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虛偽的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虛偽的意思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虛偽的意思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Zoro777 (快樂會傳染^^)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簡單的民法總則問題 通...



條文

87Ⅰ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表者,其意表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三人。
Ⅱ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例:甲有A地,甲乙通謀虛偽假買賣,而無效。乙死,子丙繼承,丙不知甲乙通謀虛偽。
1.丙將A地賣給善意之丁 2.出租給善意的戊。

1.丁可主張善意取得,則A地歸屬丁,且是法律規定之原始取得。

丁亦可主張87Ⅰ但書取得,A地歸屬丁,但是是法律行為之繼受取得。
→即丁若主張87I但書,則可視甲乙間買賣有效,所以丙丁間的物權處分為有權處分

2.戊僅是租賃,沒有善意取得之問題

但戊可否主張87I但書,是甲乙間的買賣有效,所以丙戊間之債權契約有效?
並以此有效之債權契約,對甲主張?


故事源起:

過一段時間後,甲無通謀虛偽之必要了,想把A地取回,卻發現戊承租了該地

甲告知戊,地是我甲的,我沒租你,戊你要走。


戊駁我是跟丙租的,是合法租賃。


甲告知,當初是我和乙通謀虛偽買賣A地的,買賣契約是無效的,地還是我甲的,

只是不巧乙死沒說清楚,丙誤以為有所有權,但他其實無權處理,

而我沒租你,你要走!


戊搬出87I但書,你們通謀虛偽是你們家的事,我是善意的,我有合法債權占有權源!
(租賃契約)
你們當初買賣無效,無法對抗我!


請問甲、戊間的法律問題該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82.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7001973.A.B7C.html
BoyBear: 87I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負擔行為之第三人丁 09/15 17:27
BoyBear: 上面把相對人寫錯了 09/15 17:27
BoyBear: 87I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負擔行為之第三人戊 09/15 17:28
BoyBear: 所以戊不受保護,甲得依民法767之規定,向戊請求返還 09/15 17:30

為什麼承租人戊的善意不受保護,法條又沒說不包括負擔行為之第三人

租到的不就很衰 都弱勢了還要被弄 丙當初還信誓旦旦地說A地是他的...
mdptt: 租賃契約僅具有相對效 效力存於丙戊之間不及於甲 甲得依民 09/15 17:39
mdptt: 法767請求戊返還 至於丙無法履約是丙戊之間的問題 09/15 17:41

謝謝樓上回答

甲當初是惡意的,丙出租前是善意的,戊承租時也是善意的。

現在甲可以把他的地拿回來,權利無任何損失,

然後剩下的問題,丟給兩個善意的人自己解決,我懂!
mdptt: 屬債編的問題非總則 09/15 17:43
littlehouse: http://tinyurl.com/ychf2tq6 09/15 17:44
mdptt: 再講深一點這也是為何要有民法425買賣不破租賃的理由 防止 09/15 17:58
mdptt: 房東在租賃期間將房子賣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向承租人請求返還 09/15 17:59
mdptt: 為保護承租人所以才有買賣不破租賃 09/15 18:00
可是...你先前的推文是說

甲可以把戊趕走,戊沒得租,你自己去找丙理論

先前推文的意旨,與買賣不破租賃的意旨是相違背的喔。

---
另外謝謝小屋給的網址,沒想到我隨便嘴一嘴 可以嘴出一個教授的見解

小屋給的網址中 林誠二教授認為 戊就是可以主張87I但書 去對抗甲!

戊可以依87I但書 主張 丙對於A地是有權占有,所以戊對A地也是有權占有,

基於占有連鎖,戊得對甲主張,戊在A地也是有權占有。 雖然目前實務不採...
mdptt: 應該說如果沒有425的話那麼第三人就可以請求返還因為契約 09/15 18:10
mdptt: 效力僅在原房東和承租人間 425就是為了打破這個窘境 09/15 18:11
mdptt: 相違背是這樣來的 09/15 18:12

那依您之見,戊到底可不可以對抗甲?

