自己去蒐集證據、可以減少訴訟費用的浪費;對法院來說,則是可以在同一個程序當中,將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一起解決、促進訴訟經濟,可以節省法院以及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也因為可以一起解決,所以可以避免裁判分歧的問題,舉例來說:車禍案件當中就不會出現刑事法院認為有過失傷害罪成立、民事法院卻判決不用賠償當事人的醫藥費問題。
🎸怎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什麼時候提?法院能夠審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又到哪裡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若被告後來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原告就不能提出刑附民。也就是說要在被告是有罪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哦!並且依照第488條,要在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而關於審理範圍的問題,必須是當事人的民事損害是因為「犯罪」發生。所以很重要的是,實務上認為,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當中,對於人身上的損害(比如醫藥費、看護費用等等)可以在刑附民當中提出,但車輛毀損的損害並不行,因為刑法上並不處罰過失毀損的問題,過失毀損並非是一種「犯罪」。實務上的作法實際上有可能造成審判的割裂、也讓民眾摸不著頭緒。所以在標題一開始說的狀況,打咩打咩!不可以這樣請求!
🎸要是提出刑附民,但後來刑事無罪,那我的民事賠償部分怎麼辦呢?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後來無罪,必須要判決駁回原告民事部分;但因為民事案件時常會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此時原告是可以聲請移送民事庭的!如此一來,民事案件的部分會被轉到民事庭去審判,原告需補繳裁判費。因此就不會發生後來被告無罪、結果自己的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問題了。
以上就是關於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刑附民問題,希望大家都不會有遇到要用到的時候;就算遇到了,也知道怎麼用!
被告過失傷害會怎樣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進黨二代網軍甯祥豪犯過失傷害跟毀損罪被起訴。
雖然當時我只是手上拿著手機,根本沒拍他,但不論檢方怎樣認定,都不會影響其犯罪事實就是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459號
被告 寗祥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寗祥豪(涉嫌妨害名譽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陳彥文雙方因網路言論而互告,於民國109年8月12日9時35分許, 一同至本署偵查大樓3樓308偵查庭外等候開庭時,寗祥豪因不滿陳彥文持手機不斷對其拍攝,欲阻止陳彥文拍攝,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拍落陳彥文之手機2次,致其手機外觀因摔落地面而有摔裂刮痕,足以生損害於陳彥文;寗祥豪明知其出手阻止陳彥文持手機拍攝之行為,恐有傷害陳彥文之虞,且原應注意近身出手與他人產生肢體接觸時,應避免可能對他人身體之傷害,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仍徒手揮打陳彥文所持之手機,不慎造成陳彥文因而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彥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1 被告賓祥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為阻止告訴人陳彥文持手機對其拍攝,而徒手將告訴人 手機掉落地面2次之行為, 然矢口否認有毀損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將手機拍落地面時,並沒有碰到告訴人的手,告訴人的傷與其無關,而且伊是正當防衛云云。
2 告訴人陳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將其手機拍落地面,造成手機外觀毀損及其手指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傷害之事實。
3 告訴人受傷照片2張、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被告揮打手機之行為,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4 手機毀損照片3張
證明告訴人之手機外觀因被告之拍落行為而有摔裂刮痕之事實。
5 本署3樓監視器畫面光碟2片、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12 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
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因被告出手揮打之目的係阻止告訴人持手機對其拍攝,經核應無傷害告訴人之故意甚明,而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黃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 萬元以下罰金。」
DPP網軍甯祥豪法庭暴行實錄: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316220.A.9C5.html
被告過失傷害會怎樣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拉霸777的解釋>
新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造成死傷,卻催油門逃之夭夭,是眾人譙罵的惡劣行為,因此《刑法》第185-4條將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頗重,但有些輕微交通事故或無過失的情況,駕駛人因某些原因逕自離開,以現行法令也要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是否太重,法界有許多討論,大法官審理後,今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肇逃罪條文對於情節輕重、有無過失沒有區分,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因此宣告《刑法》第185-4條這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修正,違憲部分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失效。法務部得知大法官釋憲結果後表示,尊重大法官認定,法務部會再研擬修法。
想法:
1.當年(102年)修法一律拉高到一年以上時,
我就覺得這個立法很智障!
因為刑度加重就算了,也沒給法院一個彈性,
那可能會錯殺一堆「沒那麼可惡的人」!
2.刑度拉高到一年以上代表什麼呢?
就是絕對沒辦法易科罰金!一定要關的意思!
(判6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啊!)
那法院頭就很大了!
因為每個人情況不一樣,
硬要法院齊頭式平等,一律判一年以上,
法官也是會手軟的~
有的甚至是「無碰撞」肇事,
就是前車騎一騎變換車道,後車反應不及摔倒,
如果因果關係成立,認為就是前車的問題,
前車騎士不但有一個過失傷害罪,還加送一個肇事逃逸罪,
(恭喜你拉一連一,兩顆星!)
過失傷害罪通常可以易科罰金,
肇事逃逸罪絕對沒辦法易科罰金一定要關,
那公平嗎?
當然前車任意變換車道很可惡,
但他已經受到過失傷害罪的制裁了,
他明明就不知道後車的情況阿!
3.那法官碰到這樣的情況,就會陷入天人交戰,
(1)是要想說前車也太倒楣了,嚴格解釋法條,
判他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呢?
(2)還是管他的,就判下去?
如果是後者的話,我們來看幾個判決:
(1)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案發當天告訴人騎乘機車之車速很快,在伊的面前自摔,當時往來的車輛很多,基於好心伊下車幫告訴人扶車,並對告訴人說下雨天不要騎這麼快,但告訴人一直講電話不理伊,伊母親當時還在伊的車上,伊就慢慢離開,伊沒有撞到告訴人,該停車的地方也有停
→→→有罪!
(2)被告辯稱:告訴人交通違規,沒打方向燈,並跟對向的人打招呼,忘記路口要停下來,後來又自摔,伊騎很慢,覺得她可能會受傷,就問告訴人有沒有怎樣、需不需要幫忙之類的話,告訴人一下子就站起來,牽起機車要騎,也不理伊,伊認為證人會協助她,確認告訴人無受救助之需要後才離開。這件事情是告訴人自摔才會受傷,伊沒有過失,不是肇事者,因伊右腳小兒麻痺,要慢慢用右手抬起右腳才能下車,當時伊並無要逃走的意思云云。
→→→有罪!
(3)被告辯稱:伊有問告訴人有沒有怎樣,然後她就自己起來了,也不理伊,伊有確認告訴人無受救助之需要後才離開
→→→有罪!
問題是,這樣的情況一律都判一年以上,要關,合理嗎?
那些被告都是婆婆媽媽,一輩子沒上過法院,
結果車禍了,還停下來問候對方有沒有事情,對方不理她,才離開,
這樣要判一年以上?!
因為太離譜了,
所以一堆法官審理後都用刑法第59條其情可憫幫他們再減一次,
搞得很麻煩!
法定刑訂得過高過死,就是只能這樣補救~
4.因為這個法條讓很多法官受不了,
一堆法官紛紛停案聲請釋憲,
而大法官也回應了法界的質疑,
作出舊法不違憲,新法違憲的結論,這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