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重製罪,以「意圖銷售或出租」、「重製物為光碟」作為區分手段,提高了法定刑到6個月以上;並以「重製物為光碟」作為告訴與非告訴乃論罪的差別。
這樣有沒有違憲呢?
釋字804號解釋討論了4個問題,認為全都合憲。
第一、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著作權法的重製罪,以「意圖銷售或出租」、「重製物為光碟」作為區分手段,提高了法定刑到6個月以上;並以「重製物為光碟」作為告訴與非告訴乃論罪的差別。
這樣有沒有違憲呢?
釋字804號解釋討論了4個問題,認為全都合憲。
第一、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沒有違反。
一位聲請釋憲的法官認為「重製」跟「改作」的界線並不明顯,容易衍生爭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理由書指出:「著作權法規定所稱之重製,係指重複製作而言,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與改作係將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亦明顯有別。」
理由書解釋兩者的差別,表示並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第二、意圖銷售或出租、重製物為光碟時,刑度從6月有期徒刑起跳,有沒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符不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立法形成自由。
理由書指出,最低法定刑度的設計是因為這類的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危害程度明顯較大,有從重處罰的需要,是立法形成自由。至於立法者如果因為客觀情事演變或其他考量,想要檢討修正,進一步減輕刑罰,也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大法官會這樣說的原因在於,智財局其實已經提出修正草案,打算調降這邊的刑度,之後是有可能因為立法院修法而改變。
另外,大法官也說,如果個案情節相對輕微,法官可以透過刑法第59條規定情堪憫恕而減刑,這樣就可以讓情節輕微的被告可以易科罰金了。
第三、以意圖銷售或出租、重製物為光碟作為區分手段,給予不同的刑度區間,有沒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大法官:沒有違反。
理由書指出,92年修法時,立法者考量非法重製光碟行為屬非法重製行為之主要類型,惡性重大,危害相關著作權產業,故加重處罰以遏止侵害。就這邊採取的分類跟差別待遇,和規範目的間有實質關聯,並沒有違反平等權保障。
但大法官也說,因為科技日新月異,到現在光碟已經不再是主要載體,有關機關應該適時檢討修正,以免法律與社會發展脫節。
第四、當重製物為光碟時,從告訴乃論變為非告訴乃論,有沒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大法官:沒有違反。
理由書同樣引用92年修正的立法理由,認為這樣的設計和目的達成間有合理關聯,沒有違反平等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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