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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自治條例是法律嗎產品中有30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527的網紅時代力量新北黨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北市議員再傳詐領助理費,議會透明刻不容緩! - 檢調接獲檢舉,新北市第十選區市議員周雅玲疑似數年來,利用多名人頭詐領助理費,金額初估至少高達一千多萬。在昨日(09/16),新北市地檢署兵分多路搜查服務處等地點,並查扣相關證物,通知包含周雅玲等數名被告到案調查,並於今天凌晨聲押禁見。 - #多名新北...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有在廁所吃東西的習慣嗎? 想必應該沒有人吧,但在台北市卻有許多企業違法,公司裡沒有哺乳空間,只能讓媽媽在廁所裡哺乳,也就是這些孩子只能在廁所吃東西。 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規定雇用一百人以上的雇主,必須提供哺乳室,但資料顯示台北市還是有將近四成多的企業未依法設置。 上個會期我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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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18:50:12
【公務員,真的會懂每一個表演嗎?】 大家是不是以為當街頭藝人其實很容易? 其實並不然,因為在過去的台北市裡,要當街頭藝人是要通過考試的,但大家一定會很懷疑,那些公務員真的會懂這些表演嗎? 我們來看這個故事。 - → 究竟發生什麼事 有一位街頭藝人甲,他以彩虹書法作為表演,在西門町討生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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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20:30:10
今天大法官作出釋字806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的解釋,涉及到職業自由與表現自由。 一、案例事實 陳先生是一位領有台北市活動許可證的街頭藝人,他在2014年的時候,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進行展演時,因為「於未獲許可之場所進行展演(展演位置與申請不符)、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被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人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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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07:13:29
【你知道我們整個憲法都還是以「省、縣」來打造的嗎?】 先來看一個故事。 在前幾年,有地方議員在議長選舉時亮票,被法院判決「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地方制度法》在議長選舉上規定要「無記名」,所以如果有議員故意亮票,就被認定是上述的罪。 問題來了,亮票真的不對嗎?有人認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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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是法律嗎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4-10 18:56:59大家有在廁所吃東西的習慣嗎?
想必應該沒有人吧,但在台北市卻有許多企業違法,公司裡沒有哺乳空間,只能讓媽媽在廁所裡哺乳,也就是這些孩子只能在廁所吃東西。
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規定雇用一百人以上的雇主,必須提供哺乳室,但資料顯示台北市還是有將近四成多的企業未依法設置。
上個會期我已要求勞動局要多多輔導企業設置托育設施,確實明年預算也編列了相關補助。不過針對這樣嚴重違法的狀況,我詢問市長關於設立自治條例讓違法企業有法源依據來做開罰的評估。
現行法律雖然有規定,卻沒有罰則,讓許多企業認為不需要遵守,這樣就失去原本法律的用意了,所以我認為有適當的罰則是必須的。市長也現場答應我會回去研議怎麼來制定自治條例,感謝市政府也重視這個問題,一起將台北市的職場性別環境更友善! -
自治條例是法律嗎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4-19 10:16:322019-04-17 #15mins衛環委員會質詢
#環保局
1.要求擬定《高雄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
從臨時會要求到現在,環保局承諾過了還是什麼都沒做,今天局長更以「中央已修空污法,地方沒有評估必要」#拒絕研擬!高雄不值得要求更嚴格的標準、不能要求更好的空氣品質是嗎?消極怠惰的態度實在令人失望,除了籌錢讓學校買空氣清淨機,不見市府空汙減量決心,更何況還是違法募款!
