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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訴訟法修法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訴訟法修法──行政法院「都市計畫審查」之脈絡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3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共計新增14條、修正2條,並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草案》。而本次修法之重點何在?而過去行政法院又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行政院長江宜樺上週五施政報告宣示「全面檢討監聽制度」,難道是空口說白話?立委林佳龍今(21)日在立院司法委員會質疑,法務部到現在既未成立專案小組,也沒有預定何時完成修法的目標時程,難道江院長的宣示只是在欺騙社會大眾?面對林佳龍的追問,法務部長羅瑩雪當場承諾,法務部將由政務次長吳陳鐶召集專案小組,研修...
行政訴訟法修法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8:48:05
【現在還有軍事審判嗎?】 如果直接回答標題的問題,答案是「不算有」。 原因在於後來修法修成,在「戰爭時期」,才會有軍事審判的適用。 所以如果在平常非戰爭時期,基本上就不會有軍事審判。 - ■ 為什麼要有軍事審判? 主要是因為軍令講求的是迅速,以及透過重刑來維繫紀律,所以這和一般的法院審判程序...
行政訴訟法修法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7:12:47
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 ➜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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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3-10-24 10:02:01行政院長江宜樺上週五施政報告宣示「全面檢討監聽制度」,難道是空口說白話?立委林佳龍今(21)日在立院司法委員會質疑,法務部到現在既未成立專案小組,也沒有預定何時完成修法的目標時程,難道江院長的宣示只是在欺騙社會大眾?面對林佳龍的追問,法務部長羅瑩雪當場承諾,法務部將由政務次長吳陳鐶召集專案小組,研修通保法及刑事訴訟法,盡量在1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正案!
林佳龍指出,針對監聽法制修法改革,他與台灣智庫司法法制小組的學者專家,經過一週的密集討論,已在上週二由他與高志鵬委員等連署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共七條條文的修法提案。法務部針對如何修法改革,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不能到現在連專案小組及何時修法完成的目標時程都沒有,否則就是沒有全面檢討監聽制度的誠意。法務部長羅瑩雪則表示,目前法務部專案小組正準備要成立,預定由政務次長吳陳鐶領軍,也承諾將針對通保法及刑事訴訟法,盡量在1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正案。
林佳龍也針對他提案的監聽法制修法重點,詢問羅瑩雪部長立場。羅部長表示,她也贊成林版提案對另案監聽予以限制,至於調取通聯是否改成由法院核發調取票,她認為可以討論。對林佳龍版提案要求的強化監聽事後通知義務,以及主管機關每年公布監聽相關數據、並由立院審查製作年度報告,羅瑩雪也認為實務執行上並無困難。
另外,針對日前媒體報導,司法院應國安局來函要求,竟撤除網站上已公布之國安監聽相關數據,林佳龍也要求在場的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說明。司法院則對何時可將資料再行上網公布支吾其詞,並稱是因為國安局將國安監聽數據核定為機密,須待國安局將國安監聽數據自原有數據裡扣除後,方得再公布資料。林佳龍批評,司法院此舉,無疑是把國安局當成頂頭上司,人民如何能對司法獨立有信心?
林佳龍強調,監聽立院風暴發生迄今,法務部匆促送出調查報告,但報告裡對相關細節交代不清,可輕易調取的資料沒有調取,導致這份調查報告所創造的問題比解決的還多。他期盼行政院、法務部能真正提出對現有監聽制度徹底改革的修法提案,方能重振人民對政府及司法的信心。
行政訴訟法修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訴訟法修法──行政法院「都市計畫審查」之脈絡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3日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共計新增14條、修正2條,並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修正草案》。而本次修法之重點何在?而過去行政法院又是如何處理都市計畫合法性審查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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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法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訴訟法修法研議】趕流行的堅實第一審
以下說明幾個研議的重點,詳細內容點請進司法院的網址看:
ㄧ、堅實的第一審(以前一審不堅實?)
(一)在原本的三級二審架構之下調整通常程序:
從原本「高行->最高行」,
調整成:
原則:「地行(事實審)->高行(法律審)」
例外:「高行(事實審)->最高行(法律審)」
哪一些是例外(特殊?)案件:
1.標的價額超過1000萬的案件
2.被告是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的按件
3.公務人員保障法案件
(二)簡易案件門檻提高到50萬
(司法院可以視情況調整到75萬)
(三)增加專家參與制度
(四)增加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二、高行、最高行功能調整
堅實一審後:
1.高行定位成「上訴審」(法律審);只有少量的特殊案件是從高行當第一審。
(我覺得hen好)
2.最高行只剩通常程序特殊案件的二審+原則上要進行言詞辯論(現行都只書審)+律師強制代理制+裁判可以有不同意見書
3.最高行:專注統一法律見解
【短評】
1.私心的覺得行政訴訟的人民勝訴率,有一點希望了!有很大量的一審案件跑到地行...嘖嘖,盡在不言中。
2.那個特殊案件的分法有點奇怪,事實上很多行政訴訟的案件沒有訴訟標的價額,一個行政處分值多少錢,很難定價格。
3.行政訴訟調解制度,我覺得不容易發揮成效,因為一般行政機關礙於依法行政,往往沒有足夠的權限去進行調解。現行法也有訴訟上和解的制度,但是真正能夠跟行政機關和解的機會不大(就算機關的承辦人員或首長有意願和解,但沒有人敢扛責任)。
4.目前都還沒有落實成法律條文,未來都還有調整的機會,這次修法非常重要,值得大家關注。
新聞稿:https://goo.gl/vfjHgd
行政訴訟法修法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重要!】釋字708、710後續修法來囉!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於5月30日召開第12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於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明定對於外國人及陸港澳人民收容之相關司法救濟程序;此外,為便利人民訴訟,本次修法特別放寬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行政訴訟法,主要係因應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要求應賦予受收容之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作成之暫予收容處分,有立即聲請法院迅速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及逾越暫予收容期間之收容,應由法院審查決定之意旨而增訂,並同時就現行法其他部分酌予修正。
一、便利人民訴訟,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交通裁決事件之性質較為簡單輕微,裁罰金額亦較低。為避免增加人民訴訟成本,造成訴訟救濟之過度負擔,本次修法明定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原告為自然人時,其一定關係之親屬;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二、收容期間區分為「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3階段
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法,主要係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修正草案規定。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及目前立法院審議中之移民法修正草案等規定,未來收容期間可區分為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最長不得逾15日),以及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45日)及「延長收容」(最長不得逾60日)3段期間。
三、配合前述3階段收容期間,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
在收容聲請事件類型上,可區分為「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4種。收容異議係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而於暫予收容期間提出。續予及延長收容則係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必要,於收容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則為受收容人或其一定關係親屬,於法院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後,認有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向法院聲請。
四、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考量案件量、提解受收容人之勞費、時間及法院收容空間等因素,法院得以遠距方式進行審理。
五、法院准續予及延長收容之裁定,逾期宣示或送達者,視為撤銷
法院准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均屬剝奪人身自由之裁定,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逾期宣示或送達者,裁定視為撤銷。
六、收容聲請事件,不徵收裁判費;法院審理收容聲請事件,除「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七、增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種類
不服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例如具保處分)或合併請求賠償事件涉訟,與收容聲請事件密切相關,基於調查證據便利,本次修法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此外,行政機關所為講習及輔導教育處分,因屬輕微處分,本次修法亦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八、酌修行政訴訟法第73條之用語,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明定宣示判決期日之指定,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俾與民、刑事案件一致。另於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本次修法前,已繫屬法院事件之管轄法院及新舊法律適用。
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61664
新聞稿檔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35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