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14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行政程序法142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行政程序法142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行政程序法142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

  • 行政程序法142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3 09:47:15
    有 1,149 人按讚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 行政程序法142 在 唐慧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26 12:18:53
    有 877 人按讚

    台大校長遴選案爭議多時,教育部25日召開第二次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會議,教育部長吳茂昆表示,會在週五出決定。政府高層透露,相關部門就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諸多爭議及適法性釐清後認為,台大校長遴選過程出現重大瑕疵卻未補正,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因此,教育部不會同意此一違法的台大校長遴選結果,不會發文聘任管中閔。

    據了解,教育部認為,台大校長遴選案最大的行政違失,就是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董,而遴選委員蔡明興則為台哥大董事一事,已涉及《行政程序法》的「迴避」事項,因此教育部認為遴選程序確實出現重大瑕疵,台大校長遴選案將進入延長賽。

    <結語>果不其然, 打手吳茂昆上台了, 立即宣布遴選無效, 台大被政治力強姦了, #說好的校園自主呢? 敢問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的那一條?垃圾政府, 倒行逆施, 民主進步??恬不知恥!!!

  • 行政程序法142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6-09 09:31:00
    有 142 人按讚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份第 1 次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關「追繳押標金」的時效起算點採「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具體狀況,如何認定,法務部自己也不敢講個清楚...

    但這個函有個實際案例來問了三個時點,請同學注意
    1.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接近客觀說)
    2.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分日期(比較符合最高行見解)
    3.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接近主觀說)


    Quote: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 ,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 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 」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