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罰法第18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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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罰法第18條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萬的網紅苗博雅 MiaoPoya,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假重罰,真包庇? 台北市政府不要「三講四漏氣」 (本篇文長,但看完你會有收穫,會更了解狀況) 全民關心的「北市診所千劑疫苗插隊案」,我上午追查後,已經初步讓市民了解狀況 因為體諒市府基層公務員的辛勞,也尊重好心肝基金會對肝病防治的貢獻,我上午的貼文沒有火力全開,希望市府可以在下午的記者會,對市...

 同時也有1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alex la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幾條片同大家講隔離酒店既設備同評價 收到好多問題係關於細節方面,我係呢條片補返 大家可以係呢度睇返 https://youtu.be/hk9gzW4_Mp0 入住前: 1. 房費包含什麼? 房費包含: - 每日三餐膳食(早餐/午餐/晚餐) - 提供每週兩次更換毛巾及枕袋服務 ,不過每間酒店做法...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貳拾貳)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7:16:26

20210824 用一整天整理好思緒 台灣的法盲警察 我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害者 文章很長 沒耐心的可以直接略過 如果可以麻煩各位分享出去 - 新北市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員警林宗昱,攔查我的普重車輛,起頭就指本人車上的強化車台為變更車體,本人指教員警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內容,員警反覆跳針安裝強...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依照第76條第2款規定,可以裁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也就是說,媒合兩個台灣人結婚,可以收費;但如果是媒合台灣人跟外籍新娘或新郎,就不能請求或期約報酬。 這樣的規定,有沒有違憲呢? ...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Hung KAHO 洪嘉豪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1:35:16

今個夏天使立消邀請我同 @pantherchan 陳蕾同你哋大玩「你講我唱」,就係你寫詞,我哋幫你作返隻歌,遲啲仲會開埋Live 一齊jam 歌𠻹!(密切留意!) 想聽到我創意爆發嘅一刻,玩法好簡單,只要喺7月18日23點59分之前喺呢個post下面,或者去使立消Facebook 個遊戲post...

  •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9 20:22:32
    有 19,728 人按讚

    假重罰,真包庇?
    台北市政府不要「三講四漏氣」

    (本篇文長,但看完你會有收穫,會更了解狀況)

    全民關心的「北市診所千劑疫苗插隊案」,我上午追查後,已經初步讓市民了解狀況

    因為體諒市府基層公務員的辛勞,也尊重好心肝基金會對肝病防治的貢獻,我上午的貼文沒有火力全開,希望市府可以在下午的記者會,對市民負責。

    但很可惜,市府記者會的回應,用八個字形容就是:

    「避重就輕、抓錯藥方」

    唯一值得肯定的,就是市府坦承給好心肝診所115瓶AZ疫苗,接種超過1000劑,但一大部分都不屬於第一類到第三類人員。

    除此之外,對於關鍵問題都迴避了。

    疫情當前,有疫苗可以打,基於人性很難拒絕。我不會苛責診所爭取疫苗,也不覺得去打疫苗的人有什麼錯,那是人性的真實面。

    問題出在「市府沒有遵守制度控管人性,因而破壞疫苗分配公平性」

    最大的問題有二:

    1⃣️ 市府為何一次發給這麼多診所根本用不完的量?
    2⃣️ 市府為何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報員工名冊?

    這兩個問題是導致最後有多餘疫苗「食好逗相報」,插隊打疫苗的關鍵所在

    既然上午好聲好氣地講,還是得不到答案,那現在就只好再一次「舉手發問」

    ⛔️ 台北市符合資格已造冊者,還有4萬人未施打,基層診所要問:要多「大」才能拿到1000劑疫苗?

    市府說6月2日開始,有些「大型診所比照小型醫院」,可以拿疫苗給員工施打。問題是,「大型診所」要多大才符合資格?

    市府從未公告過任何標準,也不曾公布接受診所申請拿疫苗回去打的方案。

    好心肝執行長6月6日公開喊話,6/7就拿到150劑AZ,隔天說不夠,市府馬上再追加1000劑。

    依照指揮中心統計,台北市目前已經造冊有資格施打疫苗的一到三類人員,還有4萬人未接種。台北市醫師公會也公開聲明,台北市診所人員至少有5000人已登記造冊,但尚未施打疫苗。

    基層診所人員要問:難道會吵的有糖吃,能直通衛生局長官的「大型診所」就有疫苗現貨拿回來打?

