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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40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行政程序法140 在 侯漢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廖彥朋、侯漢廷 接力絕食抗議!和平革命撼動民進黨政權!】
針對政府違法拒收連署書表達不滿,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於今早絕食140小時後送醫急救。
隨後,公投領銜人廖彥朋及台北市議員參選人侯漢廷在中選會前宣告,將接力絕食活動,並邀請更多人加入靜坐絕食,用和平革命的手段來凸顯中選會的違法亂紀及民進黨的倒行逆施。
廖彥朋先說明,士修送醫後狀況穩定,請民眾放心。並表示,9月12日中選會承諾願意13日收件,但13日來卻被中選會拒絕。中選會背信違法在先。依照公投法,第二階段連署期限有6個月。「以核養綠」公投是在6月底開始第二階段連署,因此在12月底之前,隨時可再送件。「以核養綠」在9月13日第二次送件,中選會都無權拒收。
廖彥朋表示,中選會不斷跳針表示,「只能點收一次,否則違法」。但中選會說不出違背哪條法,而遍查《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甚至《行政程序法》,都沒有「只能點收一次」的條文。
廖彥朋說明,侯漢廷從提案初期便一路相挺,士修在送醫前已經決定,讓侯漢廷接棒,這次邀請他參與,也希望發揮更大影響力。
侯漢廷表示,從公投提案的命名、審查的拖延、到以總統之姿嗆聲反對以核養綠、如今背叛收件的承諾,不僅違反公投法精神、阻攔公投也違反民主價值!如果今天在舉行的多項公投,都被中選會以莫名的理由阻攔,還能得到人民信賴嗎?年底的大選能公正嗎?
侯漢廷強調,絕食靜坐是凸顯民進黨胡作非為的最好手段。我們不衝撞、不佔領、不癱瘓馬路,而是透過連署獲得民意,所提出並非不合理的要求,合法靜坐絕食,僅僅要求政府「合法」收件。民進黨無法逮捕或起訴我們,已經給民進黨巨大的壓力!這是一場真正捍衛民主法治的公民運動。
廖彥朋與侯漢廷也號召更多志同道合者,一起加入靜坐絕食、和平革命的行列,讓更多人知道,民進黨背離民意、終將遭受民意反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