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當不能「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時,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規定可以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當不能「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時,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規定可以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分貼在門首,另外一份交給鄰居轉交或放在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如果是透過郵政機關,可以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寄存什麼時候生效?
如果是司法文書,像是法院判決,在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要經過10日,送達才生效。但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寄存合法,那送達就生效了。
⭕️667號解釋
釋字667號解釋 曾經處理過類似的問題,當時的訴願法跟行政訴訟法就寄存送達的規定,同樣是寄存就生效,667號解釋做成合憲解釋。但後來,立法院修改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不管是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寄存送達,都要經過10日才發生效力。
✅797號解釋合憲的理由
797號解釋 是一個合憲解釋,理由包括:
1️⃣首先,理由書指出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固然不能違背憲法,就實施實體內容的程序,以及提供適時救濟途徑,除了憲法第8條規定的人身自由保障外,其他程序規範,還是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2️⃣至於程序規範是不是正當,應該依照事物領域、所涉基本權利的種類、限制的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適合性、有沒有替代程序及可能的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
3️⃣就保障人民權益這個面向來說,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種類很多,法律效果也不同。
有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分,可能涉及到救濟期間的計算,和訴訟權有關;也有單純規定通知、資訊提供、通知程序參加、參加聽證、陳述意見等和救濟沒有什麼關係的。
4️⃣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的方式,包括送達通知書黏貼、轉交、置放,再把文書寄存在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務機關,讓民眾可以隨時就近領取,文書也要保存3個月,這樣已經兼顧文書安全、秘密與人民受領可能。
5️⃣送達的地址,行政機關要依照登記的戶籍、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相關資料來送達。這些送達處所應該是日常生活活動的處所,用黏接、轉交、置放的方式,已經可以讓受送達人處於可以知悉的狀態。
6️⃣綜合考量上面的因素,包括:
1. 寄存送達是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的輔助、替代手段。
2. 行政行為的多樣性。
3. 人民受合法通知權的保障。
4. 行政效能的公共利益。
7️⃣多數意見認為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還算嚴謹、妥適,以寄存送達完畢作為發生送達效力的時點,程序規範還算正當,沒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8️⃣不過,理由書最後一段也說,現在的規定雖然合憲,但相關機關也是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規定,把寄存送達生效日或救濟期間的規定,另外設計。
這段話應該是在講667號合憲解釋的後續發展,讓立法者來決定,要不要在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規定,加上一段時間生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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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海洋研究院簡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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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書送達 在 林銘仁 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北防疫應回歸根本
#本人所述皆有實際個案為證
#確診個案加速安置切斷家庭傳染鏈
#居家隔離通知及疫調由快篩站便啟動
#加強居家隔離者生活協助
#確實掌控居家隔離者的狀況
自五月中雙北疫情大爆發以來,新北市的確診病患一直都居全台最高,6月3日新北市政府公布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三天新北市新冠肺炎確診者的疑似感染源統計,占最大比例的,是家戶內交互傳染佔40%,不明佔25%,職場佔16%,市場佔6%,新北終於肯面對感染途徑上的問題,但是應該如何處理,我整理近日服務處收到的陳情案件,整理三點建議,希望侯友宜市長採納,不要再把民意代表的建議當耳邊風。
一、 確診個案加速安置以切斷家庭傳染鏈
許多議員在這個月,都有收到各區確診者的陳情,陳情理由都是快篩陽性或PCR陽性,但是市府卻要讓他回家居家隔離等候通知。在新北,快篩流程大致如下:
快篩陽性 → 回家居家隔離(PCR等2天) → PCR陽性確診 →
居家隔離等候病床或集中檢疫所(再等2天到7天,依個案)
一個確診個案從快篩到他離開家中就醫或隔離,需要持續在家中等候3~7天,新北市重災區的板橋、中和、三重、新莊,多數的建物仍是老舊公寓,許多人的家中僅有一套衛浴或是沒有獨立套房,全家共用2套衛浴,缺乏確診者的獨立空間,數個向我陳情的案子,家中同住人口高達6,7人,共用衛浴,無法確實隔離,最後導致全家過半都感染。
新北市無法讓確診者與家人隔離這樣的處理方式,正是家戶內感染占最大宗的主因。雖然個案在發病或篩檢前就有可能傳染給家人,這部分是市府行政單位無法掌控的,但是篩檢後的傳染阻絕,是市政府可以努力也應該努力的。
與新北市一水之隔的台北市,在快篩站檢驗陽性,就直接送至防疫旅館(北市議員助理吳錚案),在第一時間就阻斷回家繼續傳染的機會,反觀新北在阻斷傳播的努力還十分不足。與其創立熱區、重熱區等名詞、也許以後還會有重重熱區、重重重熱區,不如好好一個案一個案的把病毒傳染途徑阻斷。
二、 居家隔離通知及疫調由快篩站開始啟動
無法確實通知及掌握曾與確診者接觸的人,是新北市目前第二嚴重的問題,有陳情人因手術入院,妻子一直在旁照顧,陳情人出院後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但是妻子卻沒有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WHY?衛生局只回覆該隔離的已經發通知書了。
有確診者在5月26日已收到衛生局電話確診通知,家中同住家人有數人,但是至6月4日仍舊未收到市府的隔離通知書,也沒收到隔離包等防疫物資,只有一個人收到衛生局居家隔離的電話,甚至沒有其他書面通知或簡訊通知,但是衛生局說有通知也有寄發簡訊,但陳情人說沒有,一整個羅生門,WHY?
