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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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程序法案例產品中有4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我的選區文山區有一塊土地目前正要被建設公司開發,而背後卻有著與不當黨產相關不公不義的惡行。 這是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及國民黨副主席期間發生的案件。這塊地一萬三千多坪,原地主的兒子在黨產會的聽證中指出,國民黨在戒嚴時期以配槍押人的方式脅迫他的父親,將地低價出售給國民黨,名義上是政府臨時機關需用,實際...

  • 行政程序法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9 07: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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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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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案例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3 22: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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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的立法委員 賴香伶 表示,因「#行政程序法」的限制導致判決不當,而傷害人民的案例甚多,因而提出修法,她舉2010年軍人 #蘇詠盛 的自殺冤案,雖有新證據,卻不被行政法院受理,因此增修「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明定新證據時間,不再只限於處分前就存在而未調查的,也包括了處分後才有的證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後,國防部因而從善如流,依職權自行將蘇詠盛案原定的因病死亡撫卹,改為因公死亡撫卹,平反11年的冤案。

     
    追求公平正義 沒有期限 |台灣新生報
    https://user106399.psee.io/3mzrzp
    回歸憲法精神 有權利就該有救濟|台灣新生報
    https://user106399.psee.io/3key3h
    法院是會判錯的 更應去除判例的拘束|台灣新生報
    https://user106399.psee.io/3n3tbp

  • 行政程序法案例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5 2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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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 #大法官 如此激昂:「本件聲請人之子在服義務役期間,因軍中長官之犯罪行為,被凌虐致死。這件原因案件是 #洪仲丘 案前一章,是不該發生之人間悲劇,是釋憲史上少有的案例,更是少數犯罪被害人相關釋憲案,怎不特別值得大法官關注?然則非常非常遺憾,本件未能獲得過半數大法官之支持受理,……。」我們甚至不用豎起雙耳,也能聽見字裡行間的喟嘆:「司法人非得等著被立法者打臉嗎?要以屬立法裁量作藉口拒絕自我改正嗎?司法為民只能這樣消極地被實踐嗎?」
     
    蘇案家屬在 #窮盡救濟途徑 後,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可惜仍被多數大法官拒於門外。黃虹霞等四位大法官的不平則鳴:為什麼「新證據」範圍這麼狹隘?為什麼刑事判決已認定蘇詠盛是被長官虐死,國防部卻無法重新認定死因?這些疑問終於在不同意見書發表後引發立委關注,隨後促成行政程序法第一二八條修正,放寬「新證據」的範圍,只要能動搖原處分正確性的證據,都算新證據;在個案救濟部分,國防部重新邀集專家學者針對蘇詠盛案進行研議後,會議上得到一致性結論:支持國防部依法重新作成處分。
     
    蘇詠盛案珍貴之處在於,其見證了我們的 #國家體制 具有自我改正的能力
    #蘇詠盛 #軍中人權 #

  • 行政程序法案例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2-26 17:50:19

    在我的選區文山區有一塊土地目前正要被建設公司開發,而背後卻有著與不當黨產相關不公不義的惡行。
    這是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及國民黨副主席期間發生的案件。這塊地一萬三千多坪,原地主的兒子在黨產會的聽證中指出,國民黨在戒嚴時期以配槍押人的方式脅迫他的父親,將地低價出售給國民黨,名義上是政府臨時機關需用,實際上卻是國民黨財產。接著台北市府再進行國民黨革實院都更案變更地目,在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由國民黨出售給元利建設。完全就是公產變黨產、黨產變私產的惡行。
    如果這塊地建照下去,最後順利興建,就會像過去許多黨產變私產的案例,不論是受害者或國家,永遠沒有追討回來的可能,因此我今天市長專案報告時,針對此事質詢柯市長是否能認同這案子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應該要如何解決?
    市長認同這是不公不義的,也提到他的立場是依法行政,若被認定為黨產就向國民黨追討賠償。
    我認為這個建案最後如果真的蓋完了,就算被認定為不當黨產,原本的地主也只能拿到金錢賠償,但對於地主來說,土地的價值不只是錢,也包含了情感在內,且若能原物返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原則解決。
    因此我強烈建議柯市長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此案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公家機關可以廢止行政處分,也就是廢止建照,讓被迫害的家屬能夠有機會取得原本屬於他們的土地,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 行政程序法案例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4-29 10:32:05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 行政程序法案例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3-04-25 17:26:31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文化部長龍應台,林佳龍表示,文化部這次所提出的專案報告「影音產業未來5年計畫」,就是空洞化、口號化!整本報告看不到文化部的願景跟視野,也沒有未來預算的目標,以及國外成功的案例,是在虛應故事,應付立法院;另外,針對藝術銀行所編列之7000萬預算僅有5成用於購買藝術品,行政管銷費用過高,林佳龍也在委員會提案通過,藝術銀行預算至少要有六成用在購買藝術品,落實藝術銀行的成立宗旨!

