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長慎入 #雖然我不知道你們會不會看
「怎麼都看你隨便拍都那麼好看」
因為這句話,所以我無法”隨便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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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攝影師,有自己的網路工作室,平日除了是人魚教練以外,也同樣是我們店裡的活動紀錄/人像攝影師
攝影是我的工作,也是我的日常,我偶爾也會安排自己想拍攝的題材來找模特進行拍攝...
- #文長慎入 #雖然我不知道你們會不會看
「怎麼都看你隨便拍都那麼好看」
因為這句話,所以我無法”隨便拍一下”
-
我是一名攝影師,有自己的網路工作室,平日除了是人魚教練以外,也同樣是我們店裡的活動紀錄/人像攝影師
攝影是我的工作,也是我的日常,我偶爾也會安排自己想拍攝的題材來找模特進行拍攝
無論我拿的是相機或是手機,只要手上有器材,我就能在短時間內構好圖並按下快門
這些行為,好像是我的本能,事實上這些身為一名攝影師該具備的基本能力,是我過去用我的時間和青春換來的...
我睜開眼睛就在修圖,閉上眼睛前一刻也在修圖,退去教練的身分,我主要就是仰賴攝影維生。
我會自己接案,也會協助拍攝店裡舉辦的任何活動,無論是面對哪一類型的拍攝,我都需要自己背器材出門,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我都得自己面對和排除
我通常不會干涉被攝者要如何使用自己的影像,只要是自己花錢買的,要發佈網路、要大圖輸出、要印製成冊、要洗成相簿,我都沒關係,如果能廣為流傳,讓大家知道攝影師是誰那當然最好不過(哪個影像工作者不希望如此?)
但理想往往與現實不同,一些不該發生的事情,無形中已經被合理化的一直發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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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非本人遇到的真實事件):
今天有個網路人氣很高的新娘,預約了我的婚禮紀錄,在婚禮當天她要求我特別幫他多拍幾張眼部特寫的近照,還要求”稍微修一下”,表示她自己很喜歡今天的眼妝和整體造型
交件後的某天,我被一則新秘的廣告觸及到,而該網站使用的照片,就是當天由我完成拍攝的照片
我找到我的網紅新人,看到她發布我幫她花時間細修的照片,高捧著她的新娘秘書,這才明白新人當天的造型,是與該名造型師一同協定的合作項目
他們之間有著互利互惠的關係,是與我無關的關係,我是收了錢,但「婚禮紀錄」肯定不包含臉部特寫和精修,會按下快門,只是單純出於想讓新人開心,留個美美的回憶罷了..
新秘通常還會在自己的文章中提及新人,感謝她在最重要的一天選擇了她,並感謝新人提供照片...
是,新秘也付出了,但與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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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被攝者,你有肖像權;身為影像創作者,我有著作權
商家取得了被攝者同意但未經我允許就有商業行為很明顯是觸法的,不曉得為什麼這個亂象沒有人提及,沒有人討論,沒有人約束,就任由商家不花任何時間和精力去合理盜取自己的影像,來獲取與自己無關的收益....
這一直是我很在意的事情...
我仰賴攝影維生,但現在的商家卻以尋找互惠合作的對象,來索取商品的曝光機會之外,順便藉由網美們取得免費的照片來商業用,而IG上大部分的人,包括部分的影像工作者,竟然都默許這樣的行為
店裡因舉辦活動而來的人不計其數,目的不外乎除了玩樂以外就是拍照,很開心大家喜歡,也很開心拿到照片發佈網路會主動標籤的朋友們,在此謝謝大家
能在旅途中附上一名隨時側拍的攝影師紀錄你的旅遊回憶,包含後製修圖,給你們最完美的呈現我想那應該是很美好的,是我的話我會覺得很美好,畢竟一趟旅程,我通常都是那個唯一沒有照片可以回憶的人
我給了你照片,但我並沒有允許你或其他人有任何商業用途,怎能就在沒有告知攝影師的狀況下,突然完成了你的商業用拍攝呢?
再說明白一點(非本人遇到的真實事件):
我是攝影師,我正在暈船,看著相機的小視窗,想吐得要命,我不為別的,只希望在這樣坎坷的條件下,我還能為你的旅行留下一點可以翻閱的回憶
你是網美,手中有個比基尼需要照片來發文業配,剛好又參加了我們開的團,於是你就這麼順便的帶上了
最後,你拿到了照片,發佈IG取得版面觸及與關注,比基尼商家,也舒舒服服,不耗費任何精力的,從你手中取得了已經精修完成的照片,下好廣告,賺取與我無關的收益
這樣的行為,我就問到底是把攝影師當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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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一直以來都有遇到事情,莫名其妙拍攝完成的商品也很多....起初我以為只是無知的個案,很多人叫我放LOGO上去,但我自己不想要出遊隨拍的回憶照片,有一個LOGO在上面,更何況有心的人根本不管有沒有LOGO
直到現在才說出口是因為我發現這個亂象實在越來越嚴重,我也非常不滿意這件事情漸漸被合理化
如果你也是影像工作者,請好好的記得自己的定位,分享這篇文章,並一起阻斷這樣的亂象..