2.修正《環保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完善《高雄市二行程機車汰舊加碼補助》
今年高雄市的電動車補助拖了四個月的主要原因是委員空窗三個月且基金見底,我要求環保基金在設置要點裡新增「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下屆委員之招聘作業。」條文,並善盡說明責任,避免名額認定不公平、讓民眾等待的問題再發生,也要檢討補助無法年年延續的問題,否則民眾沒有誘因汰換。
3.檢討垃圾處理費隨水徵收
一來隨水徵收本不合邏輯,二來變相懲罰使用環保餐具需要用水清洗的民眾,三來高雄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隨水徵收的方式每度水4.1元是全國最高,雙北隨袋徵收的垃圾處理費是全國最低。高雄若有心要推垃圾減量,應參考雙北成功和台中失敗的例子來認真研擬更好地推動辦法,而非因遇到阻礙就擱置,繼續使用更有問題的徵收方式。對此局長僅承諾 #會再評估。
4.「石化專區」和「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區」兩者明顯不同
韓國瑜市長說高雄缺一個石化專區,經發局長伏和中緩頰說「市長比較接地氣,講循環經濟很多人聽不懂」,指兩者是一樣的意思。我今天質詢環保局長兩者的定義一樣嗎?是市長不懂循環經濟還是市民不懂?局長答覆 #有機會的話會和市長解釋。
#衛生局
5.醫療觀光小組納入法制局、勞工局及醫護工會代表
局長僅回覆會遵循中央法規、不會違法,且勞工意見會向「醫師公會」諮詢。顯然局長對於醫療行銷、醫療廣告等可能觸及醫療法規、遊走法律邊緣的推銷行為絲毫不警惕,更顯見局長的勞動意識很有問題,怎麼會找「公會」諮詢勞工問題呢?!再者,市府欲合作的五大院所高醫大附醫、高雄榮總、義大醫院、高雄長庚、阮綜合可是出了名的血汗,局長怎能完全不替基層醫護人員把關勞動權益?
6.制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
我向衛生局長為護理人員請命,護病比超標、待命制、花花班的勞動問題已層出不窮,而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危勞認定新制,主管機關須擬定「危勞職務認定範圍」及「退休年齡酌減方案」,現在衛福部、退輔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已擬定方案送銓敘部核備了,為何高雄市衛生局遲遲不送出?所屬高雄市管轄的醫院護理人員就比較命苦?局長承諾今年底前會完成。
#勞工局
7.建立工會陪檢制度並實施
勞檢法規定勞檢時需通知工會,但目前仍只有企業工會可進行陪檢,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仍被排除在外,我要求局長盡快研擬相關計畫,讓工會陪檢制完整落實。
8.完成勞動教材專區設立
勞工局過去的勞動法制教材僅提供少數資料上網,我要求應在網站上設置完整教材專區,讓企業、學校都能使用正確且即時的勞動資料,供民眾索取,讓勞動教育進到校園和各行各業。
9.勞動法制教育結合勞博資源
高雄市勞工博物館具豐富的勞工文史資料,我要求勞工局應整合勞博文史資源來做更完整的勞動教育規劃,讓勞動意識透過更多元的方式進入公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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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是法律嗎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3-27 11:22:11『議會開箱』第7集 朝令夕改招民怨 議會監督不隨便
阿賢從來不會去反對好的事情,也沒有要直接來反對此案,但關於這項「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的修正」有許多問題需要重視與思考,而法律必須有其穩定性,更重要的是要確保民眾的權益不受到傷害,就算要改,怎麼改才能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無論是對業者還是居民,我們都希望空氣更好,居住環境和畜牧業都可以兼顧。
這個議案在2018年5月的第十八屆臨時會已經討論過也定了案,源於5/17水林、大埤的民眾陳情,所以在5/21的臨時會上進行條例內容改制,而後5/29三讀通過並公佈、施行,現在卻要將空污周界範圍修改寬鬆?可我們知道其實「味道」是難以管控的,若沒妥善的配套,未來再有影響,難道就再來修改自治條例嗎?應該要有專業評估再來討論,否則也只是成本消耗,更可能失去公信力。
⚠️若如黃凱議員在影片裡所提的只要是5/31都放寬,讓業者來申請過,然而卻沒有想過監督機制,萬一發生問題,鄉親向誰討?所謂的小農是?通過議案的當初為什麼沒人反對?因此,有議員提到讓ㄧ些在改制前的業主更容易通過點,不是不行,可是沒有提出因此法案而受損害的農場主,也在ㄧ開始沒有明確說明提案依據,若冒然再修法,也恐引起民間反彈。於此,取之解決的管道有其「道理」,若不合乎,即為「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沒有理由特別讓一些人可以得到「特別」的待遇,但若能提出損害證明與數據,確為此案相關之損害,則另當別論。
🔺關於這個建乙修正案,我們已經要求縣府:
1.請縣長將專業單位的評估考量放進條例修正案(環保局/農業處)
2.請環保局將近期雲林畜牧場的空氣與水污染稽查報告提供給我們
3.請雲林縣政府組織跨處室的專案小組研擬與提出相關可能性的配套措施及相關報告
#環境權的重要
#肚子吃的飽土地也要顧的了
#永續的概念
最後感謝辛苦剪片的影像總監
郭建宏
P.s.貼心小提醒🔔農業處有回答,那些被退回的案子,不是因為溯及既往的關係喔!
