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臨檢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臨檢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臨檢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臨檢規定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搶救急診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新科議員田韻馨,昨天在臉書貼文:「警員在部落隨機追車查有無酒駕情事……員警同意不再部落產業道路隨機追車臨檢」引發軒然大波,網友不同看法,對此,新城分局八日表示,對於酒駕者,依法嚴辦,絕不寬貸。 田韻馨貼文說:「今天早上八時與北區「連代表」秀林村「周村長」到秀林派出所關心了解警員在部落又隨機追車查有無...

 同時也有1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670的網紅侯友宜 houyuih,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降級不等於解封,請堅持下去,讓 #新北市 回到那座不再為疫情所困的城市。 7/27是降為警戒二級第一天,各地場館和規範陸續放寬,也能明顯感受到外頭的人開始變多了。為了提醒民眾不要輕忽,新北市「#平寧掃蕩」計畫正式展開,當晚我前往 #新莊分局 參與勤教,並率隊到 #新北大道 與 #中信街 執行路檢。上...

臨檢規定 在 型男機長詹姆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4:57:22

中午起床...家門口的地板從門縫塞進了一張紙,請教了谷歌大神, 原來是出入「放行條」。民眾可以在放行條規定指定的四個日期出門採買,沒有持放行條或是沒在放行條規定的日期出門,抓到罰款300萬越南盾! 越南目前一天破千確診,八成來自胡志明市,所以從10號開始胡志明從原本的封城再加強變成更嚴厲的鎖城管制...

臨檢規定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17 09:34:56

最近警察臨檢的新聞可謂鬧得沸沸揚揚,很多民眾疑問的是:面對警察臨檢,人民必須要絕對配合而不能拒絕嗎?正確的步驟應該要怎麼做呢?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所以當今天警察要實施臨檢時,必須「著制服或...

臨檢規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5:23:5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警察可以在路上隨便看證件嗎 —— 媒體報導,桃園市中壢區一名民眾在路上突然被警察攔檢,並質問「你是誰?你從哪裡來?你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你叫什麼名字」。 但他認為沒有回答的必要因此拒絕提供個資,其後雙方拉扯、後來被警察上銬,而拉扯的過程中當事人疑似辱罵員警「蠢」,被警察以妨...

  • 臨檢規定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10 13: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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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科議員田韻馨,昨天在臉書貼文:「警員在部落隨機追車查有無酒駕情事……員警同意不再部落產業道路隨機追車臨檢」引發軒然大波,網友不同看法,對此,新城分局八日表示,對於酒駕者,依法嚴辦,絕不寬貸。
    田韻馨貼文說:「今天早上八時與北區「連代表」秀林村「周村長」到秀林派出所關心了解警員在部落又隨機追車查有無酒駕情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有對車、追車臨檢規定:要有足夠事實有犯罪事實或違反交通法條規定才能追車、臨檢該車、執法單位只是在欺負不懂法的民眾無視於法律規定的存在」
    「經由大家共同討論溝通之下,田韻馨告知新城分局長與秀林村派出所所長,執行臨檢時必須明顯燈號警示,而不是像小偷一樣躲起來再跳出來攬車及騎乘摩托車從後方閃遠光燈及按喇叭方式,這樣更容易造成車禍及民眾的誤會,讓民眾以為是詐騙集團或不良份子在跟蹤,警察應該要做好教育訓練,而不要誤導民眾穿著警服就是大爺,警察是維護治安及人民的保姆啊」。
    「員警也同意不再部落產業道路,隨機追車臨檢,與勸導方式或宣導方式,來與鄉親做配合,也請鄉親能夠注意自身安全,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請鄉親也多配合,以免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
    新城分局表示,酒後開車、騎車屬重大違規,警方依法秉公處理,一律拒絕關說。另強調,駕駛人拒絕酒測,除依拒測違規重罰外,仍可能被強制抽血並移送法辦,呼籲駕駛人,切勿有「拒測即可逃避刑責」誤解,只要喝了酒就不開車,這樣才能確保自己及他人交通安全。
    呼籲民眾要有守法觀念,不可卻仗身分不同、地方不同而有所差別待遇。

  • 臨檢規定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25 14:21:25
    有 5 人按讚

