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行為舉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行政行為舉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行政行為舉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行政行為舉例產品中有17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接不到案子」的SOHO新手,8成都犯了「這3個錯誤」!】給接案菜鳥|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 . 「已經應徵了好多案子了,但都沒有回音!」 「在接案平台上,都搶不過其他SOHO接案者,該怎麼辦?」 . 我很常會在私訊裡面,收到像是這樣灰心喪志的詢問。於是便決定,要來整理一篇「新手接案者...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人事處、政風處(4/23)】 #總編制員額上限 根據內政部三月人口速報,桃園市人口已達227萬人,總編制員額上限也將從目前的7200人調整至9000人,但目前市府編制員額為6452人,若以未來9000人來算,核給率為71.69%,未來人事處將如何補足人力? 對未來增加的人力或局...

行政行為舉例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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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focus.hk 】【全球崩瀉】全球金融市場經歷大崩盤 拜登與對沖基金巨頭齊派定心丸 . 新冠肺炎變種病毒的恐慌情緒令全球金融市場遭到沖擊,周一(7月19日)歐美股市遭遇大跌,美國總統拜登與對沖基金巨頭齊齊向市場大派定心丸,希望舒緩部分市場恐慌情緒。 . 周一美股道瓊斯指數一度急瀉...

行政行為舉例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28 05:55:24

【執政後,都用自己人?】 上次我們提到: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都負責政府機關的人事 形成了我國人事行政的「雙軌制」。 為了避免雙頭馬車的情況,有些立委提案「廢考試院」。 但這麼做,會不會出現孫中山先生擔心的情況呢? —— 人事權交給行政院,會被濫用? 孫中山當時先生擔心,行政機關可能會...

行政行為舉例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1 10:23:23

立即Follow @businessfocus.io 虛擬銀行殺到!⠀ .⠀ 金管局今年批出8家虛擬銀行牌照,各虛擬銀行開業在即。中國平安(2318)旗下平安壹賬通銀行行政總裁馮鈺龍表示,將於未來數月開業。他會後受訪時解釋,期望大家不要太著意於開業時間,首要是確保系統平台穩健、並做好客戶體驗:「若開...

  • 行政行為舉例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0 18: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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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不到案子」的SOHO新手,8成都犯了「這3個錯誤」!】給接案菜鳥|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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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應徵了好多案子了,但都沒有回音!」
    「在接案平台上,都搶不過其他SOHO接案者,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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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常會在私訊裡面,收到像是這樣灰心喪志的詢問。於是便決定,要來整理一篇「新手接案者」接不到案子的「最常見失敗原因」,來和大家分享。希望能對各位有志展開「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職涯的朋友們,有所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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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發現,自己也正面臨上述的瓶頸,就一起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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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大接案新手誤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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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錯誤一:只在 “人多” 的地方「搶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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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總是很習慣,在「競爭」中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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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想成功,就一定要 “瘋狂競爭” 嗎?
    能走出自己的路,不爭不搶,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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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說要接到案子,就一定要去競爭激烈的 “付費”「主流接案平台」呢?
    (即那些「專門主打外包接案」的 ”付費正式接案平台”,為了怕被打,在此就不一一舉例了。哈哈哈哈~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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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我的親身經驗來講,主流的「正式接案平台」除了「競爭激烈」,且大多都需要「繳學費(支付一筆平台費)」之外,所獲得的「接案機會」、「案件價格」和「案件品質」還往往不見得,會比其他非主流「”免費” 接案管道」要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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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多的地方,是削價競爭、血流成河的「紅海」。努力開發出自己的「藍海」市場,少了令人神經緊繃的「不必要競爭」,不只利潤會更高,也能做得更加開心、長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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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對於剛起步,想省麻煩的朋友們,「主流接案平台」的確提供了一個「供需整合」的 “方便市場”。但建議還是把這類接案平台,作為「短期使用」就好。