自治條例是法律嗎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北市議員再傳詐領助理費,議會透明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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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接獲檢舉,新北市第十選區市議員周雅玲疑似數年來,利用多名人頭詐領助理費,金額初估至少高達一千多萬。在昨日(09/16),新北市地檢署兵分多路搜查服務處等地點,並查扣相關證物,通知包含周雅玲等數名被告到案調查,並於今天凌晨聲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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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新北市議員涉嫌詐裡助理費, #金額超過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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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就著手整理新北現任議員中有涉及刑事案件的名單,其中涉嫌詐領助理費者就包含高敏慧、王淑慧、黃永昌、曾煥嘉等四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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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議員中不乏家世背景顯赫者,可能根本不缺這些錢,但市民朋友們你們知道嗎?不包含這次被聲押的周雅玲,光是有新聞露出的詐領金額,高敏慧1,181萬、王淑慧385萬、黃永昌2000萬、曾煥嘉128萬元,總合起來,光四位議員就至少詐領了民脂民膏高達3,694萬元,這可能還只是冰山一角。法律上之所以要賦予議員們聘用公費助理是有其目的性,無非是希望減輕議員們在助理人事聘用上的財政負擔,讓議員在問政與監督上有專業人才協助。先不論多數議員是否將聘用的助理都用於問政上,詐領助理費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不對的,這些議員明顯違背該意旨,挪為私用,偏離他們做為議員的職責,更有愧於市民的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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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像是高敏慧、王淑慧兩位議員,在事件揭發之初極力否認詐領助理費的說法,爾後再認罪翻供,令人乍舌。我們認為,詐領助理費,就繳還自己吞沒的費用、退出政壇,積極配合司法調查才是對得起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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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腐之風盛行, #新北三大黨均有議員涉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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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你們認為只有詐領助理費的問題嗎?早在臺北縣時代就涉嫌賣「配合款」拿回扣更大有人在,涉及32名現任、前任議員,運用配合款中飽私囊、將這些錢用以綁樁。今年七月,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包含高敏慧、何淑峯、金中玉等隨著新北市升格仍舊連任的議員在內高院更一審分別處以5年、4年10個月和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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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莊區議員陳科名因收賄案,在去年一審被判有罪、判刑10年8個月,板橋區周勝考在2017年也因收賄案遭起訴,遭判10年。可見,新北市的議員貪腐風氣之盛,貪汙方式五花八門。令人費解的是,議員本應該幫市民監督,怎麼反而變成是需要被監督、甚至司法調查的對象呢?而且,這些涉貪事件並不存在特定黨派,而是包含國民黨、民進黨,以及無黨團結聯盟在內各大黨均有議員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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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助理名單與財產資料, #讓議會貪腐之風早日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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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黨部一直以來都相當重視議會改革,認為唯有讓選舉風氣改變,糾正貪腐歪風,才能還給市民一個乾淨的市議會。時代力量一貫主張議員財產應公開上網,每一位公職人員受民意所託付,理當接受相對應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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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時代力量黨團在去(2020)年就曾提案修法,要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上網。新北黨部也會在即將到來的2022地方選舉,要求議員候選人必須自行公開財產狀況。因為,我們認為公開透明的議會才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不讓陽光照進地方議會,何以能公正地幫民眾監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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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助理費爭議,新北黨部認為應透過完整公開公費助理的名單,遏止爭議不斷爆發,就近年來高敏慧等人至周雅玲的案件來看,詐領助理費並非單一個案,且早在被發現之前,這些人已經將無數納稅錢付諸流水。因此應該透過公開,達到預防效果。納稅錢就應該用於合法且合理的目的上,提升問政品質,把關市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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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持續推動 #立法要求地方民代公開助理名單與財產資料 ,除中央規範外,尚未修法前相關的自治條例也應該進場。