    未戴安全帽,咬警、罵警妨害公務竟無罪?為甚麼?
    https://tw.news.yahoo.com/%E5%95%A5%E7%B1%B3%EF%BC%81%E6%9C%AA%E6%88%B4%E5%AE%89%E5%85%A8%E5%B8%BD%E6%8B%92%E6%AA%A2%E5%92%AC%E4%BA%BA%E9%82%84%E8%AD%99%E8%AD%A6-%E7%94%B7%E5%88%A4%E7%84%A1%E7%BD%AA-230821026.html
    據新聞即判決內容指出,警方兩位證人證稱,被告「因未戴安全帽」,「警察懷疑其有酒駕或為通緝犯便將其攔停」,但因「其車速緩慢,故告知沒有要開紅單」,「接近被告時,並無發現被告身上有酒氣或其他有喝酒的情狀,也沒有其他犯罪嫌疑。」
    此時警察要查證被告身分時,被告表示要上樓拿證件,為警員所反對,且遭警員以身體擋住去路,因無法查證被告身分,所以警方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使用強制力將被告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被告情緒漸激動,且質疑警員查證其身分之依據,直至警員以手搭上被告左肩、手部後,被告始為劇烈之肢體反抗、咬人、謾罵等情。

    這樣的情況為甚麼一審法院給予無罪呢?理由是甚麼?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

    Q: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
    A:
    一、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
    舊法「警察勤務條例臨檢規定」中對於警察對於人民查證身分時,為影響、干預人民自由權的行使,已涉及有行為法的性質,法律明文規定做規範,以符合法治國家的法律保留原則,且應有其必要性與符合比例原則,而也因此催生了這次要討論的法律之一「警察職權行使法」。

    二、警察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的法源依據來自「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罰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行政罰法第34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
    上述情況都是屬於警察可以合法查證人民身分的情況。
    而本次新聞中提到警方盤查被告的理由,是警職法中的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Q:警察於查證人民身分時,要告知人民法源依據嗎?
    A:是的,如前述,警察對於人民的身分查證,是屬於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的一種,所以像是警察對你開紅單、攔檢等等,請你接受身分查證,都是須要告訴人民為甚麼要這樣行使他的職權,並不能甚麼都不告知直接行使職權,而如果警察未告知行使職權的目的、或是行使職權實際上於法無據,人民都是有拒絕的權利。
    (如果有像是貓助理因為趕時間紅燈右轉或其他違規經驗的朋友們,應該有喚起你們的印象,警察都會問:「你剛剛是不是紅燈右轉?」、「這樣是違規」....等等等的情況,記得下次不要再犯嘿!)

    Q:那為甚麼被告咬、謾罵警察了,地方法院會判決被告妨害公務無罪呢?
    A:本次被告涉犯的起訴法條,是我國刑法妨害公務篇章第第135條第1項、與140條第1項,也就是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與侮辱公務員、公署罪,而兩者之構成要件上皆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而依據地方法院判決認為:
    警方當時證稱,「因為被告行車速度緩慢,認為沒有立即危害」,所以並沒有要依據交通道路安全管理條例做開罰,於此也就不符合行政罰法中對行為人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又查閱錄影畫面與警方證稱後發現,「警方接近被告時並沒有酒氣,且客觀上也沒有其他犯罪嫌疑」,故地方法院認為警方當時要查證人民身分時,並沒有法源依據,自非合法依法執行職務,也就不符起訴法條中「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的構成要件,因而判決妨害公務部分無罪。
    而網友另外提問既然不是執行職務時,那傷害、 辱罵警察為甚麼無罪?
    這部分法院並沒有判決無罪,因傷害與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如警方認為本案有涉及傷害或公然侮辱,可以另外提起告訴。

    #各位如果有想了解的法律問題
    #歡迎私訊粉絲專業喔

  • 臨檢規定 在 侯友宜 houyuih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7-29 17:45:01

    降級不等於解封,請堅持下去,讓 #新北市 回到那座不再為疫情所困的城市。
    7/27是降為警戒二級第一天,各地場館和規範陸續放寬,也能明顯感受到外頭的人開始變多了。為了提醒民眾不要輕忽,新北市「#平寧掃蕩」計畫正式展開,當晚我前往 #新莊分局 參與勤教,並率隊到 #新北大道 與 #中信街 執行路檢。上千名警察同仁全副武裝,分頭到 #撞球場、#美容按摩場所、#八大營業場所 等處臨檢,展現「治安無空窗、防疫不鬆手」的決心。
    國際上有非常多例子,在解封後疫情迅速升溫,只好警戒再升級,一切從頭再來。新北市的規定比較嚴格,還請市民朋友和業者多多包涵,配合政策,減輕第一線人員的辛勞,讓病毒不再擴散!
    #新北市第二級警戒準則 #行動治理 #侯友宜

