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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罰法第18條產品中有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萬的網紅苗博雅 MiaoPoya,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假重罰,真包庇? 台北市政府不要「三講四漏氣」 (本篇文長,但看完你會有收穫,會更了解狀況) 全民關心的「北市診所千劑疫苗插隊案」,我上午追查後,已經初步讓市民了解狀況 因為體諒市府基層公務員的辛勞,也尊重好心肝基金會對肝病防治的貢獻,我上午的貼文沒有火力全開,希望市府可以在下午的記者會,對市...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壢新醫院張煥禎院長,從2007-2015年做假帳逃稅5億元,遭到桃園地檢起訴。財政部打算如何處理這種「高所得、關係好的惡意逃稅大戶」? 現行法規存在嚴重法律漏洞,長期為檢察官、學者詬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了補稅,還依情節面臨2倍或3倍以下罰鍰。然而,若被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判刑確定,依...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依照第76條第2款規定,可以裁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也就是說,媒合兩個台灣人結婚,可以收費;但如果是媒合台灣人跟外籍新娘或新郎,就不能請求或期約報酬。 這樣的規定,有沒有違憲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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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11 17:29:061. 壢新醫院張煥禎院長,從2007-2015年做假帳逃稅5億元,遭到桃園地檢起訴。財政部打算如何處理這種「高所得、關係好的惡意逃稅大戶」?
現行法規存在嚴重法律漏洞,長期為檢察官、學者詬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了補稅,還依情節面臨2倍或3倍以下罰鍰。然而,若被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判刑確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則無法再處以行政罰鍰。
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判刑確定,實際上之刑度多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若以張煥禎逃稅案為例,假設張煥禎判刑確定,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依照現行法規定,張煥禎只要繳18萬罰金,還可免罰數億罰鍰,根本是在縱放惡意逃稅大戶。對此,我要求財政部蘇建榮部長表態是否支持修法。
2. 2018年民間消費、民間投資,皆不如主計總處原先預測,淪為配合政策宣傳、報喜不報憂。
物價連年飛漲、薪資成長卻原地踏步,根據主計總處統計,物價上漲對中低所得家庭所造成衝擊最大。而所謂的薪資成長,卻大多出現在高所得族群。這個明顯對比,清楚反映年輕人的困境。
此外,台灣家庭債務不斷攀升,目前家庭48%的可支配所得,都用來償還債務。家庭債務佔比中,高達63.56%為繳納房貸。這也清楚反映台灣面臨「高房價、低所得」問題日趨嚴重。
3. 針對2020年的政府預算編列,請問核心指導理念為何?
去年,紐西蘭Jacinda Ardern總理在World Economic Forum 報告「幸福預算」概念,並落實在其2019年的施政。政府將不再只以GDP成長作為目標,而是以照顧人民實際生活需要、重視可支配所得與社會福祉作為指導理念,足供我國政府借鏡。
我認為,任何有志參選總統的人,也應該說明其未來如何透過預算編列實現其政策與理念。不應再發生像去年縣市長選舉時亂開支票騙票,現在馬上跳票的離譜現象。
附註:
2019-4-7 懂法之人,如何幫權貴玩法?
https://reurl.cc/rYx0O
2019-4-1 財政委員會:奇葩的牌照稅線上繳納流程、權貴假帳逃稅的責任追究
https://reurl.cc/EQ7WR
2019-3-7 財政委員會:面對中國債務危機 台灣應該如何應對
https://reurl.cc/A3qbY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假重罰,真包庇?
台北市政府不要「三講四漏氣」
(本篇文長,但看完你會有收穫,會更了解狀況)
全民關心的「北市診所千劑疫苗插隊案」,我上午追查後,已經初步讓市民了解狀況
因為體諒市府基層公務員的辛勞,也尊重好心肝基金會對肝病防治的貢獻,我上午的貼文沒有火力全開,希望市府可以在下午的記者會,對市民負責。
但很可惜,市府記者會的回應,用八個字形容就是:
「避重就輕、抓錯藥方」
唯一值得肯定的,就是市府坦承給好心肝診所115瓶AZ疫苗,接種超過1000劑,但一大部分都不屬於第一類到第三類人員。
除此之外,對於關鍵問題都迴避了。
疫情當前,有疫苗可以打,基於人性很難拒絕。我不會苛責診所爭取疫苗,也不覺得去打疫苗的人有什麼錯,那是人性的真實面。
問題出在「市府沒有遵守制度控管人性,因而破壞疫苗分配公平性」
最大的問題有二:
1⃣️ 市府為何一次發給這麼多診所根本用不完的量?
2⃣️ 市府為何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報員工名冊?
