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第9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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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9 📝一般處分📝(中) 🔎重點整理🔎 二、對物的一般處分 (一)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管制事項公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74號判決) 上開被告所為公告保護區範圍及管制事項行為,性質上為一般處分,被告作成該處分,即使有原告所主張之所公告之保育計畫書無...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2的網紅黃國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6-27 08: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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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9

    📝一般處分📝(中)

    🔎重點整理🔎

    二、對物的一般處分
    (一)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及管制事項公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74號判決)
    上開被告所為公告保護區範圍及管制事項行為,性質上為一般處分,被告作成該處分,即使有原告所主張之所公告之保育計畫書無舉辦當地居民公聽會之會議紀錄,保育計 畫之公告程序有瑕疵,該一般處分在未經有權機關撤銷前,仍屬有效,原告有所違反,亦應依法處罰。

    (二)陸橋之設置(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587號裁定)
    查陸橋之設置係供不特定之公眾使用,包括因物之公法性質或公用關係而權利義務受影響之人,此種設定應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所定物之一般處分,故相對人將其決定函知抗告人,實質上即生駁回抗告人請求之法律上效果。

    (三)劃設停車格、徒步區、斑馬線(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4905號裁定)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可確定之多數相對人或物為客體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如交通警察指揮交通及交通號誌(紅綠燈之指揮交通),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劃設停車格、行人徒步區之劃定、斑馬線設置,為對物之一般處分,仍屬行政處分。

    同場加映「對人的一般處分」
    傳送門:http://bit.ly/2FuGl71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一般處分 #對物的一般處分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6-25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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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9

    📝一般處分📝(上)

    🔎重點整理🔎

    一、對人的一般處分
    (一)門牌改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
    查門牌於其性質上為特定處所之表彰,因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故為使用該處所之人(包括法人)之基本資料之一,如為個人住所或法人主事務所之所在,則又與法律事務悉相關聯,例如夫妻同居處所之認定、法律文書之送達等等。故門牌改編使被改編之特定處所之表徵發生變化(即由甲住址變為乙住址),對於利用該特定處所作為對外聯繫據點之人,即使其基本資料有所改變,自產生一定之拘束力,難謂非屬行政處分。又該整編行為係就地上建物而為,本件系爭改編範圍為永吉路30巷168弄及178弄,可得據以確定該處分之相對人為該範圍內之住戶,故系爭門牌改編之處分,應歸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二)土地現值公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
    按土地現值經公告後,即成為課稅與核定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將直接影響人民財產利益之負擔以及損失之填補,可認為其屬於發生具體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就此行政行為作用之對象而言,雖非針對人民擁有之個別土地現值有所決定,而係就各該地價區段之土地現值決定之,但各該地價區段內個別地號土地歸屬何人所有,均可透過登記簿冊查得,是以其發生效力之範圍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土地現值公告之法律性質應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

    (三)集中隔離管理措施(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43號判決)
    有關和平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被上訴人依據行政院召開之92年4月24日「研商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SARS因應措施會議」及同日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召開之「防止SARS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上開決議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通知,即對受管制之人員發生效力。

    (四)強制搬遷公告(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49號判決)
    學甲鎮公所本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主管機關之地位,為改建系爭市場,就具體確定架設圍籬及應拆除建築物範圍公告,命在此範圍內之關係人應自行於特定時間內結束營業及搬遷,若拒未搬遷者,將受有強制執行之規制性,足見系爭公告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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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處分 #對人的一般處分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1-28 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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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一下招生簡章喔
    其中有警大與警專的招生性質喔!