是用425買賣不破租賃對抗甲...?
mdptt: 你問的問題不適用425因為丙沒有再把房子賣出去 只是單純的 09/15 18:24
mdptt: 租賃問題 我多講的425跟你問的無關只是延伸 你的問題就用 09/15 18:28
mdptt: 之前講的相對效解就可以了 多講的如果讓你混淆很抱歉 09/15 18:30
我沒有混淆阿

我一直覺得 你前面說戊自己該死;後面又說425 感覺好像要救戊。前後矛盾有點有趣

我知道你多講的 我也只是多問而已

還是謝謝你的回答啦 ^^v
※ 編輯: Zoro777 (180.177.82.182), 09/15/2018 18:34:58
Zoro777: 但我的問題還是很值得深思,戊窮究一切能力查證, 09/15 18:38
Zoro777: 仍然無法查出丙的A地在權利上有任何瑕疵,到最後,卻落得 09/15 18:39
Zoro777: 被一個一開始通謀虛偽的甲,在法院以767訴請返還的下場 09/15 18:39
Zoro777: 這是正義嗎!? 759-1第二項 上面的登記名義人寫的是丙 09/15 18:41
Zoro777: 我不是法律系的在學生 如果有法律系在學生 歡迎拿這個問 09/15 18:41
Zoro777: 題問一下你們系上的法律教授 感謝 09/15 18:42
Zoro777: 我知道759-1第二項講的是物權變動不因登記不實受影響 09/15 18:52
Zoro777: 那如果信賴國家登記之公信力,而為之債權負擔,卻因登記 09/15 18:52
Zoro777: 不實受影響。上法院還敗訴,換來國家一句你活該 誰叫你要 09/15 18:53
Zoro777: 信我!!! 這好像是當年重婚釋憲的原因 XDDD 09/15 18:54
sailla0212: 通常肯否二說與價值判斷有關,並非所謂的對錯或正義 09/15 18:58
shomin5566: 你是考生嗎 不要做學問 先求能考上… 09/15 19:01
sailla0212: 我是就你的推文回覆……你意思不是戊被甲訴請返還是 09/15 19:11
sailla0212: 正義嗎?反面而言,若戊為有權占有,甲就不能請求返還 09/15 19:15
sailla0212: 難道這樣就是正義嗎?我的意思是這樣 09/15 19:16
聽不懂啦...不跟你討論


87I但書: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92II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究其立法意旨,就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1.今天一個善意的承租人,他跟善意的出租人,簽訂了租賃契約(這就是一個交易)

可是卻被一個一開始惡意通謀虛偽的人,讓雙方無法達到契約初始訂定的目的,

雖然契約仍然有效,但契約目的難以達到,有違交易安全。

所以老王與實務認為善意第三人,不包括善意之承租人,明顯與立法意旨有違


2.而今天戊有向丙查證,戊因信賴國家登記公信力所為之債權負擔

卻因登記不實而受有損失,甚至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很難讓人信服



※這個真的很像當年重婚被提起釋憲的理由非常相似

因為信賴對方配偶欄空白,而嫁娶,卻被法院判後婚無效,且三審定讞敗訴,

最後提起釋憲成功逆轉的例子
mdptt: 記得有老師說過這就只是立法者選擇要保護誰 設法找一個衡平 09/15 19:28
mdptt: 點 不過我私心會選擇保護戊 畢竟戊真的滿可憐的 無奈法律 09/15 19:29
mdptt: 運作的結果不是這樣 只能說每個人的價值判斷都不同 09/15 19:30
謝謝大大的回覆

不過我現在不是在跟你們辯 我是在跟老王辯!!