如果你是我的朋友、學生、模特,等疫情趨緩後,有可能會來參加我們舉辦的旅遊,或者某天我們會有互惠或收費的合作拍攝,那麼請你們拿到照片後,不要以這樣的方式來傷害我...
在這個需要照片搏版面的時代,請好好珍惜身邊的每一位影像工作者,或許他的美感與生俱來,但他不是應該的。
著作權合理使用舉例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年春節期間,相信大家都有發摟到蒼藍鴿與愛莉莎莎有關肝膽排石法的爭議了吧?🙀
這個事件引發醫學界很多的看法,因為我並非醫學專業人士,也無法發表相關意見。不過這個事件中有一個滿有趣的法律論點,就是愛莉莎莎認為蒼藍鴿在自己的影片中擷取愛莉莎莎的影片內容,是屬於所謂的「二創」,並且還開放營利,因此已經侵害了愛莉莎莎的著作權了。
真的是這樣的嗎?🤔🤔
瑩真律師之前在相關的影片、文章中已經說明過好多次,所謂的「二創」,在著作權法上稱之為「重製」或「改作」。重製是指把別人的著作複製出一樣的東西出來;改作則是指在別人著作的基礎上另為新的創作的意思。
因此蒼藍鴿把愛莉莎莎的影片片段放在自己的影片中,確實可能有「重製」或「改作」愛莉莎莎著作的行為。
但是有這樣的行為,並不代表就一定會侵害愛莉莎莎的著作權喔!😺😺
因為如果有認真看瑩真律師以往影片的人,就知道著作權法上還有一個「合理使用」的概念。也就是說,即使有使用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是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境下,著作權人的權益遭到限制和限縮,因此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在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條文裡,其中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舉例來說,我為了要評論一篇文章的內容,在我的評論中可能就要引述那篇文章的某些片段,才能夠使觀眾了解評論的基礎在哪,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例外讓我可以合理使用那篇文章的著作。
以這次蒼藍鴿和愛莉莎莎的爭議來說,蒼藍鴿的影片是在「評論」愛莉莎莎影片中所述及的肝膽排石法是否符合科學的問題,為了要讓觀眾可以知道愛莉莎莎在影片中到底講了些什麼,讓觀眾了解他的評論基礎,勢必要引述愛莉莎莎的影片片段,才能夠達成這樣的目的,因此蒼藍鴿即使有重製或改作愛莉莎莎的影片,但是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並不會侵害愛莉莎莎的著作權喔!
另外,這次的爭議也連帶在網路上颳起一陣端火鍋跌倒的旋風,然而這樣的惡搞影片,其實很有可能會違法的喔!到底為什麼會這麼嚴重?今晚八點記得準時收看瑩真律師的頻道,一起來聊聊吧!🙋🏻♀️🙋♂️
#著作權 #合理使用 #愛莉莎莎 #蒼藍鴿 #瑩真律師
著作權合理使用舉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資訊平台業者可能的法律責任】
你用過比價網嗎?不論是房屋、3C或是任何產品、服務,網路上都有各種業者架設整理資訊的平台訂。舉例來說「Agoda」就是一個有名的例子,做的好。其實也是一個不錯的商業模式。最近就有當事人來諮詢也想提供類似的服務。
但,做這種資訊整理的平台,可不是毫無風險,尤其是在著作、商標權的部分,你把資料都放到自己平台上,可能也須要面臨法律責任!