    長期來講,其他看似冷門的 “非主流”「免費接案管道」,反而才是我比較推薦的!比如:接案社團/論壇、陌生電子郵件開發、各大人力銀行一般工作區、人脈接案、昭告天下、口碑接案、個人品牌被動接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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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各類「接案管道&方式」的介紹,可以去看我之前寫的這篇Blog文章:「接案平台」有哪些?台灣和國外精選「接案管道」大統整! ( https://pse.is/3m42vf )。在我的「線上課程」裡,也會有更詳細的「分析」與「攻略」說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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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錯誤二:只顧著說自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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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 “主動應徵接到案子”,就少不了一封好的「自我推薦信」。很多「菜鳥接案者」在主動應徵案子時,最常犯的一個致命錯誤,就是:「只顧著說自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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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推薦信」一打開,內容全部都在再三強調、顯示著:「我真的很想要跟你合作」、「我真的真的很需要這份案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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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自我推薦信」只會讓案主看到一個「渴望獲得幫助的人」,而非一位「來幫助我的專業合作夥伴」。信件內容完全看不出「你能為他帶來什麼 “價值”」,案主自然也就不會想要,找你幫忙、邀請你一起展開合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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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撰寫關鍵的「接案 “自我推薦信”」時,我們一定要多去考慮「對方需要什麼」?並且,盡量去告訴案主:你可以「怎麼樣幫助到他」、「為他帶來什麼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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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還是沒有頭緒的話,“實際上怎麼寫” 在我的線上課程「13堂接案必修課 (https://pse.is/3kvz6q)」中都會詳細教給大家,還有超真實的「試寫範本」解說,模擬給大家看喔!(直接一個六親不認的置入廣告,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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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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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開發客戶的 ”自我推薦信&應徵履歷”「寄的數量不夠多」或「潛在客戶名單搜集不夠精準」,也都有可能是你 “接不到案子”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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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能會問:「寄10封夠嗎?」
    當然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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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是「接案新手」,且真的真的很渴望能獲得「人生第一個案子」。那就給自己設下功課:至少搜集「50位 ”精準的” 潛在顧客聯繫名單」,並且至少寄出「50封自我推薦信」吧!(能寄100封更好XDD)
    .
    反正寄email又不用花錢,多寄出一封信,就是為自己多增加一個機會!
    .
    寄信之前,也別忘了先給自己一個心理建設。告訴自己:「寄出的信完全石沉大海、已讀不回,都是非常正常、完全可以理解的。真的沒有關係。只要其中有一位案主回覆了,讓你因此而接下一個 “高品質的長期案子”,一切就超級值得啦!」
    .
    所以,繼續努力優化自己的「接案能力」和「自我推薦信&接案履歷內容」,然後持續、持續的寄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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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錯誤三:說不清自己的「利基專業」&「價值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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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利基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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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基專業」就是你在 “大專業範疇” 裡面,”最擅長”、”最與眾不同” 的「細項專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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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好像「行銷科系」的教授,會在簡歷上寫自己的研究專長是「消費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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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銷接案者」也要能說清楚自己 “最專精的”,究竟是:內容行銷、社群經營、活動企劃、廣告投放、數據分析、文案撰寫、商業合作洽談,還是搜尋引擎優化....(當然如果你最擅長的項目超過一個,也可以都列出來)。
    .
    不然「一個專業範疇」裡面那麼廣,案主又怎麼會知道,「你的能力」就恰巧是「他用得上」的呢?你也會因此,而讓自己在案主心目中「缺乏記憶點」,和好機會失之交臂。
    .
    所以呀,我現在也開始會介紹自己為「職涯作家/職涯領域文字工作者」,而非單單只說我是一位「作家/文字工作者」; 介紹自己為「職涯講師」,而非單單只是一位「講師」。
    .
    哈哈!不然誰知道要請我來,為他們「寫什麼文章」、「演講什麼主題」呢?你說對吧!
    .
    (2) 「價值主張」
    .
    「價值主張」就是「你能幫到案主最多的地方」,以及「你能為他帶來的 “最大價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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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
    (a) 盡量做一個案件的「整體視覺設計師」,而不要僅僅是做「美編」; (b) 為顧客製作「”具有行銷導購邏輯” 的電商網站」而非僅僅是「功能齊全的網站」; (c) 幫案主翻譯出「”專有名詞&專業深度” 句句到位的學術文章」,而非單純只是「英翻中」。都能讓你擁有 “難以被取代” 的獨特「價值主張」!
    .
    所以,應徵案子之前,先想清楚自己的「價值主張」非常重要。否則一旦案主看不到其中的「價值」,就會想要來砍你的「價格」。或者在談不攏時,輕易的用「其他接案者」來取代掉你。甚至還會因為覺得,你能為他帶來的「效益不大」,而直接不找你合作。
    .
    清楚了解自己的「價值主張」,其實不只是「接案者」需要,對「一般上班族」來講也非常重要。因為,搞不清楚自己「對公司最大的價值」在哪,做事就很容易會「抓不到方向」、「搞不清楚事情的輕重緩急」。這些不論是在「就業市場」,還是「職場工作」裡,都是很大的劣勢。
    .
    比如:
    某位「業務」待人處事特別圓融、最擅長與人相處、建立深厚的交往。老闆認為他最大的價值就是「出去外面跑業務」,幫公司「帶來業績」、「維繫好顧客關係」。而他卻以為,老闆想要看到的是「業績報告PPT」和「精美的顧客資料建檔」,因而整日窩在辦公室裡,埋首電腦。老闆看了,當然會不解的覺得,這些事我請任何其他 “更擅長文書的” 「行政人員」或「業務助理」來做,都能做得比你好。那我為何還要請你來這裡浪費才華,不出去為公司創造最大價值?!
    .
    所以說呀,搞不清楚自己的「價值主張」,不只會讓你在「找案子/工作」時沒有亮點和記憶點、在「議價」時吃大虧。還容易讓你在工作中拼命努力,卻永遠也得不到應有的賞識和認同。大家千萬要特別注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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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為舉例 在 那火星來的據說是空姐。ah-y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5 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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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丫姐考小 ▪️