我甚至認為可以類推適用425 當所有權更迭時,其中的租賃權應受保護

而此案例,雖然所有權並無更迭,因為通謀虛偽,所有權一直是甲的


但是有"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上更迭"之外觀,從丙還給甲,

與"所有權買賣時的外觀相同",而可以類推適用425,以保護戊

這是在如果 87I但書,真的不適用於善意的承租人時。

如果87I但書,可以適用善意承租人,就不需要類推425了
HSUS: 戊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 09/15 19:36
HSUS大大 您說的是目前考試不會被扣分的答案
ejrq5785: 記得陳聰富民總有說債權也可以 09/15 19:37
ejrq5785: 人在外面 晚點回家再po 我記得陳認為不該區別對待啊 09/15 19:40
大大謝謝你 期待 *^_^*
※ 編輯: Zoro777 (180.177.82.182), 09/15/2018 19:59:32
ejrq5785: https://imgur.com/AnqG3Qf 手機相機滿破的 請見諒 09/15 22:58
ejrq5785: 陳聰富 民總 初版 P262 另外查了阿強的,他有提但沒表態 09/15 22:59
Zoro777: 謝謝幫忙查找,只能給P幣 表達感謝 09/16 09:25
Zoro777: https://imgur.com/w38VHLY 09/16 09:49
Zoro777: 我的類推425是奇想 占有連鎖我也覺得是奇想 老王說租賃 09/16 09:51
Zoro777: 契約不受通謀虛偽影響是謊話 買賣契約、租賃契租兩者無二 09/16 09:51
Zoro777: 不該區別對待 是正辯 我的立法本旨推論 可說正論 09/16 09:53
dreamsletter: 我很訝異沒人提到誠信跟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09/16 21:09
ulycess: 一開始就開大招不好吧 09/16 22:31
ulycess: 誠信原則除非是消保法或是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不然不要 09/16 22:32
ulycess: 亂開 09/16 22:32
ulycess: 然後我覺得戊還是可以依照債務不履行向丙求償,你要說丙 09/16 22:35
ulycess: 很可憐的話,誰叫他要繼承爸爸的財產 09/16 22:35
a9301040: 戊換個主張,甲乙為借名登記,用106第3次決議解開本問題 09/16 23:55
a9301040: 。丙繼承部分並不是問題的,理由:概括繼承自然包含債權 09/16 23:55
a9301040: 物權。 09/16 23:55
a9301040: 考題跟實務不大相同的 09/16 23:56
dreamsletter: 我不是要開大絕 應該說這題可能會有債權物權化的適 09/17 00:51
dreamsletter: 用 而其中的原因就是因為那兩個原則 09/17 00:51
dreamsletter: 誠信原則與權利行使禁止濫用原則的適用極廣 並非只 09/17 01:10
dreamsletter: 有消保法與契約義務群 契約的解釋、物上請求權的 09/17 01:10
dreamsletter: 限制、解除權之行使甚至是不安抗辯權與情勢變更都可 09/17 01:10
dreamsletter: 以說有部分誠信原則的色彩 09/17 01:10
dreamsletter: 以結論來說 甲應無法對戊依767行使物上請求權 但這 09/17 01:15
dreamsletter: 並不排斥其他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 09/17 01:15
dreamsletter: 幫我把不當得利那段刪掉好了 我講的很奇怪 09/17 01:24
dreamsletter: 有點矛盾 09/17 01:24
ejrq5785: 這就是為什麼我覺得民總比憲法難 09/17 08:34
Googletime: 想請教一下原PO。如果題目設定成甲也死亡由其繼承人K 09/17 08:40
Googletime: 繼承A地所有權時,是否還是認為善意第三人包括K? 09/17 08:40
Googletime: 可以對抗K。抱歉。 09/17 08:41
K應該是繼承不到吧

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是乙或丙 而且丙繼承的時候有繳A地的遺產稅

承這位版友所述 K該如何爭取他的權益 誰要跳出來解一下 XDD

我只知道甲方那邊,要先行 確認乙、丙對A地的所有權不存在之訴

勝訴之後 塗銷A地的登記名義 拿到所有權之後 再行相關權利義務

luismars: 這種"具體"案例不能只套法條吧,要配合更新法院會議決議 09/17 16:04

另外 前面有版友提到106年第3次決議 我就不貼了

他講得很明白 你們兩個內部關係 是你們兩個的問題

誰是目前登記名義人 誰就是有權處理!