    不吵不鬧配合政府政策的醫護,就只能乖乖去冒著染疫風險去大醫院打,甚至排隊到現在都沒得打,公平嗎?標準在哪裡?

    ⛔️ 市民要問:全台北市疫苗去向,真的由一個「股長」說了算?

    市府事前沒有要求診所提出造冊名單,就發放超過1000劑疫苗給「診所員工」。事後等媒體踢爆,才去稽查。

    如果無人揭發,這1000劑「志工疫苗」就將石沈大海。

    記者會上,市府說「好心肝說他們不夠,就再給1000劑」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一個101人的診所,第一次拿150劑,打完都不用對名冊,隔天馬上再1000劑到貨。這麼異常的決策,市府說是一個「股長」就可以拍板。

    恕我直言,黃副市長也當了20年議員,市府這樣的說詞,可信度有幾分?如此異常的狀況,真的是由一個疾管科的股長就可以自作主張?

    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逐日核對。一個診所拿了超過1000劑疫苗,市府上上下下無人發現異狀。每天七點嗡嗡嗡,都在忙什麼?

    疫苗是珍貴稀有的戰備物資,這樣管理,台北市政府在做什麼?

    ⛔️ 好心肝兩家診所、兩次違法,佔用2000劑疫苗(若算入預留第二劑的額度)

    罰兩百萬並解約,是重罰?輕罰?還是獎勵?

    國內疫苗短缺,已有民眾花費數十萬出國打疫苗。亂打一千劑,只罰兩百萬,一劑AZ兩千元,簡直划算到不行。

    好心肝在6月7日首次獲配15瓶時,就已經出現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情況。6月8日第二次獲配100瓶,又發生更多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案例。

    第一次15瓶之後「食好逗相報」再追加100瓶。兩天兩次獲配、兩度違法,市府只開一張罰單。如果沒有被媒體披露引起追查,今天會不會再追加?是不是打越多越划算?

    市府認為「已經處以法定罰鍰最高額」不能罰更多了。

    但問題是:
    1⃣️ 這次違法施打疫苗的醫療機構,其實有兩家: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

    ❓這兩家診所醫療機構代碼是完全不同的。為什麼只罰一個兩百萬?哪一家被包庇?

    2⃣️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受罰者的財力,可以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以兩家診所的財力,以及在疫苗短缺之下一口氣亂打1000劑的故意違法,台北市政府有依法審酌過是否酌量加重嗎?

    3⃣️ 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的董事或代表人,因自己或職員執行職務,導致私法人違法應受處罰者,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該一併處罰。

    ❓市府只有裁處醫療機構,有沒有考量過連帶處罰做出違法決策的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董事或代表人?

    4⃣️ 基層診所和政府簽約,答應在下階段幫忙施打疫苗,賺不了多少錢,是為了推廣疫苗接種,對社會的貢獻和付出。

    好心肝診所違法施打「志工疫苗」。而市府的「解約」,無法要求好心肝退回溢領的疫苗,反而解除了好心肝「未來幫基層民眾施打疫苗的責任」。

    ❓違法施打疫苗的診所,不但自己人先注好注滿,未來當其他基層診所都忙著為民眾施打疫苗時,反而可以在一旁納涼。

    這是懲罰?還是獎勵?其他基層診所看在眼裡,不是更痛心嗎?

    ⛔️ 好心肝千人插隊施打疫苗,後續第二劑問題,如何處理?市府沒有頭緒

    因AZ疫苗必須施打二劑,指揮中心已規劃為現階段接種已AZ疫苗者,預先保留下階段到貨的AZ名額。

    台北市發生千人AZ插隊事件,第二劑的名額要保留還是不保留?

    若不保留,民眾必須接受混打的風險,或是不打第二劑,可能有醫療倫理問題。若保留,那就是更大的不公平。

    因為市府胡亂發放疫苗,導致這樣兩難的處境,主事者只有兩手一攤,沒有解方。

    ⛔️ 市府推出「副局長發配疫苗」「申請流程公開透明」這兩點,根本沒有對應到問題核心

    1⃣️ 這次出問題,是因為制度被破壞。疫苗的分配,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而不是用人治來決定。