    (思維很跳躍,昨天談sex/life,今天說教育)

    話咁快,丫將在今年九月升讀小一。很多網友問起考小心得、選校分享。某次在clubhouse開房討論教育時也分享過少少,在這𥚃把當時說的copy & paste一次吧。聽過或對考小無興趣請自動跳過。

    未入正題前先說明一下:

    1)每個小孩個性、家庭教育理念、升學方向都不一樣,別人說的參考一下就好。最重要是想清楚什麼才是適合自己。

    2)丫是很普通很普通的小朋友 (真心發誓並非謙虛),她在幼稚園𥚃是普通中游份子。什麼會看英文書、口齒伶俐,她學校有誰不是?幾叻嘅小朋友都見過。

    這世代資訊發達,小朋友接觸不同事物層面或機會多了,懂的自然比幼稚園時代還是一個飯團的我多。

    3)但,人哋叻,人哋嘅事。正如你知李嘉誠有錢、林明禎是女神,不用有什麼壓力。接受自己或自己的小孩是普通人 (他有幾普通都好,還是你的最愛)。如果資質是蕃薯,希望教育到是一舊甜少少的蕃薯就算,別企圖改變它成為一板海膽。

    4)有些家長對小朋友入什麼學校執念很重,重到一種非讀不可的恐怖。如你是這種,要去搞好的是本身的心理問題。

    例如,一直感到自己際遇一般可能因為非出身名校?當年自己沒機會 __________ 希望小孩 ________? 小朋友出世不是幫你完成你未完成的事情。如你未完成,現在去做! 快!你還未死。

    5)名校那些,我真的不知道。都說丫是普通料,以下談論或我們準備入讀的,也是普通學校。

    另,不公開回答哪間學校「比較好」,好不好很主觀。甲之熊掌乙之砒霜。

    🔺入正題:

    1)我合共報了十幾間直私。

    記得上次在clubhouse時有位爸爸說你報咁多即係亂報或求其有書讀就得啦。

    關於是否亂報,我報的全!部!也是有去讀的打算,並非報名玩玩或所謂的「去練習」。

    會報這麼多,只因我真心感到丫很普通、個性飄忽 (「阿姐今日唔想講野只想扮樹」)、優秀的小朋友很多。你是哪根蔥人家一定收你呢?

