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自白自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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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自白自首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一分鐘】投案、自首與自白 作者:李昱霆律師 投案指犯罪行為人主動向該管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事實之行為,又倘若行為人投案時尚未被列為嫌疑人則稱為自首,反之,則稱為自白。 自首係刑法明文之減刑事由(刑法第59條),而自白則否,惟此不表示自白無法獲得法院之寬典,蓋法院仍可依刑法第57條第...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自白自首 在 不給酒就飲書!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09:45:36

連續殺人犯還在外面 - 在臺灣提到「媒體」,通常腦海就會浮現「社會亂源」,各家電台麥克風如蛆蟲般聚集在腐敗風氣上,狩獵著收視率,惟恐天下不亂、檢討著被害者、扭曲真相的誤導,只要能吸引眼球,什麼樣的腥羶色都講得出來。曾幾何時「新聞」已經變成一種娛樂八卦,而不再是傳播真相,為民喉舌的存在了? - 就...

自白自首 在 陳美濤Tomato Chan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6 13:54:07

真實惡魔(上) . 我叫藍藍,係一個好平凡嘅女仔。 . 我自幼喪母,爸爸父兼母職,返工之餘仲要照顧我。 . 爸爸將我照顧得無微不至,我已經好感激佢, 但爸爸成日都唔滿意自己,嫌自己無本事,賺唔到更多錢,畀我更好嘅生活。 . , 十一歲嗰年,我嘅人生天翻地覆。 . 爸爸好開心咁同我講,佢識咗一個專家...

  • 自白自首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23 15:00:05
    有 130 人按讚


    【法律一分鐘】投案、自首與自白

    作者:李昱霆律師

    投案指犯罪行為人主動向該管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事實之行為,又倘若行為人投案時尚未被列為嫌疑人則稱為自首,反之,則稱為自白。

    自首係刑法明文之減刑事由(刑法第59條),而自白則否,惟此不表示自白無法獲得法院之寬典,蓋法院仍可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或第59條,審酌犯後態度或是否顯可憫恕,而在量刑上予以減輕。

    除此之外,許多特別刑法,如:貪汙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組織犯罪條例等,亦就自首及自白分設有不同之減刑規定,以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為例,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反之,倘若為自白,則至多僅能獲得減刑之寬典。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自白自首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23 15:00:05
    有 128 人按讚

    【法律一分鐘】投案、自首與自白

    作者:李昱霆律師

    投案指犯罪行為人主動向該管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事實之行為,又倘若行為人投案時尚未被列為嫌疑人則稱為自首,反之,則稱為自白。

    自首係刑法明文之減刑事由(刑法第59條),而自白則否,惟此不表示自白無法獲得法院之寬典,蓋法院仍可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或第59條,審酌犯後態度或是否顯可憫恕,而在量刑上予以減輕。

    除此之外,許多特別刑法,如:貪汙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組織犯罪條例等,亦就自首及自白分設有不同之減刑規定,以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為例,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反之,倘若為自白,則至多僅能獲得減刑之寬典。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自白自首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2-25 23:35:51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自白自首 在 鼠餅胖可可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10-08 21:54:02

    鼠奴婢們... 快來自首罪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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