算是很大一部分杜絕且簡化了 土地所有權"名實不符"的問題了

而且也維持了 國家登記的公信力!!!
Zoro777: 更好玩的問題就是 如果"戊"改為受贈人 這就好玩了 09/17 20:47
Zoro777: 是應該同情甲多一點呢 還是同情戊多一點呢.... 09/17 20:48
Googletime: 其實我想要說的是。你之所以會覺得對丙戊不公平是因 09/17 21:49
Googletime: 為覺得甲壞壞。因此想要知道你對於當甲的繼承人也是 09/17 21:49
Googletime: 不知情的人(也就是K)的場合,是否還是採取一樣的看法 09/17 21:49
Googletime: 。 09/17 21:49
....這沒有什麼好改變的

Googletime: 站在本案中甲乙間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甲乙 09/17 22:01
Googletime: 間的負擔行為跟處分行為都是無效的,即便登記簿上是登 09/17 22:01
Googletime: 記乙,但是所有權仍然是甲的,甲如果死亡,應係由K繼 09/17 22:01
Googletime: 承所有權。這樣應該沒有疑問吧?那麼乙的繼承人丙就 09/17 22:01
Googletime: 不能繼承A地所有權嘍(這應該與遺產稅是誰繳的沒關係吧 09/17 22:01
Googletime: …) 09/17 22:01
...你沒辦法分清楚 文字與現實的情況了

照你說 K如果是善意的 A地直接就是丙的!! 

因為K的老爸甲,死前沒跟K說那塊地是他們的,所以K是善意的
既然K是善意的 怎麼會去跟乙丙爭執A地是誰的

(K是善意 丙是善意 則當年甲乙間通謀虛偽就弄假成真 而被掩埋在泛黃的年代中了)

自然登記名義人寫誰就是誰的囉 而這一點都不需要論理

請試著把文字轉成現實來看 不然你就落入本事件中 老王的(王澤鑑老師)所犯的過錯


Googletime: 至於你講的106年第3次民事決議。其實不論採甲說乙說 09/17 22:06
Googletime: 還是丙說。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都有受到保護,只是推論過 09/17 22:06
Googletime: 程不同而已(是善意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的差別。) 09/17 22:06
Googletime: 另外提確認之訴的部分。你這樣應該或被闡明要不要改聲 09/17 22:08
Googletime: 明吧XD。 09/17 22:08

隨便 反正是老師說的 這部分我並不熟稔 給你嫌棄沒關係


你與其問我這些 不用動腦就能回答的問題

不如一起想想 如果戊是受贈人的情況吧
※ 編輯: Zoro777 (180.177.82.182), 09/17/2018 22:55:32
Googletime: 請教一下。在你的推論中,K不能繼承A地的理由是什麼? 09/17 23:59
Googletime: 我如果沒有理解錯誤,你的意思是因為他跟本不知道A地 09/17 23:59
Googletime: 是甲的。這會是K無法繼承的法律上理由麼? 09/17 23:59
Googletime: 繼承是法律事實,沒有一個要件是要求繼承人知道財產是 09/18 00:11
Googletime: 什麼吧… 09/18 00:11
Googletime: 至於贈與的問題,就我的理解,前面的推論跟買賣差不多 09/18 00:14
Googletime: ,差別只在可否類推183,你應該知道我在說什麼吧? 09/18 00:14
你自己在想一下 這個問題須不須要我解釋