  • 臨檢規定 在 林lillian_lin1029常容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1-07 07:05:40

    報關所:位於-----基隆市八斗街61號
    基隆市八斗高中 2020年度「小小導覽員培訓班」
    張惟晴老師指導

    大家在搭飛機出國時是不是都要經過海關簽證才能出關呢?同樣的漁船出港時也需要報關.
    最主要目的是漁船安全檢查.防止走私偷渡.確實管制.掌握漁船進出港動態.
    未建港以前.八斗街外邊都是海.七斗子是沙灘.退潮時可退到很遠處.八斗子是海砂鋪.在這交接處.有一排突出的礁岩延伸到海岸邊,(以前稱作鼻ㄚ頭(台語)漁業署在此設海關.方便漁船靠岸報關。

    戒嚴的時代,所有八斗子的漁船進出灣澳,都必須向警備總部的檢查哨報准.出海時規定一種燈號與旗幟,入港時又要換成另一種燈號和旗幟.如果被查獲有燈號和旗幟,或燈號和旗幟錯誤,岸上的哨兵就會向漁船開槍.

    民國50-60年代出海時的報關方式是.出港報關時,海防(常備軍)會發一個小紙盒.紙盒就像個錦囊,裡面有張說明書.星期幾回航時,船上就要裝上哪種顏色的燈.燈錯了海防會上漁船來搜捕。現在漁船上仍有各色小燈泡.也是作為進出港的信號.

    報關簿一定要留在船上.報關簿就像是車子的行車執照. 再說如果要進別的港口.沒有報關簿就不能進港. 在海上如有海巡要臨檢.你要怎麼證明船上有幾個人出海. 沒帶報關簿可是會被保七押進港檢查.

  • 臨檢規定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9-20 23:31:26

    #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也是在路邊舉牌,理性表達稅改訴求
    準備離去時,突遭20名警察攔住斥責交出身分證
    其他附近舉牌志工見狀
    都過來關心發生什麼事
    據現場志工表示
    因警察一度對該志工媽媽吼叫
    甚至未經志工媽媽同意
    翻包包將牌子拿出
    其他志工便拿出手機搜證
    警察見狀便恐嚇拍攝志工是妨礙公務
    並要求拍攝志工拿出證件
    且嗆誰拿手機錄影就盤查誰
    不配合的就帶回派出所三個小時⋯
    雅芳非常驚訝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有言論自由
    況且牌子上寫的
    都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現竟成警察治國,濫權迫害人民
    2017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往超商購物時,遭5、6名警察包圍要求看證件臨檢,怒批台灣是「警察國家」,而警察濫權行為台引發外界抨擊,法院對多起警方盤查事件,判定是違法執行勤務
    後來該志工媽媽直接被20名警察帶回派出所
    因志工們至派出所抗議
    警察才說是因為有人提告
    至於提告罪名說法一直在變
    一下說是恐嚇罪
    一下說是妨礙名譽
    志工媽媽在派出所待了至少六小時
    又被警察移送新竹地檢
    #結果⋯無保釋回
    但是⋯志工媽媽因過度驚嚇昏倒
    現在還在醫院治療。
    #台灣還能說是個民主國家?
    警察明顯違法濫權的行為為
    1.無明確表明盤查原因,用大聲斥責方式迫使人民拿出證件
    2.未經人民同意,而強行搜索人民的私人物品
    3.未有明確證據提告妨礙名譽,不應以現行犯逮捕
    4.妨礙名譽為一年以下之微罪,可以用函送,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堅持移送⋯

    #行使職權應遵循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雅芳今天陪同志工們至新竹地檢署提告,端正警察執法行為,尤為重要,人民受憲法保障,有權拒絕違法公權力的侵害。 

    #當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警察應主動表明因何原因需進行盤查,若警察都無說明,人民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表明何原因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法稅改革聯盟
    是關心在台灣不同角落暗自哭泣的稅災故事,傳布不可不知的法稅基本權益,力邀不同領域學者專家提出改革建言,要制約暴走的公權力 要喚醒法稅權利意識,為人民爭取公平正義的團體。

    #應嚴懲違法警察,讓真正保護人民的好警察不被拖累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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