    如果規則不清楚,或者規則清楚但接到有力人士電話就開例外,那就算從股長做決定,換成副局長做決定,類似的情況還是會再次發生。唯一不同的只有換個人送政風調查而已。

    柯文哲市長經常把「相信制度,不要相信個人」掛在嘴邊。這種「股長決定出包,就換副局長決定」的作為,根本就是自打臉。

    2⃣️ 「造冊流程」的缺失不改,就算公告申請流程,還是會發生「先拿一大批,回去亂打」的情況。

    好心肝事件,最大的缺失,就是市府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出員工名冊」,導致衛生局數量亂抓,事後又被臨時接到消息趕去搭便車的「志工」打好打滿。

    北市的疫苗施打造冊與統計就是「一片混亂」。有資格打的,有的因為醫院沒收到名冊所以碰釘子,有的造冊了好幾次卻遲遲等不到通知;沒資格打的,卻在診所打到志工疫苗。

    而北市消化獲配疫苗的速度,全國倒數第二,也是公開的事實,跟造冊混亂也脫不了關係。

    就算不跟高雄市比,跟疫情同樣嚴重的新北市比,都是嚴重落後。

    市府提一個「申請流程公開透明」根本沒有解決造冊程序粗糙落後的問題。

    ⛔️ 疫苗是珍貴稀缺的戰略資源,而且在EUA(緊急授權)的情況下,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做嚴格妥善的控管與追蹤

    每一劑疫苗,應該都要按照接種規則,核對事先陳報的名冊施打,不允許插隊,更不允許特權。

    除非極為的特殊緊急狀況(例如歐美曾發生疫苗已解凍,但原先在名冊上的人無法施打,為了不浪費疫苗,只好立刻緊急招募路人接種)才可以例外

    這題目,很多人基本上不敢追。

    不只因為好心肝驚人的醫界人脈,更因為有力人士們平常「喬病床」都需要市府幫忙,對衛生局的業務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我對於喬病床的陋習很反感,對於進階版的「喬疫苗」更是深惡痛絕!

    這些關鍵問題,如果台北市政府沒有答案,那我必須呼籲,中央指揮中心要出面嚴查。

    這件事情如果就這樣糊裡糊塗過關,未來大規模施打時,各縣市絕對十倍、百倍的亂象!



    苗議員的line
    https://lin.ee/fIqp8Sm

    苗議員的YouTube頻道
    http://www.youtube.com/c/苗博雅tw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29 13:21:43
    有 140 人按讚

    【幼教法與照顧法/提高罰則/落實查核】

    #守護孩子 #守護家庭

    我是綠黨召集人余筱菁,去年到今天台灣多起虐兒與幼兒園超收的案件頻傳,已經造成家長的擔憂,監督與守護孩童,保障人民在沒有恐懼的環境下生活是政府應盡的職責,明顯的,目前教育中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無法徹底落實,而罰則也無法讓各個幼教單位獲得警惕,所以在此我願意一起推動這個覆議,並且監督落實,未來也將推動其罰金可作為委外監督的詳實查核幼兒園、托兒所的經費,保障兒童與家庭的安全。



    【相關新聞】

    外師「騰空擰1隻手臂」拖走 媽氣炸…上網爆6歲兒「一片黑」慘照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220/1649855.htm



    竹東康寧幼兒園及補習班外師體罰案
    -----教育處裁罰回復----這個價錢已經是從量罰------

    此案發生時間係屬幼兒園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經調查該園所聘用未具資格服務人員進行教保活動(罰鍰3萬)、使用未核准立案樓層進行教保活動課程(罰鍰3萬)、並於教保活動課程時間進行分科教學(限期改善)及未依規於知悉後72小時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限期改善),本府已從嚴進行裁處。

    該師未揭露於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違反實名制,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裁處新台幣5萬元,並輔導改善完畢。

    本府將於109年6月3日召開本縣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將對該師依該法第九條第六項進行認定,若認定為一到四年不得在補習班任教,將向教育部辦理後續通報事宜。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緣由

    •有鑑於幼兒園違規事件層出不窮,但礙於罰則過低,無法有效喝止幼兒園業者違法之現況,然而台灣公幼數與私幼數完全不成正比,絕大多數民眾只能夠選擇私立幼兒園進行托育。

    •綜合以上,為保護幼兒與民眾在私幼的權益及安全,應改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罰則與修改細項。

    【針對「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

    「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是常見的嚴重性違法,幼生可能在稽查時會被業者帶出幼兒園躲藏甚至是藏在沒有安全考量的密閉空間,對幼兒安全極為危險,且「超收學生」是業者完全可控卻抱持僥倖心態的預謀性違法,據【幼照法】第 49 條,第一次僅罰六千,最高罰鍰只有三萬,導致業者根本不害怕,甚至只需多收一名幼生,不法所得就能打平罰鍰。