🎸著作權問題
不管是文章或是圖片,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例如某A公司為自己的3C產品拍了漂亮的形象照,也雇用行銷、小編來撰寫精美的文案,那麼這些圖片、文章,原則上都是A公司的著作財產,任何人未經許可,都不能擅自轉貼,否則就是侵害他人著作權
架設資訊類型的網站時,最重要的就是把散落於網路世界各地的重要資訊都「抓」進自己的網站,但,怎麼抓,就影響你是否侵害「著作權」。
基本上,「複製」、「剪下」、「貼上」、「截圖」別人的文章內容、圖片,都算是重製的一種;而如果有變更網頁「原始碼」,更可能涉及重製與改作。
(參考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200086630號函)
這些行為,都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較保險的作法,是利用「超連結」的方式來引導使用者與你的資訊來源,並且過程中不變更或使用他人的資訊。
(類似的案例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5號民事判決、98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法官將超連結的使用納入合理使用的判斷過程中)
🎸商標權問題
凡是為了行銷的目的,在自己的產品、服務中使用到別人的商標,導致消費者有誤認的可能性,就構成「商標權侵害」,依法需要對商標權人負擔賠償責任。
而我國法院認為,所謂的「誤認」,不見得要使用或抄襲到別人完整的商標,如果讓人會相信你們兩個之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也有可能構成商標權的侵害。舉例來說,讓人以為有「原廠」、「副廠」之間的關係也算。
(可參考之前洪瑞珍事件我寫的文章:https://law.medpartner.club/trademark-sandwich-case/)
如果你的平台,使用到別人的商標,而會讓人誤會「你的平台跟別人有合作、授權關係」的話,依照我國實務判決,就有侵害商標權的法律風險。
因此,你在自己的平台上使用他人資訊,除了根據轉貼方式可能侵害著作權,還有可能同時侵害到別人的商標權利。
要避免這件事情,一方面盡可能要消除「行銷」的疑慮,盡可能透過間接的方式來連結他人資訊,例如你自己不要牽涉到相關產品、服務的產銷,做很純很純的資訊整理、降低營利的屬性等等。
🎸「平台」這件事情是個趨勢,資訊量越來越大時,如何整理、嫁接資訊就變成是重要的工程。
要完全避免風險,最好是逐一向資訊來源取得相關授權,但這並不容易。因此,在你製作平台時秉持「不複製、不變更」就是保護自己的大原則,而你的資訊屬性越高,也可能讓你的風險越低。
當然,具體個案要做的預防措施也不同,如果真的想要避免你的新創事業在某天被告,最好是事先找律師進行法律風險的評估比較好,等到被罰了才找律師都為時已晚!
著作權合理使用舉例 在 鄭龜煮碗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禮拜,雖然大家(包括我)都比較關心學姊說 #統獨是假議題,但其實有件算是重要的事情發生。
那就是 3/26 號的時候,歐盟的立法機關之一歐洲議會 ( European Parliament ) ,通過新的著作權規範。
( European Parliament 歐洲議會自己的新聞稿: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190321IPR32110/european-parliament-approves-new-copyright-rules-for-the-internet )
PNN 公視新聞網 新聞的報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27017
雖然還得經過歐盟理事會,但修法的方向不會有太大改變。這次的重點雖然是放在著作權,不過我認為更核心的轉變,其實是「#平台需要為上傳者上傳的內容負責」。
在民主開放國家市場成長起來的網路公司,如 Google、Facebook、Amazon 等等,一個一個成為巨頭之後,引發了許多你我都知道的負面效應。這些公司的規模已經太大,大到已經不是他們避不避得開槍口的問題,而是槍口避不開他們。從選舉結果到經濟停滯到家庭失和,都找得到理由可以怪這些平台,而且很難說是污衊。
雖然,我們還是不能說各種問題「都是平台的錯」,但未來平台顯然必須負起越來越重的內容管制責任,這樣的轉變關鍵,在於公眾也越來越同意,時候到了,是該對平台施以更高的要求了。這一趨勢,醞釀了很長一段時間。
( 歐洲議會有點像是歐盟的下議院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Parliament )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的議題在網路上一直是備受關注的,像是 2011 年在美國吵得很兇,台灣也很多人討論的 SOPA 跟 PIPA 法案。
( 關於 SOPA 停止網路盜版法案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op_Online_Piracy_Act )