    至於求其有書讀就得,其實小學一定有書讀。考不到就大抽獎。

    2)關於大抽獎,我們住校網不錯的34。這網很多人心儀兩大女校,自知丫個性不太適合;另外兩間官小也怕太傳統,所以一開始已沒抽獎打算。

    我重申,並非學校不好,是丫的個性不適合。但也想過如考不到就抽獎 (不然呢),鎖定過某家基督教小學。

    3) 直私報得多還報得多,有些學校了解教學方式後知道一定不適合家庭風格就沒報。總之不要人報你又報,想清楚自己想要什麼。

    4)如在前年,不用報十幾間。在K2下學期已有兩間小學接受報名 ( 音小、真道),暑假左右已公佈結果。如你心儀真道又成功被取錄,只報一兩間更心儀的或直接等入學就算。

    但去年疫情,這兩間的面試一拖再拖,到九月大家仍是「鳩等疫情緩和」,因此報考的數量較多。

    5)別人聽到報十幾間,一定說怪獸家長或小孩很累。報了名交張表,但,你不一定要去面試的。舉例說,你報ABCDEF ,A最心儀、D最先出結果,C取錄了那EF就不用再去 (除非你喜歡集郵)。

    我們有五六間最後沒去面試或final in。

    📝 溫馨提示:如你進入final in 但已有其他學校取錄沒打算出席,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成年人,請通知學校。有幾間學校我們收到final in後決定不出席立即通知學校,後來聽說學校有CALL其他小朋友出席final in。

    每間學校的行政不一樣,大家喜歡的東西也不一樣,你買定離手時可能有家長還在等心儀學額。未確定是否適合時亂報名無問題,但入選後不出席又不通知、不打算讀又不放位是渣滓行為。將心比己,做個負責任的成年人。

    6)如何知道學校是否適合小孩?嗯,老老實實,我都係估,一日未讀一日都未知。

    至於如何了解學校多一點點,在clubhouse那次也分享過 (被記者形容為「果然是山羊座媽媽」):

    A) 簡介會、去開放日。但無奈疫情關係,開放日全部取消,簡介會看網上版。

    網上版的好處是可和小朋友一起看,聽聽他們的意見。例如某家學校簡介會丫看到睡著(哈);有間看了五秒已說「我想讀呢間呀」 (原因很奇怪,不說了。我們現在也是選這家)

    B)一間學校程度深淺/谷唔谷,定義銀河系咁濶。

    從前教琴,有神童小朋友讀一些所謂「好谷」的名校,但永遠見他天天攤在地上玩lego、琴練一陣就識、晚上九時熟睡、星期六日只做運動、父母工作全由老人家照顧。有同一間學校的小朋友媽媽陪做功課到晚上十一點、每科補習。因此問在讀家長「谷唔谷」,倒不如自己去了解。

    Facebook或不同網站都有小學試卷、書單、功課討論 。深入研究後心中有個大概學術程度是否你想要的一杯茶。

    C) 實地考察。

    這個我在幫丫選幼稚園時已做過一次。

    在放學時間去學校門口站崗,如放學出來的小孩臉九成是死灰色🤢的,已心裡有數。

    有些是家長親自接放學的,可去自我介紹自己快準備考小,親自請教這家學校如何。特別是老人家、長輩型,他們會毫不計較私隱地向你傾訴學校的好壞。又或是午飯時間在學校附近餐廳會遇見老師們出來吃飯,就去坐隔離格聽聽老師對話內容。

    D) IG恐怖阿姨追蹤

    有些一條龍學校,中學生會玩IG (他們不玩fb)。依靠hashtag、地點打卡之類,可輕易找到學校學生 (或家長)。簡單禮貌介紹自己,問問學校「實際情況」。

    很多家長是家醜不出外傳的類型 ( 100%稱讚學校有多好多完美,問有沒有什麼可進步或改善的地方會答你完全無....... ),但未入世的孩子大多較坦白,就像是社會事件學校「真實取態」也能從學生口中得知個大概。

