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罰法第5條修正對照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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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罰法第5條修正對照表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961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 第6次會議 & 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 第2次會議 (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

  • 行政罰法第5條修正對照表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7-26 1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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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 第6次會議 & 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 第2次會議 (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 行政罰法第5條修正對照表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11-15 12: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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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
    2016.11.14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修法僅增加勞工工時、國定假日法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勞動部長郭芳煜
    發言時間:15:56:48 - 16:13:08
      
    老師一開場便接續高潞委員的質詢說,
    陳雄文先前說,反對恢復七天假,"未來"倡議一例一休。
    🎯歸納部長的意思是已經比陳雄文早推(一例一休),所以比陳雄文做的好。
    詢問部長,勞動部何時開始研究一例一休加上砍七天假?從部長上台還是陳雄文在的時候就開始?是延續陳雄文的政策嗎?
    部長回覆:陳雄文在的時候,但是做的比他完整。
     
    ➡老師表示,今天看到勞動部提出對於修法的意見,感到驚恐!
    特別是修正第37條的部分,影響到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勞工的政策,勞動部提出的評估,立法的說明,只有一段文字!!笑死人了!
    對於部長表示陳雄文的時期就已經做過評估,請勞動部在禮拜三前送至委員會。
    老師補充,今日劉建國委員質詢時,部長已承認對兩例以及一例一休差異未做完整評估。(部長顯示不記得)
     
    老師接下來拿出工時對照表質詢勞動部,
    🎯指出現行勞動法:
    每週工時40小時加上1個例假,一年有19天國定假日,年總工時是1928小時。
    現在送到行政院的版本:
    每週工時40小時加上1例1休,一年有12天國定假日,年總工時是1984小時。(特休與違法罰則都未改變)
    政府說要減少勞工的工時,結果行政院修法的
    1.周工時未減 2.假日明確減少7天 3.年總工時增加(變成1984小時)4.特休在以前若形同具文,現在也是。5.違法氾濫,制裁也沒有增加。
    老師請教部長,政府不斷聲稱「對勞工最有利的版本」到底有利在哪裡?
    部長回應,休息日會增加52天,加班費會提高...
    老師打斷,質疑每週工時都一樣40小時根本沒差,比較現在的法律狀態,與修法後的法律狀態。
    用「砍七天假」去換本來的「一例」變成「一例一休」,這是修法前後最大的差別。
    部長表示,砍7天假與一例一休無關,是要全國生活作息一致。
     
    老師詢問,既然部長支持國定假日統一,那之不支持定國定假日法?
    部長表示尊重行政院。
    老師回應,是尊重立法院。
    日本的國定假日是立法還是行政機關決定?是立法機關決定。
     
    🎯老師接著說,資方代表講的很直白,幫資方省630億。對勞工有何好處?
    如果不砍假,對資方成本增加多少錢?不知道?
    今天來立院審這麼重要的勞基法,準備這麼久連這樣基本的問題都還無法回答。
    再詢問對製造業、服務業、低薪、部分工時的影響?報告中完全沒有分析。
    勞動部說有跟勞工座談,北中南辦了三場,會議記錄我全拜讀了,有哪些勞工團體支持?
    還是勞動部的立場是,勞工團體都不支持還是要這樣做。
    勞動部表示,假的部分可以從特休去檢討。
    老師再質詢,行政院版本有增加特休嗎?沒有完整配套,是認為用特休來補勞工犧牲的假是立法委員的提案責任,不是行政院的責任嗎?
     
    老師提出勞動部2014年的委託研究計畫。
    🎯研究報告就指出,縮短總工時不能只靠縮短法定工時,要看年總工時與其他休假日。
    過去的資料表示「歷史的教訓」是,2000年到2001年時,勞動部將法定工時縮短了13%,但經過調查實際工時只縮短5.1% 。這是勞動部的調查報告研究出來的。
    而從去年到今年,由雙週84小時改成單週40小時,大家以為每週真的少工作兩小時嗎?事實上根據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每星期的工時只少了6-18分鐘。
     
    影片連結:
    http://youtu.be/2JG_5pkPifs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3557/1M/N
    逐字稿: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115/8113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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