這麼簡單的事情還要說明 有點煩 因為你已經鑽到象牙塔裏去了

你自己在想一下 你用要件來說明 似乎煞有其事 其實吹彈可破


至於贈與的問題 我現在尚無定論

如果你要做出結論的話 請找出支持你的理由


就像上面有人認為 有債權物權化的問題 但是完全不符合債權物權化的要件

我雖然有說可以類推425 而支持的理由雖然也是我想出來的

但那個理由也是其他法律爭點常提到的一個方法 並非我自己空穴來風




如果你真的要我解釋 我就解釋給你聽 但我建議你自己先想一下


從一個人的回應與問題 可以知道一個人資質的高低

問:白雪紛紛何所似 甲:灑鹽空中差可擬 乙:莫若柳絮因風起

最近選舉快到了 很多候選人都被記者問問題 有些記者問問題 隔靴搔癢 證明其水準


Googletime: 其實有很多可以回應你的點,只是我怕鑽到太細節的部 09/18 10:44
Googletime: 分,導致問題失焦(例如K怎麼可能又是善意,又會跑出 09/18 10:44
Googletime: 來主張所有權的部分)。如果就這個部分你想要討論的話 09/18 10:44
Googletime: ,我再提出我的想法。我只是想要提醒你,有的時候對 09/18 10:44
Googletime: 於自己不了解的東西,還是抱持著謙卑的態度去看待可 09/18 10:44
Googletime: 能會比較好。至於是否未登記於登記簿上的人就一定不是 09/18 10:44
Googletime: 所有權人,也許你可以看一下39台上1109、40台上1892這 09/18 10:44
Googletime: 兩個判例。最後,我沒有說我講的就一定是對的,法律 09/18 10:44
Googletime: 見解也是隨時都在與時俱進,但是對於回答不出來的問題 09/18 10:44
Googletime: 就說別人鑽到象牙塔,這無助於我們理性討論問題吧。 09/18 10:44

你還是不願意去想一下...唉

K只有知情或不知情 兩種情形

1.K是善意不知情,他看到丙是登記名義人,K只會說,對阿 A地是你丙的

不論丙是不是善意,丙也會說,就像你K說的一樣,A地是我丙的。

K說A地是丙的,丙說A地是丙的。和諧,相安無事


一個和諧的事件 你硬要扯出一個糾紛出來 不就是在烏龜上找出一個毛來嗎

這不是牛角尖 甚麼是牛角尖


2.K是善意知情,所以K跟丙要地,跟甲向丙要地有何不同? K=甲

既然K=甲,你設計一個橋段來讓K來請求,毫無意義,多此一舉,脫了褲子放屁

3.K善意,和諧;K知情,無意義。K想反問你,那你cue我出來幹嘛,吃飽太閒?
                          ↑
另外你舉那兩個判例 跟你日思夜思的K一點關係都沒有 ┘


我很清楚知道就說知道 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沒有謙卑與驕傲的問題


另外鑽到象牙塔去又如何,你又不是第一人,你也不是最後一人,用功者才有的通病

政治人物整天都在說幹話,你學歷有他們好嗎,但你鑽到象牙塔的缺失比他們輕多了

你提醒我謙卑 我提醒你感恩 因為你身邊不會有人跟你講缺點

那些政治人物就是因為身邊都沒人敢他講真話 才會有今天的敗象

梁惠帝 何不食肉靡 他有認為他說錯話了嗎 冰凍三尺 非一日之寒



我在大學唸書的時候 我只要有問問題 常有全班鼓掌的情況發生 因為招招都劍指咽喉

這時候大家的注意力焦點都放在老師的回答上面了



也有其他同學問問題 被其他同學在台下嗤之以鼻 甚至有人更白話的講

這麼笨的問題問甚麼 那是他個人的問題吧 耽誤大家聽老師上課的時間


如果你曾經被一個像你這樣的人問過 你就知道那個人的問題在哪裡

你甚至可以知道對你的問題 我在煩悶甚麼


不要ㄜㄚ學語 識得五六字 便與人長篇大論

sailla0212: 推樓上,我後來不太想回就是覺得某人很自以為是,再回 09/18 11:41
sailla0212: 也只是鬼打牆,甚或淪於筆戰,亦無助於問題的討論。 09/18 11:43
你的正義說 根本沒有標準可言 跟你討論 才是真正的虛耗

怪不得你會推樓上
Googletime: 對於非法律專業的人,他們也是我們社會中的一份子。 09/18 12:10
Googletime: 我覺得法律專業的人員,有義務把相關的法律問題說清 09/18 12:10
Googletime: 楚相互溝通,如有誤解則得以化解,如有不足則得以精進 09/18 12:10
Googletime: 。理性討論,才能夠有助於我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互 09/18 12:10
Googletime: 相仇視對於社會似乎並不是好事。我想是因為心證公開 09/18 12:10
Googletime: 論看太多才會這樣。XD 09/18 12:10
我一直都很理性 就事論事 我沒有仇視你

當一個人想要精進的時候 很不喜歡被沒有實益的人糾纏

你打了那麼多 問了那麼多問題 對一開始討論的問題 幫助到了甚麼 幫助到了甚麼

你提了一個K出來 然後呢?