( 關於 PIPA 保護知識產權法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OTECT_IP_Act )
在台灣,也有好幾次爭議。最近一次我比較有印象的應該是 2016 年立委打算增加「邊境管制」,也就是要封鎖(或停止解析)侵權網站的 IP,後來因為網路輿論反對,就沒有繼續立法了。
( 當時的各方意見很多,章忠信律師的分析我個人比較認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836 )
最近可能很快就要通過的著作權修法,則是針對眾多像是「安博盒子」之類的機上盒,不管是販售還是協助安裝,都要課以刑責。
( 經濟日報的報導: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721506 )
這些事情其實背後當然也是有各種角力,例如外國的商會、政府、本地的內容業者、一般使用者、倡議組織、平台公司,甚至國家。
總之,現在整個風向轉了。早幾年,保障高度言論自由,鼓勵網路科技創新,是主流,但最近幾年,加強管制成為顯學。可能是因為負面效應已經動搖國本,可能是因為科技公司不斷擴張到新領域,搶走利潤,讓市場既有的其他玩家反彈;可能是因為中國管制模式輸出。儘管對於強度過高的政府監管我站在反對方,但美國的科技巨頭總算開始面對現實。
在侵犯隱私、助長仇恨、影響選舉等批評聲浪下,臉書執行長馬克佐克伯到過美國國會聽證,也被歐洲議會叫去(但叫不動)。上個月初,美國下屆總統參選人,民主黨的參議員華倫則正式提出「拆解數位科技巨頭公司」的倡議,也將是接下來持續加熱的議題。
( 我之前對華倫這個倡議的簡要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noodleswithturtle/posts/565115280650509 )
而陸續透過個人網誌,表明要改變臉書的馬克,前天竟然投書給華盛頓郵報,表示:大家都說要管那就來好好管一管吧。
請見華盛頓郵報: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mark-zuckerberg-the-internet-needs-new-rules-lets-start-in-these-four-areas/2019/03/29/9e6f0504-521a-11e9-a3f7-78b7525a8d5f_story.html
投書很短,寫得很清楚,建議自己看一下。簡單來說,他建議針對 #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和 #數據可攜性 四個項目,建立一個公私協力管控的機制。
而其中我覺得最關鍵的項目,是「數據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 。
可攜性的概念,大家應該很熟悉了,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我們現在換電信公司,例如從台灣大哥大換成中華電信,不用換手機號碼。在台灣,號碼可攜其實是在 2005 年開始實行的,從此之後大大降低了門號使用者轉移的成本,加強了電信公司之間的競爭。
馬克在他的投書中,關於數據可攜性的部分也寫到:
「(對平台)的管制,應保證數據可攜帶性原則。如果你與一項服務共享數據,你應該能夠將其移動到另一項服務。這為人們提供了選擇,使開發人員能夠進行創新和競爭。
這對於網路本身,和創建人們想要的服務,非常重要。這就是我們構建開發平台的原因。真正的數據可攜性應該更像是人們使用我們的平台登錄應用程序(App)的方式,而不是現有的下載信息存檔的方式。但這需要明確規定誰在服務之間移動時負責保護信息。
這也需要通用標準,這就是我們支持標準數據傳輸格式和開源的『數據傳輸計畫』(Data Transfer Project) 的原因。」
( 關於這個由微軟、Google、FB、Twitter 共同支持的 「數據傳輸計畫」:https://datatransferproject.dev/ )
在上個月 14 號, Facebook 有一次大規模的當機,那天我不禁覺得,這種大社交平台當機,就像是銀行提款機出問題一樣,使得儲存在裡面的 #社交資本無法被提領。不管是工作或生活上要聯絡的人、要發的訊息,都因此受到影響。
社交資本,就是由我們上傳的數據跟使用行為建構出的關係網絡,並不是虛幻難以掌握的,而是可以定義、更是可以定價的。畢竟許多網路公司就是透過網絡效應才能讓價值水漲船高,快速成長。他們就像是大家都信任的社交資本銀行。
然而,當遇到大規模當機、或是傳出資料外洩、被盜,這時候就會想:
1. 自己是不是把社交資本都存在同一個社交平台/銀行?
2. 為什麼只能在 FB 銀行領錢?當 FB 銀行的提款機故障, 為什麼不能在 LINE 銀行或 TENCENT 銀行的提款機領出來?為什麼 GOOG 銀行可以說關就關、把錢都沒收了?
3. 為什麼儲存在這些社交銀行裡的社交資本,那麼難轉移?轉帳跟匯款那麼難?
4. 以及為什麼這些可被視為社交資本銀行的平台病不像是真的銀行,當我們的社交資本如今屢屢被大規模盜竊、被濫用時,他們鮮少需要賠償跟負責?