我們希望陽光早日照進議會,讓民主深化的工程早日完成,使納稅錢不再被有私心的政客所吞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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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台北縣議員賣「配合款」拿回扣,高院更一審昨(7/22)日判刑,但這些人當中,現在還是有人更涉嫌「詐領助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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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台北縣議會,爆出一起 「賣配合款」收取回扣的案件,該案件涉及近32名現任與卸任縣議員!而這個原因就是因為當時台北縣政府有地方建設配合款,其中有提撥一定金額讓縣議員支配,加上統籌分配款,65名縣議員1人1千萬,該年就有6億5千萬可支配。只要是立案的機關學校、社團等單位向議員申請配合款,議員再向縣府主管機關提申請審核,基本上就會撥款。但這樣的制度卻衍伸成部分議員中飽私囊,甚至用來綁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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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幾位縣議員,隨著台北縣升格為新北市,繼續連任市議員,包含民進黨籍6連霸議員 #高敏慧 、#何淑峯;無黨團結聯盟 #金中玉 ,昨(7/22)日被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分別處以有期徒刑5年、4年10個月,以及3年10個月,其中高敏慧涉貪金額最高,非法所得 75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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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以為只有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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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之人只會更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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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高敏慧議員在2019年9月又遭檢舉,從2009年開始利用親友人頭虛報助理費,而這個詐領助理費竟高達1181萬!當下果然又是標準一套:「都是人家害我的」說詞,而後在2020年1月招開羈押庭的時候,又當庭認罪表示:「因為不懂法律才觸法」。之後就再也沒有進入市議會開會,直到同年6月高進入新北市議會又表示:「我不相信司法,我絕對沒有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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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民進黨籍議員王淑慧,也被控自2011年開始詐領助理費385萬元,起手也是一套我沒有詐領助理費,而後認罪,又翻供,又認罪,這跟 #方堂鏡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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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近幾年來,無論藍綠,新北市議員涉貪的案件更是頻傳!
#土樹三鶯 #國民黨 黃永昌議員 涉嫌詐領助理費逾2000萬元。
#板橋 #國民黨 曾煥嘉議員 涉嫌詐領助理費128萬元。
#板橋 #國民黨 周勝考議員 涉嫌護航遠雄案被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
#新泰五林 #民進黨 陳科名議員 涉收受建商回扣17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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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總總亂象與不法情事,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在此表明我們對於地方議會應該更加公開透明的立場,包括:
✔ #議員財產應該公開上網
公開透明的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基礎,立法委員早已完整公開財產申報,而在地方市議員卻依舊裹足不前,陽光無法照進地方議會。我們認為,縣市議員對地方自治及縣市治理具有很大的影響力,理應受到一樣的監督。因此,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也已於去(2020)年10月13日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修正案,規定議員比照其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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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公開公費助理名單
我們認為,要杜絕詐領助理費首要之務便是公開公費助理名單,並且承諾若助理人員有更動,也應持續更新。另外,若議員與助理有親屬關係亦應主動揭露。公開助理名單應是一種還權於民的概念,將人民繳交的納稅錢,確實用在人民身上,以避免有詐領助理費之情事,並且能讓市議員有足夠的人力好好做事,提升問政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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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思考大家花大錢選舉 #錢究竟哪裡來
#你可以投給滿街都是看板的人 #但他當選之後可能也要擔心這些看板費用要怎麼補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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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