    7) 什麼學校也好,最重要,永遠是家庭教育。

    ----

    草草結尾
    要去接女。bye。

    圖文不符:
    我倆的日常,她畫畫(或看書),我看書。

    有位樹木終結者每兩日就用完一本簿,這簿內畫了四個漫畫,有三個都是她媽媽被遺忘在森林或不小心被石頭打暈幾日。

  • 行政行為舉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14 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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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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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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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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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
    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 行政行為舉例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4-23 17:00:33

    【智翔的議會質詢-人事處、政風處(4/23)】

    #總編制員額上限

    根據內政部三月人口速報,桃園市人口已達227萬人,總編制員額上限也將從目前的7200人調整至9000人,但目前市府編制員額為6452人,若以未來9000人來算,核給率為71.69%,未來人事處將如何補足人力? 對未來增加的人力或局處有何規劃?

    人事處回答,為了人力有效運用,員額數僅列通過國家考試之公務人員,不包含約聘僱人員加臨時人員,若全部加上去,包含機關學校,人員將達47000餘人,其中市府內聘雇2000餘人、臨時人員4000餘人,其實有超過員額上限。

    智翔也擔心聘僱與臨時人員的數量,是否反映薪資與勞務付出不對等的疑慮,人事處長則說明,此類工作內容較為簡單與庶務性、例行性,為責酬相符,故進用上以此為考量。

    但智翔也以市民陳情舉例,並建議為提升主要業務的效率,庶務性與例行性的工作與人員的規劃,應可再做調整,並把資源留給真正重要的業務,將編制員額的比例提高,無論是向行政院爭取人力,或是在工作報告中提出未來人力配置的規劃,都期待能在下個會期中看到。

    #桃園廉政電影節

    桃園廉政電影節深受好評,但舉辦徵件比賽仍以校園為主,雖有向下教育,深化廉能觀念的意義,但智翔也建議往後是否能增加社會組的競賽。

    由於社會人士觀察的面向不同,社會經驗也更豐富,可以增加競賽影片的多元性,對此政風處也表示往後的電影節可以來考慮增設社會組競賽。

    另外智翔也舉出日前桃園市五所國小校長與主任涉案的新聞,雖然檢調以護航工程、圖利廠商來起訴,但後續發現,涉案的校長及主任均未收取廠商利益,多是單純為學校建設著想。

    像上述的案件發生,是否代表廉政教育的不足?校園內發生貪腐案件並不少見,可能肇因於負責採購的人員不熟悉法規,或是為了方便忽略行為之違法性,希望政風處更有效的宣導廉政觀念,甚至在校長升遷及進用上,是否進修過廉政課程也可以加入評選項目中。

    政風處也回應,未來會加強在校長會議中的宣導,並以此為案例,也會考量在校長晉升的評選中加入進修廉政課程。

  • 行政行為舉例 在 一葉草的白袍手札 - 帶你貼近醫學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9-26 21:01:30

    補充一下學姊的介紹(因為聲音太小聲把她剪掉了)
    林念蓁學姊,現在是台大國際三校農業生技與健康醫療學程的碩一學生,正在日本筑波大學上課。目前是台灣公衛學生聯合會的理事長,也是聯合會的發起人之一。過去有擔任過服務隊的執行祕書和系學會會長,算是一個很投入在公共衛生的人;去年曾透過募資的方式,在馬拉威待過十週,擔任實習生,個人很想再回到那裡XD所以未來希望可以進入NGO工作。
    夢想是環遊世界,然後選一個最喜歡的地方,做公衛推廣服務,家裡養一隻大狗和一隻小狗,自己種菜自己吃,把家裡當成民宿經營XD

    註:
    1.公共衛生到底是什麼?
    如果用一段話來形容公共衛生,我會說是「一切與大眾健康有關的,不論政治、環境、經濟、社會福利等,只要能影響群眾健康,就該被考慮在公共衛生內。」
    但如果要以專業領域來分類,公共衛生基本上有五項核心:
    生物統計、流行病學、衛生行政管理、環境職業衛生、社會行為科學