其實我以前就跟網路上的朋友討論過,要解決社群媒體帶來的壞處(例如假新聞等等),而不減損其好處的作法,其中之一就是降低這些平台的 #套牢效應。
一個辦法就是成立 #公共的社群平台,基本功能完全複製大型平台,讓用戶可以輕易從商業社群平台,透過數據可攜性,打包資料跟 #社交資本 ,轉換到公共的平台上。
過程必須要很簡單,數據轉移必須要很安全,就像是在這個還不存在的公共社群平台點一下「FB 登入」,然後兩秒後,完成了。
重要的是,透過數據可攜性轉移出來的不能只是帳號,而是所有我們放在社群媒體上的數據,跟編織出來的關係。
其實也可以想像成是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概念。
https://www.cdic.gov.tw/main_deposit/faq.aspx?uid=59&pid=59%20
只要數據可攜性存在,加上一個堪用的公共化備品,我認為商業平台就會比較謹慎,不那麼貪婪,連帶產生的問題就會少很多。
這點子完全不是首創。之前早有類似的失敗案例,例如 Diaspora、或是工研院的通訊軟體 Juiker ,區塊鏈出現之後也有很多新的社交網站,讓大家可以「社交挖礦」。
我想問題在於,社交資本被套牢已經太嚴重,所以第一步其實是讓社交資本可以被匯出。就像電信公司為了套牢用戶,手機號碼本來不可攜,後來可攜從概念變成規範,競爭於是更激烈,消費者因此獲益。
之前在個人帳號上討論這個想法的時候,有朋友認為其不可行之處:就是政府是做不出可用的公共化備品的。
如果是政府發包做網站,要做出一個能成為商業科技公司備品的社交網站,這件事我也不相信。
但如果是採取「公共媒體」的角度,我認為就是一個選擇要不要做的問題。
有些人認為英國的 BBC、日本的 NHK 很棒,促進了整體媒體品質、提升了公民素質、建立社會公共討論的基礎,但也有些人認為公共媒體拿太多錢,做得太好,反而讓商業媒體無法發展。
像台灣早期發展公共電視,一開始走小蝦米路線,公共電視曾被視為雞肋,沒競爭力,不過一直走到現在,反而成為廢鐵鎮僅存的救贖。現任文化部長 鄭麗君 有意推動大公共媒體,把央廣、中央社等等都結合在一起,有人認為這是唯一能夠重振台灣文化的機會,有人覺得沒競爭力,浪費錢。但總之,就是一種選擇。
所以讓我們想像一下:如果如馬克投書所建議的,接下來新的法規要求社交平台需要讓用戶可以自由匯出所有資料,轉移社交資本,社交平台就會必須做出改變,例如要求工程師讓資料架構更簡單,就跟歐盟 GDPR 的規定出來之後一樣。
當然,成功的平台都會讓我們覺得不需要做這件事,畢竟我們的時間跟精力有限,投入在少數甚至單一平台上比較合理,就像我們也不會三不五時就把存在一個銀行的錢全部領出來,存到另一個銀行......除非這家銀行讓我們覺得問題很大,就像現在這樣。
當然,我認為 FB 等社交平台的自然壟斷在資料、數據、社交資本可自由匯出之後就會降低。所以重點或許不是一定要有公共化的社交平台存在,而是只要有了可以自由匯出的前提,會有很多很多套自然出現。
但從公共媒體的目標與實踐傳播權的角度來看,社交媒體既然已經如此關鍵,若公共媒體接下來還是只是停留在創造內容上,而不趁這個全球都在檢討商業社交媒體平台的時機,來開始探索「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的可能性,我覺得就太可惜了。
能夠合作的對象其實很多。舉例來說,網路之父 Tim Berners-Lee發起分散式網路專案Solid,將資料「還權於民」,就是同樣的概念。
報導: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6188
而很關注科技巨頭壟斷議題的 PTT 創世神 杜奕瑾 (Ethan Tu) 也提出 PTT.ai 的計畫,我個人也很期待。
Github 上的計畫連結:
https://github.com/ailabstw/PIPs/blob/master/PIP-0001.md
當然,馬克倡議的公私協力機制,其實也有很多先例可循,也就是 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網路治理論壇。
https://www.intgovforum.org/multilingual/
台灣也有 @台灣網路治理論壇 Taiwan IGF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757842584459069/
總結來說,我認為在台灣,社群媒體如 FB、IG、Google、Youtube 等的好壞影響力非常大,因此關於馬克提出的四個項目--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數據可攜性--我們不該只是等著歐盟或美國跟這些公司把問題解決,而是該更主動提出改革的做法。
我個人認為,優先從「數據可攜性」這個偏「結構管制」而非「內容管制」的項目切入,比較不具爭議;而以「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為探索的方向,也比較有進步性跟未來性。
如果民主自由是我們信仰的故事,但具有影響力的媒體或社交媒體平台,卻開始讓這個故事再也講不下去,公民就不該再袖手旁觀了。
要不然,或許是該向年輕人學習,開始用無廣告、無農場文、可輕易匯出的 Google Doc 當作社交平台了。
延伸閱讀:
Daodu Tech 科技島讀 的好文:社交資本論
https://daodu.tech/03-05-2019-social-capitalism
截圖來自:
https://www.facebook.com/zuck/posts/1010701383988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