這兩個問題是導致最後有多餘疫苗「食好逗相報」,插隊打疫苗的關鍵所在
既然上午好聲好氣地講,還是得不到答案,那現在就只好再一次「舉手發問」
⛔️ 台北市符合資格已造冊者,還有4萬人未施打,基層診所要問:要多「大」才能拿到1000劑疫苗?
市府說6月2日開始,有些「大型診所比照小型醫院」,可以拿疫苗給員工施打。問題是,「大型診所」要多大才符合資格?
市府從未公告過任何標準,也不曾公布接受診所申請拿疫苗回去打的方案。
好心肝執行長6月6日公開喊話,6/7就拿到150劑AZ,隔天說不夠,市府馬上再追加1000劑。
依照指揮中心統計,台北市目前已經造冊有資格施打疫苗的一到三類人員,還有4萬人未接種。台北市醫師公會也公開聲明,台北市診所人員至少有5000人已登記造冊,但尚未施打疫苗。
基層診所人員要問:難道會吵的有糖吃,能直通衛生局長官的「大型診所」就有疫苗現貨拿回來打?
不吵不鬧配合政府政策的醫護,就只能乖乖去冒著染疫風險去大醫院打,甚至排隊到現在都沒得打,公平嗎?標準在哪裡?
⛔️ 市民要問:全台北市疫苗去向,真的由一個「股長」說了算?
市府事前沒有要求診所提出造冊名單,就發放超過1000劑疫苗給「診所員工」。事後等媒體踢爆,才去稽查。
如果無人揭發,這1000劑「志工疫苗」就將石沈大海。
記者會上,市府說「好心肝說他們不夠,就再給1000劑」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一個101人的診所,第一次拿150劑,打完都不用對名冊,隔天馬上再1000劑到貨。這麼異常的決策,市府說是一個「股長」就可以拍板。
恕我直言,黃副市長也當了20年議員,市府這樣的說詞,可信度有幾分?如此異常的狀況,真的是由一個疾管科的股長就可以自作主張?
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逐日核對。一個診所拿了超過1000劑疫苗,市府上上下下無人發現異狀。每天七點嗡嗡嗡,都在忙什麼?
疫苗是珍貴稀有的戰備物資,這樣管理,台北市政府在做什麼?
⛔️ 好心肝兩家診所、兩次違法,佔用2000劑疫苗(若算入預留第二劑的額度)
罰兩百萬並解約,是重罰?輕罰?還是獎勵?
國內疫苗短缺,已有民眾花費數十萬出國打疫苗。亂打一千劑,只罰兩百萬,一劑AZ兩千元,簡直划算到不行。
好心肝在6月7日首次獲配15瓶時,就已經出現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情況。6月8日第二次獲配100瓶,又發生更多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案例。
第一次15瓶之後「食好逗相報」再追加100瓶。兩天兩次獲配、兩度違法,市府只開一張罰單。如果沒有被媒體披露引起追查,今天會不會再追加?是不是打越多越划算?
市府認為「已經處以法定罰鍰最高額」不能罰更多了。
但問題是:
1⃣️ 這次違法施打疫苗的醫療機構,其實有兩家: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
❓這兩家診所醫療機構代碼是完全不同的。為什麼只罰一個兩百萬?哪一家被包庇?
2⃣️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受罰者的財力,可以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以兩家診所的財力,以及在疫苗短缺之下一口氣亂打1000劑的故意違法,台北市政府有依法審酌過是否酌量加重嗎?
3⃣️ 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的董事或代表人,因自己或職員執行職務,導致私法人違法應受處罰者,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該一併處罰。
❓市府只有裁處醫療機構,有沒有考量過連帶處罰做出違法決策的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董事或代表人?
4⃣️ 基層診所和政府簽約,答應在下階段幫忙施打疫苗,賺不了多少錢,是為了推廣疫苗接種,對社會的貢獻和付出。
好心肝診所違法施打「志工疫苗」。而市府的「解約」,無法要求好心肝退回溢領的疫苗,反而解除了好心肝「未來幫基層民眾施打疫苗的責任」。
❓違法施打疫苗的診所,不但自己人先注好注滿,未來當其他基層診所都忙著為民眾施打疫苗時,反而可以在一旁納涼。
這是懲罰?還是獎勵?其他基層診所看在眼裡,不是更痛心嗎?
⛔️ 好心肝千人插隊施打疫苗,後續第二劑問題,如何處理?市府沒有頭緒
因AZ疫苗必須施打二劑,指揮中心已規劃為現階段接種已AZ疫苗者,預先保留下階段到貨的AZ名額。
台北市發生千人AZ插隊事件,第二劑的名額要保留還是不保留?