    生物統計和流行病學是一種基本工具,如何計算,如何解讀數據,各項指標的重要性等等,例如每年發布的癌症登記年報,就利用生物統計與流行病學的概念,來告訴大家今年十大死因是什麼,這樣的數據可以轉換成每多少分鐘就有多少人死於該疾病。

    而衛生行政管理、環境職業衛生、社會行為科學就會有比較明顯的分別,所以一般公衛訓練的學生,都會選擇其中一個方向走,像我自己是偏向社會行為科學,但希望朝國際衛生導向的。

    衛生行政管理:政策導向,政策規劃-戴安全帽、健康食品認證、電子菸
    環境職業衛生:環境、職業傷害問題導向-空氣汙染(PM2.5)、RCA案、烏腳病
    社會行為科學:健康促進、疾病防治的實施-2003年SARS案例、女性平均餘命高於男性的原因?

    2.畢業的工作內容
    以舉例的方式來敘述:分為公職、私人企業、NGO三大類
    公職:職安士衛生師、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醫務管理師、衛生行政高普考、食藥屬、疾管屬、環保署
    私人企業:空品檢測儀器、資料分析師(流行病學類)、藥廠(業務或研究員)
    NGO:就是非政府組織執行計畫,如WASH Program

    不好意思在聲音處理的問題上還是不成熟,但是還是希望有幫到大家

    現在就訂閱一葉草的白袍手札: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_kvHd1vPPgZizo8gmE3oGQ

    哈囉~大家好~我是一葉草
    是個喜歡拍影片的實習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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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為舉例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03-25 16:11:52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表示,12年國教的成敗關鍵就在「均優質化」,然而,總預算42億的均優質化預算卻僅有18.3億真正用在均優質化的部分,他質疑,這樣的預算根本是大灌水,政府在欺騙人民!

    林佳龍表示,根據教育部102年度的內部資料,總預算42億的均優質化預算僅有18.3億實際用於均優質化,其餘都與均優質化無關,他指出,均優質化總經費中的「改善或充實國立高中職一般建築及設備」竟也花了18億,「改善或充實私立高中職教學設備」則花了2.5億,「改善或充實公立完全中學教學設備及修繕工程」也用了2億,他強調,這些校舍維修的經費,本來就應該編在學校的年度中,被拿來編在均優質化的總經費,是預算灌水的行為。

    另外,針對高中職之間的均質化方案,教育部只強調高中職與國中的縱向連結, 102年度預計花3.3億元的均質化方案,沒有把資源花在校際之間的教學活動互補,反而都放在補助高中職對國中的招生。

    林佳龍舉例,在同一個區域內,高中甲跟高中乙校之間的強項並不一樣,甲校可能具備非常好的數位化能力,應該透過校際的教育資源交流活動,讓乙校的數位化能力提升,這樣才能真正地做到均質化,然而,目前教育部的狀況,高中職之間的橫向連結完全沒做,而與國中的縱向連結又變成是在做招生宣傳,3億元根本就是白花了。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每年5月辦理均質化初審,數百間高中職學校提出的均質化計畫,到了每年的3月,學校的行政人員為了拿到補助,拼命寫計畫,導致怨聲載道,結果卻流於形式,且只著墨在如何對國中宣傳,甚至只到國中辦個半天的研習營,就說是做到均質化。

    林佳龍指出,教育部到底希望均質化做到什麼方向,應該由教育部引導,他更建議教育部可以考慮有3成計畫由部裡主動提出。

    最後,林佳龍強調,「高中優質化」從95學年度開始做,「高職優質化」則是從96年做到現在,如今全台灣每年已經有超過80%的高中職拿到優質化補助,「均值化」也從98學年度就開始做,「大學校院協助優質精進發展計畫」則是蔣部長上任後延續中央大學經驗所提出的計畫。他建議,均質化、優質化以及大學校院協助優質精進發展計畫這三者可以整併,重點應放在課程與活化教學等軟實力提升,避免讓學校行政疲於寫計畫及執行計畫還要接受訪視,要讓學校常態性補助如硬體設備等,應該要回歸學校本預算,應該讓老師有更多時間認真教學以及校務行政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