    建議修法

    1.提高罰緩與增加裁罰方式,初犯罰鍰應提高至三十萬元或不法所得的三倍,限期未改善應加罰三百萬,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改者得罰五百萬,並直接廢止設立許可。

    2.「超收學生」為嚴重違法,應按照【行政罰法】第18條,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3.應將超收學生所賺取之不法所得全數退回民眾。

    4.【幼照法】第37條應將書面申請方式修改為不須申請並強制退回全園幼生當學期所有已繳費用,以維護民眾權益。

    【針對「體罰、性騷擾、不當管教」】

    兒虐事件造成的影響不需多作闡述,但【幼照法】第46條目前僅針對行為人與負責人處以罰鍰,應提高對業者之處分以利喝止業者強化對幼師之管理,達到加強幼兒受教及安全品質。

    建議修法

    1.提高罰鍰下限與增加裁罰方式,「不當體罰、性騷擾」若查證屬實,行為人與負責人應提高罰鍰為最低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不當管教」若查證屬實,行為人與負責人應提高罰鍰為最低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幼照法】第七章之罰則】

    私立幼兒園違規數每年各縣市加總約有上百件,且以私立業者為大宗,應全面調整裁罰方式,以遏止業者輕視罰則,達到有效保護幼兒與維護民眾權益之效。

    建議修法

    1.所有罰鍰應全面提高調整為三萬至十萬元,並比照酒駕罰則,若改善後任一項違規五年內第二次再犯,應直接處最高罰鍰並加罰三十萬元。

    2.針對【幼照法】49條第八項應比照【行政罰法】第18條的裁罰考量,將【幼照法】49條加入「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並將不法所得全數退回民眾」之條文。

    【利益與影響】

    幼童為未來國家棟樑,而本國雖有多項幼兒福利同時政策進行,但公幼、非營利園所數依舊嚴重少於一般私幼數量。

    正因為絕大多數幼童都只能選擇私幼托育,若是無法改善違法只能輕罰之問題,那幼童安全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倘若這次提案與修改能夠順利成功,必能帶動幼兒園守法之良善風氣,並能大幅提高幼童安全與就學品質,減少幼童、民眾因園所違法而權益受損之情況。

    唯有嚴苛的法規標準,才能讓國內私立幼兒園品質達到真正的改善,遏止業者因龐大利益而罔顧幼兒安全之常態,並有效提高本國之幼教環境安全。

    【連署覆議網址】

    應修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相關罰則細項,以利加強幼兒托育安全。

    https://reurl.cc/GVQKLx

    圖片來源:爆料公社

  •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王郁揚 WHO FCTC 菸草減害專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03 18:04:18
    有 7 人按讚


    嘉瑜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除關切「行政罰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審查進度外,也質詢行懲廳副廳長,呼籲司法院應盡速回覆監察院如何解決目前最高法院分案不公的制度問題,質詢重點如下:
    一、我國現行行政罰法第18第2項之加重罰鍰,是以不法利得作為裁處罰鍰額的「上限」,與當初師法之德國法以不法利得作為裁處罰鍰額的「下限」相比,有一段差距。

    二、嘉瑜認為,法務部應支持本次修法提案,犯罪人的不法利得,不只要沒收外,也要加重處罰,貫徹「犯罪人不可以從犯罪中獲利」的立法精神。法務部陳明堂次長表示贊同本次修正草案之方向,未來修正時也會一併考量到與刑事的沒收與行政罰的沒入間之競合與調適問題,進行整體性之研議。

    三、此外,針對楊絮雲法官調任最高法院期間疑遭分案不公霸凌一事,監察院在去年11月公布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最高法院分案存有諸多缺失,包括配套不周,人工作業異常,電腦系統缺陷等,而以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最為嚴重,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及民眾對司法之信賴。

    四、嘉瑜發現,司法院對於監委之調查態度消極,除了在監委請求提供該案查處情形時拖延超過一年才提供外,去年11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分案缺失之後,更遲未做出回應與檢討。司法院應盡速回覆監察院如何解決目前最高法院分案不公的制度問題,對最高法院的分案制度進行全面檢討。

  •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5-02 10:08:34

    前幾條片同大家講隔離酒店既設備同評價
    收到好多問題係關於細節方面,我係呢條片補返
    大家可以係呢度睇返
    https://youtu.be/hk9gzW4_Mp0