自己問問題水準不足 還要怪人講話不客氣 說得好像我一開始沒有好言告知一樣
Googletime: 我提的那兩個判例是為了要提醒你,非登記簿上所登記 09/18 12:33
Googletime: 的人,也可能是所有權人,否則又如何可以請求塗銷登記 09/18 12:33
會請求塗銷登記 那是因為K知情 K知情的結果 跟甲知情的結果有何不同?

那兩個判例根本就是ㄜㄚ學語的程度

你講K的繼承權根本就是無意義的綴文 死愛面子 硬要講K繼承所有權耶 (=甲的所有權)

講這麼明了還要扯K


依據那位教授提出的占有連鎖理論觀之 不須區分所有權人是善意還是惡意

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根本莫名其妙... 跟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有何二致

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內容 這篇的推文有沒有人說到嗎

你不要老是做一些 沒有價值的事好嗎

你已經被我證明你所有的文字與問題 通通沒有實益價值

又愛一直講 好似自己有價值一樣 根本一點都不尊重別人!!! 卻還希望別人善待你

Googletime: ?即便乙之後出租給善意的戊也不會改變K繼承所有權的 09/18 12:33
Googletime: 事實更沒有要求在繼承事實發生時知悉遺產為何(即便登 09/18 12:33
Googletime: 記簿登記為乙也是一樣)。至於K的部分,他不是通謀虛 09/18 12:33
Googletime: 偽意思表示之人,依據你的主張,善意租賃人戊可以對K 09/18 12:33
Googletime: 主張有權占有。此部分因為要保護戊而犧牲K的權益?相 09/18 12:33
Googletime: 較之下乙才是好壞壞的人,應該由戊向其主張債務不履 09/18 12:33
Googletime: 行較為妥適。以上是我的看法。 09/18 12:33
Googletime: 這樣應該不會讓你魂牽夢縈的戊受到太多的損失吧?XD 09/18 12:35

《租賃契約:出租人丙、承租人戊,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者 是乙》

你可以不要繼續鬧場了 好嗎
※ 編輯: Zoro777 (180.177.82.182), 09/18/2018 12:56:01
Googletime: 抱歉,應該是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上面有點搞混了。 09/18 12:54
Googletime: 所以依照你的見解,當乙死亡丙繼承之後丙就取得A地所 09/18 12:57
Googletime: 有權了?那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啊?蠻好奇的XD 09/18 12:57
Zoro777: 以你的程度 我這篇已經說過了 你看不出來 我也懶得講 09/18 14:27
Zoro777: 謝謝你持續不斷的貽笑大方 09/18 14:28
ejrq5785: @@ 09/18 17:29
sailla0212: 原PO真的好棒棒,相信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誰問題比較大了 09/18 17:46
sailla0212: 吧!另外我根本沒有什麼正義說,不是你自己先提的嗎? 09/18 17:48
alees: 希望大家討論能理性平和點... 09/18 19:28
Zoro777: 版主您別擔心 一個是來鬧場的 一個是憤恨不平 來討顏面的 09/18 20:29
Zoro777: 整天糾結在枝微末節上 言不及義 我隨他們去吧 09/18 20:30
sailla0212: 唉 早知不該推文 真令人無言 不如把我的推文都刪了吧 09/18 21:12
ulycess: 我想說,民總的善意惡意指的是客觀上知不知情,不是主觀 09/19 13:00
ulycess: 上是不是好人,所以絕對沒有善意知情 09/19 13:00
ulycess: 然後事前不知情善意,事後知情不會因為事後知情變成惡意( 09/19 13:03
ulycess: 除非是不當得利),不然善意占有就沒有意義了 09/19 13:03
ulycess: 所以例如甲死後把寫個遺書告訴k有關甲乙虛偽通謀,k主張 09/19 13:05
ulycess: 塗銷登記不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09/19 13:05
ulycess: 最後,k因為要一併繼承遺產瑕疵,所以就算k不知情,也不 09/19 13:06
ulycess: 是87條但書的善意第三人 09/19 13:06
Zoro777: 這麼原則性的東西 你說有例外就有例外...? 推論錯誤 09/20 11:29
Zoro777: K就是一個多餘,說那麼明顯了 還要扯K... 09/20 11:34
Zoro777: 轉不過來,堅持己見,真的很難救 09/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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