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自願超時加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自願超時加班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自願超時加班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自願超時加班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57的網紅幹小事 林柏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說句不好聽的,自願超時加班的會讓服務品質低落。還記得勞基法第一波修法,很多人罵說「不給我加班的權力」,還說「本來的主要收入」就是加班費。 但,您知道嗎?美國的憲法,曾經一度保障「童工合法」,美國大法官說因為他們在自由經濟下,是自願要勞動的! 美國超讚DER!!!!!!!!!!!! 但兒童死亡率...

自願超時加班 在 ?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06 14:49:06

想用一張舊照片訴說自己近況(文長 大概是去年十月到今天的一個近況。去年十月我離開了待了兩年多的產科診所,雖然不滿意主管的人事處理方式,但得說我在產科學到很多專業技術能力,也有好多產婦給予我好多回饋,還有說想再給我生的媽媽,讓我很高興自己在這一塊領域獲得滿滿成就。 離開以後,我休息了短短兩週時間,...

自願超時加班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

自願超時加班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1-12 08:56:36

【@businessfocus.io】拼多多員工猝死引發職場熱話    反思996:不是每個員工都能做馬雲 . 內地電商平台拼多多(NASDAQ: PDD)於今月4日發表聲明,證實一名23歲女員工在下班途中猝死,引起社會對「996」超時工作制度的熱烈討論。拼多多在問答網站知乎中關於「底層的人民哪個不...

  • 自願超時加班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0-31 2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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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句不好聽的,自願超時加班的會讓服務品質低落。還記得勞基法第一波修法,很多人罵說「不給我加班的權力」,還說「本來的主要收入」就是加班費。

    但,您知道嗎?美國的憲法,曾經一度保障「童工合法」,美國大法官說因為他們在自由經濟下,是自願要勞動的!

    美國超讚DER!!!!!!!!!!!!

    但兒童死亡率不斷提升,後來美國才修法,1938年才拒絕童工!

    再說一個好笑的,台灣會有勞基法,也是因為美國為了要增加台灣加工出口的成本,而命令台灣必須要修,所以才有「工廠法」變「勞基法」懂嗎?

    自願要加班的,其實就是因為本薪太低,尤其是運輸業,是哪些公司我就不說了。但加班要在合法範圍內(掌嘴)

    對不起,這位尤姓司機也是「合法」範圍內加班的喔!然後政府跳出來說「雖然合法但是不合理啦」,我XXX的!法律是最低標準也,政府都說出這句話,不就是擺明這是爛法,臭法,壞法嗎?是要保障誰啊?當作老闆們都吃素的喔?我去!

    垃圾雇主我見過很多 但是誰在背後撐?
    #勞檢加倍
    現在一堆事後「作為」 真覺得生氣
    弊案重新開啟調查
    勞動違法重新調查

    政府有在把該做的事情做好,就不會有今天的傷亡了啦
    說個笑話 正義就是「重啟調查」

    段宜康多年前早就檢舉 五年前弊案卻沒事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1030inv017/

    美國要台灣增加勞基法 301條款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78569

  • 自願超時加班 在 阿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2-26 07: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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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等,這法官應該是鄉民吧,這樣寫沒問題嗎xdd 好擔心庭長等等就會叫你去庭長室喝咖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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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雖又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見卷二第61頁),然觀諸該同意書,顯然是被告預先印好的書面,上面又有多達28位勞工簽名,實難相信以被告員工大約130 人規模(見卷二第19頁),竟會同時有至少28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衡諸社會常情,當係被告要求員工加班,為符合法律始由包括原告在內的員工簽立該同意書,以求合法外觀;況勞資雙方為不對等之權力關係,雇主若要求勞工簽立自願加班同意書,勞工實難有拒絕簽立之能力,因此原告會簽立,並不違反經驗法則,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於「104 年1 月份在法定工時2 周84小時之外,延長工時達81小時;且1 月4 日至25日連續工作22日」(見卷二第19頁勞檢報告)。是被告自不得以原告是自願加班而免責。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