    入住前:
    1. 房費包含什麼?
    房費包含:
    - 每日三餐膳食(早餐/午餐/晚餐)
    - 提供每週兩次更換毛巾及枕袋服務 ,不過每間酒店做法不同
    - 免費使用高級浴室用品
    - 免費使用Wi-Fi無線寬頻服務
    - 入住時可享免費房間蒸餾水
    - 免費打出本地電話

    2. 我可以預訂房間與親戚或朋友同住嗎?
    可以,同房住宿僅供乘搭同一航班的客人入住。

    3. 我可以預訂一個房間給家庭同住嗎?

    可以,房價視乎客人人數及不同房型而定。高級客房只供最多兩人入住,豪華三人客房 / 豪華家庭三人客房 / 套房只供最多三人入住。客人需要預訂兩個房間供四人家庭入住,第一個房間預訂予一個成年人及一個小孩同住 而第二個房間預訂予另一個的成年人及一個小孩同住。酒店有相連客房供應,預訂需視乎房間供應情況而定,並以酒店確認為準。

    4. 如果我將與小孩同住,應該預訂雙人住宿套餐嗎?

    如果同住的小孩為三歲以下,客人可以預訂單人住宿套餐,然而,膳食方面會以一人份量安排。如果同住的小孩為三歲或以上,客人需要預訂雙人住宿套餐,膳食方面則會按照二人份量安排。

    5. 未成年客人入住安排是怎樣呢?

    16歲或以上及未滿18歲的客人可單獨入住酒店進行隔離,但合法監護人/家長需陪同子女一同於酒店辦理登記入住手續並填寫申報表。未滿16歲的客人,不能單獨入住酒店進行隔離,必須由一位成人陪同入住,並於住宿期間配合同樣的隔離守則。

    陪同人或照顧者申請表 (下載申請表)
    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Application_form_for_Caretaker_of_Minor_Confinee_bilingual.pdf
    ❏ 抵港前: 未成年的的檢疫人士在檢疫期間需要由另一位成人陪同,陪同人應在他抵港前向衞生署家居檢疫專責小組(HQTF) 電話21251999申請有條件批准。
    ❏ 檢疫人士應在旅途中帶同此衞生署批准文件。
    ❏ 陪同人出示:從衞生署取得的批准文件。
    ❏ 陪同人簽署一份[陪同人士承諾書] (附件 D)後,可於指定檢疫酒店與檢疫人士會合。
    ❏ 承諾書:酒店需將承諾書電郵至caretaker_apply@dh.gov.hk,否則,檢疫人士有機會需轉移入住地點(例如檢疫人士是十六歲以下但酒店政策是十六歲以下人士必須由成人陪同)至其他酒店或檢疫中心。

    6. 我已全數支付住宿費用,入住時需要支付訂金嗎?

    客人辦理入住時須以信用卡繳付雜費押金每房港幣1,000元 。沒有信用卡的客人,於入住前可預先將第三者信用卡授權表格交予酒店。

    7. 我的家人或朋友可於入住前送遞物品給我嗎?

    酒店歡迎客人的家人或朋友在入住前送遞物品到酒店。指定送遞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9時/ 上午11時至下午2時 / 下午5時至晚上8時。酒店不接受任何煮食器皿及相關用具。

    8. 已預訂之房間可以免費取消嗎? 怎樣能退款?

    入住7天前可享免費取消。如客人來港的航班被取消或更改日期,或客人與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個案有關,酒店亦會為客人安排全額退款,請提供相關文件。

    住宿期間:
    9. 有吸煙房間嗎?可以打開窗戶嗎?

    我們是一家100%無煙酒店,任何人被發現於酒店內吸煙,每次可被定額罰款港幣1,500元。於房間外吸煙將被視作違反檢疫令,違反者將交予警方處理而不作事前警告。基於安全理由,所有客房均不能打開窗戶。

    10. 房間內會提供支裝水嗎? 如何收集膠樽進行回收?

    每間房間內有21支蒸餾水供應。如再有需要,請使用電水煲煲水飲用。客人入住時會收到一份ECO Pack,內有回收袋以便收集已妥善清潔後的膠樽。

    11. 住宿期間酒店會提供客房清潔服務嗎?

    在整個自我檢疫期內,酒店不會提供房間打掃,但會每週兩次提供毛巾及枕袋。

    12. 住宿期間會有洗衣服務嗎?