若不保留,民眾必須接受混打的風險,或是不打第二劑,可能有醫療倫理問題。若保留,那就是更大的不公平。
因為市府胡亂發放疫苗,導致這樣兩難的處境,主事者只有兩手一攤,沒有解方。
⛔️ 市府推出「副局長發配疫苗」「申請流程公開透明」這兩點,根本沒有對應到問題核心
1⃣️ 這次出問題,是因為制度被破壞。疫苗的分配,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而不是用人治來決定。
如果規則不清楚,或者規則清楚但接到有力人士電話就開例外,那就算從股長做決定,換成副局長做決定,類似的情況還是會再次發生。唯一不同的只有換個人送政風調查而已。
柯文哲市長經常把「相信制度,不要相信個人」掛在嘴邊。這種「股長決定出包,就換副局長決定」的作為,根本就是自打臉。
2⃣️ 「造冊流程」的缺失不改,就算公告申請流程,還是會發生「先拿一大批,回去亂打」的情況。
好心肝事件,最大的缺失,就是市府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出員工名冊」,導致衛生局數量亂抓,事後又被臨時接到消息趕去搭便車的「志工」打好打滿。
北市的疫苗施打造冊與統計就是「一片混亂」。有資格打的,有的因為醫院沒收到名冊所以碰釘子,有的造冊了好幾次卻遲遲等不到通知;沒資格打的,卻在診所打到志工疫苗。
而北市消化獲配疫苗的速度,全國倒數第二,也是公開的事實,跟造冊混亂也脫不了關係。
就算不跟高雄市比,跟疫情同樣嚴重的新北市比,都是嚴重落後。
市府提一個「申請流程公開透明」根本沒有解決造冊程序粗糙落後的問題。
⛔️ 疫苗是珍貴稀缺的戰略資源,而且在EUA(緊急授權)的情況下,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做嚴格妥善的控管與追蹤
每一劑疫苗,應該都要按照接種規則,核對事先陳報的名冊施打,不允許插隊,更不允許特權。
除非極為的特殊緊急狀況(例如歐美曾發生疫苗已解凍,但原先在名冊上的人無法施打,為了不浪費疫苗,只好立刻緊急招募路人接種)才可以例外
這題目,很多人基本上不敢追。
不只因為好心肝驚人的醫界人脈,更因為有力人士們平常「喬病床」都需要市府幫忙,對衛生局的業務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我對於喬病床的陋習很反感,對於進階版的「喬疫苗」更是深惡痛絕!
這些關鍵問題,如果台北市政府沒有答案,那我必須呼籲,中央指揮中心要出面嚴查。
這件事情如果就這樣糊裡糊塗過關,未來大規模施打時,各縣市絕對十倍、百倍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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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議員的line
https://lin.ee/fIqp8Sm
苗議員的YouTube頻道
http://www.youtube.com/c/苗博雅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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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
(1)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2)第7條2項對法人、非法人、機關組織的行政罰
(3)第14條共犯
(4)第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
(5)第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
3、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1)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鐵路法103年修法,將加價販售車票圖利行為,由刑事罰改變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罰?(109年地方政府特考已經出題!還會再考!)
(2)法務部函釋(108年):裁量基準的行程規則修改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4、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5、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注意行政罰的擴張!
6、單一行為、數行為之處罰:以下是重要考點!
(1)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
(2)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3)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認定: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接續犯)
7、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8、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1)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的法律性質:程度行為
(2)相對人不服扣留之救濟:行政罰法第41條
9、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行政罰法第18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執行法命題(選擇及申論)重點複習:各位請依課本內容複習下列各單元
一、行政執行的概念
1、行政執行的意義、種類(第2條)、原則(比例原則第3條)、執行機關(第4條)、執行時間(第5條).
2、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VS行政程序法第19條---->區別?
3、行政執行法第7條(執行時效)VS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請求權消滅時效)VS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時效)----->區別?
4、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方法、命令、程序的救濟,不服聲明異議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7年丶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這題很會考問答題,必須熟練!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至16條)?
3、公法上金錢給付如何拘提、管收(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第17、19條)?
4、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
5、另外行政執行法第18、20、21、24、26條,選擇題要注意!
三、行為、不行為義務
1、執行名義(行政執行法27、33條)
2、如何強制執行
(1)、間接強制:代履行(第29條)、怠金即執行罰(第30、31條),以上2條選擇必考!
(2)、直接強制:要件前提(第32條)、執行種類(第28條2項)
3、行政罰(罰鍰)VS執行罰(怠金)----->區別?
四、即時強制
1、即時強制係人民沒有義務存在的處理緊急事件之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法36條),其時機、執行方法?
2、對人的管束要件、限制(行政執行法37條)
3、對物的扣留(38條)、使用處置限制之要件(39條)
4、對住宅建物之進入(40條)、其他必要之處置
5、合法實施即時強制之特別犧牲損失補償(41條)------>此題選擇常考!
6、直接強制VS即時強制的區別------->問答常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