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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許可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苗栗造橋鄉親肉身擋機具 地方父母官看了心不痛嗎? 隨著春節的腳步靠近家家戶戶都歡喜地準備過年。但在苗栗縣造橋鄉,卻有一群人正面臨家鄉土地被破壞的恐懼,讓許多年邁的鄉親們為了捍衛家園夜不成眠。 「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的鄉親們,日前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舉行記者會抗議,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
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許可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苗栗造橋鄉親肉身擋機具
地方父母官看了心不痛嗎?
隨著春節的腳步靠近家家戶戶都歡喜地準備過年。但在苗栗縣造橋鄉,卻有一群人正面臨家鄉土地被破壞的恐懼,讓許多年邁的鄉親們為了捍衛家園夜不成眠。
「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的鄉親們,日前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舉行記者會抗議,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和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也到環保署前聲援,要求苗栗縣政府和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 #撤銷坤輿科技的廢棄物掩埋場的設置許可。
而坤輿掩埋場的爭議到底是如何發生呢?
#坤輿掩埋場計畫無預警火速通過
宋國鼎議員提到,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試運轉案,早在10多年前就被環保署訴願駁回,環保署認為廠商有 #規避整體開發計畫的嫌疑,因此計畫必須重送。而這10多年來,廠商的開發計畫完全沒有重送或變更,但苗栗縣政府卻在去年底火速准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試運轉,這個場址下方不到1公里處,就是農田水利署的灌溉儲備池。
#坤輿科技長年規避環評
邱顯智委員提到,坤輿科技長年以來 #拒絕將聯外道路納入事業範圍,不肯辦理地目變更和修改計畫書,就是為了規避環評。而苗栗縣政府無預警核准坤輿試營運90天,對幾乎都是農田覆蓋的造橋鄉來說影響甚鉅。根據試運轉計畫書的內容,全台各地約莫8,000噸以上的事業廢棄物,將被送進這個以有機農業聞名、縣府每年補助辦理南瓜節的地點。對造橋鄉親而言,農田遭到廢水污染影響的不只是環境權、勞動權,甚至是生存權。
#坤輿掩埋場場址鄰近灌溉系統
陳椒華委員從10幾年前就與自救會有聯繫,抗議當年坤輿掩埋場以取巧手段刻意規避環評,如今再次檢視坤輿的興辦計畫書,發現仍問題重重。陳委員質疑,掩埋場設置處為砂岩地質,若有廢棄物污染就會滲透影響地下水和土壤。此外,坤輿掩埋場位鄰近大潭蓄水庫及龍昇村灌溉系統,周邊600公頃的農田灌溉用水都仰賴其供應,周遭良田受到嚴重威脅。
#政府要繼續消磨鄉親心力嗎?
王婉諭委員表示,龍昇村有很好的環境、有機農業也非常的發達,過去帶孩子多次來參加南瓜節的活動。然而掩埋場試營運卻在去年底無預警通過,沒有環評、沒有相關計畫,就這樣粗暴地把垃圾埋在鄉親的家。
這樣的開發計畫,應審慎的評估,在環評未通過之前,不應該有任何試營運,呼籲苗栗縣政府和行政院環保署,撤銷撤銷坤輿科技的設置許可。
苗栗造橋龍昇村及附近的農民們,一輩子用心務農,卻因為政府錯誤的決策,即將失去原本純淨的家園。許多年邁的老人家,被逼得不得不發起抗爭,在寒冬的早晨北上陳情、用肉身抵擋機具,只希望政府能聽見他們的請求。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與苗栗在地議員,將會持續與居民們站再在一起,嚴格監督環保機關與苗栗縣政府,#反對設置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堅持守護環境正義,讓每一位在地鄉親都能安心地過個好年。
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許可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土計畫的國家高度
今天邀邱文彥教授到研究室就《國土計畫法》交換意見。
邱教授強調,國土計畫應有其全國的高度,而不是完全遷就地方的現實。過去的區域計畫是「開發許可制」,即先搶先贏;現在轉軌到國土計畫的「區位許可制」,國土功能分區圖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
行政院2/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5條擬將縣市國土計畫時程從「二年」延至「一定期限」,第十五條第三項再新增第四款「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就不受五年通盤檢討限制,各界譁然。邱教授提出質疑:
1. 「一定期限」將導致時程延長,政治勢力介入,恐怕沒完沒了 。
2. 行政院要定義,何謂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3. 如此空白授權修法,架空國土計畫法,破壞國土計畫和立法的穩定性。
4. 目前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已經很有彈性,實在不需要再增加第四款。
日前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各縣市政府超過5年以上未辦理通盤檢討合計86處,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機關每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之規定。導致個案變更比通盤檢討還多的奇怪狀況。
我在此呼籲行政院內政部,應該盡快協助各地方政府的縣市國土計畫工作,就國土計畫和原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碰到的問題,寫個檢討報告,增補人力和規劃能量,針對問題解決,再來討論是否需要修國土法。而不是國土計畫第一版都還沒依時程做出來,就急著想要個案變更。
《國土計畫法》第十五條現行條文: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縣市通盤檢討還沒做就先修法
#就像醫師沒有看診就亂開藥
#土地變更明顯是為財團彈性
#怎麼可能是為人民彈性
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許可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土計畫的國家高度
今天邀邱文彥教授到研究室就《國土計畫法》交換意見。
邱教授強調,國土計畫應有其全國的高度,而不是完全遷就地方的現實。過去的區域計畫是「開發許可制」,即先搶先贏;現在轉軌到國土計畫的「區位許可制」,國土功能分區圖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
行政院2/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5條擬將縣市國土計畫時程從「二年」延至「一定期限」,第十五條第三項再新增第四款「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就不受五年通盤檢討限制,各界譁然。邱教授提出質疑:
1. 「一定期限」將導致時程延長,政治勢力介入,恐怕沒完沒了 。
2. 行政院要定義,何謂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3. 如此空白授權修法,架空國土計畫法,破壞國土計畫和立法的穩定性。
4. 目前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已經很有彈性,實在不需要再增加第四款。
日前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各縣市政府超過5年以上未辦理通盤檢討合計86處,有違都市計畫法第26條機關每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1次之規定。導致個案變更比通盤檢討還多的奇怪狀況。
我在此呼籲行政院內政部,應該盡快協助各地方政府的縣市國土計畫工作,就國土計畫和原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碰到的問題,寫個檢討報告,增補人力和規劃能量,針對問題解決,再來討論是否需要修國土法。而不是國土計畫第一版都還沒依時程做出來,就急著想要個案變更。
《國土計畫法》第十五條現行條文: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縣市通盤檢討還沒做就先修法
#就像醫師沒有看診就亂開藥
#土地變更明顯是為財團彈性
#怎麼可能是為人民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