    酒店於檢疫期間不會提供洗衣服務

    13. 我可以在客房內煮食嗎?

    為確保所有客人的住宿安全,客房內嚴禁使用任何類型的烹飪 / 煮食器具煮食。如酒店有任何損壞,客人須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及費用。

    14. 我可以用高清連接線連接到酒店房間的電視機嗎?

    可以,客人須自行接駁。

    15. 檢疫期間我可以離開房間嗎?

    根據檢疫令,旅客不可離開客房直至另行通知。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違反者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令,旅客會立即被移離酒店,並即時送到隔離營。因旅客擅自違反政府條例,已付之全數房費將被沒收及不獲退還。


    16. 房間內有雪櫃嗎?

    房內有一個迷你雪櫃,只適合存放飲料,請勿存放任何食物或奶類產品。


    17. 如果感到身體不適,怎麼辦?

    如果你感到身體不適,請致電+852 21521133 或+852 21251999 聯絡家居檢疫專責組或酒店前台部,內線 1 字。


    18. 酒店可替我買藥物嗎?

    酒店不能為客人提供任何藥物。請致電+852 21521133 或+852 21251999 聯絡家居檢疫專責組作進一步安排。


    19. 如果我入住期間不幸地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酒店會替我保存我的行李嗎?

    客人在送院時未能帶同的行李,酒店可代為保存直至客人授權的親戚或朋友到酒店代領。


    20. 打開房門時必須做什麼?

    無論是退房、提取餐盒,或將垃圾/已使用的枕袋/床單放在門外,必須戴上口罩。。


    餐飲及送遞安排:
    21. 膳食什麼時候派發?

    膳食開始送餐時間分別為早上8時、中午12時及晚上6時;食物將直接放在個別房間門外;為協助客人儘快完成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檢測,派餐時間或會延遲;不便之處,敬請原諒。


    22. 是否可以選擇特定膳食?

    酒店提供素食選擇;如有特別膳食需求請預先聯絡我們。


    23. 我可以購買外賣嗎?我的家人或朋友可以送遞物品給我嗎?

    酒店接受外賣送遞,敬請提供客人姓名及房號予親友或送外賣人員(需預先網上付款),酒店將協助安排(外賣食物送遞服務只適用於每天早上7至9時 / 早上11時至下午2時 / 下午5時至晩上8時)。客人亦可以從酒店的Dorsett Mart - 24小時電子購物平台選購生活雜貨及運動儀器。


    24. 可以將物品送回家人嗎?

    為防止交叉感染,任何物品不能帶離房間交送予酒店外的人。

  •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2-25 16:24:49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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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4-21 20:30:12

    #台北運動吧 #台北市 #資安
    2020年2月7日,台北市世大運粉絲專頁「台北運動吧」後台管理權限遭盜用,A片8連發。事後發現是體育局員工帳號出問題,導致此資安事件。

    直到現在,體育局都沒有提出正式的行政調查檢討報告,內部也沒有進行任何懲處。

    同時,我從頭到尾詳細檢視體育局委外經營粉專的合約,發現沒有任何關於「資安維護」的責任條款。業者只有按讚數、互動率未達標時,才有違約罰款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若是業者出問題,體育局無法罰款解約。

    我認為這樣的處理太草率。因此向體育局提出兩點要求:

    1⃣️ 針對2020年2月7日深夜「台北運動吧」資安事件,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於一個月內向議會提出調查報告及檢討改進事項。
    2⃣️ 體育局經營社群媒體委外案件,須於合約內註明廠商維護資安之義務,並明定違反時罰則。

    ----

    坊間關於台北運動吧營運廠商有錯誤傳言,為保障廠商名譽,特此說明:

    「翊起運動行銷」是體育局2019委外廠商
    2020年1月31日起,委外廠商改為「上晴行銷」
    2020年2月7日案發時,為上晴公司負責營運,但帳號保管不慎導致後台被盜用者,為體育局員工。
    ----

    【自由】議員轟「台北運動吧」被駭貼A片沒檢討 局長:體育局也是受害者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139565
    【聯合】「台北運動吧」粉專遭駭發A片 議員要求檢討資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450546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NowNews】「台北運動吧」貼18禁連結 體育局未懲處反鼓勵遭駭同仁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200420/4045078/
    【中時】台北運動吧遭駭A片 體育局挨轟無檢討作為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20003028-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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