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舉證責任判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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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舉證責任判例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51的網紅元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很有趣,特別是這段: 「... 關於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舉證責任倒置放在產權所有人上,有意思。 非限於工地或工作物(中華民國民法第191條),中國大陸方面擴...

  • 舉證責任判例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6 17:19:12
    有 158 人按讚

    很有趣,特別是這段:

    「... 關於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舉證責任倒置放在產權所有人上,有意思。

    非限於工地或工作物(中華民國民法第191條),中國大陸方面擴大到社區。

    另外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對於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成立的論證邏輯差異(合理懷疑vs 超越合理懷疑)此案也是一個不錯教案。

    而從法律經濟分析看侵權行為這塊來說,這也可成為經典案例。

    如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知名法官R. Posner研究指出,侵權行為法在過失責任上的判例有「以阻止事件發生成本最小假設」之傾向。

    在本案中法官似乎暗中採納類似邏輯,雖然本案難以提出證明何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損害,但以「該社區有人居住」戶數為整體損害賠償主體,有助於該社區未來對危險物品之自我管理;反之,該社區未善盡危險物品之自我管理,也可以在廣義上構成某種「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

    這邊可以注意,本案法官排除了「確實未有人居住戶」的所有權人責任。此點暗合我前述的法律經濟分析邏輯。

    https://chinaqna.com/a/115550

  • 舉證責任判例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4 16:08:46
    有 309 人按讚

    被保險人因意外跌傷,經專科醫生判定中樞神經受損,終身不能工作,24小時需他人照顧,保險公司以跟拍蒐證光碟反證被保險人的體況,法院如何處理?

    本案的事實經過如下:
    被保險人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中午參加尾牙飲酒後,獨自至公司辦公室樓梯間休憩,不慎跌落樓梯而當場昏迷,受有頸椎第3、4節滑脫併脊髓神經損傷及脊髓休克等傷害,經送往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療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急診,醫師判定伊四肢肢體癱瘓、中樞神經功能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專人24小時照護,向保險公司申請三級殘理賠。

    保險公司委任保險公證公司調查本案,經過跟拍蒐證並錄影,主張被保險人受傷後並無四肢癱瘓之情形,頭腦精神意識正常,能從事口語上之正常溝通,經醫師評估後,判定被上訴人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而按殘廢等級表所列神經障害第7級殘廢認殘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2號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其主要理由為:

    (一)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

    (二)又參諸系爭保險契約之註釋均載明「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乃「應綜合其病灶,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下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及等級,其審定時需有精神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而第3級神經障害等級,係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則被保險人是否得按殘廢等級表第1-1-3項次請求給付保險金,即應視被保險人之狀況是否符合前開標準而定。

    (三)被保險人請求理賠已經提出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保險公司雖提出跟拍光碟反證被保險人的殘廢程度,但法官認為保險契約已經約定認殘的判斷應該由專科醫生進行,保險公司的反證並沒有達到這個要求,所以不採信。

    #保險行銷
    #意外保險
    #殘廢程度認定

  • 舉證責任判例 在 李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1-15 12:29:13
    有 695 人按讚

    ⚖️土地政策:設立 #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 ⚖️

    🎉提高政府關注層級!
    🎉釐清土地歷史真相!
    🎉落實金馬土地正義!
    🎉建立替代賠償機制!
     
    土地爭議,是許多馬祖民眾長期面臨的問題,多年來無人能徹底解決。土地返還相關辦法,需要從國家高度,徹底盤整檢討,才能落實 #土地正義!

    我主張設立「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組織架構與設立精神,將仿效2017年成立的「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土地正義,#馬祖不缺席!

    我也邀請國民黨的陳雪生委員共同支持這項提案,不分朝野黨派,替馬祖數十年來無法解決的土地問題,尋找出路,一起彌補軍管時期馬祖鄉親所承擔的歷史遺憾。

    「原轉會」的經驗中,由總統親自擔任召集人,邀集各原住民族代表與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定期召開會議,從國家高度提出政策與修法建議。由於原住民早期往往缺乏土地契約,且各族對於土地使用觀念不同,過去法律判定土地歸還常遭遇困難,「原轉會」也因此成立「土地小組」。

    設立「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希望從國家高度召集會議,邀集馬祖與金門民間代表、學者專家、國防部與各政府部會進行跨部會協商,提出修法與政策建議,建立更完整的 #土地返還機制 及 #法源依據。

    除了返還土地給民眾購回之外,如果因為公共設施或國防安全考量,無法立刻歸還土地給民眾,也應該要研擬 #替代賠償機制。替代機制的建立,也能多方考量生態保育、文化資產等不同面向。

    在冷戰對峙的時空背景下,許多馬祖民眾遺失祖傳土地,多因戰時考量被強行占用,權益遭到損害。雖然在過去長期努力下,已經制定土地返還相關法令,然而面臨文獻資料不足,以及錯綜複雜的產權關係,儘管政府單位往往有心協助民眾解決問題,在現行法律下,實務上卻遭遇許多困難。例如《離島發展條例》第九條至今已展延數次,顯示系統性檢討的必要性。
     
    未來,「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將負責三個任務:

    1️⃣重現歷史真相
    2️⃣個案直接參與
    3️⃣提出施政建議
     
    🗃一、重現歷史真相,建立產權檔案庫:🗃

    委員會擬成立文史工作小組,還原歷史地貌、風俗習慣,並向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要求舉證責任,釐清因歷史任務而佔用之土地歸屬,同時釐清土地丈量與登記過程中的行政疏失責任歸屬。建立歷史真相及舉證資料檔案庫,作為調解依據與及集體記憶永久保存。
     
    🤝二、個案直接參與,適性調解協商:🤝

    委員會成員將廣納地方鄉親、文史工作者、地政專業人員、法律專業人士及土地爭議當事人於委員會之中,並和行政機關配合提供資料。力行協商過程公開透明,並依個案性質提供法律協助,從過往判例及個案差異性中找到適切解決方式。
     
    🖊三、提出施政建議,完善地方中央施政接軌:🖊

    從委員會參與調查、要求舉證及參與調解的過程中,檢視現行法律與土地返還判定標準之疏漏,並提出施政建議。從國家高度提出政策建議,匯集軍方及各部會意見進行跨部會協商,系統性針對現行法律不足之處,提出修法方向。同時,特定情況中,若遇到無法歸還土地給民眾的情形,應研擬替代機制,例如賠償方案或容積率轉移等作法。
     
    🎉提高政府關注層級!
    🎉釐清土地歷史真相!
    🎉落實金馬土地正義!
    🎉建立替代賠償機制!
     
    未來爭取設立「總統府金門馬祖土地正義委員會」,懇請各位馬祖鄉親朋友,多多支持!
     
    #問政靠李問 #未來沒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