    有關甄選簡章(招生簡章、國考簡章)的法律性質及相關問題的探討
    一、前言
    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公立學校)為甄選敎師或聘用人員或者公費生,以網路或紙本公告發行之「簡章」, 其法律性質為何?在實務見解上,似有不一致之見解。又主管機關對於未具資格或未錄取之通知,其性質為 何?對於相對人不服之救濟途徑又顯有區別。
    二、行政法上所發布公告之簡章,其法律性質的探討 :
    (一)、有關「考選簡章」之法律性質—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行政機關為辦理公務員之甄選考試,對於報考資格、限制、分發及訓練任用 ,以上之考選簡章,乃主管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對於公務員之考試、分發任用及訓練之規定, 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例如,國防部(預備軍士官考選簡章)、考選部所公告之各種國家簡章,乃基於法律授權(兵役法、 考試法)之授權,由主管機關乃訂定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法規命令」(釋字 715 號參照)。
    2、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有關考試相關的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規定,雖然造成人民的輕微影響或產生不便,其依職權訂定之考選規章,性質上為「行政規則」。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50號有關牙醫師考試規則。
    (二)、公立學校甄選敎師,又如公立之大學(如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公立大學甄選公費生),市立或公立樂團 甄選聘用人員,其甄選簡章之法律性質
    1、其甄選簡章,亦為有法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任用條例等)之依據,然而 主管機關選擇以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並與甄選人未來締結行政契約之目的。該契約具有「公法性、公益性及強 制性」,因此主管機關與甄選人員所締結之契約,應為行政契約(釋字 348 號、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 446 號判決、最 高行政法院 98 年聯席會議決議)。
    2、主管機關為達成甄選人員,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其所發布公告(對於公立學校之教師、公立大學之醫學系或藥學 系、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之「甄選簡章」。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乃準用民法之 規定,因此該甄選簡章,乃為達成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的引誘」(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284 號判決)。
    (三)、公立或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例如國立或私立大學有關報考資格、其有一定之條件等),其「招生簡章」 之法律性質,係大學在自治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大學自治領域。
    1、各大學院校之入學招生簡章,其性質乃大學自治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規範,大學對於入學資 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釋字 563、626 號參照)。
    2、綜上所述,各公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其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法律性質。
    因此,「簡章」之法律性質,共可分為三種: 1、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2、為締結行政契約,而具有準用民法「要約之引誘」之性質者。 3、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性質。
    三、主管機關通知相對人(甄選人)之錄取或未錄取通知書,其法律性質與救濟
    (一)、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如上所述,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或依職權而訂頒之考選簡章,之後該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對特定人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決定,對於相對人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之權利、義務有所規制。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應試或甄 選人之未錄取通知,係行政處分之性質(釋字 319 號參照)。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自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但是,受理爭訟之 機關對於該判斷餘地的高度人性能力知識,除有判斷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外,仍宜尊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不宜介入 審查。
    (二)、為行政契約之「要約之引誘」性質者 1、主管機關以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甄選之資格要件等,因準用民法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未達甄選要件者, 作成未錄取通知相對人,其法律性質為「要約之拒絕」,乃主管機關之「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 5 年 284 號判決)。
    2、相對人不服請求行政契約之締結,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行 政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給付。
    (三)、大學自治章則之性質者
    1、各公立或私立大學,依據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以大學依一定程序訂定入學資格招生簡章,其對於甄選相對 人之未錄取通知書,亦公立大學本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大學而為公權力受託人而視為行政機關之地位(釋字 382 號參照),所作成單方決定,具有直接對外發生影響相對人受敎育權利之行政處分。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乃對於相對人不利性質之行政處分,當然可以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爭 訟。當然,受理爭訟之機關固應尊重大學自治之專業判斷(釋字 684 號參照),乃屬當然。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在 黃國書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5-03-16 16:36:45

    ●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有些老師結了婚可能分隔兩地,好不容易等到了,忽然跟他說不行。2 月公布,3 月開始實施,本來已經找好對象可以調了,現在突然跟他說不行,他的人生就在這裡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如果講理的話,他當時分發的時候,簡章跟他講2 年後就可以申請介聘,現在時間到了,你跟他說不行,這已違反信賴原則。再者,於法律上的規定,教育部此決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辦法公告後,明顯違反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九條更提到:「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要公布辦法或實施辦法都可,但是讓民眾措手不及,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
    想要降低教師流動率,立意良善,但是更改介聘辦法,並不可行,建議教育部延後1 年實施,讓這些合格、可以介聘的老師有一個緩衝期。

    二、
    根據教育部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來編定伙食費,該要點是從民國81 年陳英豪擔任省政府教育廳廳長的時候開始實施,已經實施了24 年,目前伙食費仍在用24
    年前的標準。最近大家都在吵軍公教要加薪,他們4 年前才調過薪,可是這個伙食費的標準24
    年來都沒有調整過,請問教育部部長覺得合理嗎?全國國立特教學校總共18 所,其中12 所學校有住宿生,目前的資料共有737 名住宿生,就算去調整他們的伙食費,也用不到多少錢。全國的特教高中總共有6,336 名特教生,只有737 名住宿生,需要比較高的伙食費,請問吳部長可否調整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住宿生的伙食費?該要點是否應該修正?


    ●新聞連結
    (1)
    http://udn.com/news/story/6888/759163-%E6%95%99%E6%BB%BF6%E5%AD%B8%E6%9C%9F%E6%89%8D%E8%83%BD%E8%AA%BF...-%E6%9A%AB%E7%B7%A9%E5%AF%A6%E6%96%BD

    (2)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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