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行政程序法第48條解釋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行政程序法第48條解釋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hiteshine (一副奔跑的靈魂)看板Examination標題[考題] 一般行政 行政學...
大家好 有行政法問題想請教大家
正文開始↓
行政法
1.有關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期日、期間的計算
看完第48條,我的理解是→總之不管如何「遇到假日或休息日一律延後」
但法條中又寫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那訂立上面這段法規的意義是?
2.補充送達的概念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請問外傭可以算是有辨別事理能力的人嗎?
3.
甲鄉對垃圾問題一籌莫展,縣政府即依地方制度法第76 條第1 項規定,就近委由相鄰的
乙鄉代為清運,此乃屬於下列何種概念?
(A)權限委任執行
(B)權限委託執行
(C)委託行使公權力
(D)管轄變更
答案是B 請問為什麼不能選A呢?
為什麼不能以「縣政府命乙鄉代為清運」來看呢?
4.
有關權限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只限於上級對下級機關
(B)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C)可以制度性的委託,不限於個案
(D)受託機關不得拒絕委託
請問C選項是什麼意思?
答案為B,請問D不算公共利益嗎@@?
以上幾題,請教各位大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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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shine (36.226.69.174), 05/23/2014 23: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