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藥事法第92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藥事法第92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藥事法第92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0萬的網紅老天鵝娛樂,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老鵝嗑瓜時間 2周內公布市售口罩抽驗結果(¯﹃¯) 食藥署說,因擔憂許多業者用染料製造特別樣式口罩恐危害健康,該署將查廠,若發現廠商使用違規的偶氮類染劑,則可依《藥事法》第92條處3萬~200萬元以下罰鍰。 by阿鵝 【老鵝掃報】 《蘋果日報》 ★ 染劑恐致癌 彩色口罩今起抽驗 查網路...
藥事法第92條 在 老天鵝娛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老鵝嗑瓜時間
2周內公布市售口罩抽驗結果(¯﹃¯)
食藥署說,因擔憂許多業者用染料製造特別樣式口罩恐危害健康,該署將查廠,若發現廠商使用違規的偶氮類染劑,則可依《藥事法》第92條處3萬~200萬元以下罰鍰。
by阿鵝
【老鵝掃報】
《蘋果日報》
★ 染劑恐致癌 彩色口罩今起抽驗
查網路平台及實體店面 最重可罰200萬
★ 讚台灣成長率世界第一 韓媒:因不看中國臉色
★ 首見不明物闖太陽系 哈佛學者:外星垃圾
《聯合報》
★ 美豬入關 逐批查驗 蘇今視察 藍批打假球
政院每日公布豬肉進口資訊
★ 軍方去李化 「濱海決勝」構想遭推翻
李喜明談防衛構想 惹惱高層
嚴德發、黃曙光翻修作戰準則
《中國時報》
★ 涉侵隱私 天網個資 疫後應銷毀
監控防疫手段 適法性引發爭議
★ 台灣鎖國防疫 紐時問好運能撐多久
國際專家質疑 稱政治經濟恐因此遭孤立
《自由時報》
★ 武肺治療露曙光 中研院新研究 誘餌抗體可阻感染
★ 去年新生兒 估16.4萬創新低
★ 山客單攻白姑大山失聯 搜救員發現石頭排SOS
★ 駕駛「手動」跟拍檢舉 法官批假正義 撤銷罰單
★ 水晶簾冰柱 武陵農場限定奇景
動動手指輕鬆瀏覽一日新聞
✔️ 「#老天鵝娛樂」FB 👉🏻「追蹤」點選👉🏻「搶先看」
✔️ 手刀訂閱「老天鵝娛樂」YT頻道👉🏻👉https://lihi1.cc/cGDGe
✔️ 老天鵝專屬社團 #老天鵝的第一個家!不定期優惠好康社團底加👉搜尋👉「老天鵝的第一個家」
✔️ #鋼鐵鵝粉 現正募集中!👉https://lihi1.cc/e1Zhb/news
藥事法第92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雖然現在口罩解禁,但許多民眾憂心凜冬將至(winter is coming,紛紛趁現在囤一波口罩,以免冬天疫情爆發沒口罩戴,畢竟冬天就是感冒的季節嘛~
不過行政院在今年1/31就已經公告 #一般醫用口罩 及 #外科手術口罩 為 #中華民國刑法 第251條第1項第3款的生活必需用品,
就是說如果你不是要自己用,而是想囤貨爆賣一波,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大家買自己用的份就好,不要貪這種不肖時機財阿~
另外現在市面上有許多大大小小的口罩,有的來路不明卻說是醫療級口罩,
先別管他到底是不是醫療級,
醫用口罩可是醫療器材,如果不是藥商是不能販售的!
依照藥事法第92條可能會被罰三萬元~二百萬元的罰鍰。
再次強調,別貪不肖時機財~#切勿以身試法
-
當然有沒有被抓到又是另一回事惹(威 #三觀不正
-
#刑法第251條第1項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藥事法第14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ℹ️講座資訊ℹ️
性質☆免費法律講座
題目☆我們可以好聚好散嗎?- 淺談勞資爭議
時間☆2020/09/12, 3PM
地點☆喜悅健康診所
報名☆https://forms.gle/UaK8wdePFSv6DoFX6
-
#口罩 #藥事法 #刑法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law #hugowu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勞資爭議 #勞資糾紛 #勞工 #免費 #講座 #法律講座 #講座資訊
-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藥事法第92條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醫療器材開箱文小心觸法
以科普分享在 Youtuber 圈富有盛名的 理科太太 Li Ke Tai Tai 最近出了點小狀況,因為在影片中開箱 #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工具,被衛生局認定屬 #違法醫療器材廣告,並展開調查,最重可能罰到500萬元。
要提醒網友的是,在我國醫療器材是依據藥事法來進行管理,而一般藥物及醫療器材(依據藥事法,藥物的定義包括醫療器材)的廣告目前受到高度管制:
1.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藥事法第66條)
2. 刊播 #藥物廣告 #必須事前經過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事法第67條)
違反上開規定:
1. 非藥商為藥物(包括醫療器材)廣告,罰20萬~500萬元,沒有限期改善的機會(藥事法第91條);
2. 未經事前核准為藥物(包括醫療器材)廣告,也是罰20萬~500萬元,同樣沒有限期改善的機會(藥事法第92條)。
講到這邊,對於人權比較敏感的網友可能要問,都21世紀了,為什麼政府還可以對 #廣告 進行 #事前審查?
事實上,在美國,也認為商業廣告言論(commercial speech)不受到完整的言論自由保障。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我國大法官也曾經兩度進行解釋:
1. #釋字414號解釋:大法官肯定了對於 #藥物廣告事前審查 的 #合憲性。
2. #釋字第744號解釋:大法官則認為,#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限制廠商言論自由,逾越必要限度,不符比例原則,應屬 #違憲。
從我國大法官解釋來看,大法官對於廣告事前審查的審查態度趨於嚴厲,不過目前對於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的事前審查,還是合憲的,藥事法的500萬罰鍰規定也屬合憲,大家在發表 #開箱文 前,可千萬要小心謹慎呀!
再者,依照一般行政裁罰實務,第一次違法通常是從最低金額起罰,所以理科太太有可能只需要繳納20萬元的罰鍰;當然,衛生局也可能主張廣告效果巨大,觸及人數眾多……而加重處罰,但是應該不至於罰到500萬。
最後,不管罰多少,最後應該醫材廠商都會幫理科太太出錢,以這次媒體報導篇幅來看,就算罰到500萬,廣告效益都划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