    林佳龍詢問龍應台,這一年多來的部長任期做了什麼最引以為傲的事情,龍應台回說是組織改造,林佳龍當場痛批文化部,並表示應多做真正「文化」的事!

    林佳龍提出具體預算檢驗文化部,他表示,102年度文化部預算編列163.4億元,此為新聞局及研考會併入之後的預算總額,若以同樣基礎比較,比101年度增加7.7億元,成長了4.97%,事實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2年度的預算,與101年度相同基礎下的預算明顯減少,101年度編列15億7,733萬8千元,102年度僅編列14億4,112萬4千元,減少了1億3,621萬4千元。再觀察各項工作計畫,幾項大的旗艦計畫均遭大幅刪減,如「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從101年度的8億9,585萬元,驟減至102年度僅剩7,884萬元,減少了8億元之多(91%),幾乎整個計畫都不用做了;「電影產業旗艦計畫」也從上年度4.4億降為3.6億,減少8,357萬元(18%);「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從4.6億減為3.7億、也少了9,446萬元(19.5%)。

    林佳龍強調,影視音樂業務從新聞局移撥到文化部後,遭到嚴重預算排擠效應,就連培育影視及流行音樂創作人才、活絡本土電視產業拍製環境、獎勵廣電產業海外行銷文創產品、推動全國景點協拍、辦理促進國片人口倍增、輔助民間參與國際影展、協助國片海內外發行、辦理流行音樂人才培訓、鼓勵及培植創作型樂團、扶植表演空間發展及輔助音樂跨產業界合作等等各項計畫,都被大幅縮減經費,他指出,今天的專案報告是講未來五年的願景,國片復甦的跡象是民間的努力,我們看不到文化部的願景跟資源投入,這一切都只是空談!

    另外,針對國內重要表演場地「新舞台」傳出可能因為被迫「熄燈」關門,引起表演藝術界高度關注,林佳龍說,連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都說,希望文化部可以想想辦法,因為去年整修時,文化部也補助了2000萬,要求文化部盡力協助,不要讓國內重要的表演場地消失。

    林佳龍表示,明天將與陳學聖委員共同舉辦藝術銀行公聽會,由於去年立法院一毛錢未刪,讓文化部通過7000萬的預算辦理藝術銀行,但當他看到3月25日文化部發的新聞稿後嚇了一跳,只有50%的預算實際花在購買藝術品,藝文界的人士都知道,公共藝術的行政管銷費用,都會控制在總經費的15%以內,他質疑文化部要花這麼多錢,而在4月2日行文給文化部,索取文化部所謂3500萬用在庫房硬體設施、網站架設與人力經費等細項,等了近兩個禮拜,居然收到一個跟新聞稿幾乎一模一樣的東西,林佳龍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行政機關的資訊若未涉及國家機密,應依法主動公開,更何況是這種有爭議的預算,他隨後在4月16日重新發文索取,至今未獲得任何回應,文化部根本是迴避立法院監督,傲慢的文化部在藐視國會!

    會議結束前,林佳龍提出臨時提案,內容為「鑒於文化部辦理藝術銀行之年度預算7000萬,僅有50%確實用在購買藝術品,文化部應嚴格控管藝術銀行之行政管銷費用,提高購買藝術品的費用,至少達八成,以落實藝術銀行支成立宗旨」,經與文化部協商,文化部同意提高購買藝術品的預算至六成,林佳龍表示,雖然離期望的八成仍有落差,但至少有往這個方向努力,能夠幫助更多藝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