有確診者在收到通知後,就急急忙忙地讓家人趕快篩站快篩,有確診者的家人在家中隔離擔心害怕,希望可以進行快篩或PCR檢驗,但是衛生局告訴他要有症狀才能讓他搭乘防疫計程車去篩檢,跟侯友宜市長在記者會中所說擴大篩檢,擴大匡列完全不同,WHY?
新北市自4月26日至6月2日為止,累計確診者4217人,但是6月2日居家隔離人數僅4535人,這數字不覺得不合理嗎?是受限於確診者大爆發後,衛生局疫調人力不足以應付每日數百個確診案例所導致的嗎?
如果以法律面來說,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假如今天有人應居家隔離但未有衛生局通知或正式的居家隔離通知書未發出,衛生局可否對其未居家隔離進行裁罰?不行耶!
無法確實掌握確診者的接觸者,就無法阻隔病毒的傳播。因此我認為,新北市的疫調及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應該在快篩站就開始啟動,而非等到確診後才開始進行,但是人力要如何調撥分配,考驗新北市衛生局長的智慧,請確實的進行該進行的工作吧,人力不足快補人。
三、 加強居家隔離者生活協助,確實掌控居家隔離者的狀況
如我在第二點所述,新北市許多確診者的家人,仍未收到居家隔離的通知書或簡訊,遑論其他防疫物資,這些確診者的家人多數仍自律的在家中居家隔離,等候市府通知,但是居家隔離者生活上需要很多協助,他們在家中等候確診家人接受治療後回家,恐懼於自己也會染疫,生活在不可預知之中,除了缺乏防疫物資,還有基本生活協助,例如就醫、垃圾的清運,需要水電修繕、瓦斯運送的服務等等,日前就有發生居家隔離者因冷氣壞了,讓水電師傅到宅修繕完畢之後,才告知水電師傅他是居家隔離,水電師傅很倒楣,這樣子的案例要如何防範?
一位陳情人告知,他撥打新北市關懷中心專線:02-8953-5599分機1520,申請居家隔離垃圾清運,但是關懷中心竟然回覆說:確診者的垃圾由他們專人清運,其他人的圾垃自己拿去清潔隊收即可。關懷中心難道不知道確診者的家人必須居家隔離嗎?若這些垃圾交由清潔隊垃圾車處理,難道不會造成清潔隊員染疫的風險嗎?
他最後仍有申請到垃圾清運的處理,從5 月28日申請到宅清運的時間是6月1日,在新北居家隔離人數日漸增加的情況下,相關服務的量能應有加強的需要。
自律在家中居家隔離者,新北市應提供協助,那些不自愛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者,新北市應該嚴加追蹤並給予懲罰,但是這必須建立在有完善的疫調及列管名單,如我前面所述,許多人仍舊未收到居家隔離的通知書或簡訊,這是不是代表新北市政府無法確實掌握這些居家隔離者的名單及狀況,所以才會如此?沒有確實名單,那要如何去進行稽查及阻絕傳染?我認為這是新北市防疫的一大破口,也是新北市議情遲遲無法減緩的主因之一。
綜上三點所述,新北市在確診者的安置、確診者家人及接觸者的匡列、隔離者的造冊及通知上,有著眾多的漏洞,造成新北市議情遲遲無法減緩,懇請侯友宜市長勿再好大喜功,動輒喊封城造成恐慌,防疫回歸基本功,確診者加速移置及隔離,確實地匡列家人及接觸者並第一時間發文或簡訊通知,協助居家隔離者基本生活的處理,方能減緩新北市疫情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